公安局队伍建设责任书(通用8篇)
公安局队伍建设责任书(通用8篇)
篇1:公安局队伍建设责任书
公安局 8 18 党风廉政建设汇报((履行党风廉政监督责任汇报))
公安局 2018 年党风廉政建设汇报(履行党风 廉政监督责任汇报)
今年以来,我局在市局纪委的正确领导下,以增强“四种
意识”为指引,以践行“四种形态”为主线,聚焦主业,改进作 风,强化担当,自觉履行监督责任,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力提升了分局党风廉政建设整体水平。一、以职定责,清单明责,全面细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责任不清必然导致落实不力。我们在认真贯彻落实市局 纪委要求的基础上,细化措施,虽化指标,主动提请分局党 委制定实施《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 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积极协助分局党委抓好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的分解、落实工作,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状》〈〈“一岗双责”责任书》《廉洁自律、执法执纪保证书》 逐项明确分局党委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基层所队负责人 的具体责任,把工作任务虽化为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确保让党风廉政建设内容不虚、责任不空。以《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抓手。1、认真贯彻上级反腐倡廉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学习贯彻市、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会议精神,按照党要管党、从
严治党的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保持党 的纯洁性;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领导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强化领导干部
J 岗双责”,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政工工作的副局长 为副组长、各科室科长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由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安排,着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 务的落实。2、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认真学习《廉政准则》,继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一是组织开展 群众路线教育”、兰严三实”、两学一做”、作风 建设”活动,大力保持党员干部思想纯洁、作风纯洁和清正廉 洁。二是加强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不断加 大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的力度。三是坚持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为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 育。四是坚持每月一课的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反腐 倡廉专题片,确保反腐倡廉警钟长鸣,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
清廉光荣、贪腐可耻”从政理念。
3、围绕统计工作中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统计 巡查和统计数据质虽的核查工作,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 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虽;加强对统计工作制度和人、财、物 管理等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制度的执 行力。加强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统计法》,参与或授意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对违 反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和失职渎职行为,要 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4、建立完善惩防体系,推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认真 做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积极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 机制。吸取湖南衡阳统计数据造假的教训,加强对重点岗位 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防控机制,提高全体党员自我防范风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廉政风险防 控能力;把加强统计数据管理,防范以数谋私作为统计部门党 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权力运行;创新 廉政教育方式方法,加大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 育力度,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5、大力弘扬统计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统计行风建设。
认真开展抓作风促效能、提素质树形象、服务转型发展 ”的 专题教育活动,切实转变作风和工作效能的提升
;牢固树立真实可信、科学严谨、创新进取、服务奉献 ”的统计核心价 值观;不断深化以 求实、创新、严谨、奉献”为主要内容的统 计行风建设,以真实可信的统计数据和良好的统计行风取信 于民,切实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二、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措施
1、局领导班子核心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局限于过去模
式和习惯思维,结合统计工作特点和陵城区实际,有针对性、创造性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够,工作任务落实有简单 化、教条化现象,对统计工作 四大工程”建设、服务业统计 调查改革、大数据”时代统计指标整合等重点工作,缺乏开 拓创新思维。统筹谋划、协调推进统计工作的标准不够高,统计执法的思想观念、责任落实及执法水平有待加强,能够 准确反映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的高质虽统计分析不 多,统计数据公信度有待提升。为区委、区政府科学决策及 时提供统计服务,围绕区域定位,特别是服务业贸易、电子 商务、文化旅游等兰大产业”的统计服务上不够主动超前。纠正情况:进一步推进工作创新,打开全新工作局面。
面对统计工作新要求,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 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工作、完善机制等措施,发挥创新 精神,敢于突破,积极总结经验教训,在创新中坚定目标,确保主体方向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决策
部署,结合统计工作特点和陵城区实际,探索工作新方式
,提出新思路,拿出新举措,开创新局面,始终围绕全区经济发展和年度重 点任务,以务实的态度、创新的精神大力抓好统计工作的落 实。2、民主集中制意识不强。没有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决 策程序,集体领导体现不充分,对重要工作、重大决策等,局长事先表态发言较多,其它分管领导随后表决同意与否,与末位表态制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局党组会制度确定的议题 比较宽泛,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纠正措施:规范和改进民主决策程序,根据统计局实际 情况,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强化民主集中制意识,落实好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每一个环节,确保重要工作、重大决策由集体充分讨论决定。凡重大决策 事项出台前,深入调研,反复论证,提高决策的预见性、针 对性和时效性,集体决策一经形成必须一抓到底、抓出成效。3、干部队伍管理偏松偏软。针对干部队伍多元化结构 现状,管理上有求稳怕乱和 老好人”思想,调动干部队伍的 积极性方法不多,部分干部工作被动应付,缺乏开拓进取、干事创业的激情和动力。选人用人视野不够宽。没有日常工作推进情况通报例会,科室之间协调配合不够,有时存在牵 头难、推进难的现象。纠正措施:一是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要求局领导班子 成员发挥好表率作用,自觉遵守有关要求和规定,严格遵守 程序和各项纪律,正确掌握用人标准,不许愿,不偏袒,反 对任人唯亲,公正地对待和客观的评价每一位同志。二是加 大对全局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全局 人员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及时完成上级的工作安排,提 高统计业务工作水平,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4、思想政治建设不够扎实。紧密联系统计工作实际,创新和丰富思想政治工作形式内容不够。谈心谈话不够深入 全面,对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掌握不深入。党员教育形式单 一,效果不明显,开展现场教育、专题讨论较少。党员发展 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结合非党年轻干部较多的现状,深入开 展跟踪教育培养不够,党外年轻人向党组织靠拢热情不高。纠正措施:明确班子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 成员与党员之间每季度开展一次谈心活动,党员与党员之间 每季度开展一次谈心活动,科室负责人与科室人员每月开展 一次谈心活动,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及时疏 导思想上的疙瘩,切实纠正错误观点认识,尽可能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5、组织生活制度落实不到位。组织生活会质虽不高,会前广泛听取意见不够,会上查摆问题不深不透,批评与自我批评氛围不浓,相互批评大多
蜻蜓点水”。组织生活会、党小组会召开时间不够规范,存在年度次数偏少、讨论议题 过于简单、会议记录后补等现象。纠正措施:严肃党的组织生活,会前,通过个别交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地听取群众意见。会上用好批评和自 我批评有力武器,做到坚持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 子,真正开展严肃认真、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按照 红红脸、出出汗、排排毒”的要求,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此推动形成良好的党内生活氛围。
6、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工作推进时对基层尤其是乡镇 统计站的承受能力考虑不多,对如何为部门、乡镇提供优质 统计服务思考不够,对社会和企业的数据反馈不到位。结合 统计数据需求,对社会公众关注的民生经济问题统计分析不 够,主动回应的方法和渠道不多。深入乡镇、街道和企业走 访调研达不到工作要求的深度和广度,对一些乡镇、企业年 年提的问题没有及时回应和解决。纠正措施:深入推进局领导及科室包干对接制度,局各 分管领导及科室分别对应全区 14 个乡镇、街道及所属企业,按照每月度至少一次的要求,带队开展对乡镇、街道、企业 的走访调研,注重调研分析效果,增强分析研究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及时为区领导决策提供有深度、有价值的 参考资料。
在下一步工作中,统计局将继续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 改、边整边改,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
突出就着力整顿什么问题,确保陵城区统计局成为团结务 实、清正廉洁、积极向上的集体。
篇2:公安局队伍建设责任书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公委通字[2011]11号)(2011年5月5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公安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和依法从严治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
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公安部党委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协管、监督责任;对地方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
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是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公安部党委其他成员协助党委书记(部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结合公安机关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和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警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公安实际,创新制度,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警
务公开透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对部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领导查处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六)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 之风。
(七)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和查处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公安纪检监督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部纪委、驻部监察局、政治部、部直属机关党委和纪委、警务督察局、审计局、部直属单位巡视组等职能部门,协助部党委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内容如下:
(一)部纪委、驻部监察局定期分析、研判公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公安队伍纪律作风状况,协助部党委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计划、措施,研究制定
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协调抓好落实。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洁从警教育,加强公安系统廉政文化建设。指导、督办或者直接查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公安民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发挥惩处的治本功能。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对部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有效监督。派员参加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及省级公安机关党委民主生活会。
(二)部政治部协助部党委抓好公安机关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制定有关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管理和教育的意见、规划,并监督落实。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者追究政纪责任的,会同部纪委、驻部监察局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派员参加部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及省级公安机关党委民主生活会。
(三)部直属机关党委和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组织、指导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督促、指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领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
(四)部警务督察局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规,对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地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部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公安现役部队总队级以上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等内部审计工作。
(六)部直属单位巡视组按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七条 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其中领导班子的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部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所属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实施监督与管理,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警种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和制度。
(二)经常听取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调查了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违纪问题或者违纪苗头及时向
分管部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三)按照《关于对公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对本单位党员干部适时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四)严格执行《部机关各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向部纪委全委会述廉的暂行办法》,认真负责地开展述廉工作。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公安部成立以部党委书记(部长)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部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考核,对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部纪委、驻部监察局、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和纪委、警务督察局、审计局、部直属单位巡视组等单位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每年在本单位进行自查评议。
自查评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采取自查与抽查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按照《公安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开展白查,省级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按照《省级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办法》开展自查。每年12月底前向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交自查白评报告。
在各单位白查自评的基础上,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掌握的情况每年选择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省级公安机关各三分之一的单位抽查,三年轮查一遍。抽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和问卷测评等方式进行。《公安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省级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办法》由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制定。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对需要实施责任追究、问责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考核结果在部直属机关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省级公安机关的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全国各省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地方党委、政府。
第十二条 公安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向中共中央、中央纪委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视情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予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视情先采取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再依据调查情况决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本部门、本警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蓄意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疏于监督管理,不坚持党性原则,致使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或者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掩盖、袒护或者干
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或者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七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应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提出意见或建议,商请地方党委、纪委处理。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落实办法,报公安部纪委备案。
篇3:公安局队伍建设责任书
关键词:公安机关,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的公安就按内部管理当中也结合了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 出现了内管干部这一特殊的职业岗位。内管干部主要是指, 在公安机关的内部, 除了上级领导组织部门的管理以外, 在本单位所能自行管理的干部。在责任分工当中, 按照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管辖的分配。在公安机关当中, 内管干部应该是有和他用级别的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负责。以下论述在公安机关的内部管理当中, 出现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和瓶颈, 且针对其中出现的情况, 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二、在公安机关中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 一) 难以审用分离
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 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常常难以真正的处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管理工作当中。
( 二) 难以界定责任
在审计工作当中, 因为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影响, 在经济责任的审计当中常常难以界定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等。
( 三) 审计评价设置落后
审计评价机制落后也是现阶段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之一。
( 四) 审计整改工作力度不足
审计整改工作力度往往不足, 在遗留的历史经济责任问题中难以解决。
三、针对公安机关中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措施
( 一) 领导要充分重视审计工作
在公安机关的内部审计工作当中, 如果党委领导能够对其加以支持和重视, 那么对于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有着极为显著的领导效果。因此在公安机关的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要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对于审计工作的支持和重视, 做到“三勤”和“三好”。“三勤”是指要在公安机关的内部审计工作中做到: 勤总结; 勤沟通; 勤宣传。而“三好”则是要做到: 好参谋、好服务、好公开。借助多种工作形式和途径, 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实现让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主动接受审计工作的目标。
( 二) 加强沟通效果, 完善审计工作
在内部审计工作中, 内部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要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确保审计得出的意见和结论能够落到实处。另外, 要加强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形成合力审计的工作局面。在公安机关的内部审计工作当中, 要将组织人事部门作为龙头单位, 为开展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保障和完善经济责任联席会议的正常运行。要提前提供审计对象的名单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表, 将审计结果有效的使用在相关方面, 使审计的实施不会成为无的放矢, 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效性。
( 三) 完善审计制度
在公安机关的审计工作当中, 保证制度的完整性和完善性是完成审计工作的必要步骤。在公安机关内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 首先要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评价管理体系, 该项体系需要根据公安行业具体的工作要求和特点, 结合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管理状况、经济行为等情况, 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出经济责任审计的标砖和规范, 在此基础之上建立起一套完整且完善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习题。让公安机关的审计工作有据可依。
( 四) 加强审计力度
在公安机关的审计工作当中, 也应该变被动为主动。将审计监督工作变成任职期间的经常性监察, 从工作的源头方面来防止腐败的产生, 实现审计督察的工作的连续性。此外, 通过不间断的审计工作, 能够较好的解决在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马后炮问题, 使得审计部门的力和权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威得到有机结合, 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 五) 提高审计工作人员素质
审计人员自身的工作素质也会影响到审计工作的质量。因此在公安机关的审计工作当中, 首先要加强公安机关审计队伍的建设工作, 保证审计工作在公安机关内部当中的独立性; 其次是要严格把握科学规范的审计工作人员选拔制度, 不断从基层充实专业的审计人员, 并且在审计部门的内部建立起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机制, 在工作中实施奖惩模式, 提高审计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四、结论
审计工作开展较难有着多方面的现实原因, 公安机关内部的内管干部和审计工作人员要针对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性的措施。首先要做到的是让公安机关的领导部门重视审计工作; 其次是要在开展审计工作的过程中, 加强和其他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沟通效果; 然后是要完善经济责任的审计制度, 从体制上保证审计工作的完成; 而后是要加强审计工作的工作力度, 主动出击; 最后也要学会从审计人员本身的工作素养入手, 提高工作能力和审计效率, 达到更好的经济责任审计成效。
参考文献
[1]王小林.国企有效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策略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 2013, 04:293-294.
[2]葛绍丰.公安机关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探析[J].审计月刊, 2013, 05:45-47.
篇4:公安局队伍建设责任书
陕西省富县县城南段,一座高层住宅楼拔地而起。群众反映该大楼紧邻县公安局办公大院南侧,是县公安局在建的局内职工住宅楼,建筑面积19000多平方米,共19层,114户。户型面积均在160平方米左右,富县公安局职工购买的价格是每平方米约2000元,而富县商品房市场均价为3600元/平方米。
群众反映说,公安局按国家政策规定不能搞集资建房,富县公安局却建了,而且面积大的出奇,都是在160平方米左右。政府部门都像富县公安局这样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反腐倡廉何时才能让群众满意。一位知情者告诉记者,这栋楼建成后将成为富县最高的楼。令人诧异的是该住宅楼盘使用年限为50年,和市场上商品房的70年使用年限不同。这就不由让人怀疑该小区所使用的土地是否经过正常公开的招拍挂程序,而最终这块土地是否合法?反映者感叹到,该楼公示的是17层,而建成的是19层,多建了两层,这算不算违规?如果县公安局都可以这样不顾国家的政策规定,那么我们这个社会的政府管理何以谈得上公平公正呢?
公安局回应:相关手续已办齐,不存在违规
2011年7月18日,记者来到陕西省富县公安局进行采访。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刘主任告诉记者,富县公安局修建职工住宅大楼是事实,但并不存在违规,相关手续都已经办齐。是在原来公安局家属院原址上重建的,原家属院四层,只有十六家,建设时间在七八十年代,因为时间久远,造成家属楼地面下沉,墙皮脱落。为了不影响城市美化及消除安全隐患,更重要的是解决县公安系统职工的住房紧张问题,县公安局决定在原址上进行重建,建设规模17层。不过现在已经上报相关部门争取建设19层,想多盖些商铺,来解决当时拆迁时的费用。该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采取集资。土地采取出让,出让金名为由这原居住的十六户缴纳,共计51万元,但这笔钱实际上由新建家属楼共计130多户共同出资缴纳。
资料显示:相关批文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前后不一致,矛盾多
随后刘主任向记者出示了一系列相关建设批文手续,记者在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看到,地类(用途):办公,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面积12909.6平方米。
记者在另一份富县经济发展局的一份批文中看到,1号住宅楼旧址拆除重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总投资3000万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显示,工程性质:职工住宅楼,建设规模19025平方米。落款是富县城建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显示,用地性质国有土地,用地面积2550平方米,建设规模19025平方米。落款是富县国土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显示拟用地面积2550平方米,拟建规模地下一层,地上十七层,总建筑面积19025平方米。
记者从以上的批文数据中发现,一是建设面积不一致,负责立项的批文中批准的建设面积是15000平方,而在其他部门的批文中却成了19025平方米,增加了4025平方米。二是該块土地属于富县公安局办公用地。按现行国家有关政策,该块土地存在变更土地用途性质的问题。针对记者的疑虑,刘主任说,实际建设面积与审批是相差一些,那是根据实际需要,就是多建了部分商铺。
刘主任还告诉记者,该楼盘手续和程序都没有问题,进行了招拍挂,并且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他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富县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专件,该专件显示,面积1.2亩原家属楼,按市场均价637.50元平方米,总价51万元,出让70年。记者在其提供的一份富县农业税收管理局契税证明书上看到承受面积是800平方米,成交价51万元,缴纳契税15300元,实缴15300元,落款时间为2011年7月11日。另一份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写到,公安局李五信等16户出让实地800平方米,每平方米637.5元。记者根据刘主任提供的材料发现,该楼盘使用土地的所谓合法性是指原占地800平方米的家属楼用地按规定办理了手续,而在建住宅楼的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2550平方米,仍有1750平方米的土地没有合法手续。
记者在富县公安局与富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一份协议上看到,甲方富县公安局,乙方富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民警危楼改造项目工程,一,建筑面积十七层框架结构,总面积19025平方米,户均125.5平方米,不包括公摊面积,三、乙方所建的民警住宅楼原则必须卖给县局在职在编民警,其基价不高于市场价,均按2000元计算,原住户按照1:1比例置换,长退少补,面街的三层商铺(1292.7平方米),可由开发商对外公开买卖,弥补施工材料及人员差距。
专家评论:严重违规,并有偷逃国家土地出让金之嫌疑
记者随后采访了陕西省经济发展战略研究会研究室李加成同志。
李研究员说,早在2003年国务院就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经济适用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2006年,建设部、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又联合下发通知,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李研究员指出,富县公安局敢冒然违规修建,或许是因为他们是执法单位,县上相关的单位还是要给个面子的,但是,如果连发改委的批文都不理,那就有些说不过去了,明明知道发改委只给批1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城建局和国土局却给批19025平方米。实际使用国有土地2550平方米,却只办了800平方米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偷逃国家税收100余万元,这都有些太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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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公安局队伍建设责任书
各所队科:
为进一步推动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增强全体民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现结合分局的实际,制定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局《全市公安机关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文件要求,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推进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二、主要任务
1、及时传达学xxx省、市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提出并制定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办法。
2、局党委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专门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对本级党政班子成员和基层所队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意见》,按要求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纠正和整改。
4、切实抓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开展检查和治理,为建设优良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提供保障。
5、认真开展警务、政务公开工作。坚持公开、民主决策,接受群众监督。
三、责任分工
XXX:党委书记、局长
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建设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全面负责。
XXX:党委副书记、政委
协助“一把手”抓好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负责纪委、政工、警务保障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XXX:党委委员、副局长
负责刑警大队、110指挥中心、禁毒大队、经侦大队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XXX:党委委员、副局长
负责法制室、治安大队、派出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XXX:党委委员、副局长
负责经侦大队、国保大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XXX: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纪检监察工作,协助政委抓好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检查考核
1、局党委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各科所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2、对局党委班子和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执行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市局负责。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5、分局纪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同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即分管对象和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责任制情况出现问题,分管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注重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寓于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重要举措之中,同公安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推进。要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各单位每半年向局落实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一次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二)注重突出重点。各单位除完成好上级部署的工作外,还要针对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选择一两项重点工作进行突破,以重点工作的成效带动本单位工作的推进。
篇6:领导廉政目标责任书公安局
一、责任内容
(一)不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
(二)绝不携带枪支饮酒;
(三)不酒后驾驶机动车;
(四)不在工作时间饮酒;
(五)不参与赌博;
(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决执行上级的各项决定、命令,不贻误战机;
(七)不出现玩忽职守,执行任务临危退缩等问题;
(八)不出现耍特权,为警、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因工作失误影响民警及群众切身利益现象;
(九)不出现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私分、挪用暂扣款物等问题;
(十)不出现瞒报、迟报重大警情、重大违法违纪等问题;
(十一)不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娱乐性消费,不参与、经营娱乐场所,不涉足色情场所;
(十二)不经商,不从事营利性活动;
(十三)不索贿受贿、徇私枉法;
(十四)不包庇、纵容“三股势力”,不通风报信,不充当保护伞。
二、责任追究
(一)凡因本人工作失职而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重大责任事故的,本人自愿接受组织的任何处理。
(二)本人发生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迟报、漏报重大警情、重要数据材料、及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本人愿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部门领导(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责任民警(签名):
篇7:平山公安局责任清单公示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治安事项监管
(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事项监管
(三)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监管
(四)互联网安全保护等事务监管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监管
(六)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使用事项监管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事项监管
(八)烟火燃放事项监管
(九)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薄、人才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监管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事项监管
(十)食品类、药品类、环境类等规范案件查处
(十一)一般行政案件查处规范
(十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治安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
为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落实登记备案制度,是否落实相关收购登记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2、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金属;
3、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行为;
4、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
5、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日常巡查: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各自辖区的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全面检查。
2、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每次不少于20%。
3、全面检查:对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4、案后倒查:对发生案件的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落实案后倒查。同时对举报投诉的随报随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各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治安大队应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2、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以上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在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收购信息,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进行改正。
2、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案进行查处。
(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日常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信息报送情况;
2、出租房业主对居住房屋、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息报送情况;
3、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日常巡查:全县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信息报送的日常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的日常巡查。
2、专项督察:县公安局基础防控大队根据要求开展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各公安派出所检查不少于20人。
3、案后倒查:对发生入户盗窃案件的流动人口报案人落实案后倒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的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基础防控大队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2、派出所民警、协管员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上报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
3、发现被检查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2、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三)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
为加强对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务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内容。全县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的9种违法信息,并及时进行巡查处臵。
2、监督检查指标。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5家网站。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不定期抽查、信息系统工具检测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1、落实一名专管民警负责,并确定各网站至少一名联络员;
2、定期对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法信息,并及时通报未处臵的违法信息,督促网站及时处臵;
3、适时对网站处臵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由专管民警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内各网站进行巡查;
(2)做好记录。及时发现本县各网站违法信息处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日志、截屏等记录;
(3)通报整改。检查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通报至网站联络员进行整改;
(4)复查整改情况。检查人员及时对前期要求网站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好复查记录。
(5)处罚。监督人员通过复查后发现被要求整改网站仍存在问题,根据违法违规严重程度对存在问题网站依法进行当场或者立案处罚。
(四)互联网安全保护等事务监管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平山县联网使用单位;平山县各重要信息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平山县各互联网使用单位、接入服务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情况;各重要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情况。
2、监督检查指标。每季度检查不少1次,每次不少于5家。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实地检查、日常工作发现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由网监大队指派2名民警到全县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2、检查民警表明身份,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3、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对象的相关制度、措施和台账进行查;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4、发现存在问题,并通报被检查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查看被检查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台账及落实情况。对制度不执行、措施不落地、台账不齐全的,督促其立即整改。
2、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监
管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
为加强对互联网服务营业所安全管理的监督,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平山县各网吧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2、监督检查指标。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5家单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现场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由网安大队牵头,由2名民警到全县各网吧进行网吧实名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实地检查或根据举报投诉情况对被举报网吧进行突击检查;
2、发现网吧存在违规行为的,及时纠正,并开展调查核实,根据情节严重依法当场或立案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检查民警发现网吧存在违规行为的,当场指出存在问题,并做好检查记录;
2、检查民警通过实地调查、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存在问题的网吧进行相应处罚。
(六)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使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
为进一步规范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运输、使用的日常监管,避免发生流失或被盗现象,不发生危害公共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取得相关使用许可证,是否有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否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2、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实际使用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是否与审批材料一致,同时检查购销备案情况。
3、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建立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如实记录使用的数量、流向的。
4、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转让其购买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是否建立情况报告制度。
5、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存储仓库,是否按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
三、监督检查指标及方式
1、日常巡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各自辖区的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家每月不少于2次。
2、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抽查面每次不少于3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进行备案,并将情况反馈给各公安派出所。
2、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备案单位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治安管理大队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3、局指派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履行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储存、使用的相关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责令单位及从业人员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2、对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拒不进行整改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集会游行
示威 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
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集会游行示威等事项监管,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政府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区域内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
(1)大型群众活动承办者是否具有要求的相关资质、资格,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申请许可活动的情况,是否按照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和获得许可,游行示威是否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和其它事项进行,是否有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每次大型群众性活动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前,指派2名以上民警到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2、活动进行过程中,局指派2名以上民警到现场进行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事前踏勘现场,及时发现各种各类安全隐患。
(二)加强现场管理,正确引导活动举行。
(二)对活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处臵有关突发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派出2人以上民警,到活动举办地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进路线沿途进行实地踏勘。
(二)安排警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进行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处臵突发事件。
(二)对群众举报、投诉的信息,及时组织警力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整改意见或视情书面函告有关责任单位,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危险的,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责令停止活动,有序疏散人群,同时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三)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进过程中,有法定情形不听制止或可能发生其他危险的,现场管制警察责令立即解散;拒不解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组织人员立案查处。
(八)烟火燃放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
为加强烟火燃放管理,杜绝安全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焰火燃放作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烟火燃放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等资料;
2、检查申请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是否与分级管理审批资质相符;
3、检查申请烟火燃放作业方案资料;
4、检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等证明材料。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烟火燃放作业单位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2、专项督察: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督察。检查指标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烟火燃放作业单位的检查,检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烟火燃放作业的单位的申请作业情况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燃放作业单位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局指定三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烟火燃放作业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烟火燃放作业审批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六)局指定三名以上执法人员落实燃放现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燃放作业人员是否具备资质;是否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是否按照烟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烟火燃放作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资质和有关上岗操作证件。
(三)责令烟火燃放作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改正违规行为。
(四)认真组织检查和督查工作,确保各项程序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发现烟火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于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废旧烟花爆竹,进行就地封存,并组织销毁处臵。
(九)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薄、人才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监管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
为加强对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薄、人才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监管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的核准事务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各派出所户籍室依法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人才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工作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的核准情况。包括:
1、派出所户籍室硬件配臵、管理人员配臵、户籍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2、办理各项业务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
3、各种台账、档案资料是否按时归档;
4、其他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实地检查,检查的派出所比例不低于派出所总数的25%,对各项业务的抽查不低于5%;
2、网上抽查。对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的业务进行不定期网上抽查,抽查不低于业务量的10%。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局实地检查派出所户籍室硬件配臵、管理人员配臵、户籍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办理各项业务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各种台账、档案资料是否按时归档。
(二)对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的业务不定期进行网上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局指定两名以上民警对派出所户籍室的有关工作进行检查。(2)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等事项以及未按要求及时开展工作、落实措施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对未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的,经核查属实的,及时进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打防控考核和绩效考核。(3)适时指派2名以上民警到派出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检查中发现派出所在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人才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工作中以及在办理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场通知属地派出所所长,并及时以书面或电邮形式通报县局督查部门。
(二)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1、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
3、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4、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5、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6、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十)食品类、药品类、环境类等
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
一、立案标准
(一)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在食品类犯罪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行为;
2、生产者、销售者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3、违反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在药品类犯罪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故意生产和销售假药的行为。
2、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3、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4、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5、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在环境类犯罪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2、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臵的行为。
3、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4、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的行为。
5、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6、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7、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二、报告程序
经侦查确定为环境、食品、药品类等刑事案件的,经局领导同意,由县局执法大队作刑事处罚措施并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刑事处罚措施情况报县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程序
(一)发现涉嫌犯罪行为
1、市场管理监督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移送的案件或线索;
2、公安机关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案件或线索情况。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民警于案发之日起受理后立即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食药环大队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县局执法大队审批。
3、审批。执法大队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县局值班领导批准。
4、批准。县局值班领导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作出决定。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民警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有效性,制作《移送起诉意见书》
(三)移送起诉阶段
1、提出移送起诉意见。案件承办民警制作《起诉意见书》,列明应当给予移送起诉的证据、事实、依据,并提出移送起诉的罪名。
2、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移送起诉意见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县局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批。
3、审批。执法大队负责人认真审核《移送起诉意见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县局领导审批。
4、批准。县局领导认真审核《起诉意见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十一)一般行政案件查处规范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分局(公章)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受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受案查处条件的限制,行政执法办案部门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受案查处条件的,经分局领导批准后,报分局法制大队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勘验,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登记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
3、批准。由行政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登记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受案的决定。作出受案决定的,应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经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2、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3、承办科室审核。承办科室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4、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分局领导审批。
5、批准。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行政处罚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市公安局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季度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分局监察室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分局(公章)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认定的意见》(浙公通字〔2009〕154号)以及金华市公安局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裁量基准(金市公法[2010]第11号)的相关规定制订。具体内容已在婺城区公安分局门户网站法律法规子栏目(网址:http://)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认定的意见》中公布。
三、有关措施
1.分局法制大队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法制大队每年组织四次行政处罚案件执法检查,每个执法单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行政处罚案件,对执法规范化和处罚裁量合法性进行检查。
3.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所有执法单位窗口,上墙公布执法依据和处罚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篇8:公安局队伍建设责任书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经济责任审计
2007年6月, 公安部审计局下发了《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汇编》, 标志着公安现役部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但是,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策性突出的审计工作, 其审计风险相对较大。如何认识审计风险, 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 是我们当前开展经济责仟审计必须关注的问题。
一、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特征
(一) 风险成因特殊。
经济责任审计把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的审核有机地结合起来, 审计对象层次较高, 责任人一般为公安现役部队掌握一定权力的领导者。同时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又错综复杂, 这就需要以专业性评判标准和分析性技术操作作为审计实践的支撑。此外, 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跨度大、事项多, 且依据在不断变化与完善, 从而促生了审计风险。
(二) 风险影响广泛。
随着公安现役部队审计管理的不断规范, 经济环境的变迁, 审计机构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关系”中, 对享有受托经济责任的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以及廉洁与否承担着实施审计监督的重任, 若出现审计失误, 不仅可能使公安现役部队受到经济上的损失, 更重要的是会产生政治影响和社会负面效应。
(三) 风险控制艰巨。
一是风险成因的特殊性使得风险控制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特别是审计对象一般都是手中握有重权的“高智商”者, 违规行为更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二是审计事项的委托授权属性常使得审计机构面临被动的局面。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由组织人事部门决定, 只有授权委托后方可实施审计, 而人事变动一般具有批量性, 在短期内很容易形成审计力量相对不足, 面对“风险成本——效率”的关系, 审计人员常常无可奈何, 必然加大审计风险。
二、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成因
(一) 审计对象复杂。
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相比, 不仅具有广泛性而且更具复杂性。可以认为, 经济责任审计是财务收支审计结果的人格化, 是对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界定和评价。因此, 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 既要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也要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这样, 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也就直接增加了审计的难度, 有可能使审计人员对事实真相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从而形成审计风险。
(二) 审计手段及审计人员自身素质存在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 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查账能力, 还要熟悉宏观经济管理知识、不断变化的财经政策等法规, 具备综合判断分析能力。而目前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对审计专业知识掌握不够, 不能全面熟悉新变化的财经等政策法规, 对特殊经济业务缺乏应有专业判断能力等。这些缺陷严重制约和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
(三) 经济责任界定难度较大。
经济责任的界定包括原任责任与现任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短期责任与长期责任等内容。如何界定原任责任和现任责任, 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等有时就变得比较复杂。如被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 既有离任者的个人行为, 又有领导班子的集体行为时, 往往相互推卸责任, 很难界定个人所起的作用大小, 致使责任难以区分。这样, 由于责任难以界定而产生的审计风险, 往往就很难避免。
(四) 审计评价失真。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作为审计过程的最终结果, 审计评价既是对领导者任期内经济行为及其后果的科学、客观、准确的理性认识, 也是复杂审计活动所取得的成果。但是, 就目前情况而言, 由于缺乏一套操作性较强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 在审计实务过程中, 审计评价就难免会导致失真。例如:对审计事项不应评价而评价;对审计过程中涉及的具体事项不应评价而评价;虽是审计范围, 但审计人员未获取相关证据而随意评价;对证据不足的审计事项不应评价而评价;虽然获取了审计证据, 但证据可靠性不强, 证明力不足, 而草率做评价;用词欠妥的审计评价。凡此种种都会带来审计评价风险。
(五) 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可信度差。
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或有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 导致的审计风险。审计评价在很多情况下是靠数据说话的, 而目前会计信息不实, 会计资料的可信度差, 直接影响审计评价的客观性, 甚至造成判断上的错误。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财务不实的财务收支, 很难发现问题, 出具的审计结论就不真实, 形成审计风险。
三、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针对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形成原因, 以及当前公安现役部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 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以防范控制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一) 强化审计风险意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审计人员素质高低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关键。经济责任审计的高风险属性, 要求审计人员具备更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有了过硬的思想作风和业务技能, 掌握审计方法, 审计质量才会有保障, 审计风险也才能得以控制。因此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 不断更新知识, 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经济责任审计的需要。同时要把审计人员的素质教育摆到重要位置, 加大培训力度, 广泛开展政治理论、思想道德、业务能力、现代科技等方而的培训, 努力建设一支刚直、廉洁、效率、严谨的审计队伍。此外, 各级审计部门必须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意识, 每一个审计人员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审计过程中的风险因素, 不能把风险控制仅仅讲在口头上, 而是要切切实实的体现在审计的过程中。
(二) 以“经济责任”为中心, 注重审前调查。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要以财经法纪、财务收支审计为主要线索和基本内容, 防止脱离审计职责而扩大审计内容, 切忌把本应属于干部、人事部门的工作结
论引到“责任审计”之中。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 主要是对其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 检查和确认任职期间在本单位实际经济活动中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对于与财务收支和经济行为责任没有直接联系的责任和行为, 可不予评价。在具体审计活动中, 审计人员必须把握审计范围, 坚持以经济责任为主的原则, 维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要在常规财务收支审计质量控制的基础上,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全程控制体系。经济责任审前调查的内容除常规的财务收支审计内容外, 还应包括通过纪委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廉洁自律情况;通过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广大官兵以及业务往来频繁单位的调查了解, 调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有无重大的经济决策事项失误;其职责权限、管理能力、及任期经济责任和目标等方面情况。要在以上调查基础上评估审计风险并确定审计重点,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 充分利用经济资任审计应有的附加程序防范审计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是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的, 审计结果也是作为认定审计对象实绩和经济责任, 并对其做出考核评价或处理的依据。在实施审计时, 要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附加程序, 比如, 为全面充分地了解被审计者的意见, 应有被审计者任期内的述职报告。这个附加程序可帮助我们找出其单位内部控制薄弱环节, 确定审计重点;除按规定程序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外, 还应有将审计报告向被审计者个人征求意见的附加程序, 从而使审计结果更准确客观, 达到防范审计风险的目的。
(四) 防范和控制出具审计报告的风险。
应把握好审计工作底稿质量关, 索取的证据要充分、合法、全面, 无法核实的问题审计报告也应如实反映, 并说明导致这一问题无法查清的原因。注意审计报告措辞的恰当, 防止过高或过低的评价, 要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写审计报告时应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责权结合, 对从任职前、任职中和离任不同时期进行全面分析, 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 二是对审计中未经查证或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实和问题不做评价;三是对查出的问题适当披露, 并如实向领导和主管部门反映。
(五) 完善审计监督机制。
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完善监督机制, 结合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只由审计部门唱“独角戏”, 难以奏效, 要统一组织、划分重点。实际工作中必须区别不同情况,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客观划清有关责任, 使审计、考察、处理同步进行, 审查结合, 审用挂钩, 切实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考察任用干部挂起钩来, 把审计评价真正落到实处。为提高审计效率, 进一步降低风险, 还可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 以便调阅查询历史情况, 进行比较分析, 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六) 不断创新审计手段。
应通过加强对审计风险的理论研究, 进行审计手段的不断创新。各级审计部门应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对审计风险的理论研究, 提高审计人员以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理解和认识, 从理论上为预防和控制审计风险提供指导。同时, 鉴于当前审计手段的落后状况, 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进行审计方法的不断创新, 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真正做到两个结合:即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
参考文献
[1]、屈清平.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形成与防范[J]工业审计与会计, 2005 (6) .
[2]、张建华.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及其质量控制措施[J]财务与会计, 2005 (4) .
[3]、蒋文春.论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及其防范[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07 (8) .
[4]、李红奎.试论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及防范[J]商界, 200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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