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范例(通用9篇)

文/ 星启 时间:

民事起诉书范例(通用9篇)

篇1:民事起诉书范例

民事起诉状

原 告:北京xxxxxxxx公司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xx庄

邮 编:102000

电子信箱:xxxxxxxx@163.com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xxx 工作单位:北京市xxxx有限公司

职务:职员

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 职务:律师 电话:xxxxxxxxxxx

被 告:北京xxxxxxxx公司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xx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 电话:xxxxxxxxxxx

案由:债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206975.39元人民币 2.支付原告逾期贷款利息(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被告与我双方进行了多次业务往来,我方已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xx板都按时交货与被告。被告虽然向我方支付了货款支票,仍有货款¥:206975.39元到期未付(空头支票),已构成违约。

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我方多次前去催款,并特发催款函,敦促被告能在2009年5月底尽快支付剩余货款,到期不还,并约定被告支付从收到货物之日起至今支付原告逾期贷款利息(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可被告均臵之不理,在做出多方努力毫无见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敬请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北京市通州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xxxxxxxx公司

2011年 10月 16 日

附:证明材料

1.原告的发货清单,出库单(被告方签收)复印件2.被告方所付的空头支票复印件 13.原告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原告单位的法人证明 15.催款单复印件和邮寄单 16.原告法人代表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份 份 份 份 份

篇2:民事起诉书范例

原告 :庄兴元,男,汉族,生于 1956年 3 月 6 日 原工作单位:随州职业技术学院

住址:曾都区亚通社区 32号 406室,电话:*** 被告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陈杰峰,男,院长 地址:随州市迎宾大道 38号,人事处电话:3809886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 因不服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随劳人仲案字 [2015]4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 24213元;

二、判令被告补缴原告 2004年 9月-2015年 1月养老保险;

三、判令被告补发原告 2008年 3月-2011年 12月的固定工 资,每月 300元,合计 13800元;

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2011年-2015年监考费 166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 原告自 2004年 9月到被告下属单位机电系(现更名为汽车 与机电工程学院代课,每月 300元固定工资,福利是正式教师 的一半,每课时 20元,被告承诺一年后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会 保险。一年后每课时 22元,两项承诺没有兑现。当时事业单位 保险局答复“只能给正式工上保险”,原告要求到曾都区社会保 险局上保险、签劳动合同,院领导说,以后慢慢解决。

2008年 2月被告出台《外聘教师管理暂行规定》,将原告 定义为非全日制用工,取消固定工资和福利,每课时 26元。针 对这个单方面改变用工性质降低劳动报酬的规定, 原告多次找系 领导协商,提出两个要求:一是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中非全

日制用工规定:“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二是劳动报酬不能降 低。2008年 6月 30日,系领导召集外聘教师开会:“外聘教师 待遇下降,已经向院领导反映,提出两个建议方案:一是在每课 时 26元基础上恢复每月 300元底薪;二是不要底薪,每课时 36元,暂时不会落实,等待院领导决定”。2009年 6月 1日,系 领导召集外聘教师座谈, 听取了外聘教师对劳动报酬的要求。直 到 2012年,每课时 36.3元,没有补发 2008年-2011年劳动报 酬降低的部分,原告曾多次向系领导提出要求。另一方面,非全 日制用工的条件一直不具备:仍然是按月发工资, 2009年 12月 7日-31日,派原告到楚威车桥公司城南工厂实践, 2014年 3月 23日-28日, 派原告到十堰带学生实习, 每周工作时间都是超过 24小时,所以,原告一直要求与被告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2014年 2-6月工资, 6月 27日支付 7500元, 9月 28日支 付 7940元。因为拖欠工资, 2014年 10月原告向汽车学院领导 提出学期结束后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12月写了辞职信, 2015年 1月 26日,学期结束,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 11月,原告到市劳动监察支队起诉被告, 12月,双 方就经济补偿达成口头协议,被告没有按期支付。2015年 2月, 原告到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理由 :一.2004年的聘书(见证据 1 , 不是非全日制用工。2002年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 聘用制度的意见》不涉及非全日制用工。二.2003年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条规定, “用 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 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 经 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因此,即使是非全日 制用工, 2004年也应该签订书面合同,所以,不能因为没签书 面合同认定原告应聘时就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被告不与原告签订 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应该对后来产生的劳动争议负 全部责任。三.原告有 77个特殊工作周,每周工作时间超过 24小时:除前面提到的到十堰带学生实习1周(见证据 6 和到楚威 车桥城南工厂实践 4周(见证据 5 外,还有 72整周 CAD 实训课 程(见证据 4 ,课间不休息。四.被告始终是按月发工资(见证据 2。五.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从第一次听到非全日制开始, 就提出了要求,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 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 24213元的理由 :《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 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014年 2月工资, 应该在 3月支付, 直到 6月才支付(见证据 2。2014年 2月-2015年 1月原告工资收入明细:存折到账:7500元, 7940元, 3000元, 2370元, 2100元, 3180元, 960元;6月监考费 410元, 1月监考费 220元,合计 27680元,月平均 2306元。按 照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规定, 分段计算:2008年 1月-2015年 1月,补偿 7.5个月;2004年 9月-2007年 12月, 按照 《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一条和 《违 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补偿 3个月。合计 10.5个月。2306×10.5=24213元。

请求判令被告补缴原告 2004年 9月-2015年 1月养老保险 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 利的权利”,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 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请求判令被告补发原告 2008年 3月-2011年 12月的固定工 资的理由 :2008年以前,原告与被告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 合同, 2008年 2月出台《外聘教师管理暂行规定》,单方面变 更用工性质和劳动报酬,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 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 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不能举证,就属于 克扣工资, 4年之后才改正,这 4年的损失要补偿,按

照 2008年系领导提出的第一个建议方案(见证据 3 ,在每课时 26元基 础上每月补 300元, 46个月, 13800元。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2011年-2015年监考费 1660元的理由 : 2011年 6月监考 5场,阅卷 150份, 294元;2012年 6月监考 8场,阅卷 100份, 390元;2014年 1月监考 9场, 346元, 2014年 6月监考 11场,阅卷 120份, 410元;2015年 1月监考 5场, 阅卷 80份, 220元。合计 1660元。考勤和监考安排表、劳动报 酬发放明细都是被告掌握,应该由被告举证。

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曾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5年 3 月 日 附件 :证据清单。证据清单

篇3:民事起诉书范例

民事诉讼本是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 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社会经济的发展, 社会生产的规模化日益加剧, 经济关系也不断趋于垄断化和国际化。这些必然使得某些集团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 由一定的主体提出诉讼请求, 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制度就是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 通过诉讼程序设计, 鼓励公众关注公共利益的保护和监督, 把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交司法审判, 通过纠正、制裁, 使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护。[1]在民事公益诉讼中, 通过司法积极能动的介入、法官充分发挥其社会认知, 平衡价值冲突、利益冲突与社会冲突;通过及时、合理、有效地纠正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 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秩序, 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2]民事公益诉讼还能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 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赋予各种社会成员以监督权的公益诉讼将涉及公益的法律实施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保证法律制度得到普遍遵守。

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功能虽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规定, 但是普遍认为检察机关具有积极维护社会公益的职责。在刑事诉讼领域, 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代表国家进行刑事追诉, 是因为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不仅包括刑事被害人的利益, 还侵害了国家利益, 扰乱了公共秩序, 损害了公共利益。检察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十几世纪法国的国王代理人制度, 法国的国王代理人可以代表国王参加民事诉讼, 对损害国王利益的人提出赔偿要求。检察机关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其与生俱来的公共性特征决定了它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我国检察机关还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根据宪法授权, 依法行使检察权, 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性活动。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 既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 也可以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其中, 在民事诉讼领域,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确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者地位。

检察机关的公共性及其法律监督者的地位, 是检察机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发挥能动作用, 积极介入民事公益诉讼的基础。由检察机关介入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行之有效的方式。

二、检察机关以督促起诉方式介入民事公益诉讼

(一) 督促起诉符合法律

督促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发现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但负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公益维护等法定公法义务的机关、组织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时, 检察机关督促其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做法和制度。[3]督促起诉是检察机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介入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制度创新, 它的法律基础是《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也为检察机关创新督促起诉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法理上讲,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其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应当包括监督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法律活动的权力;当负有维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职责的有关机关或单位不履行职责时, 检察机关当然有权督促其履行职责, 包括督促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4]检察机关督促起诉的实质是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意见与建议促使其积极履行职责, 以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形式之一。

(二) 督促起诉更具有优势性

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介入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采用多种方式, 如直接提起诉讼、支持起诉以及督促起诉。相较于其他介入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 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更具有优势性。

首先, 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法理上受到比较多的质疑;实践中由于各家法院及检察院的理解不同, 对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的诉讼存在不同的处理。另外, 检察机关直接起诉是否会造成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和原告的角色相冲突, 是否会导致民事诉讼角色分配的基本格局构成陷入逻辑上的悖论、弱化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等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其次,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主要是指针对当事人不能起诉的情况支持起诉。由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原告的利益往往难以完全重合,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启动相当困难。而且在支持相关主体进行民事诉讼的过程中, 由于缺少法律可操作性的规定, 检察机关始终处于被动的状态, 检察机关在具体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处于不明确的状态。

再次, 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势必为诉辩、举证、质证投入大量的成本和资源, 这些资源的消耗最终会外化为社会成本, 从而增加社会的负担。因此督促起诉在监督公共权力、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可以实现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 实属公力救济的上策。[5]督促起诉简便易行, 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小, 大大节省了检察机关的司法资源。

最后, 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更符合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更符合现代国家职能分工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优先考虑将起诉职责给予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它国家行政职能机关或者单位, 只能在个别情况下, 没有人起诉、也没有可以督促起诉的对象时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三、司法实践中督促起诉权的运行

(一)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起诉案例[6]

2010年4月, 被告人顾某在青浦注册成立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 主要对外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润滑油, 同时顾某也非法经营销售柴油等燃料油。2011年4月11日上午, 被告人顾某在明知可能会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情况下, 将收购来的废油中不能再使用的残液先用水稀释, 再抽到油罐车中, 随后把油罐车里的废油残液全部倾倒在自己工厂的空地上, 用水不断冲洗。废油残液排入淀浦河, 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经物价部门鉴定, 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青浦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罪对被告人顾某提起公诉。被告人顾某犯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该案刑事判决后, 青浦区检察院发现, 顾某污染环境案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38万余元, 但是相关受损单位并未提起民事诉讼。青浦区检察院决定以此案为契机, 开展督促起诉。检察官经审查发现, 在本案涉及刑事部分的物价鉴定报告中, 只对被告人顾某造成的38万余元的损失进行了核定, 缺乏具体的费用明细及各受害单位遭受实际损失的内容。为了查清涉案单位的具体损失数额, 青浦区检察院检察官通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和计算, 为开展督促起诉收集了详实的证据材料。

最终上海市堤防 (泵闸) 设施管理处、青浦区河道水闸管理所、青浦区朱家角镇环境卫生管理所三家单位成为青浦区检察院首批督促起诉的单位。青浦区检察院也向这三家单位制发了督促起诉的检察建议书, 建议他们积极对顾某提起民事诉讼, 追究其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2011年9月27日, 青浦区河道水闸管理所收到检察建议后, 率先向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要求被告顾某赔偿相关公共财产损失。由于考虑到顾某尚在服刑期间的状况, 最终双方愿意以调解方式结案, 顾某赔偿青浦区河道水闸管理所3万元。随后, 另外两家单位也相继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顾某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在法庭上, 顾某主动承认错误, 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其造成的损失。最终, 顾某同意赔付两家单位9400余元。

(二)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起诉案例[7]

2007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在走访该市国土局时偶然获悉, 几年前浙江省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该市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约定该公司应付土地出让金八千余万元, 合同到期后房地产公司却以各种借口拖欠土地出让金。

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 这些年来该房地产公司效益不错, 所建商品房已大部分售出, 完全有能力偿债, 属于典型的恶意拖欠。经全面调查取证, 海宁市检察院向该市国土局发出《督促起诉通知书》, 该局立即采纳了检察院的“督促起诉建议”。房地产公司发现这次国土局是动真格的了, 马上提出了和解。就这样, 流失的八千余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和一千四百余万元的滞纳金被成功追回。

(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起诉案例[8]

2006年9月, 宁海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事申诉案件时, 发现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04年1月至2006年1月, 租赁了宁海县新世纪购物中心的房屋, 然而租赁费却久拖不付, 已累计拖欠44万余元。经查, 这些房屋归宁海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宁海县检察院及时向其发送督促起诉书, 建议该公司尽快向法院起诉, 以免国有资产流失。收到督促起诉书后, 该公司马上聘请律师, 并向法院提交了诉状。2006年11月20日, 在法官的主持下,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王某同意支付拖欠的44万余元租赁费, 并约定在2007年2月底前分期付清。春节前夕, 王某将最后一笔房租交到了宁海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四、督促起诉权的效力完善

督促起诉, 形式上是检察机关为保护公益所作的决定。但从效力上看, 它属于检察建议, 是一种软约束。有关机关或单位经检察机关督促起诉后, 仍然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的情形屡见不鲜。为了保障督促起诉的效力, 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一方面, 有关机关或单位经督促起诉后, 仍然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其职责的, 其背后往往还隐藏着违法违纪情况。对于国家机关怠于行使职权, 涉及贪污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的, 检察机关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展开立案侦查;对于非国家机关涉及商业犯罪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害的, 检察机关应当将有关线索移送有关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如果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相关意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另一方面, 可以赋予检察机关通过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力。检察机关督促起诉后, 有关机关或单位仍然不履行职责的,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的现实损害仍然继续存在, 检察机关应当具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

摘要: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 由其介入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必要的。但检察机关介入民事公益诉讼也应当从我国检察机关的定位、检察权的属性出发, 寻求最符合其身份与地位和最有利于实际操作的介入方式。督促起诉方式是检察实践中正在探索的一种新的检察监督方式, 其有效地维护了公益。督促起诉比起检察机关直接起诉、支持起诉等其他介入民事公益诉讼方式, 具有快捷、经济、理论争议少等优势, 但也存在着督促效力软弱、督促效果不佳的短板。需要对此进行完善, 建立与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督促起诉

参考文献

[1]李卓.公益诉讼与社会公正[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41.

[2]李卓.公益诉讼与社会公正[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47.

[3]张步洪.构建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基本问题[J].人民检察, 2010 (14) .

[4]潘剑锋.民事督促起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N].检察日报, 2007-11-15.

[5]傅国云.论民事督促起诉[J].浙江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8.1.

[6]此案例情况是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调研时获得[Z].

[7]此案例是在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调研时获得[Z].

篇4:略论民事诉讼起诉条件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109条、118条对起诉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依据规定,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审查后,认为其符合法定条件才能决定立案审理,诉讼程序才真正得以开始。因此,可以将起诉条件理解为决定起诉行为的适法性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要件。

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表面上看并不存在什么大的问题,但通过分析法院的执行情况,可发现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归纳如下:

1、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某些起诉条件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 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据此,和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是不能作为原告的,这样导致大量受到侵犯的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没有适格的原告起诉而陷于法律保护之外。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公益案件,往往因原告资格问题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第二,起诉条件规定原告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譬如证券、集资、土地、下岗等新型民事纠纷,涉及面广、敏感性强,基于政策性原因,此类案件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法院往往以法无明文规定而不予受理。第三,关于“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立法者本意在于强调“有”,目的是为了使诉特定化,而不在于请求理由是否正当。但实践中,往往将“触角”同时伸向了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的正当化。

2、现行民事诉讼法某些起诉条件并未真正体现其作为“条件”的作用。当事人的起诉只有符合第108条规定,才可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但在具体诉讼中,关于“当事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及“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许多案件在立案庭进行起诉审查时,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是推延到实体审理阶段。

3、立案庭对某些起诉条件的审查难以获得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正式立案前,法院并不能获得任何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力。但是,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立案庭要对起诉人是否是纠纷所涉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人及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已经带有明显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另外,立案庭对起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不可能要求被告到场与原告展开辩论或对质。但从法理上讲,这两个要件都是需要当事人双方参与和辩论才能裁决的事项。

导致起诉条件在具体诉讼过程中产生如此多矛盾和问题的原因,本人认为,根本在于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相混淆,从而失去了法理上的逻辑性要求和缺乏操作上的可行性:

1、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诉讼要件置入了起诉条件之中,就抬高了诉讼开始的门槛和起诉门槛,导致起诉或诉讼开始的“高阶化”,也就发生了只有在我国才有的所谓“起诉难”的现象。

2、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的调查和审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程序,将它们的审理置于短暂的起诉审查阶段是不合适的。

3、将实体判决要件置入起诉条件,还会导致法院在裁判处理上的逻辑混乱。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确认往往要在审理之中,而不是审理开始之前,不应将法院对实体判决要件的审查程序排斥在民事诉讼审理程序之外,使之成为“诉讼前程序”。

关于改革起诉条件的具体构想:

1、参照国外立法经验,我国民事诉讼起诉条件可以设定为:公民只要提交了合格的诉状且诉状能够送达被告,缴纳诉讼费用后即可启动诉讼程序。起诉状的记载只要使诉讼特定即可,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在起诉状中载明自己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以便受诉人民法院明确其诉讼要求及通过诉讼想要达到的具体目的。

2、将负责审查起诉的立案机构改为民事案件登记性质的机构。

在对我国立案制度的改革中,将立案机构改为民事案件登记机构,将对起诉条件的实质审查改为对诉状的形式审查,案件登记和形式审查工作,一般的书记员就足以胜任。程序上,对起诉状进行形式审查,如果起诉符合法定形式,将案件予以登记,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并将案件转交给有关审判庭,诉讼程序得以启动。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将诉讼要件置入了起诉条件中,就抬高了诉讼开始和起诉的门槛,导致了起诉或诉讼开始的“高阶化”,也就发生所谓“起诉难”的现象。将诉讼要件作为起诉条件,一方面不利于体现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制度构造方面的矛盾。因此,应将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予以剥离,改革起诉制度,实现起诉和诉讼开始的“低价化”,将对诉讼要件的审理纳入诉讼程序中。在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时应注意诉讼要件的制度化,在各相关制度中合理地设置诉讼要件。在改革起诉制度的同时,法院内部机构也应相应予以调整,取消现行的“立审分离”原则,建议不再设立立案庭,而代之以具有登记性质的机构。

篇5:民事起诉书

原告:王姗姗女32岁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地址:家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小区一栋337号 电话:*** 原告代理人:万敏 贾明 任晓榕 湖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同仁医院

被告代表人:潘丽芳 袁圣旺 湖北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我医药费5862元,交通费126元,住院费3000元,误工费2250元,营养费5000元,陪护费1200元,医疗服务服务鉴定费2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合计119938元

2.由被告承担此次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穆秀丽于2011年12月9日在湖北省同仁医院待产,产前检查显示各项生理指标正常。次日下午14时被包医生安排进产房,在分娩过程中我感到耻骨处剧烈疼痛,难以忍受,多次跟医生说明,并强烈要求剖腹产,医生没有检查,也没有剖腹产,而是给我注射了缩宫素,并准备侧切,15时40分,孩子降生,时平产,未实行侧切,产后我双腿疼痛难忍,医生说是正常,让我回家休息,但到了11日,我仍不能下床活动,经医学影像诊断耻骨联合分离约36毫米,我的家人要求做手术用钢板固定,但包医生只是让我回家休养并办理了出院手续。2012年1月18日我到湖北省同仁医院骨科就诊,顾客医学影像检查显示骨盆损伤大于40毫米,必须手术治疗,于是我于1月24日入住湖北省同仁医院继续治疗。

证据证人 :

1穆秀丽在湖北申通任医院病历资料,平常证明,出院证明,手术记录单机临时医嘱

2.2011年12月11日于湖北于同仁医院的医学影像诊断2011年1月18日湖北省同仁医院的骨科医学影像检查

4武汉医学会伤残鉴定结论

5现代医学杂志2011年第一期玉莲菲当局,住院费的收据,陪护请假条,工资条,交通费凭据,住院伙食费,营养费凭据。

7证人陈剑华,40水湖北省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医师,家住晒湖小区

此 致 湖北省人民法院原告人:穆秀丽(盖章)法定代表人:万敏 贾明(签章)

篇6:民事起诉书

原告:张永强,男,1973年4月27日生于河北省玉田县。身份

证号:***4275818,汉族,就职于河南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住白沙镇大雍庄村。联系电话:***。

被告:周长坤,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驾驶证号:

***51X,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钢城二街坊70门2号。联系电话:1808690200

被告:朱婕,女,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35街66门

4号。联系电话:***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车保险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58号。联系电话:027---8677071

1承保车厂牌型号:雪佛兰SGM7209ATA轿车,车牌号码:鄂AA0273,车辆识别代码:LSGGG54Y9DS108672 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下费用:1、2、3、4、医疗费用5439.30元人民币 车辆损失费1100元 提车费100元 交通费103元5、6、7、8、误工费5220元(两个人)护理费1000元 营养补助费2000元 后续治疗费1000元

以上赔付扣除先前支付的医疗费(2400元),余额共计13562.3元

二、由被告人支付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5日下午在中州大道与郑汴路交叉口路西我骑电动车向西行驶时,这时周长坤驾驶鄂AA0273号车由北向南急速行驶撞上我的电动车,造成我本人头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时至今日右肘关节仍有痛感,活动受限,不灵活,不能正常弯曲。电动车也严重损坏。

出警事故认定车辆驾驶者周长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2条第一款,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得知鄂AA0273号车车主为朱婕,且该车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全险。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谢谢

原告:张永强

2014年3月3日

附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各一份 医疗单据一份(8张)

误工证明两份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书一份 车辆保险单一份

交通发票一份

篇7:离婚民事起诉书

原告:王**,女,42岁,汉族,现住**市新城区毫沁营镇**村。

被告:王**红,男,41岁,汉族,现在**第四监狱服刑。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女儿由原告扶养,被告支付扶养费用。

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的耕种地归原告支配权利。

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且双方于1993年12月12日在呼市代州营村举行结婚典礼,并进行婚姻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所以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原告发现与被告的性格差异较大,故双方经常因为琐碎的事情发生争执,双方的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有一婚生女儿王凯欣,出生1995年10月26日。孩子出生后,双方夫妻矛盾与日增加,但是原告认为既然双方已经有了孩子,就应该给孩子创造良好及完整的成长环境,就应该尽量与被告维系夫妻感情。但是被告却根本完全不能体谅原告的良苦用心,在最近几年开始贩毒,被告曾于2006年8月左右因为贩毒被羁押看守所近半年,出来后原告仍然一心一意希望与被告维系求夫妻感情。但是被告却不思悔改,最终于2009年七月十五再一次因贩毒被依法逮捕,2010年四月被关押于**第四监狱服刑。

至此,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起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年三月七日

拓展阅读:离婚起诉书模板

原 告:**,女,**年**月**日生,汉族,待业,家庭住址是**.被 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待业,家庭住址是**.家庭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儿子由原告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结婚(因为原告当时未满20周岁,于 2009年3月11日补办结婚证)。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今年4岁,女儿**,今年3岁。被告无业、基本无收入,无法承担应负的家庭义务,对原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并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1、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经常性对原告进行虐待,时常为了向原告要钱而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每次打工返乡都会被被告打。2009年9月的一次家庭暴力被告甚至于意图拿刀伤害原告。

2、被告长期吸食毒品(海洛因),为筹措毒资,被告经常盗取家庭财产变卖,并吸食一空,原告多次因规劝被告不要吸毒而被打,2006年原告因阻止被告吸毒,险些被被告驾驶摩托车撞伤。被告长期吸毒,屡教不改,2008年11月被**派出所抓获,被强制戒毒6个月,2010年3月又因吸毒被**逮捕,现被判刑2年,无法履行对家庭的责任。

3、被告长期不承担家庭责任,2009年儿子生病,被告不仅不支付医药费更向原告伸手要钱,并因原告无钱可给而对原告实施暴力。

4、小孩经常受到被告不良行为的消极影响,对小孩的身心发育极为不利。

基于上述原因,为保证我的生命安全,以使我和小孩能正常生活,确保小孩能接收正常的教育,我恳请法院解除我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递交诉状法院:**

原告:**

起诉的日期:**年**月**日

1、被告吸毒证明事件:

被告曾因吸毒于**年被**抓获,并强制戒毒6个月。

被告因吸毒**年被**逮捕,判刑2年。

2、实施家庭暴力证明人:

证明人

1、姓名:** 与原告关系:**

证明人

2、姓名:** 与原告关系:**

证明人

篇8:打民事官司要讲究起诉技巧

在什么时候起诉:既要准备充分又要不失时效

发生民事纠纷后,当事人如果起诉维权必须把握两点:一是准备充分再起诉,二是不能失去起诉时效。

起诉前的准备,最重要的一项是调查取证。因为,如果先起诉、后收集证据,对方很可能设置种种障碍,加大调查取证的难度,并可能导致一些关键性的证据无法获得。打官司从某种角度来讲就是打证据,诉前调查取证就更显得重要。此外,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有的案件还应当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合法权益能够兑现。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应当在诉讼时效内提出。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是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也可能是1年、3年或者4年,当事人应当增强时效意识,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维权。一旦失去时效,就丧失了胜诉权,再打官司也只能自吞败诉苦果。

向哪个法院起诉:以方便自己、有利于自己为原则

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不过,对于大多数纠纷来说,有管辖权的法院并非仅有一家。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在管辖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选择受诉法院。如何选择,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诉讼成本,哪个法院方便就选哪个法院;二是远离地方保护主义,避开对方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三是利用地方差异,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当前,不同地区的法院处理同类纠纷,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在处理结果上往往存在差异,有时候地方差异还很大。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实行地域差别原则。也就是说,同样的人身损害,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不同,则最终的赔偿责任很可能相距甚远。

以谁为被告起诉:切记择富弃贫,莫漏连带主体

确定被告,是起诉时无法回避的问题。但对于一起纠纷,确定谁是被告,有时候十分复杂。因此,对于复杂的纠纷,当事人如果拿不准,可以聘请代理人,看看可以将哪些人推上法庭的被告席。在选择被告时,切莫遗漏具备履行能力的义务主体,也不要放弃对连带责任主体的追究,如此,方能增大合法权益兑现的概率。

以什么案由起诉:如果请求权竞合,哪个有利选哪个

请求权竞合,是指某一具体事实的发生而导致数个法律规范要件成立时,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产生了数个实体权利,相应地产生了数个不同的请求权。

篇9:民事起诉书怎么写

民事起诉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与其地址。信法网是电子商务法律服务平台,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文书定制服务、免费合同文本,欢迎广大朋友们注册体验。如果你在生活或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TQ客服,或者拨打1免费电话咨询,信法网将竭诚为你服务!谢谢!

民事起诉书的格式、项目和应具备的内容由四部分组成: 1.首部

(1)标题写明民事起诉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果同案原告为二人以上,应一一写明。如果同案被告有二人以上,应按责任大小的顺序写明。如果原告或被告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及其与原告或被告的关系。如果被告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有第三人,应写明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如果第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或其法定代理人项后写明代理律师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3)案由。

当事人如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应写明它们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请求事项 请求事项

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如要求损害赔偿、债务偿还、履行合同、产权归还以及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付给赡养费、抚养费,要求继承遗产等。写这一部分的要求是:

第一,目的要明确、具体。例如,请求保持所有权,应写清楚是请求确认所有权,还是请求返还原物、原产业或赔偿损失等; 第二,请求事项应合法、合情、合理,切实可行。例如: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应考虑自己的经济收入和对方的负担能力,提出合理的数额。

3.事实和理由,这是主要部分。

事实部分主要是写明了被告人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或纠纷)具体内容,以及被告一方所应承担的责任。要注意把双方发生权益争执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事实经过,以及其他能说明问题的东西具体说明。尤其要着重把被告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争执焦点和分歧写清楚,如果原告在纠纷中有一定过错而应负一定责任。也应实事求是地写明,以便法院全面了解事态、分清是非。事实写清楚后,还要提供能证明所控事实的各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证据的来源和交验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理由部分,主要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人侵犯行为或违法行为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并说明理由。然后还要写明所提

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部分写完,正方即结束。接着可行文如下:“据上所述要求请依法判决。

此致×××人民法院”。右下方是具状人签名盖章,注明具状年月日。4.附项。

这部分写明下列事项: 1.本状副本×份; 2.物证×件; 3.书证×件。

附于民事起诉书正本的依据,如用抄件或复制件,应注明:“经查对,抄件与原件无异,正本在开庭时递交”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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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格式及范本汇总

■格式

民事起诉书是民事案件的原告,为了维护其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被告民事责任的一种书状。民事起诉书是依法维护民事原告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文书。

民事起诉书的作用在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必须通过起诉书,把案件的事实记叙清楚,把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讲得明白,把起诉的目的和请求告诉人民法院,让法院了解原告对案件的看法、意见和要求,以便对案件进行审理。正因如此,民事起诉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或调解的依据和基础,写好民事起诉书对法院了解情况和正确处理案件是十分重要的。

民事起诉书的内容和结构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此外,还有“附项”。

一、首部。

1、标题文书上部正中写“民事起诉书”。

2、当事人基本情况。在原告和被告栏目内,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当事人的书写程序是:(1)原告,有几个依次写几个。原告如有代理人,就写在哪个原告的下一行。(2)后写被告,有几个依次写几个。(3)再写第三人,有几个依次写几个。原被告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时,就在原、被告栏内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再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注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和职务。

二、正文。正文是民事起诉书的主要部分,包括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1、请求事项。即诉讼请求。要简明扼要地写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的争议问题,也就是案由。即请求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如请求赔偿,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等。

2、事实。即双方争议的具体问题,要把争议的起因、经过、现状、特别是争议的焦点,具体地写清楚。叙述案情时,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案件事实,叙事要明确,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事实,要详细叙述明白,与案件事实关系不大的,但又必须交待清楚的,可以简要概括。

3、理由。即诉讼请求的根据,主要是列举证据,说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同时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分析论证。

总之,写正文部分时要注意以下问题:a、请求目的必须明确具体。b、提出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c、写事实和理由时,着重写争议的焦点和实质性重点,阐明因果关系,写过程尽量概括,力避拖沓,空洞;分析必须有根据,引用法律必须准确。

3、尾部。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写明致送机关,而后在其右下方,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具状的年月日。

4、附项。这是民事起诉书的附加部分。应具体写明民事起诉书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范本

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1.2.„„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__年__月___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 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 份;

三、其他材料 份。

■写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诉讼俗称 “打官司”,一个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就是起诉,也就是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而老百姓往往将这一程序称为 “写状子”、“递状纸”。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在城市里 “口头起诉”的情况极其少见。

民事起诉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诉讼带有很强的专业性,牵涉诸多实体和程序问题,委托律师办理自然是最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许多案件老百姓还是选择亲力亲为,此时他们碰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起诉书该怎么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要点一 明确为什么起诉

老百姓打官司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为什么要起诉?即起诉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感情不合准备离婚,还是别人欠债不还要求债务人还款,或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法院给个公道。从法律上说,就是当事人因何种民事权益被侵害,或因何种事实发生民事争议而向法院起诉。

起诉的原因直接决定了案件类型,明确为什么要起诉,才能明确起诉的目的和所要达到的诉讼结果。

要点二 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人们常说,要用 “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打官司要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提到的 “法律”,既包括如 《民法通则》这样的实体法,也包括 《民事诉讼法》这样的程序法。所以,在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写民事起诉状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 《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主要规定是:

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以上是 《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三条主要规定,掌握和领会这三条法律规定,对于如何写好民事起诉状是十分重要的。

要点三 巧妙提出诉讼请求

整个民事起诉状的要点在于如何提出 “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内容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

诉讼请求的提出要与诉状中 “事实和理由”部分相一致。事实,是你的民事权益被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客观事实;理由,是事实基础上按照相关实体法的规定当事人拥有相关权利的依据。

所谓 “巧妙”,就是提出诉讼请求时的用词一定要严谨、精练、准确,既要把请求表达清楚,又要 “惜墨如金”。请求的内容要有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支持,诉讼请求是在分析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经过高度概括提出的。

诉讼请求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结果,很多案件都是因为诉讼请求不当导致败诉,或者没能更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另外,诉讼请求的确立原则是要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有些案件虽然通过诉讼胜诉了,但因为诉讼请求没有实现利益最大化,会给以后带来很多麻烦或不利。

【案例】

诉请不当 利益受损

李女士经人介绍与张先生相识,不久两人结婚,婚后居住在张先生婚前分得的单位公产房(三居室)。后张先生另有新欢,并长期与新欢同居,2004年3月李女士提出离婚。

张先生虽然同意离婚,但关于3岁孩子的抚养问题及财产分割问题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孩子较小,且自己收入有限,无能力另行租房,在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为:一,孩子归自己抚养,由张先生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二,要求继续居住张先生婚前分得的公产房。

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其中判决 “三居室”的一居由李女士继续居住使用。

后张先生与其单位 “恶意串通”向单位退回公产房,李女士再次提起诉讼,主张承租权,但因各种原因经过两审没能胜诉,在申诉过程中该房拆迁,李女士被迫又卷入拆迁诉讼之中,最后只为自己争得了一点利益。

评析:民事审判的原则是,当事人提出什么请求,就审理什么请求,即 “不诉不理”。本案中,因李女士在起诉状中对公产房的诉讼请求是只“继续居住”,从法律意义上只是 “使用权”,而不是 “承租权”,李女士最大的失误就在于离婚诉讼时起诉状中诉讼请求选择不当,如果对公产房主张 “承租权”,不仅能使自己财产权益最大化,避免事后的诉讼之累,在日后的拆迁补偿中也能得到更大的权益,可见诉讼请求的选择和确定是多么重要。

提示:

常见问题和误区

1、纸张、笔、墨要求。诉状用纸型号,现在普遍要求的是A4纸,同时,因为法院审理的案件材料最后需要装卷归档,并长期保存,所以,诉状最好是用黑色字打印,也可用碳素笔、黑色签字笔、黑色或篮黑色钢笔或毛笔书写。但不能用打印后复印件、或铅笔、红色笔书写,以便法院长期保存。不符合上述要求,法院是不会接受并立案的。

2、“当事人”栏。均应写明姓名(包括曾用名)、现用名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样的,以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准;因某些案件与当事人具体年龄有关,所以最好写明具体的出生年月日,对被告或第三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明其年龄或大致年龄;要写明具体单位及住址或办公地址,以便于人民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尽量写明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便于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开庭等相关诉讼事宜。

3、未成年人诉讼问题。如果原告是未成人,法律规定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种情况下,父母不是原告,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所以,写起诉状时不要把父母写成原告。同理,如果侵权人是未成年的案件,也只以侵权的未成年人为被告,并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

4、“诉讼请求”栏。应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充分体现法律规定的 “具体”要求,否则起诉立案时,法院会要求重新制作起诉状。如:只写 “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而没有写明具体请求数额等,法院是不会立案的。如果有多项诉讼请求,也应分别具体写明。

5、案由问题。案由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定》结合诉讼请求决定适用,不属当事人起诉确定的内容。

法院判决书是必须写明案由的,但起诉状并不要求必须写明具体案由,而且案由的规定也在不断地充实和补充,目前民事案件就有几百个案由,专业的法官或律师往往也很难把握准确,如果案由错误可能直接导致案件败诉,实践中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所以,案由可交给法官来决定。

6、事实与理由。该部分是诉状的主要内容,应紧紧围绕诉讼请求,一般包括六个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和证据等。因为该部分的每一句话,都是为了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或者证明对方行为的违法性和违约性质,书写时应以陈述事实和理由为主,详略得当,切不可长篇大论像写报告一样;同时,不可用过激或侮辱性的语言。尽量简单地做到 “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即可,因为现在法官工作量都比较大,如果起诉状写得过长,主次不分,道德感情成份过浓等,不仅会引起法官的反感,也显示起诉者素质 “欠佳”,也很难做到重点突出,这样对自己是很不利的。要善于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这种简单是智慧总结的过程,是对一件复杂事情的提炼。

7、证据问题。有人主张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证据,目的是不想让对方全部了解,以便开庭时给对方来个“突然袭击”,让对方 “措手不及”,这是律师有时候会采用的一种技巧性做法。

最高院的证据规则实施后,要求在举证期间向法院提交证据,超过举证期限,等开庭时再提交的证据,可能不被允许质证,更不可能被法院所采纳。所以,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证据对普通人来说并不明智。

因现在一般都实行庭前交换证据,所以,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一般不具体写在诉状里,只是在诉状后 “附:起诉状副本×份”后简要提到 “相关证据复印件×份”如果证据较多,最好另行按一定顺序制作证据清单(表格),并简要说明每份证据说明的主要问题,做到条理清楚、一目了然。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最好是复印件,如果有的法院要求提交原件,要注意要求法院出具收到具体证据的 “收条”,以防万一主客观原因的 “丢失”。

8、确定管辖法院。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仲裁(包括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刑事自诉的,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即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状也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一般以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等确定管辖法院。

此外根据案件性质、大小等,还存在级别管辖的问题,选择对自己比较便利的法院也是一种技巧。

9、起诉人部分。自然人起诉的,应该由本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盖章单位的公章。不可盖财务章或合同章。

10、所附诉状副本份数。副本的份数应该与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一致,立案时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交,需要强调的是起诉人自己别忘了保留一份。

●民事起诉书能否手写?

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民事起诉书能不能手写?

中顾网律师解答:

去法院的咨询台咨询一下

一般说来,可以只要格式内容正确

但最好别手写起诉状

给法官第一印象

手写的会有些受影响,给法官造成的印象不太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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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时,可不写案件事实,直接写为“本院认为:„„(另起一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原审裁判在运用证据、适用法律及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指出原裁判的错误之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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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男xxx 电话

被告XXX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亚运村慧忠里小区403号楼463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人民币壹仟八百元整

2、请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二十五元、诉讼期间原告往返法庭的交通费五十元、原告误工费三百元及合同违约赔偿金壹仟零捌拾元、原告未退押金在被告持有期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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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西兰THEATRELIGHT LTD.地址:6 ROWE STREET,P.O.BOX 13-159 ONEHUNGA AUCKLAND NEWZELAND»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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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xx县医院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兴宝路东段。

《民事起诉书范例(通用9篇)》

民事起诉书范例(通用9篇)篇1:民事起诉书范例民事起诉状原 告:北京xxxxxxxx公司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xx庄邮 编:102000电子信箱:xxxxxxxx@163.com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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