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规则(精选6篇)

文/ 星启 时间:

政府工作规则(精选6篇)

篇1:政府工作规则

和平土家族侗族乡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铜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和平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乡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乡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乡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乡政府由乡长、副乡长、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及乡政府

--1--各站所的负责人及职工组成。

五、乡政府实行乡长负责制,乡长领导乡政府的全面工作,副乡长、分管领导、站所长等在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六、乡政府的日常工作由副乡长和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分工负责处理。副乡长、办公室主任受乡长委托,负责分管工作或专项工作,代表乡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乡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乡政府全体会议、乡党委会议和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乡长外出期间,由副乡长主持工作;乡长、副乡长外出期间,委托办公室主持政府工作。副乡长出差应向乡长报告。

八、乡长、副乡长、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并按期互通情况。副乡长处理的紧急重要事项,事前来不及请示的,处理后应及时报告乡长。乡长每月听取副乡长、分管领导两次以上工作情况汇报。

九、乡长助理、乡政府办公室主任在乡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乡政府的日常工作及乡长、副乡长交办的事项,协调政府乡直各单位工作。

十、乡政府组成站所的站长、所长在乡长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2--

十一、乡政府要全面履行乡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结合全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设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规范化的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乡政府及乡直属单位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和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乡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

--3--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乡政府全体会议或乡政府全体会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直单位提请乡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书记、乡长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行政村、站所,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

十九、乡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乡政府乡直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乡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乡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乡政府及乡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乡政府根据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适时制定新政策措施,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措施,确

--4--保政策的质量。

二十三、乡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乡政府的决定、并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二十四、乡政府拟定每年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起草乡政府拟出台的重大规范性文件;单位起草拟以乡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事先送乡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前置审查,经乡政府有关领导签发或决定提交乡长办公会议或其他会议研究审议后,方可公布施行。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六、乡政府及乡直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纪委监督和监察、审计等单位的专项监督,同时接受乡人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二十七、乡政府及乡直各单位要及时向乡人大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乡人大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二十八、乡政府及乡直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大工作透明度。通过

--5--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乡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村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二十九、乡政府及乡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乡政府领导及乡直属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单位认真解决。

十、乡政府及乡直各单位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会议制度

十一、乡政府会议实行乡政府全体会议、乡长办公会议、乡政府工作会议、乡政府专题会议等制度。

十二、乡政府全体会议由乡长、副乡长、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及乡政府乡直各单位负责人、邀请乡党委、乡人大、乡武装部有关领导出席,行政村负责人参加会议,由乡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决定和部署乡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经济形势、重要规章和重大事项;通报全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6--乡政府全体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工作情况召开。三

十三、乡政府会议由乡长、副乡长、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乡政府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并邀请乡人大、乡武装部有关领导出席,由乡长或乡长委托常务副乡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讨论上级及其有关单位审批的重要事项;讨论需要报请乡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讨论提请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乡党委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要报告;讨论决定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计划和财政预算;研究部署乡政府的全面工作;讨论决定乡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乡政府乡直各单位请求乡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四、乡政府乡长办公会议由乡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出席范围为乡长、副乡长,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乡政府重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和问题,对进一步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提出要求。

十五、乡政府工作会议由乡长或副乡长主持召开,亦可委托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出席范围为乡长、副乡长,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以及乡直各单位负责人列席,并邀请乡党委、乡人大、有关领导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

--7--阶段性重要工作。工作会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六、乡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由乡长、副乡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乡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乡长、副乡长委托,可召集乡政府有关单位和召开专题会议,就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十七、乡政府召开的会议,会务由乡政府办公室筹备;乡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其会务由有关单位和乡政府办公室共同筹备。

十八、乡政府及乡直各单位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参会人员。

第八章 公文运转及审批制度

十九、乡政府报送乡政府的公文,在行文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铜仁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和办理暂行办法》(铜府办发„2003‟13号)。

十、乡政府向上级的重大请示、报告,须经乡乡长签发。乡长外出时,由乡长委托常务副乡长签发。

十一、乡政府有关全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建技改项目的确定和调整,须经

--8--乡长办公会议讨论且形成报告,乡长审批和签发后,提请乡委决定和乡人民代表大会。

十二、乡政府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现代政务办公观与发展观,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十三、乡政府各行政村、乡直各单位上报乡政府的报告和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事先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四

十八、乡政府乡直属单位对于主管工作的重大政策、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乡政府请示或报告。乡直属单位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乡政府报告工作情况。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十四、乡政府乡直属单位受乡政府委托向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乡党委报告工作,其报告稿应经分管副乡长审核;计划、财政工作报告稿应经乡政府讨论、审核。

第九章 学习制度

--9--四

十五、乡政府实行中心学习组制度,中心学习组设组长、副组长和学习秘书。组长由乡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乡长担任,学习秘书由办公室主任担任。

十六、每年年初,由中心学习组秘书负责拟本学习计划和季度学习安排,报组长审定后,由乡政府办公室印发给中心学习组成员。中心学习组成员为乡政府班子成员。

十七、中心学习组每两个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每的集中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次。学习内容安排:一是安排乡直各单位负责人根据单位业务工作给政府中心学习组成人员开展讲座;二是围绕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学习研讨。

十八、中心学习组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学习方式。中心学习组成员要结合本职工作,制定个人学习计划,认真作读书笔记,坚持写学习心得,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增强领导艺术。

十九、中心学习组集中学习实行考勤登记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同志,应事先向组长请假,事后要以适当的方式补课。中心学习组秘书年底要将中心学习组学习计划执行情况向党委会议报告。

十、乡政府组成人员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

--10--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执政兴乡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章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十一、乡党委对乡政府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谁分管谁负责。发现有违纪违法苗头时,应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乡长和乡委主要领导报告,并提出建议及处理意见。

十二、乡长对乡政府及乡直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负责乡政府、班子成员和乡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工作。

十三、乡政府乡直属单位主任、站所长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和现象时,应及时向乡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建议及处理意见。

十四、乡政府组成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模范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干部选拨任用条例;不讲排场、比阔气,严禁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模范实践公务员行为规范,带头执行乡党委、政府提出的廉洁自律的其他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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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乡政府自觉接受乡党委的领导,维护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凡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乡党委报告。

十六、乡政府领导要密切联系群众,每年应安排一定时间深入村寨、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下村寨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吃请,不收礼,要关心干部职工生活。

十七、乡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乡党委、乡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乡党委、乡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乡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十八、乡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乡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乡党委报告,并由办公室主任通报乡政府其他领导;副乡长、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外出应事先向乡长或常务副乡长报告,由乡政府办公室通报乡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站所外出1天以上的,必须事先向分管副乡长及乡政府办公室报告。

对乡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乡直属单位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应按通知要求出席,凡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乡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十九、乡政府及行政村、乡直各单位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继续保持和发扬谦虚谨

--12--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乡政府组成人员、乡直各单位负责人及乡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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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安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普定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和县政协的监督下,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清正廉洁,光明磊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切实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执行力,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县长助理根据分工,协助副县长工作。

第九条 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工作;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外出期间,按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县长主持工作。副县长外出时,应向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报告,其工作由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临时指定其他副县长接替,并做好工作衔接。

第十条 县长、副县长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认真负责地做好分管的工作。分管副县长需要向县长汇报或向有关副县长通报情况的,应及时汇报或通报。属于县委、县政府已经确定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副县长负责处理。副县长处理的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及时报告县长。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县长、副县长交办的事项,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稳定物价和地方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指示和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城市总体发展战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管理事务中的重大决策,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经政治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县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民主人士、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把握不同时期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要经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事项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向社会公布的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指标等相关数据的,必须以具有法定效力的指标和相关数据为准。向社会公布的县人民政府文件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人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对县政协委员的提案,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办理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处重要的群众来信,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工作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驻普单位、部分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需要报请县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报告;

五、讨论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近期计划和财政预决算;

六、审议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奖惩。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驻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驻普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审议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和县级财政动用预备费;

四、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县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通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驻普单位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办公室副主任或常务秘书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常务秘书根据会议议定内容进行拟定,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县长、副县长委托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副主任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需报委托人审阅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同意。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严格控制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

第三十九条 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必须提前5-10天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等)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参加的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必须结合工作职责,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在会后10天内书面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紧急事项必须及时汇报并抓好落实。

第八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涉及全县性的重大工作,应报请县委审定。主要内容是: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要的工作计划,县人民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

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和市政府交办的重大工作事项;

三、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部门的设立或撤销(合并),重大国有资产重组方案,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四、涉及全县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动。

第四十三条 县委常委会议决定和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县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办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同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的工作联系,抓好有关工作的协调、检查、督促和落实。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中的重大政策、规划、计划和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实施前应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在年中和年末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报告应先经县人民政府讨论或经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核。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工作事项,应直接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由于职责和权限的原因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把处理该项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写出书面报告,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未经认真调查研究、协商解决的问题,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不应直接请示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请示、报告,一般应先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下属单位工作中的请示、报告,一般应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请示、报告,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不应越级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部门或乡镇遇到紧急突发事件,必须先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之后再向上级请示、报告。

第九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格式,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凡不按办文程序报送的公文,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分管副县长应送县长审批。

第五十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向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县委请示、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公文,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报告、人事任免,以及涉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文件,由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的发文,根据内容,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性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专项工作的,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由县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乡(镇)长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向县人民政府报送文件,要以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报送。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县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五十三条 请示县人民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县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意见和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县长协调或裁定;分管副县长协调或裁定不了的,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十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发县对口部门并抄送县人民政府的文件,由县对口部门负责办理。属于上级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由上级牵头部门在我县的对口部门负责主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重大问题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有批办意见的公文或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自行办理,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主办部门要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要及时处理并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章 公务活动制度

第五十七条 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或请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从严控制、统筹安排。

第五十八条 内事接待工作实行分层次负责制度。县人民政府原则上负责市及市以上领导、县人民政府邀请的省、市部门领导以及外地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接待。分管副县长接待省、市部门领导须报告县长。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接待的内事活动,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由部门对口接待的内事活动,接待费用等原则上由部门统一负责安排。必须严格按照接待程序和接待标准办理接待活动,对造成浪费和假公济私影响恶劣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十九条 县长、副县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人士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华侨知名人士,台湾重要人士和知名人士,由县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意见,呈有关领导批准执行。<, o:p>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访问,按照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出访,按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应从严把关。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或各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会议和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均应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

第十一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六十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按照综合协调、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起领导分工负责,归口承办,综合协调的政务督促检查工作体系,上下紧密配合,搞好协调,形成便捷、畅通、有效的督查组织网络。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把督促检查当作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要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对事关全局的工作任务和重要工作环节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求实、务实、落实。县人民政府坚持实行抓落实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水平。

第六十四条 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县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的事项;

三、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四、县委、县人民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五、县人民政府重要会议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六、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七、县人民政府交办的需要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督查的事项;

八、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省、市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对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事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必要时要与监察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督查,促进问题解决。对督办、交办的事项,承办部门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办理结果或落实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适时通报督办情况,并将督办工作与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制挂钩。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二章 目标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目标管理。根据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省有关驻普单位也可纳入目标管理。全县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集体领导,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按分工负责审定部门的目标,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十七条 目标制定坚持系统性、整体性和强化重要工作、重点项目的要求,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合理、积极进取、争先创优、便于操作的原则。目标制定和分解按照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下达目标任务。

第六十八条 目标下达后,各目标责任单位要按目标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改动。确因政策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承办单位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能调整。县人民政府临时确定纳入目标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制补充目标下达实施。

第六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目标管理进行监控,分类指导。各目标责任单位对自身承担的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自我监控,并做好对下级单位目标运行情况的监控。

第七十条 责任目标实行层层签订、逐级考核。考核按照统一的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各目标责任单位按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兑现。

第十三章 经费审批制度

第七十一条 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经费,按分工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定或签批,财政部门按分管副县长审定的方案或签批的意见办理。

第七十二条 需申请追加的专项经费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会议集体讨论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十三条 部门征收的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经分管副县长审查,并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审批,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七十四条 审查上报项目,项目的前期费用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方案,县长办公会议确定。需要县级财政配套的,应经县长同意。

第七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分管副县长审批。

第十四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七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带头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服务全县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不断丰富和改进调查研究的方法和手段,通过现场办公会、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了解社情民意,有效指导各项工作开展。下基层应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不得扰民,不允许超标准接待。

第七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助理出差到外地开会或参加活动,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县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出差或参加有关公务活动,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副县长和主任报告行止日期,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应参照上述办法向分管副县长和县长报告行止日期,经批准后方可前往。

第七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八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要自觉维护政府权威,对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确保政令畅通,不得有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八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持责权法定原则,对责权范围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不良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五章 附则

篇3:政府工作规则

腐败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公害, 严重危害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和政治、经济、文化的正常秩序, 对于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巨大的危害性与破坏性。自90年代以来, 中国的反腐败问题已不再是政治禁忌。在国内, 近几年, “反腐倡廉”几乎都是“两会”的热点话题, 同时也是人民群众议论热度最高的话题之一;在国外, 对中国的腐败问题的研究已成为国际公开议题, 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也先后倡议和推动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可以说, “反腐败”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流。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 虽然政府在治理腐败问题上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和手段,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就目前腐败形式的隐蔽及多样性, 腐败案件时有发生, 中国整治腐败的道路依然艰辛。

二、政府采购与腐败

(一) 政府采购与腐败的关系

1996年,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项改革措施, 开始在我国部分地区试行, 当时其职能定位就是防范腐败。2003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开始施行, 政府采购法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促进廉政建设, 这几年, 政府采购在预防和治理腐败上形成了约束和监督机制, 但是诸如“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在政府采购中依然存在, 早在国务院部署2006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 就将“商业贿赂”作为重点调查问题, 而调查结果则显示:政府采购成为我国商业贿赂六大重灾区之一。可以说, 政府采购的实施既是反腐败的一把利剑, 但也是容易产生腐败的领域。

(二) 政府采购反腐败的法制建设

政府采购不仅仅是政府买东西的行为, 它是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安排, 他的内涵包含了从预算管理, 供应商管理、专家管理、合同管理等一系列制度, 而这一系列制度的集合体最终àYà]的目标是实现政府管理职能, 避免诸如“腐败”等现象而影响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税款所形成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

从《政府采购法》颁布至今, 我国初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参见下表) , 健全了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不仅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预防腐败在政府采购中的地位和作用, 也为其他领域防止腐败起到促进作用。

三、政府采购中的腐败“潜规则”

所谓的“潜规则”是相对于“显规则”而言的, “潜规则”是指在法律法规等规范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执行, 甚至是明确规定禁止执行的, 却在实际社会活动中确实起到规则作用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我们也可以称之为“非正式制度”。“潜规则”的这种潜在性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并发生作用, 很多领域内都有“潜规则”现象的存在, 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侵蚀了我们的党风政纪, 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和繁衍。政府采购作为一项改革措施发展至今, 也不可避免的遭到“潜规则”的威胁和破坏。

(一) 阳光评标不阳光

政府采购法从2003年实施至今, 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每年增长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之多, 由于政府采购这块蛋糕是越做越大, 而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从投标方来看, 有些“招投标关”只是走个程序, 实则隐藏着“串围标”的盛行, 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几家企业长期垄断政府采购的局面, 合伙商量“围标”、“陪标”等早已不是秘密;从招标方来看, 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人提前透露标底给“自己人”, 有的Y_Y招标和定标、使用不分离, 有的专家评审也时常出现黑幕, 更有甚者是通过招标选定价格较高的供应商, 实则是想在后续采购中与供应商“共谋”差价。

(二) 阳光采购不阳光

“阳光采购”最易受到威胁的就是采购环节。“明低暗高”──招标与结算相差甚远的现象使得政府“阳光采购”受到大众媒体的频频争议, 例如: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空调系统安装工程, 其中标价109元, 可结算价却高达875万元, 高出8倍还多, 长沙市还有一个废弃物污水处理项目, 政府采购时的中标公示价为5346万元, 但实际结算价至少比中标价高出上千万元;而政府职能部门“高价采购”现象更是司空见惯, 如:昆明市财政局采购4台服务器、68台台式机、8台笔记本电脑, 成交价57万余元, 比市场价约高一倍;长春市购进一台电脑接近3万元。这种所谓的“明低暗高”、“高价采购”实则是多方共享“差价”。

(三) 阳光公告不阳光

政府采购本身就是一项阳光下的事业, 任何采购活动都应“见光”, 但是在实际的执行中, 有的不公开发布应该发布的信息, 如:有的地区对于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法规只在本地区发布, 而不按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发布;有的信息发布只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媒体上发布, 而不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有的地方政府采购只公布公开招标项目的信息, 对于非招标项目信息则是完全封闭或是信息半遮半掩。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不能完全引进竞争机制, 使得政府采购不能真正实现的信息“公开、公正、透明”的理念。

四、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显规则”

在IBM管理训练里流行这样一条金科玉律:“设计制度, 应以不相信人为前提, 在企业工作流程中, 事务的决策过程中, 任何人都应受到监督”, 简单地说, 就是让有“做贼”意愿的人, 得不到成为“贼”的机会”。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此, 政府采购作为政府管理的一种政策手段亦是如此。新形势下, 政府采购中的腐败形式正向更隐秘的方向发展, “潜规则”的盛行使得政府采购行为的存在不具规范和暗箱操作, 因此, 要想政府采购规范阳光, 首先要从制度入手, 形成完善的采购监督制度“显规则”。

(一) 事前──加强预防监督制约机制“显规则”

1. 严格源头管理, 建立预算编制事前需求论证制度

政府采购预算是实施政府采购计划的先前条件, 因此, 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监督管理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政府采购多次明文规定“无预算不采购, 无计划不执行采购, 不超预算采购”, 这就在预算编制的全面性和计划性给予了制度上的监督, 同时还应加强对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审核和监督机制, 建立预算编制事前需求论证制度, 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的工程项目建立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项目专家团队深入预算编制单位进行实地的调查, 同时对于一些经常性的办公设备的预算编制, 也应该加强预算数量和金额的双面审核机制, 防止部分单位“高价采购”等现象的发生。

2. 加强监管督廉, 建立廉洁自律“防火墙”

所有腐败问题, 归根到底都归于相关贪污腐败人员的个人综合素质和能力, 因此, 要想防范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的发生, 尤其要有监督制约制度, 各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应效仿政府中心制定本单位的《采购中心廉政守则》、《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守则》等规章制度, 从法律上规范其行为, 增强政府采购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社会主人公的意识, 建立廉洁自律“防火墙”, 从根本上防范风险。

3. 完善专家评审, 建立专家评委库制度

评标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担负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决定着每一个投标单位的命运。因此, 建立完善的专家评委库制度来解决现行评标委员会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就显得尤为重要, 既要建立规模更大的、可操作性强的专家评委库, 开发评审专家管理软件系统, 评标时, 做到评审专家的抽取在采购办的监督下在评标前临时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委, 以此减少供应商事前与评委接触的可能性, 又要解决好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问题, 尽量扩大专家评委人员的组成比例, 保证了采购项目评审的客观、公平和科学。

(二) 事中──加强过程监督制约机制“显规则”

1. 完善法规制度, 规范操作程序

由于市场供求不平衡及“潜规则”等滋生了诸如“利益共同体”等现象, 政府采购工作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腐败。加快政府采购法律法体系的建设, 制定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单行办法和具体规定, 将每一个环节都用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 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流程, 防范和降低腐败风险。

2. 健全内控体系, 规范采购行为

一个健全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的防范腐败的发生。一是要划分职权, 管采分离, 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政采预算及计划, 就不要参与具体的采购事宜;二是采购环节, 即采购、验收、付款三权分离, 如政府采购具体采购人不参与政府采购验收环节, 避免验收注水等现象。不同职权相互分离、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有助于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使得政府采购能够在健全的控制体系下实施, 让政府采购更“阳光”。

(三) 事后──加强治理监督制约机制“显规则”

1. 加大检查力度, 建立严肃的惩处机制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纪检、监察、检察、财政、审计等职能机构通力合作的监督检查机制, 虽然审计报告中所揭示的腐败行为都已是既定事实, 但是通过对政府采购腐败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曝光、打击、惩处, 并建立供应商及相关违法犯罪人员档案查询系统, 可以对腐败行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 这种“个案式”的反腐从长远看也会形成制约腐败的长效机制。

2. 完备预警机制, 实行绩效考核

政府采购活动应该合法、合规这是众所周知的事, 但由于“潜规则”的存在, 部分政府采购还不能达到应有的效益。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考核评价系统, 通过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及成本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监督和考核各采购单位的行为, 对于政采绩效较高的单位进行评先表彰, 对于政采绩效较低的单位进行原因调查与分析, 总结形成易于产生腐败风险的预警信息, 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治效益的综合、全面、协调提高。

3. 扩大信息公开, 建立多方位的公开渠道

作为“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各个环节都应该在“阳光”下进行采购, 接受大众的监督, 因此, 就要避免产生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一要除了涉及国家及行业机密外的政府采购评标环节都应该向社会公开, 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大众的传播作用, 可以形成新闻媒体、大众及供应商、采购人等的外部监督系统, 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对发现的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要公开曝光;二要扩大项目信息的发布力度, 除在政府采购网及中央级和省级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同时, 也在所在地的传媒上发布, 避免了信息的发布与受众群体不匹配的现象。

五、总结

篇4:侦查工作中证据规则的使用

关键词:证据规则;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在证据运用中,现代各国证据法虽然普遍认可与形式证据制度相对立的自由心证制度,允许事实栽断者根据理性和经验对证据作出自由判断,但由于诉讼证明过程存在利益价值的冲突和证据及事实认定上的矛盾等原因,如果不确立为某一诉讼结构所需要的一定的证据规则,将难以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正确确认。对诉讼主体的证明活动而言,证据规则的存在至少有两个作用,是在诉讼活动中规范诉讼各方的取证和举证行为;二是在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限制对证据的自由取舍。作为侦查部门的公安人员,熟稔证据制度能够为侦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证据转化,重新规范证据使用

新刑诉法中变更了部分证据的使用方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可以直接使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获得的部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具有直接证明力、客观、合法的证据材料,即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修订之后新增第二款中的明确规定。

基于我国的人口众多的国情,公安机关的人力资源部署在一定程度上进入瓶颈期,无论是在公安工作的治安管理工作中还是在侦查过程中,各地公安机关几乎都面对着人力资源不足而实际工作量过大这一突出的矛盾。行政机关在履行自己行政职能的同时,往往能获得大量的和刑事案件有关的特殊证据。由于收集主体、收集方式和证据审查方式不同,为了避免在此过程当中出现纰漏,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皆不能直接应用于刑事诉讼中。所以在旧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对于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获得的证据能否直接使用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这就使得此类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只能通过证据的“转化”后才能使用。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证据法典,行政机关在向司法机关移交相关材料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司法困扰。由于现行的地方派出所、侦查机关人力资源紧张,这一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侦查机关的负担,而且很多实物证据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灭失,使侦查机关白白错失侦查破案的关键信息,这与惩罚犯罪的初衷也是背道而驰的。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证据转化规范,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严重的衔接问题,这种程序上的断续也同时损害着司法的公信力。

虽然程序上进行了简化,但是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可靠性等方面依然保留了严密的完整性。排除了过去证据中多有参杂的因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主观证据产生的臆断性和后生性。而只有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有效排除主观臆断的实物证据才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证据使用。不难看出,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的过程中获得的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证据种类及要求新《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限定。由于这此类证据的特殊性,采集过程必须通过专业的侦查人员进行。而此四类证据以外的证据则必须经过严谨的收集、审查环节,具体到公安机关实际工作中就要求公安机关对于相关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以及受害人的陈述进行详细的补录和二次侦查。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的进步,但我国证据法典的缺失不仅仅是通过某一部门法的某一条的修改可以弥补的,因此体系化的证据法律才是证据问题解决的有效途径。

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合法证据

2012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刑事诉讼法》做出了第二次修改,而“兩个证据规定”更是我国刑事司法证据制度发展历史上的浓墨重彩的一笔,其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尤为引人瞩目。顾名思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

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是遏制刑讯逼供,但这一目标在现实中遭遇了疑难的困扰。早在新《刑事诉讼法》上台之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主要原因就是刑讯逼供的查证难和认定难。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至58条等5条新加的条文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54条着重强调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口供、书证、物证)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贯穿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三个过程中,充分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不仅如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天然的功能和价值,并且效用明显。在新《刑事诉讼法》得到修订之前,该规则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并未得到正式的确立,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不少无视侵犯人权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侦查取证行为的产生和运用。而新《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明确构建,不仅符合了尊重人权的根本理念,更从制度上优化了刑事诉讼法的内在框架构造,更符合宪法订立的初衷。不容置疑,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增加将成为贯穿整个诉讼程序之中的基本的证据采纳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公正、系统化。继而切实保障了刑事诉讼参与人应有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实践工作当中的侦查取证活动,有效防止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的情形,践行程序正义,为公权力的有效运作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郭志远.我国讯问录音录像证据规则研究.《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1期

篇5:政府工作规则

按照我院党委工作部署,后勤服务中心支部认真学习了《基层党委工作规则》和《基层党支部工作规则》,通过学习,支部全体党员切实领会了院党委加强党建系统化管理、推进政治优势转化的重大举措的深刻含义,对今后提高支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有巨大的积极推动作用,现将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规则》的制定顺应时代发展。随着世情国情党情企情的新发展新变化,国网公司党建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一是中央有新精神。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就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针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党内法规,还就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党委如何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出台了意见(2013年中办5号文件),为做好企业党建工作提供了新的指南。二是上级党组织有新要求。国网公司、省公司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新的要求,在贯彻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过程中,必须更加紧密地将党建工作融入中心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三是基层有新期待。基层党组织希望更加明确“干什么”、“怎么干”,建议有系统性和具体化的规定,出台更为具体、便于操作的工作规则。

《规则》的制定更好地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一是明确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基本定位、重点环节和工作流程。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决策部署在本企业贯彻执行的基本途径。二是明确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的重点任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中央的一贯要求,是发挥企业党委政治核心作用的根本保证。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干部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做好新时期干部工作指明了方向。《规则》强调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基础上,按照管干部与管班子相统一、管选拔与管培养相统一、管现职与管后备相统一。

篇6:团委工作规则

工作规则

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团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学院团的工作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海淀区共青团工作条例》的基本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以下规则:

一、工作职责

(一)团委会职责:

1、根据院党总支和团市委、团工委工作要求,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年度和月度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2、协助院党总支及各职能部门,做好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1)系统地对广大青年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法制观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纪律教育、民族精神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提高广大青年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增强社会主义道德观念。

(2)引导广大青年正确认识改革、积极投身改革,促进改革的健康发展。

(3)深入调查、研究青年的思想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青年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工作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从青年的切身利益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出发。(4)不断探索适合高职院校学生特点的思想工作新思路、新载体。

3、努力做好团的发展建设工作。团支部要成为团结教育广大青年的核心,带领青年积极为学院、所在地区的各项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4、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利益,为青年办实事。

5、参与社会协商对话,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

6、加强和完善团的自身建设。

7、指导学生会和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董事会办学宗旨,展开各自的活动。

(二)团委会成员职责:

1、团委书记:

(1)对团委会的重大事件负责。

(2)负责召开团委会、例会、生活会,制定团的工作计划,督促团委委员及干事按计划做好工作。

(3)指导总支、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做到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

(4)贯彻落实上级党、团组织的工作精神,经常向同级党组织及上级团组织汇报、请示工作。

(5)经常到基层总支、支部调查研究、了解工作的开展情况。(6)协调好团委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2、团委副书记:

协助团委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团委工作。

3、团委组织委员:

(1)了解青年积极分子的情况,做好发展工作,并及时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

(2)提供组织活动内容、形式和方法,检查团员及组织的生活情况和效果。

(3)负责团费的收缴,做好各类文件、档案的管理工作。(4)做好团组织状况的统计、登记和团员关系的接转工作。(5)负责团干部的管理及培训工作,提高团干部的素质。(6)负责颁发团员证的具体工作。

4、团委宣传委员:

(1)负责指导团员学习时事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并提出安排意见。

(2)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

(3)通过板报展评、撰写宣传稿件,举办团刊等手段,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青年的新人新事,做好团的宣传工作。

(4)指导和开展好适合青年的各种活动。

二、工作职权

1、团委书记是党员而不是同级党总支委员的,应列席党总支会议和常务会议。

2、团委书记参加院务委员会,协助学院党政领导决策,并在青年中贯彻执行。

3、团委有下列决定权:

(1)审批各总支、支部的建立或撤消。

(2)根据同级党组织、行政领导和上级团组织的要求,结合实际布置团的工作,独立开展活动。

(3)团的组织发展、团纪处分、团籍管理。(4)表彰先进团员和青年,授予荣誉称号。(5)支配团的活动经费。

(6)提出下级团干部的任免、调动意见,协助党组织管理下级团干部。

(7)向团员颁发团员证。

4、团委有下列建议权:

(1)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

(2)向党政部门为做出贡献的青年请功、申请奖励。

5、团委有下列考核权:

(1)考核下级团的组织、团的干部工作情况。

(2)受同级党组织委托,参与考核下一级党组织是否重视青年工作,关心青年成长情况。

三、工作制度

1、团委会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团委会议,进行工作研究。

2、团委工作例会制度: 每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五中午召开工作例会,由总支、支部书记参加。

3、工作计划、汇报制度:

(1)团委月度和年度计划在每月、年第一周定出,并由团委会讨论后执行。

(2)团委书记定期向上级团委和同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征求意见。

(3)各支部每月填写月报表向团委汇报工作。

(4)团内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团委和同级党组织汇报,制定解决措施。

4、团费缴纳制度:

(1)团总支、支部要在规定之日内将团费上交到团委。(2)支部书记负责本支部统一上交。

5、组织活动管理制度:

(1)定期检查团总支、支部对团委布置的工作落实情况。(2)指导和检查团总支、支部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政府工作规则(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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