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文/ 散文网 时间: 教育随笔

第1篇: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出来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情况一:超龄劳动者未参保,遇工伤单位需担责

政策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解释,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现在我省对难以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支付凭*或记录、工作*、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言等*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情况二: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遭遇意外可认定工伤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长期以来,这个上下班途中到底怎么算?上班之前,送孩子上学了;下班后没回家,而是中途去买菜了,算不算上下班途中?类似的问题曾经引起广泛讨论。这次补充意见给出了明确的解释——今后,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出了意外也都认定为工伤。

此外,意见明确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情况三:工伤后“新发生费用”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在《工伤保险条例》中称为“新发生的费用”,这类费用该谁来承担?据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情况四:五类特殊情况申请工伤,被延误时间不计认定时限

按照规定,劳动者遭遇工伤须在一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考虑到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意见规定:五类特殊情况申请工伤,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认定时限内。

其中包括: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此外,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情况五:用人单位办理工伤参保,划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

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2篇:新工伤条例解读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于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社保中心工伤科,领取《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工伤参保人发生工伤后如何就医?

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当病情稳定进行治疗的,应当在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伤者入住工伤协议医院后不得自行转院。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住院期间单项收费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诊疗项目、手术材料等,院方需填报《潍坊市工伤保险特检特查审批表》到社保中心审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康复治疗的,到指定康复协议医院进行。目前我市康复协议医院:潍坊市市直机关医院、潍坊市中医院。

工伤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工伤转诊、转院?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事前必须由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请属地中心审批同意、紧急抢救的3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审批手续。

提交资料:(1)《潍坊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需异地治疗的填报《潍坊市工伤职工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在市社保中心网站下载,由转出医院填写相关内容;(2)《工伤认定书》。

自行转诊、转院的后果:工伤医疗费用自付。

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垫付报销?

(一)医疗费用垫付的情形:

①工伤认定前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②工伤认定后,本次治疗未终结的医疗费,医疗终结后到当地社保机构报销;

③旧伤复发门诊治疗的;

(二)提供资料:

①《潍坊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②《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门诊治疗的:门诊*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费用清单、辅助检查报告单、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④住院治疗的:住院*原件、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⑤转诊、转院治疗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批表》;

⑥旧伤复发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还需提供*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裁决书、执行书等其它相关民事赔偿材料。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发生的哪些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在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的非急救*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未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擅自转诊(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什么是工伤事故快报制度?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于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社保中心工伤科,领取《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第3篇: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认定范围判定

工伤是一个关系到我们切身利益的事情。《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认定范围判定》是应届毕业生网小编为你整理收集,欢迎阅读。

提起社保,多数人觉得熟悉却又陌生,虽然目前多数公司都为员工缴纳了社保,但若问起每月自己的*到底有多少用在了缴纳社保上,将来需要时又能补贴多少的时候,不少人表示很茫然。

日常工作中,更多的人关注医疗、养老保险,医疗险在日常生病住院时经常能够用到,而养老也是时常被提起的热点话题。对于其他的保障,很多人不常关注,因此导致了真正享有社保时容易发生冲突和矛盾。社保中,工伤保险是一项最常引发争议的保障,员工与所在公司之间因工伤保险的赔付问题出现分歧的案例时有发生,大多是由于工伤赔偿范围的界定,因为某些特殊的工作时间或是工伤发生的原因很难准确认定,双方持有各自的观点和立场,解决方式难以达成一致。

小张在一家公司任车间机床*作工。今年五一期间,小张的公司根据国家规定5月1日~3日全体员工放假3天,但由于工作进度灵活,放假期间自愿上班者可照常工作。

考虑到回老家需要一笔费用,且放假时间较短,而公司实行的是计件*制,多劳多得,还能消磨无聊时间,小张选择了照常上班。不料在5月1日下午,由于机床零件突然飞落,导致小张右手臂被割伤,需入院治疗。经过住院治疗之后,小张向公司申请工伤赔偿,但公司拒绝支付任何医疗费用,理由是小张是自愿要求上班,而非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因此小张所受伤害不能构成工伤,无权要求公司承担任何费用。

小张之所以在申请工伤时遇阻,主要因为他发生工伤的时间较为特殊,小张与他所在的单位对此持有不同观点,但根据他的情形,此次事故应属于工伤的认定范围。《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鉴于小张属于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决定了事故构成工伤的关键。而关于公司表示小张的工作期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因为公司明确表示假期内自愿上班者可照常工作,表明公司不仅已同意员工照常工作,且为员工提供了上班的条件。否则小张也无法实现在假期内上班,并因此受伤。

《*支付暂行规定》中第13条规定:实行计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加班*。这意味着,在实行计件*制的情况下,同样存在加班的情况,因此公司对于此次事故无权免除责任,应按照规定给予员工应有的工伤赔偿。

在工伤保险的条款中,一项“48小时”的规定时常引起争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第15条规定: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超过48小时则无法认定为工伤。两种不同的认定结果,家属所能获得的赔偿金相差10倍之多,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能够通过多种医学手段延长患者的生命,由此“48小时”工伤认定的限制引发了“保命还是保工伤赔偿”的伦理冲突。

2010年8月,深圳一名高级工程师在工作岗位上突发心脏病,经医院抢救77小时后不治身亡,家属与其所在工作单位沟通后,单位因该员工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未认定此次事故为工伤。其妻子当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以当事人从入院到死亡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由,一审判决家属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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