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福生科如何财务造假

文/ 散文网 时间: 专题范文

一方面经济利益的驱动是产生财务造假最根本的内部动因。通过财务造假,虚增利润,达到上市要求,募集大量资金。如创业板上市条件中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对于净利润等相关指标都有最低额度规定。万福生科通过财务造假上市成功,公开募得资金总额42 500万元。如此巨大收益使得铤而走险,不惜财务造假以达到政策要求上市。另一方面,上市成功能极大增强声誉资本和社会资本是又一重大诱因。通过上市,和产品的知名度增加,更容易获得客户的尊重和信任,而家个人也获得了自我价值的实现和社会的认可。不少上市成功之后,董事长的身份和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成为和银行的“座上宾”、媒体的焦点人物。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什么时候被发现的

下面是3个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案例:

1、万福生科

典型例子,当数万福生科(5.940,0.18,3.13%)(300268.SZ)。2012年10月25日晚间,万福生科公告称,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利润4023.16万元,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事项。

但其造假显然不仅存在于2012年上半年。2013年3月2日,万福生科又公告称,公司自查发现,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

2、紫光古汉

而更让市场震撼的,无疑是与万福生科同属于湖南地区的上市公司紫光古汉(000590.SZ)。3月12日,公司披露其财务造假等多项违法事实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2005年至2008年间,紫光古汉连续四年累计虚增利润5163.83万元,占其对外披露利润累计额达87.04%。

公司遭证监会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前董事长郭元林等7名时任高管被证监会警告并处累计39万元罚款。

3、绿大地

绿大地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达3.46亿元。

2004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况下,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组成人员,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违背了哪些会计准则和法规的规定

2012年9月14日万福生科由于涉嫌违反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收到了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的《立案稽查通知》。

2012年9月17日其股票停牌,接受了湖南监管局的立案稽查。

2012年10月26日万福生科公布了《关于重要信息披露的补充和2012年中报更正的报告》,报告称经过初步自查公司在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业收入187,590,816.61元、虚增营业成本145,558,495.31元、虚增利润40,231,595.41元,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事项。

2012年10月29日万福生科股票在当日开市起复牌,当日股价跌停。

2012年11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更正报告所述内容,由于虚假记载金额重大,导致2012年上半年由盈转亏,且未披露事项对万福生科业务有重大影响,判定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3条、第11.11.2条的相关规定。故对万福生科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公开遗责的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的同时向社会公布。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

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的规定: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

1.发行人、上市公司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对此作出了详尽规定:

(1)对虚假陈述中个人责任的认定

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③如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解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①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②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③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④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⑤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⑥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3)可以考虑“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①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②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③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④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解释】《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中明确规定,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4)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①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②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③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④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⑤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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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生科如何财务造假》

一方面经济利益的驱动是产生财务造假最根本的内部动因。通过财务造假,虚增利润,达到上市要求,募集大量资金。如创业板上市条件中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对于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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