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函范文1
【论文关键词】独立保函;风险点;防范措施
独立保函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中东地区,那时的中东国家由于石油输出而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使它们有能力开展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与西方国家就建设这些大型项目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这些工程项目通常工期长、规模大,可能出现风险的环节多,由于这些石油输出国缺乏国际贸易的经验,常遭对手欺诈,损失十分惨重。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提出要求承包商或出口商提供一种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其一经请求就能得到赔偿的担保,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只好答应这些条件,于是,独立保函大量兴起。
一、调整独立保函的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
独立保函最早在《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325)中初见端倪,但是URCG325并没有对独立保函和从属性保函做出明确的界定,为了让独立保函也有适用该规则的空间,它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第9条关于受益人提出索款要求时必须提供合理理由或申请人违约证明的规定。真正为独立保函量身定做的国际惯例是1992年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以及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是同时规范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国际公约,其中用“保证”一词统称备用信用证和独立保函。
二、独立保函的定义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对独立保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定义,其第2条(A)款规定:“在本规则中所称保函系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书、判断书或仲裁裁决书)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证书或无论如何命名或叙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诺,而不论其名称如何。”而URDG758对该规则项下使用的见索即付保函一词定义为: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而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可见URDG758并没有在定义中区分独立保函的几种类型。
三、独立保函的风险点及其防范
(一)独立保函的风险点
独立担保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独立性原则给风险留下了生存空间,使谋求不当利益的当事人有机可乘。独立保函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对保函条款设计的缺陷,从而给利用这些漏洞的人提供了机会。
1.保函中关于时间条款的风险
一般来说,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在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中,这意味着保函一旦生效,即使申请人履行基础合同的期限还没到来,受益人也可以立即提出付款要求。此外,对保函反复延期以达到随时提出索赔目的对申请人来说风险也很大,这会使保函成为了“敞口”保函,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下面这个“不延期即索赔”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案例A:我国A公司向H国B公司出口热水器,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约定,B公司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生效的条件是B公司收到H国银行开立的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后我国的甲银行接受了A公司的申请,请H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为反保函,向B公司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后付款,该保函适用URDG458。在保函即将到期之日,甲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延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甲银行经协商发出修改电,内容是同意延期3个月,但索赔条款增加为凭SGS检验证和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索赔。后乙银行来电表示同意延期并收取了修改费,但对索赔条款修改一事不置可否。在延期后的有效期即将到期时,乙银行又来电要求再次延期,但此时由于A公司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并提供了提单等证据,因此申请人和甲银行都拒绝保函再次延期,并要求乙银行准备到期注销保函。乙银行没有答复但是过了两个月又向甲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已提交一系列证明;乙银行不同意甲银行对索赔条款的修改;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乙银行已赔付受益人。甲银行坚持拒绝支付索赔款并陈述了理由,后乙银行未再索赔。
本案是关于对保函反复延期的案例。对保函的反复延期就意味着可以随时提出索赔,使保函在有效期问题上成为了一个“敞口”保函。保函的有效期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有效期越长,担保责任越大,风险也越大。本案中甲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在甲银行拒绝第二次延展有效期的情况下,保函应在第一次延展到期后失效,而在保函失效后提出的索赔当然应当拒绝。
2.保函中关于金额条款的风险
首先,保函的金额应当适当,有时申请人为了得到宝贵的交易机会不得不答应一些保函金额过高的条件,而这种情况下无疑会增加申请人的责任。其次,反保函是独立于独立保函的,如果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那么虽然独立保函的责任随合同的履行逐步减轻,但是反保函的责任却没有相应减轻。下面一例就是保函中未加列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真实写照。
案例B:S国的A公司是我国的B公司在S国设立的合资公司,A公司承包当地某政府部门的项目,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B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以S国某政府部门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甲银行根据B公司的申请,请S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为反保函,向S国某政府部门开立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在乙银行开出的保函中有一条为:该保函金额将随每一期项目时间的到期,根据每份接收证明的签发,或该期的每次发运的发票价值,或受益人发给乙银行的书面同意而自动地、成比例地缩减。甲银行在反保函中,除递减条款外亦作出相同的承诺。后S国乙银行向甲银行请求索赔,索赔金额为全部担保金额。申请人B公司向甲银行发函称其已完成项目70%的工作量并已得到S国政府部门的确认,请求甲银行为其减额。甲银行向乙银行传达了这一请求,但乙银行除同意对预付款保函部分减额外,仍要求甲银行全额付款。后甲银行最终对外赔付了保函项下的款项。
本案涉及的是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问题。如果在保函中写明担保金额递减,但是反保函中没有同时写明,就会出现保函的担保金额随合同的履行在逐渐递减但是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却未相应减少。一旦受益人要求索赔,则必须按照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如数偿付,给担保行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风险。
3.欺诈性索款的风险
欺诈性索款是指在保函受益人明知保函申请人没有违约而仍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第三人虚假情况,试图诱使第三人向其作出保函项下的付款。欺诈性索款能够成功的根源还是在于保函条款设置的不严密或不慎重,而且鉴于交易机会的难得某一方往往会接受一些不公平或者条件苛刻的条款,最后导致这些漏洞被利用而成为欺诈性索款的诱因。下面以两个案例来解释说明,第一个是受益人利用了优势地位及保函中的一系列设置欠妥的条款而成功欺诈性索赔的案例,第二个是发现欺诈性索款后申请人及时申请止付令从而成功阻止了欺诈性索赔的案例。
案例C:我国某公司持中标通知书来到甲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受益人为巴西某公司。甲银行在审核申请人的材料时发现标书和基础合同均为葡萄牙语,且标书规定中标方先开出独立保函招标方再与其签订合同,招标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且招标方只接受当地银行的保函。由于该条件过于苛刻且不符合国际惯例,甲银行建议申请人慎重考虑,申请人与招标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招标方通过巴西银行开来信用证,规定,最后一批货物不得晚于6月25日到达巴西A港口。甲银行在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下指示巴西银行转开中标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为全部货物运抵巴西A港口后60天以内。9月13日担保行接到巴西银行电告称收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声称申请人违约并要求赔付保函金额。经了解,最后一批货物是于6月26日到达巴西A港口的,保函有效期为之后的60天,而巴西法律另赋予15天的宽缓期,因此保函于9月9日到期。后对方改称受益人9月8日向当地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公证,而9月9日和10日是巴西的假期,故巴西银行在9月11日受理了受益人索赔并执行了保函。
本案涉及的是出于强势一方的招标方在贸易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苛刻的要求,其中不乏风险和陷阱。投标方不提供标书和基础合同的英文版本就是要利用语言解释和理解方面的偏差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对自己有利;其要求先提供独立保函再签订基础合同,目的就是即使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分歧都能得到保函的保障;受益人还要求比例过高的保函金额,加大了申请人的风险;另外在索赔时间上,巴西银行在第一次电告中称受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要求索赔,而后又称受益人于9月8日向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前后说法矛盾,而我方并没有深入调查,而是为了维护声誉草草对外索赔;此外,对当地法律的适当了解也是必要的。
保险索赔函范文2
[关键词] 保函 履约保函 国际工程项目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5-0310-01
一、 履约保函在国际工程中的应用
保函因其自身的特点与作用在迅猛发展的国际工程市场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保函的本质是一种第三方的经济担保,通常由银行或者保险公司作为担保方,在申请人(通常为承包商)未能履行承诺的义务时,对保函的受益人(通常为业主)进行赔偿。
保函按照作用划分可以分为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保留金保函与维修保函等。按照索赔方式又可以分为无条件保函(见索即付保函)和有条件保函。在各种保函类型中,履约保函是国际工程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它是承包商向项目业主,做出的一项履约承诺,保证依据合约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国际工程中最为常见的履约保函是见索即付保函,承包商要特别防范履约保函索赔带来的风险,一旦出现履约保函索赔要尽最大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履约保函的风险分析
1.履约保函的金额大
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保函,履约保函具有金额大,有效期长的特点。一般而言,履约保函的金额为合同金额的5%至10%,在部分合同格式和招标文件中,甚至要求承包商开出金额为2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会贯穿工程建设过程的始终。FIDIC合同第10条对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做了相应规定。第10.1款(履约保函)规定“如果合同要求承包商为其正确履行合同取得担保时,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提交业主。”第10.2款(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规定“在承包商跟据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函将一直有效。”也就是说,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为承包商中标后28天直至承包商完成所有项目消缺工作。
2.无条件见索即付
根据保函的索赔方式,履约保函可以划分为无条件履约保函和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由于在国际工程市场上,业主方处于强势地位,通常会要求承包商开出无条件的见索即付保函。所谓见索即付也就是不论基础合同的执行状况如何,只要业主方在保函的有效期内按照保函规定的条款和格式向银行提交了索赔申请书,担保银行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进行支付。
3. 业主方恶意索赔
在国际工程市场中,业主往往为他国企业或单位,这也导致承包商对业主方各方面信息的调查和了解出现很大的难度。另一方面,国际市场上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更为突出,部分国家战乱频繁,或是政局动荡,或是容易遭受疾病,地质条件等因素影响。不可抗力发生后,业主方为减少自身损失,也可能以承包商违约向银行进行履约保函索赔。
三、承包商如何防范国际工程中的履约保函风险
1. 重视保函的管理,做好事前控制
承包商企业必须健全企业内部对保函风险的评估与控制体系,建立一支经验丰富的保函风险管控队伍,并将对保函风险的管控贯穿国际工程项目执行的始终,提高项目人员的保函风险意识。
此外,承包商还要注重对保函有关各方信息的调研与收集,特别是对国际工程保函受益人的信誉以及履约状况的了解。承包商也应该注重对担保人,(多数情况下为银行)的选择。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合作关系并且业务经验较为丰富的银行进行保函的开立,转开或转递的业务。尽管在见索即付的保函格式下,银行不具有索赔格式不符以外的拒付理由,但如果承包商方面可以与担保银行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仍能够为承包商在业主提出索赔的情况下争取到宝贵的时间。
2. 加强对履约保函格式的审查
在审核保函格式时有几个要点,即保函金额,有效期,转让条款,索赔条款,和反担保条款。
履约保函的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 如果保函金额比例要求过高,承包商必须谨慎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保函金额的货币币种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要注意保函开立所用的货币与索赔的货币是否为同一币种,如果不是同一币种,则有可能因汇率变化带来影响。
履约保函必须有明确的有效期,特别要杜绝的的是没有明确失效期的开口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起始点应尽量与业主预付款的支付相挂钩,避免承包商开出履约保函后迟迟收不到预付款的状况发生。履约保函的失效期起点的确立一般应注重与质保期或维修期保函的衔接,避免保函的重叠开立,使承包商承担过高的风险。
从索赔条件上看,现今,大多数的国际工程履约保函均为“见索即付”保函,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格式的要求,提供了相符的索赔文件,担保方就无权拒付。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就要特别注意利用保函文本本身对索赔条件的规定,防止业主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进行索赔,或者恶意索赔。比如,可以在保函中规定,索赔时需要出具项目监理工程师或者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否者担保方有权不予受理等;另外在时间方面可以约定业主的书面索赔与担保人的支付时间上存在一定的间隔,为承包商争取一些时间避免保函被索,等等。
转让条款是履约保函格式中的另一个风险点。履约保函项下的受益人一般为国际工程项目的业主方,如果在保函格式中存在转让条款,就有可能出现业主方将权力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方的情况,从而出现保函权益享有者难以明确的状况。
在杜绝了履约保函格式的主要风险点外,在与业主协商的基础上,承包商还要尽量在格式中加入与己有利的条款,比如保函的递减条款,将保函递减的金额与工程项目的进度挂钩,特别是在分阶段,分期项目的履约保函中加入递减条款,以便在工程进度达到的情况下减少保函金额,以避免承包商承担与自身实际义务不相符的过大风险。
3.认真履行合同,与业主方保持良好的沟通
在正常的情况下,业主对履约保函的索赔仍然源于其对承包商合同违约行为的判断,与承包商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密不可分。所以从根本上讲,承包商应该重视合同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与此同时,做好与业主的沟通。虽然业主方是履约保函的受益方,但一般不会轻易对承包商的履约保函进行索赔,因为一旦出现索赔,就可能会对承包商造成重大的经济打击,影响双方关系,给项目建设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在问题出现时,承包商要争取与业主方的积极沟通和协调,通过谈判解决争议,处理问题,避免采用极端的方式激化矛盾。另一方面,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商需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利益,养成良好的项目执行习惯,保留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利的书面证据,比如,图纸,照片等。设计变更,会议纪要,增加讨价还价的砝码。
保险索赔函范文3
关 键 词:保险;费率厘定;损失函数;最优解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1-0079-04
一般来说,二次损失函数在保费厘定过程中是作为标准的损失函数,但是这种损失函数由于自身的对称性,在保费奖惩机制中具有较大的弊端,表现为:对于风险状况良好的投保人给予较大的折扣力度,而对于风险状况较差的投保人却给予了很大的惩罚力度,这样可能会造成风险状况差的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用于补贴风险状况好的投保人,这是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与之风险相适应的基本保费原则相违背的。 而指数损失函数却能很好地解决这一奖惩不公平问题,主要表现为:能够降低给予风险状况良好的投保人的折扣力度, 同时减少对于风险状况不佳的投保人的惩罚力度。从而, 较好地实现了投保人之间保费的公平分担问题。 下面来分别介绍二次损失函数与指数损失函数。
一、费率厘定中的损失函数
(一)符号定义及假设
1. 随机变量序列X={X1,X2,…,Xn},且假定Xi仅仅依赖于?专i,Xi存在有限的二阶矩;Xi|?专i是相互独立的。
二、不同损失函数假设下的最优解
(一)二次损失函数假设下的后验保费最优解
在二次损失函数下,假定结构参数?撰i服从两参数分布Gamma(?琢,?子),索赔次数模型的最优解为:
精算解释为:在投保人的索赔历史记录既定时,指数损失函数的后验校正的力度弱于二次损失函数。也就是说,相比之下,指数损失函数下构建的费率系统,给予先验保单总体均值较大的权重,而赋予后验观测均值较小的权重,体现了较好的稳定性。
2.随着不对称因子c的无限增大,指数损失函数假设下的信度因子Ze趋向于0
精算解释为:在不对称因子c趋向于无穷大时,经验费率模型的后验校正力度逐渐变弱,所有的费率单元内投保人风险同质性增强。当达到无穷时,先验变量同质分组充分有效,后验校正完全丧失其作用。
3.随着不对称因子c趋向于0时,两种损失函数假设的信度因子相等
精算解释为:在不对称因子c趋向于0时,两种损失函数假设下的后验校正效果完全等价,可以相互替代得到相同后验保费。
三、实证分析
(一)数据列表
本文采用的数据为国内某家商业保险公司医疗保险的一组分类数据,其中包括1161条医疗保险理赔次数数据。通过采用先验分类变量性别和年龄组别交叉分组后确定的保单数及索赔次数分组数据详见表1,其中性别有男、女两个水平,年龄组别有≤60和>60两个水平。
(二)不同损失函数下的结果分析
在两种损失函数下,通过表2所列举的不同类别的费率列表结果来看,在分类费率模型下,可以得到的结论为――从后验校正力度来说,指数损失函数弱于二次损失函数。也就是说,针对同一个费率单元不论在何种模型下,采用指数损失函数使得奖励幅度减小的同时,惩罚的幅度也在减小。指数损失函数较弱的校正力度优势在于: 在减少给予风险状况良好的投保人较大优惠幅度的同时,也降低了给予风险状况认定不佳的投保人的惩罚力度。原因在于,整个保费系统是财务平衡的,当奖励幅度减小时,惩罚的幅度也同样减小。这样一来,真正有利于保费公平原则的实现,减少了由于先验变量分类造成异质性,所带来的风险状况不好的投保人被收取了较多的惩罚性保费来用于补贴风险状况好的投保人享受了较大幅度优惠而少收取的保费的不合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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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函范文4
[关键词]船舶;还款保函;风险;防范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船舶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对外交往的深入,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看好船舶融资这一诱人的巨大市场,许多银行纷纷开始大力发展船舶融资业务。在这其中,出口船舶还款保函业务以其周期相对较长、涉及金额大、收益比风险率相对较高而博得了众多金融机构的青睐。虽然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运用还款保函这一银行信用工具,但是由于对其风险意识认识不足,商业银行在开展这一业务的过程中执行得并非相当顺畅,因而有必要厘清还款保函中的法律风险及其相对防范方式,为我国做大做强优质的还款保函业务提供些许帮助。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个还款保函纠纷的经典案例:i.e.建造公司诉劳埃德银行和拉菲德恩银行案。在这个案例中,原告ie建造公司和伊拉克的一家雇主船东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在可巴拉、卡达西亚和杜虎克三处建造约定的船舶。这些保函的格式是以拉菲德恩公司自己制定的格式为准,对伊拉克的船东有利。后来伊拉克的船东由于某种原因要求船厂提前还款。船东在当时情境下的这一做法一般被认为是由于船价下跌而船东不愿去接受船舶。与此同时,船东又得寸进尺,以一些小问题为借口提出是船厂违约,并出具了一个并非事实的证明来控告船厂即原告违约,进而向银行要求还款担保。此时的银行使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是否要给予船东还款。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论雇主有欺诈的可能性,我们只是想要强调,由于银行在此案例中开出的是独立保函(通常还款保函都是独立保函),一般而言,独立保函要求只要看到相关证明材料就应给付相应对价,而且是不得不支付。因而如果银行对于相关风险没有事前准备的话,那么银行在开具独立保函时便背负了很大的风险,这将很可能导致银行对日后产生的问题负上很大责任。
其实,像这样由还款保函所引出的风险问题还有很多。以下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对于银行而言还款保函可能面对的种种风险及其应对的措施。
一、银行还款保函面对的风险
(一)船厂信誉风险。分析银行所开具的还款保函的风险,要详细调查船厂的信誉。船厂的信誉主要指的是:船厂是否发生过重大违约事件、是否有拖期交船遭受惩罚记录、是否有因造船质量不合格或瑕疵而陷入国内外的仲裁或诉讼中、是否有不良还贷的历史记录和财务纠纷、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等。如若未曾有过如上的风险事件发生,说明船厂信誉较好,从而银行风险较低;如若不然,银行可能在开出还款保函时具有相对较高的风险,需要保持谨慎态度。
(二)船厂经验风险。分析银行所开具的还款保函的风险,要调查船厂是否有建造类似船舶的经验。如果有建造这种船舶的类似经验,那么在船舶质量、安全、财务等方面将会有所保障。如果没有建造类似船舶经验的话,银行在决定开出还款保函时可能将提高风险担保程度或者拒绝开出还款保函。当然,如果有些船厂为了高利润但没有相关船舶的造船经验,那么对其是否开出还款保函就需要深入了解船厂主要管理层及高级技术人员的相关管理经验和从业背景、所聘技术顾问的水平、船厂质量控制体系与安全生产体系的完整性等安全管理实力;如若船厂还尚处于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那么银行应该非常谨慎,需要调查船厂的各方面实力。如需调查船厂投资方整体实力、投资方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船厂经营方的管理水平等情况。这些调查的结果都将为银行是否提供还款保函给予一定的帮助。
(三)船厂设备风险。分析银行所开具的还款保函的风险,要查看关键配套设备进口状况。在我国,船舶配套产品主要依赖进口,因而银行要密切关注配套产品的市场情况以及船厂与主要船用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合作情况。正是因为关键配套设备依赖进口,如果相关设备供应紧张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导致船企无法按期交付船舶,从而使银行产生还款责任。所以,这方面的问题也是银行在开具还款保函时所要考虑的。
(四)保函合同文本风险。在签署还款保函合同时,要十分注意保函合同的文本、文字描述。当还款保函含有一些意义不明、相互矛盾、不合逻辑、有悖常理的条款时,出具还款保函的担保行将有被无理要求付款的风险。因而在撰写保函合同时,双方务必在意思表达和文字表述上清晰明了、结构框架必须严谨、条文之间无自相矛盾之处。此外,在签订保函合同时还应注意一些特殊条款的书写与规范,使这些条款能起到确保在预付款保函项下的风险合理可控的作用。在实践中最常用的特殊条款主要有以下三种:争议仲裁或诉讼条款;款项让渡条款①;保函生效与增减额条款②。这些条款的规范表述能为银行有效分散风险起到一定的作用。
(五)船舶类型风险。不同的船舶类型具有不同的风险程度。相对来说复杂船形技术要求较高因而船舶融资风险较大,而散货船(如巴拿马型散货船、好望角型散货船、灵便型散货船、湖型散货船)船形相对成熟因而风险较小。根据不同的船舶类型,银行开具还款保函的担保将会有所区别。除此之外,银行还需审视该保函项下的船型整体设计是否成熟、以往船厂对于该种船舶建造过程的顺利程度、此船舶类型是否为船厂的熟悉产品、相关管理层和主要技术人员是否有变更、门吊船台(或船坞)等主要造船设施是否安全可靠而不存在重大隐患和缺陷等情况。
(六)船东实力与信誉风险。银行开具还款保函的风险大小除了要看船厂的实力外,船东的实力和信誉也是还款保函履约的另一方重要保证。如果船东实力强、信誉好,从事航运历史较长、自有船队规模较大、且经营情况良好,那么银行在开具还款保函时可以较为放心,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积极拓展还款保函业务。如果船东实力较弱,信誉不佳,船东自有船队较小,那么银行需综合考虑受益人(船东)的财务状况以决定是否介入相关业务。因为在此情况下船东很有可能向银行进行不合理索赔,索取高额赔偿金,船东有较大的欺诈可能性,致使银行利益受损。我们知道大多数的还款保函都是具有独立性的保函。所谓独立性的保函是指,当受益人给出所需单据时,银行即可承担责任,而不去理会保函背后的基本合约。因而为了防止船东的恶意欺诈,银行需要对船东的实力与信誉进行评估。所以说船东的实力与信誉也是开出还款保函的风险之一。
(七)银行监管风险。银行监管风险主要体现在银行监管船厂资金使用情况上。如果还款保函开出后,当船东汇入预付款于船厂,此时银行对于该笔预付款的管理与控制即船厂是否按约定将预付款用于特定船舶也是银行对是否开具还款保函及其所需担保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按照应有的操作流程,船厂应该对预付款落实专户管理,根据船舶建造、生产以及购销安排应逐笔审核预付款的用途和去向,实现专款专用,使银行降低风险。但从实际操作来看,银行对于预付款的监管较难,很多对于船厂的监管措施还只是落实在纸面上。如何能确之实效地消除保函开出后资金的操作风险隐患,切实防范业务风险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八)船级社③资质与信誉风险。船级社的资质与信誉也是银行在开具还款保函时所要考虑的风险之一。船级社的主要作用是对船舶在建造时和建造后进行定期检验的组织,目的是设定和维持船舶及其设备的建造和维修标准,若资质较差、信誉不好的船级社可能会与有不良企图的船东合伙,欺诈船厂,要求其退付预付款,若船厂履行不能,则将影响到银行利益,造成还款保函的履约困难。因而,银行为了保证还款保函的稳妥性,理应通过邓白氏①等有信誉的机构调查船级社的资质与信誉,防止可能发生的各种欺诈事件。
(九)反担保风险。通常情况下银行在对外出具保函前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份由第三方出具的反担保函来保证银行自身的利益。但是如果反担保的内容不够充实,资金不够雄厚,那么出具还款保函的这家银行将面临着如果船厂无法退款,银行将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即银行的对外付款不能得到补偿。
(十)行业市场风险。船舶行业有其周期性,2004。2007年,船舶市场形势一片大好,订单不断,和船舶相关的业务蒸蒸向上。而现在,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整个船舶行业市场低迷,船价下跌,订单减少,预付款比例下降。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市场风险是不可抗力,我们无法预测市场风险何时来临,也无法预测其大小程度如何。在如今市场低迷的情况下,预付款较少,船东挑刺弃船的可能性增大,因而船厂的风险骤增。此时的船东很可能在建造过程中吹毛求疵,拖延进度。船东此种做法将使得订单大量减少进而可能使船厂人不敷出,产生巨额亏损,最终因无法支撑下去而倒闭。此时,银行的风险剧增,由银行已开立的预付款保函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必须承担还款责任,风险程度提高。这种船东弃船的做法给船厂、银行都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场风险所带来的,而这种风险的发生在即将发生的那一刻难以估计,我们现在所能做的就是尽量使这种风险趋于最小化。行业市场的风险难以估计,但我们应尽量弥补。
二、银行应对还款保函业务风险的相关措施
(一)加强对保函开具前的调查工作。由于大多数的还款保函都是具有独立性的保函合同,一旦开出,只要船东给出保函要求的单据,即可向银行索要预付款。因而在开具前须谨慎调查相关单位。银行在开具前的调查工作主要是针对以下几方相关人或单位:首先调查船厂的资信状况,然后调查船东的实力和信誉状况,其次调查船级社的状况,最后要对反担保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反担保的真实与充足。在对这些方面经过认真调查后再根据保函本身的风险大小、保函的期限长短、船东所在国别及船舶建造的具体情况,开出还款保函。在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在要求反担保时,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还款保函的有效期,或者可以要求反担保人给予担保银行在反担保失效之后有一定的索赔时间,从而防止因船东在还款保函规定的有效期行将届满之前提出索赔而担保银行来不及向反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情况发生。对外担保的事前调查非常重要。银行应该对各方的资信状况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更安心地提供还款保函。
(二)有效应对船东的无理索赔。还款保函多为见索即付独立保函,独立保函项下支付的发生与否并不取决于基础合同的履约情况,而仅以是否符合还款保函的规定条款为要件。只要船东提交了还款保函要求的单据,就可以从银行得到预付款的索赔。至于索赔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索赔的是由是否已经实际发生,除去欺诈外,担保银行在所不问。因此,独立担保的这种“单据性”特点使船东的索赔可能存在无理的情形,给担保银行和船厂带来风险。因而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来防止和减少船东的无理索赔:(1)尽量采用直开保函的形式。所谓直开保函,在还款保函中是指担保银行应船厂申请,向船东开立的以其为受益人的保函,并凭此还款保函直接由银行向船东承担支付担保责任的行为。与之相对应的转开保函是指,在转开保函项下只要转开银行向指示银行声明已收到船东的要求索赔,指示银行即须付款。除了能从转开保函的定义中看到船东索赔是非常迅速便捷之外,由于指示银行反担保函的有效期与转开行开出保函的有效期不一致,增加了船东逾期索赔的可能性,而直开保函担保银行就可以自己审查船东的索赔是否符合保函规定,索赔是否逾期,不需假以他人之手。(2)在还款保函条款中有意识地设置一些可用来限制船东无理索赔的单据化条款,把合同中所确定的“一旦发生时船东才能有权提出索赔的事实条件”在保函中用文字具体而清楚地体现出来,以保护船厂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又能满足国外船东的合理要求。(3)若船东欺诈,船厂可以向法院申请禁制令①去阻止受益人(在造船合约下就是船东)滥用权利,唯一合法的办法就是马上向法院申请一个禁令。禁令也称止付令、预先禁令,这是平衡法上的一种法律救济方法。禁令的提出既可以是针对作出限令担保的银行,也可以是针对受益人。前者是禁止银行直接去支付,后者是禁止受益人作出支付的要求。但对于禁令,各国的态度是不同的。英国法律很明显是采取不干预的态度,不任意发放禁令。理由是为了商业上的肯定性,让还款保函的受益人(往往是船东)知道自己能够完全受到保障;而新加坡对于发放禁令的态度比英国更为宽松些,因为新加坡的法律是看起来对作出限令担保的一方或者是银行最有保障的,因而相对来说对于还款保函的受益人是不利的。虽然各国的实践操作有些不同,且在理论上,国际上也还没有判断欺诈或滥用权利的统一标准,但对各国的学理、判例以及国际上制定的相关公约,如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等。对其加以分析和研究,也可以从中得刭一些共性,即法院不会非常轻易地给出禁令。贸易的稳定性有其重要的位置。其次,不轻易给出禁令有可能是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在进行平衡方便的考虑。举例来说,虽然英国要求达到欺诈的程度时给出禁令,而新加坡则因过分不合理时便可给出禁令。看似新加坡的法院开出禁令较为宽松,但这只是相对于英国而言。总体而言,各国都会为保护贸易的良好发展而不轻易开具禁令。
(三)落实反担保措施。银行为了进一步降低自身风险,往往会要求船厂提供还款担保的反担保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收取保证金、信用反担保、物权抵押等。一般而言,如果提供了全部的保证金,那么银行的风险相对较小;若银行只交付了部分保证金,则风险较大,此时银行应该通过其他方法来增加保证,减小风险。如果银行还希望进一步确保自身的权益,那么可以将反保证合同进行公证。总之,加强还款保函下的反担保将使银行在发生索赔时能合理地从反担保人处获得全部或相当部分的赔偿。因而无论如何,完善反担保的落实对于银行控制还款保函产生的种种风险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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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可抗力 国际工程承包 保函风险
国际工程承包中保函的应用极为普遍,并且成为业主避免因承包商违约而蒙受损失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业主可能以承包商不继续履约为由对承包商提出保函延期或索偿的要求。例如,利比亚危机爆发后,利比亚两家银行向许多中国承包商提出保函延期要求,涉及七家企业的八个项目,中国承包商在遭受战争带来的巨大损失的同时还面临着保函风险。本文以此事件为背景,援引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99年出版的《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和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DemandGuarantees),探讨不可抗力发生时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可能遭遇的保函风险,并从承包商的角度提出此类风险的防范与应对建议。
一、不可抗力与国际工程保函风险
(一)国际工程保函
目前经营保证担保业务的主体主要有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银行作为保证担保业务的传统经营者,往往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其出具的担保被称为“银行保函”。如果承包商违约,视其违约的性质,业主有权凭保函向承包商的担保银行提款。
国际工程保函根据担保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保留金保函等;按照违约索赔要求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按照开立渠道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直开保函、转开保函和转递保函等。其中,对索赔影响较大是保函有条件与无条件的属性,无条件保函又称见索即付保函,由于它具有相对于主合同的独立性以及见索即付等特点,因此对承包商来说,它的潜在风险比有条件保函高。本文将主要针对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进行讨论。
见索即付保函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中东地区,就此类保函向担保银行索赔时,业主无需证明承包商违约,而只需遵循保函上所规定的索赔程序并出示相应文件(通常仅是业主的书面索赔要求),担保银行就需付款,故此类保函本身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见索即付保函具有独立性和不可撤销性,它虽依据业主与承包商订立的主合同开立,但一旦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并且从开立之日起就对银行具有约束力。
(二)不可抗力下的国际工程保函风险
在遭遇不可抗力时,承包商可能无条件继续正常履约,在多数情况下项目被迫暂停或中止,承包商面临的保函风险主要有保函延期或不延期即付款、业主恶意索偿。
1.保函延期或不延期即付款
不可抗力发生时,工程往往被迫暂停或中止,承包商不能正常履约。由于一般的保函独立于主合同开立,且有明确的开始与结束时间,不随主合同的变化而出现实质性的改变,业主有可能要求保函延期,与此同时也可能提出“不延期即付款”的要求。不可抗力发生时保函延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函即将到期,业主提出保函延期要求,此时承包商在合同未终止的情况下有义务对保函延期;二是保函并未临近到期,业主提出保函延期要求,此时承包商并无义务对保函延期。承包商应对这两种情况加以甄别,保函延期虽然并不对承包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但延期意味着承包商继续受保函相关条款的约束,且需要在更长的时间内承担保函成本及保函恶意索偿风险。
2.业主恶意索偿
不可抗力发生后业主可能以承包商违约为由向银行进行保函索偿。如果是见索即付保函,业主可能持保函向银行声明承包商违约,若索偿金额在保函担保金额之内,索偿日期也在保函有效期之内,银行就有义务按业主的要求付款。一旦业主提款成功,承包商将立即遭受损失。虽然承包商可以在事后采取仲裁等方法争取索回被提取的款项,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但往往会遇到一系列阻碍及拖延。
二、不可抗力下业主与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
在国际工程中,业主与承包商需要签订主合同即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商需要依据此合同向担保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此保函相当于承包商与担保银行订立的一份合同,独立于主合同发挥效力。在不可抗力引发的保函风险发生时,承包商应明确各方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必要的程序,并收集证据,采取补救措施,以求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
(一)不可抗力发生时承包商暂停工作与终止合同的权利分析
根据红皮书第19.1款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系指某种特殊事件或情况:(a)一方无法控制的;(b)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其进行合理防备的;(c)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以及(d)不主要归因于他方的”。
利比亚的社会动荡最后演变为北约对利比亚的军事干预,这显然是中国承包商无法控制且之前不能进行合理防备的,此情况下中国承包商已无法在利比亚安全工作,故有充分理由可以证明此次利比亚危机属于不可抗力。
而红皮书第19.2款规定,“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使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或将受到阻碍,应向另一方发出关于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况的通知”,“发出通知后,该方应在该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间,免于履行该义务”。也就是说,在不可抗力阻止了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包商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拥有暂停工作的权利。
另外,红皮书第19.6款规定,“如果因已根据第19.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基本上全部进展中的工程实施受到阻碍已连续84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超过140天,任一方可向他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在此情况下,终止应在该通知发出7天后生效”;第19.7款规定“如果发生各方不能控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使任一方或双方完成他或他们的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或非法,或根据管理合同的法律规定,各方有权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义务”。根据这两款条件的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商在一定条件下拥有终止合同的权利。这个条件是承包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无法工作的情况持续了一定的时间,或承包商有证据可以证明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使其进一步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
由以上分析可知,根据红皮书的规定,在发生不可抗力后,承包商有必要履行通知的义务。同
时,承包商拥有暂停工作或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合同的权利。
(二)不可抗力发生后业主就保函提出索偿的权利分析
见索即付保函的索偿条件一般是被担保人违约,在国际工程保函中表现为承包商没有按照主合同履行义务。URDG在序言中声明,“见索即付保函只有当被担保人违约时,支付见索即付保函才是适当的”,“依照平等和公平交易原则,规定索偿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应当至少随附由受益人出具的关于被担保人违约及其违约事由的声明是合理的”。因此,当业主针对保函提出索偿时,承包商违约的情形应该是确实发生的,在这种前提下业主得到保函赔偿金才是合理的。在此次利比亚危机的背景下,业主若以承包商不继续履行施工义务为由提出保函的索偿是不合理的,因为在不可抗力发生时,承包商暂停工作或终止合同是主合同赋予的权利。
然而,URDG第二条规定,“保函项下担保人的义务是在收到表面上与保函条款相一致的书面付款要求,及保函所规定的其他文件后支付保函所规定的金额”。同时,第十一条也写明了,“担保人和指示方对向其提交的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真实性、是否伪造或者法律效力,对单据中含有的一般及/或特别声明或者任何人的诚信、作为或者不作为不承担任何责任”。担保银行的责任只是从表面上核实业主提交的付款要求及其他文件是否与保函条款一致,而不负责进一步证明付款要求中的被担保人违约情形是否属实。这种情况下,业主的索偿要求即使是不合理的,也可以立即得到赔付。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业主以承包商不继续履约为由提出保函的索偿是不合理的,但当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时,承包商容易遭受业主的恶意索偿。
(三)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商对保函延期的权利义务分析
不可抗力发生后,业主可能提出保函延期要求。利比亚危机爆发后,利比亚的业主对多家中国承包企业发出保函延期要求,主要针对即将到期的保函提出延期要求,并声明“不延期即付款”。
根据URDG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受益人在按保函的条款提交了付款要求的同时,要求对保函的有效期限予以延展,以作为付款的替代,则担保人应当毫不迟延地通知向其发出指示的一方,然后暂停付款,以给被担保人和收益人以合理时间就延期达成一致,并由被担保人就延期做出安排”。此条又规定,“除非在前款所规定的时间内延期获得同意,担保人有义务对受益人符合要求的付款要求进行付款,而受益人无须采取进一步行动”。因此,对于保函的延期,受益人只能提出要求,而最终拥有对保函进行延期权利的是被担保人,即承包商,若承包商不延期,则需要看业主的付款要求是否符合保函的具体规定。
URDG规定承包商有权对保函延期,而关于承包商是否有义务对保函延期,红皮书做出了规定。红皮书第4.2款规定,“承包商应确保履约担保直到其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完任何缺陷前持续有效和可执行。如果在履约担保的条款中规定了期限,而承包商在该期限前28天尚无权拿到履约证书,承包商应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长至工程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时为止”。根据此条款,在承包商与业主没有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当保函即将到期而工程明显无法在保函有效期内竣工或完成缺陷修补时,承包商有义务对保函延期;当保函未临近到期,且合同双方并未调整主合同的工期条款,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工程在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内无法完成竣工和缺陷修补时,承包商无义务对保函延期。
红皮书第4.2款还规定,“承包商未能按前一段所述的要求延长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这时雇主可以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换言之,当承包商明确其有义务对保函延期时,要承担“不延期即付款”的风险。
另外,若承包商同意将保函延期,在延展的期限内保函将发生费用,这笔费用是否应由承包商承担?根据红皮书第19.4款规定,当战争等不可抗力发生在工程所在国时,并在承包商已经根据第19.2款发出通知的情况下,承包商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对因不可抗力所遭受的延误或增加的任何费用进行索赔。由此可见,不可抗力发生后,保函延期产生的费用最终应由业主承担,承包商有必要做好索赔准备。
如果承包商拥有足够的理由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并最终使合同终止,则承包商不再有义务履行合同中包括对保函进行延期的任何义务,业主也不能再以承包商违约为由对保函进行索偿。
综上所述,若业主针对保函提出索偿,只有在承包商违约的情形确实发生时,索偿才可视为合理。在不可抗力发生时,承包商拥有暂停工作或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合同的权利,这种情形不能视为承包商违约,故此时业主以承包商违约为由对保函进行索偿是不合理的。但在见索即付保函的情形下,银行无义务核实承包商违约的事实,此时承包商将承担业主恶意索偿风险。另外,不可抗力发生后,若主合同没有终止,在保函即将到期时,应业主的要求,承包商有义务对保函延期,若承包商拒绝履行此义务,业主有权提取保函的全部金额;在保函并未临近到期时,承包商并无义务对保函延期。在延展期内保函发生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障其正当权益,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商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三、不可抗力引起的保函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一)谨慎使用见索即付保函
对承包商而言,见索即付保函是风险较大的保函,故在议标的情况下,承包商应与业主商议不使用此类保函。若业主明确要求采用见索即付保函,承包商应仔细推敲保函内容,保函中应具体指出业主对保函索偿时应提交的单据或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内容,并明确说明对单据内容的要求。另外,最好能在保函中规定,在业主的索偿与银行付款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以使承包商有机会通过与业主的协商将争议解决在银行付款之前。
(二)熟悉合同及法律,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承包商应熟知工程合同与其适用的法律法规,这样在不可抗力发生时才能明确应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收集有力的证据,减少最终的损失。例如,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承包商在暂停工作时应根据合同履行其通知的义务,从而避免在以后的争端中,业主以此作为抗辩或申诉的理由。另外,承包商应根据合同或法律确定业主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不满足业主的要求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从而为最后的决策提供依据。
(三)与担保银行及业主保持沟通
在不可抗力使项目停工后,承包商应与业主保持沟通,从而了解业主是否有就保函进行索偿的倾向或警告。同时,承包商也应及时告知担保银行项目停工的情况,说明若在项目停工期间业主以承包商不履行施工责任为由就保函进行索偿是不合理的,并可请求在业主就保函进行索偿时及时得到银行的通知。
(四)止付机制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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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具有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建设过程中不可控因素较多,因此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都面临着较大的风险。银行保函作为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重要形式,有效地保证了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文主要探讨对外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常见的保函,以及承包商应如何加强保函管理,以维护自身利益。
保函是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一种以款项支付为手段,并由担保人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付款责任的书面信誉承诺。对担保人来说是一种或有负债,担保人将凭借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责任,其目的是使商业合同的另一方获得一种保证,以消除其对商业合同的一方是否履约的疑虑,促使商业活动顺利进行。
一、对外承包工程涉及的银行保函介绍
(一)常用的保函类型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常用的保函类型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保(滞留)金保函。
1.投标保函,是开立银行受投标人的委托,给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投标人从事正当投标活动的书面保证。投标保函的金额一般是项目标价的1%~5%。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为投标日起90天~120天,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受益人是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投标人向担保银行申请投标保函时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和准予参加投标通知书,经银行审查有关资料后开具投标保函,随同投标书由投标人一并递交招标人。开标后,中标者保函即时生效,未中标者的保函由招标人及时退还投标人。
投标保函的担保银行主要担保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负责给予偿付:(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无故撤销其投标。(2)中标后,投标人未能同招标人签订合同。(3)中标后,投标人不能提供履约的保证文件。
保函的索赔条款,一般规定担保银行在收到招标人的首次索赔文件时应立即偿付保函上的担保金额。在索赔通知上,招标人必须说明索赔理由及情况,但无需要求证实。在担保银行和投标人之间的合同上应加以列明,以便分清责任。
2.履约保函,主要是保证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即工程项目合同签署后,项目发包人为制约承包商履行合同,而要求承包商提供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它担保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其义务,否则银行负责赔偿一定金额给发包人。一般在合同文件签订之后若干期限内开出。工程项目承包商申请履约保函应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及其附件。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各地区差距很大,一般规定为合同金额的10%。由于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向担保银行发出索赔书面通知(可要求附违约证明)后,担保银行应立即支付违约金。但在保函中必须明确,其赔偿的违约金最多不能超过保函担保金额。履约保函必须明确保函有效期,即保函开出日及终止日,保函终止日一般为工程完工验收或比其更长的一段时间,应按工程的具体情况决定,超过保函的终止日履约保函即失效。由于履约保函保证期限较长,保证范围广,承包商违约的原因也很多,因此期间隐藏的风险也较大,应引起管理者的足够重视。
3.预付款保函,根据国际工程的惯例,发包人一般被要求支付给承包商(承包商)一定金额的预付款,即承包商要求项目发包人预付一定金额的工程款,反过来,发包人为确保承包商在收了预付款不履行合同时,能够收回预付款及其发生的利息,要求承包商必须提供银行开立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担保承包商履行与发包人所签的合同条款,企业一旦违约,担保银行将负责退回预付款项和应计的利息。在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和发包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时,就相应确认了银行保函的基本格式和条款,发包人收到银行保函后,才将预付款汇给项目承包商,承包商申请办理的预付款保函所需提供的资料同履约保函一致。工程项目的预付款一般是合同金额的15%,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与预付款等额,如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退回预付款时应计利息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并在预付款保函的银行责任条款中写明。在承包商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时,银行只要发包人提出要求退回预付款的书面通知,银行就在承诺的有效期内保证退款,包括应计的利息。
工程项目的预付款保函转化为应付承包商的工程款,根据合同条款的不同要求,主要有3种方式:(1)按工程进度平均扣减;(2)按工程进度加速扣减;(3)集中扣减。工程项目的预付款是随着工程的进展逐步转化为承包商所应得的工程款的一部分,因此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是收到预付款生效,预付款全部转化为工程款时保函失效。当发包人扣回全部预付款后,承包商应及时催促发包人退回预付款保函,以便及时合理的消除保函风险。
4.质保金保函,主要是担保承包商对完工后的工程缺陷进行保修,是指承包商向银行申请开出的以工程业主为受益人的保函,保证在提前收回尾款后,如果承包工程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时,承包商将把这部分留置款项退回给工程业主,质保金保函也称“滞留金保函”、“预留金保函”、“留置金保函”、“尾款保函”。
在对外工程承包中,工程业主一般保留5%~10%的工程款作为预留金,待工程维修期满而又无缺陷时再支付给承包商。如果承包商需要业主支付全额而不扣质保金时,应提交银行开立的质保金保函,保证在工程保用期满时,如果收到业主关于工程有缺陷的书面通知时,银行负责归还质保金。
(二)保函的开立方
保函的开立方式,主要有直开、转开、直开后加保、加签和背签等几种。
1.直开。直开的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申请,直接向受益方开立的保函,凭此保函直接向受益方承担担保责任和义务。直开保函就其传递方来说,又可分为两种:(1)担保银行直接将保函交给受益方,或由委托方将保函直接交给收益方。(2)担保银行开立保函后,不直接递交,而是转请另外一家银行转递给收益方。在转交的方式中,代为转递的银行,称为转递行或通知行,其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核实保函的真伪和及时将保函转递给收益人,无其他责任和义务。
2.转开。转开的保函是指担保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收益人所在国的习惯做法,以提供反担保的形式委托受益人所在地银行代为开立保函,并由受托的银行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这种转开保函的方式又可称为“连环担保”。
转开的保函真正的担保人是受益人所在地受托办理转开保函的银行,而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只是处在反担保的地位,其出具的担保以办理转开保函的银行为受益人,受托银行根据反担保人的反担保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并与其构成一种担保合同关系。
3.加保、加签和背签,亚非地区某些国家习惯做法,还要求外国银行直开的保函必须经受益人所在国银行加签或背签才能接受。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做法不同,对保函加保、加签和背签的理解和实施这些行为的银行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有些国家采取这些做法的目的,仅是要求对外国银行开立保函的真伪进行核实。加保、加签和背签的银行对保函实际上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也不受理受益人提出的任何索赔申请。它们并不成为保函实际当事人,仅仅起到转递行的作用。但也有些国家认为对保函加保,实际上是加保银行在保函中加具保兑,如果实施过程中申请人违约,或受益人完成的合同义务得不到补偿,这些加保的银行也将负有向受益人进行支付的责任,因此,这些银行也应作为保函的实施当事人。
(三)保函保证金及保函手续费
1.企业开立保函,一般情况要在担保银行存入保函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部分存款在保函有效期内不得动用,只有在担保责任解除,保函退回后才能动用。担保银行对信用较好的企业要求可适当放宽,也可以同意用不动产做抵押。很多信用好的企业采用免担保的形式开立保函,银行可给予一定额度的免担保授信。企业也应积极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使用授信额度开立保函,无需存入保证金。如果未取得银行保函的授信额度,必须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的,可以将保函保证金转成定期存款,以取得利息收入,减少由于抵押保证金带来的损失。
2.担保银行根据开立的保函金额按季度收取保函手续费。保函手续费费率各地不一,应按当地银行的规定办理。目前,我国国内银行保函费按季度计取,费率为1‰~1.5‰;国外开立银行保函,保函费用按季1‰~2‰,国内外的保函手续费基本相当,只是保函转开时,还有保函转开手续费。需要注意的是要及时掌握保函金额的变动,调减手续费。譬如,投标保函,开标后要及时结清,中标项目应把投标保函及时转换为履约保函。履约保函要及时掌握保函终止期。预付款保函在每次扣减后,由于已减少了保函金额,从而应相应减少手续费支出。
二、有关保函的会计处理及管理
(一)保函业务的会计处理
1.开立保函前,向银行存入保证金的账务处理,按存入银行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货币资金——保函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保证金收回或减少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对于存入的保证金,可以根据时间的长短,将该笔资金转存为定期,获取部分利息收入,以减少保函保证金占用资金带来的损失,对于收到的利息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3.待银行划转保函手续费时,由银行列支的保函手续费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保函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4.如果保函保证金使用银行授信额度或用固定资产抵押或使用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对于使用银行授信额度的,应尽量争取银行授信额度中免担保的银行保函份额,以减少保函保证金对资金的大量占用,增加企业的效益。
(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保函的管理
在国外工程承包中,开具银行保函是工程企业在承包工程时的日常工作。为防范和减少银行保函中的风险和损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特别加强银行保函管理。
1.建立保函台账,加强保函全过程管理
随着我国国外重大工程项目承包不断增多,公司的保函业务无论从数量还是金额都有了质的变化,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台账非常必要,保函的台账内容至少包括保函的要素以及保函的类型。从目前情况看,企业保函管理部门要加强保函的内部审批、银行申请、开具、跟踪、延期、撤销等全过程管理。特别是预付款保函跟踪管理尤为重要,预付款保函是一种责任递减保函。当已完工程进度累计达到起扣点时,业主会在以后的每次中期付款时按一定比例回扣预付款,相对应预付款保函保证金额也应相应减少,所以承包商应及时向银行提供业主已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的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将据此核减相应金额,并将核减后的保证金额通知受益人。当业主单位回扣完全部预付款后,承包商应及时催促业主退回预付款保函,以便及时合理地消除保函风险。
2.建立保函清查制度,加强项目投(议)标许可证管理
定期核对保函保证金余额,并及时办理保函到期或延期的相关手续。一般来说,超过保函有效期,即认为保函已自动失效。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保函到期却未及时到银行办理撤销手续,这时的保函仍然承担着被索赔的风险,而且银行还将继续收取相应的担保费用。因此,承包商必须高度重视到期保函的注销,把工程项目的进展与保函管理密切联系起来,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保函,如保函到期后正本的退回,取得业主的免责申明等来进行保函的注销工作。
对于对外承包合同签约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是境内开立项目保函要件之一,可见申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工作十分重要。
3.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给高风险国家的保函投保
在国际承包工程中,个别保函受益人尤其是私营业主利用保函进行恶意欺诈的事例屡有发生,所以作为现代施工企业,必须对保函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此种情况,如业主无故或借故向银行凭保函提款时,承包商可以通过诉讼来挽回损失,但由于诉讼费时费力,承包商应事前采取防范措施,学会识别可能发生的欺诈行为。
一般来说,保函应以开具保函的银行所在国法律来约束和解释。但受益人往往要求按其本国的法律约束和解释。为此,如果双方有争议,又互不让步,可以按国际商法或第三国法律解释。对于确定的高风险国家,保函申请人可向保险公司就保函风险投保,并将保险费计入报价中(通常在大型项目投标中用)。从2011年2月16日起,我国有规模的组织了从利比亚撤出人员35 000余人,利比亚在建项目损失数以万计。部分业主已向我国进行索赔,如果办理了保函风险投保的公司,损失将大大减少。
4.降低保函费用,加强银企关系,适时选择在境外银行开立保函
保函业务的增加必然增大企业的财务成本和风险。开具保函首先要动用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或者企业以自有资金向银行提供担保,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流动。另外,企业开具保函要按保函金额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交纳费用,也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从而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由于受专业所限及经济安全性的影响,银行一般不愿卷入业主和承包商的纷争之中,所以银行在开立保函的过程中倾向于使用无连带责任的保函,即见索即付。且在银行出具保函后,承包商还要与银行签订反担保协议,以确保银行支付保函索赔金额所发生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从表面上看,保函是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合同约定,实际上是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被保证合同的从合同。如果发生保函索赔事件,银行作为中间人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承包商应力求得到银行的支持和配合,以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适时选择境外银行开立保函可以降低保函费用。由于项目在境外,既可以节约保函出具的时间,也省去了中间转开费用,是保函业务新的发展模式。
最后,在出具保函之前,应尽量选择有条件保函,为合理解决索赔赢得时间;应注意保函期限和界定,既要满足合同需要,又要尽量缩短保证期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研究条款,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识别和预警,防止保函索赔事件的发生;企业财务及经营人员应密切配合,及时办理预付款保函的减值手续;加强与保函出具行的业务沟通和联络,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等;在工程交工期间应及时以保留金保函取代履约保函;对须延期保函应及时办理延期以减少被业主索赔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庆帆,张庆勇.浅谈承包商的工程保函管理[J].施工企业管理,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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