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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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高中违纪学生处罚条例1

  一、为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根据省、市学籍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高中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二、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为主以及慎重处罚的原则,确保纪律处分的严肃性。

  三、每个学生都应自觉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国家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均应视为违纪行为。

  四、违纪学生的`处理等级分为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五、凡违反《中学生一日常规》情节较轻者,视情况可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六、三次给予全校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尚未撤销,又有新的违纪行为者,处分从重。

  七、其它严重影响校风校纪的违纪行为处分(见附表)

  八、处分违纪学生由班主任、年级主任向政教处提出书面处分报告;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处分,政教处研究后报分管校长同意;记过处分报校行政会研究批准。

  九、纪律处分决定后,须通知班主任与家长,提前与学生谈话,并全校公布。

  十、处分在一定期限后,可予以撤销。撤销处分期限为:警告处分三个月,严重警告及记过六个月,留校察看一年。申请撤销处分的学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同意后上报政教处,经校行政会研究批准后,由政教处下发撤销处分通知给班主任、学生本人和家长。

  十一、凡受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者,本学期不能被评为三好生,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本学年内不能被评为三好生。班级内如有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该学期班级不得评为优秀班集体。

  十二、学生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要记入政教处档案,学生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至毕业时仍未撤销者,记入本人档案。

  十三、本条例适用江苏省浦江高级中学生所有在校学生,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高中违纪学生处罚条例2

  为了加强校园常规管理,规范违纪处理,现对学生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如下处理。希望各年级、班级认真组织学习违纪处理标准细则,严格履行违纪处理制度。

  1.在校学习期间,不准迟到;上、下午最后一节课未经允许不得提前出教室;在校期间不准不请假出校门。

  学生有迟到行为,班主任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于多次迟到、屡教不改者,班主任约见家长,学校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校会公开批评;上、下午最后一节课未经允许不得提前出教室,违反规定者学校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不请假出校门,记过处分,校会公开批评。

  2.不准抄袭作业;认真对待每一门学科考试,考试时不准有任何形式的作弊。

  凡抄袭作业,经学生举报,校会公开批评;考试态度不端者、考试作弊者,班主任约见家长,予以记过处分,校会公开批评。

  3.不准不穿校服(包括校服裤子);不准戴首饰,不准染发、染指甲;男生不留长发,夏季女生不穿无袖衫、超短裙;不准穿拖鞋、背心等进教室。

  不穿校服(包括校服裤子),查处后严重警告;戴首饰,染发、染指甲,查处后严重警告;男生长发,夏季女生穿无袖衫、超短裙,穿拖鞋、背心等进教室,查处后严重警告。一周之内两次以上违反,班主任约见家长,给予记过处分,德育处公开批评。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准抽烟、喝酒;不准看或传播黄色音像、书籍;不准进营业性网吧;上网时不准上不健康网站;不准乱拿他人物品;不准损坏公物;不准私拉乱接电源或违规充电;不准带香烟、打火机、刀具或其他危险物品进校。

  第一次违反者,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违反者,开除学籍。

  5.男女生不准非正常交往,校内外不得有牵手、挽臂、搂抱等行为;男生不准送女生回宿舍。

  违反者,给予学生记过处分。二次违反,学生开除学籍。

  6.学生不准打架;不准说脏话;不准顶撞师长和学校工作人员。

  违反者,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上处分;德育处公开批评。

  7.中午不准逗留教室;晚自习结束后及时离开教室、离开学校,及时回家。

  违反者,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二次违反,记过处分。

  8.不准乱涂、乱画、乱吐、乱扔、乱踢或乱停车辆。

  违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次违反,给予记过处分。

  9.不准把手机、游戏机、随身听等电子产品或棋、牌等带进教室、宿舍。

  违反者,查扣相关物品,记过一次;二次违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自习时间,不准喧哗、吵闹;不准随意出教室或在教室内走动;不准吃东西、喝饮料;不准看跟学习无关的小说、报纸、期刊(由语文老师鉴定);课堂上不准睡觉;非体育课期间,不准在课上外出打球;不准在走廊或连廊大呼小叫。

  违反者,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二次违反,记过处分;班级群体违反者,班级不得参与优秀班级评选。

高中违纪学生处罚条例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于扰乱教学秩序、损害师生利益、破坏公共财产、道德品质不良的学生,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处罚

  第三条:违纪学生处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六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3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5节者;

  3、扰乱教学秩序,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经教育不改者;

  4、考试舞弊者;

  5、有衣冠不整、佩戴首饰、蓄长发、穿高跟鞋、染发、化浓妆、抽烟、喝酒等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6、不在规定的体育场进行体育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7、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经教育不改者;

  9、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在50元以下者。

  本条例第3条,指教师教学活动不得干扰,如遇需向教师说明情况的,在课后向教师说明,不得影响教师的教学进程。本条例第6条,指在走廊及教室进行打篮球、踢足球等必须有规定场所的体育活动。本条例第7条“公物”指课桌、登、凳、玻璃、墙壁、体育器材等学校公有财产。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4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节者;

  3、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严重破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4、在教室和走廊疯、狂、闹,严重损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5、经常进网吧,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6、有偷盗行为者;

  7、从校外带入非本校学生,未经门房登记,而影响正常秩序者;

  8、与校外不良人员有联系,经查证落实者;

  9、参与打架斗殴者;

  10、未经许可强行进出门房者;

  11、翻越校园围墙者;

  13、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达50元以上者。

  14、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者;

  以上条例中,涉及经济损失的,先赔偿,再处分。第11条规定中,如因翻越围墙造成自己伤害的.,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由学生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5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节者;

  3、扰乱教学秩序,并辱骂教师者;

  4、打架斗殴,先出手者;

  5、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者;

  6、干扰兄弟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者;

  7、与校不良人员联系,并帮助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者;

  8、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轻伤者;

  9、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10、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造成严重影响者;

  11、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不大,但屡教不改者;

  12、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达50—100元以内者。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60次以上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节以上者;

  3、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打架斗殴,致人轻伤者;

  5、参与在兄弟学校打架闹事事件,严重干扰兄弟学校秩序,损害学校荣誉者;

  6、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敲诈、勒索,未造成后果者;

  7、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后果者;

  8、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轻伤经教育不改者;

  9、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纠纷,造成不良影响者;

  10、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者;

  11、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达100元以上者。

  12、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节以上者;

  2、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对教学造严重影响者;

  3、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经教育不改者;

  4、参与在兄弟学校打架闹事事件,严重干扰兄弟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造成后果者;

  5、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殴打或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6、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者;

  7、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重伤者;

  8、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纠纷,造成严重后果者;

  9、经常盗窃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

  10、因故意,多次造成公物损坏,情节严重者;

  11、有流氓行为者;

  12、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留校察看处分,再违犯校纪校规者;

  2、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者,除处罚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参与在兄弟学校打架闹晤事件,严重干扰兄弟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造成严重后果者;

  4、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敲诈、鞍索,造成严重后果者;

  5、多次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伤害者;

  6、有流氓行为,造成后果者;

  7、对教职工实施人身攻击,造成伤害者;

  8、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

  9、触犯国家法令,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及拘留以上处罚者。

  以上条例中的“轻微伤”、“轻伤”、“重伤”等界定,以法医鉴定为准。

  第三章

  第十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需停课处理的必须报政教处批准。

  第十一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并向年级主任汇报。

  第十二条:发生伤害事故,班主任或现场教职工应及时对受伤害学生进行及时处理,之后再向年级主任汇报。

  第十三条:学生处罚由班主任将材料落实后,与年级主任共同研究,根据《宜昌市第七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提出处理意见,由政教处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跨年级事件由政教处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涉及校外的事件由政教处处理。

  第十六条:所有处分政教处都将备案,“记过”以上处分决定还要交教务处收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记过”以上处分由校行政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以上未尽事宜由学校行政会集体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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