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推荐意见范文第1篇
医院干部选拔任免制度1.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2.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支持医院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医院建设中做出实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拟任管理职务所需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医院主要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科主任应当具有正高职称,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其余临床(医技)各科室正、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职能科室正、副科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达不到要求者,实行负责人制或以副代正。(4)提拔中层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中层副职任职经历;提拔中层副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本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5)提拔的干部年龄应在40岁左右,一般不超过45岁。特别优秀者和临床重点科室中层干部可适当放宽。(6)提拔临床一、二级科室主任职务的,应当是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有所建树。(7)根据实际需要部分科室可增设助理职位,助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8)提拔科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护士长(或副护士长)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提任护士长或副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龄,大专以上学历,护师以上职称。(9)管理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10)管理干部的提拔和任用前后应当安排相关管理知识的短期培训。3.干部选拔程序(1)民主推荐①民主推荐方法:选拔任用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②民主推荐程序:制订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党委组织推荐工作时,应事先向局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方案,征得同意后再组织实施;召开推荐会或个别谈话进行推荐;院党委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经集体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③会议投票推荐的范围和参加对象。会议投票推荐分为院领导推荐、院推荐会推荐和科推荐会推荐三个层次,其中院推荐会由护士长以上干部和30%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科推荐会由所在科室干部员工参加;实际到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2)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①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②对新提拔干部的考察要按照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进行了解情况,并征求分管领导和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员工的意见。拟提任二级科主任的需征求一级科主任的意见。考察后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③考察干部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科室或部门的干部员工。④拟继续聘任干部的考察可结合民主推荐同时进行。(3)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呈报《干部任免备案表》。(4)聘任: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任干部公示一周。聘任期一般为2年。职能科室中层干部、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二级科室正副主任、科护士长由院长聘任;党群部门干部由党委任命或办理相关任职手续。正副护士长由院长委托护理部主任聘任。4.干部交流: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者应尽可能进行交流;对特殊岗位的中层干部,按上级要求任职3年以上者,要进行交流。5.降职、免职(1)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含党支部书记)男一般为年满55岁周岁,女一般为年满52周岁者。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目前暂定为男不超过58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担任省、市级重点专科的正、副主任的,其任职年龄可暂按原规定年龄执行。其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岗位,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可以酌情放宽年龄要求。②现任干部聘任期届满推荐时,推荐票低于50%的,原则上不再留任;不合格票数超过l5%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数之和超过30%的,不再留任。③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测评为末位、经组织考察不胜任的。(2)凡目前暂未能达到规定学历要求的中层干部,须向院党委提交学习计划,并在任期内必须取得在学资格,否则不予聘任。(3)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予以降职使用或免职。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6.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根据局党委《关于实施竞争上岗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我院将在部分科室的中层干部岗位试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7.干部辞职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1)自愿辞职。即干部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职。辞职者应向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请,院党委在接到申请的2个月内予以审批或答复。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2)引咎辞职。即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经院党委讨论后作出引咎辞职的决定。(3)责令辞职。即院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由院党委根据考察考核情况提出责令辞职意见。8.纪律要求(1)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改变院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2)严格按照干部选拔聘任有关程序执行,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3)干部聘任期间,要进一步严明纪律,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调整期间跑官、要官、打招呼,若查实则取消聘任资格。(4)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5)任何干部不准不执行党委的聘任和调整决定,凡不执行者一律办理免职手续。
学院推荐意见范文第2篇
1、教育或教育管理机构编制的推荐表。
这种类型的表格,由于是官方统一印制的,所以结构都是固定、统一的,但国家机关与各个院校自制的表格又有一定差别。我国现行的国家最高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部编制的推荐表,其基本结构包括题目、正文和附文三大部分。它的题目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高等院校的普遍要求,题目就叫《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封面的题目下方分设毕业生、系别及专业、用人单位和学校名称四栏,在下面就是制表单位和印发单位,最后是年月日。具体形式如下(见附表1),在题目的背面,还有一个简单协议,由学校、用人单位和择业学生共做当事人,须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
正文部分包括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在校主要成绩情况、在校期间奖惩情况、学生自荐书和毕业生情况及意见六个部分。正文部分共三面多一点,第一面包括四个栏目,结构形式如下(见附表2),第二、三面都是“学生自荐书”,第四面上部分才是“毕业生情况及意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历等基本内容,以及应聘意见(指是否遵守协议)、照片等。
附文包括系部学校意见、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以及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各个大中专院校自制的推荐表与国家统一编制的表格在结构上大同小异,略有差别。其总体结构也包括题目、正文和附文三个部分。题目部分也是直接命题,如《×××学校(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学校(大学)××年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题目下面一般设姓名、班级、专业、填表日期四个栏目。
正文部分含学生基本情况、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学生自荐书四个部分。
附文包括系班意见、学校意见和用人单位意见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等内容,有的还附有简单说明。
这种自制的推荐表与国家教育部的表格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协议部分和本人基本情况的结构位置的区别。
2、学生自己编写的自荐材料的基本结构。总的说来,自己编写的自荐材料,其基本结构是灵活多样的,但其中仍有基本的规律存在。一般说来,这种类型的自荐材料包括五个部分,即标题、导语、正文、附文和附件。
(1)标题。标题在封面上占有显著的位置,起着主导的作用,它和直接表明材料内容和材料所属情况的文字一起构成统一的封面格式。如(见附表3),有的并不要主题式的标题,而是直接标题,格式略有变化,只要清晰美观,也是可以的。如(见附表4)。
(2)导语。它是自荐材料正文之前的导引部分。
(3)正文。正文包括毕业生基本情况、学业成绩与知识结构、科研成果、社会工作与实践活动、获奖情况、自荐信等项目。既可用表格形式来反映,也可用叙述形式来表现。一般自荐信可以使用叙述方式,其他项目用表格形式罗列。如
(4)附文。附文包括班主任意见、系组织意见、院(校)组织意见,以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邮政编码等等。
学院推荐意见范文第3篇
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落实《关于做好2021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20〕38号)和学校《关于做好2021届优秀本科毕业生推免工作的通知》(教通知〔2020〕122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推动相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推免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形成良好学习氛围,深化教学改革,培养创新人才。
二、组织与领导
1.学院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李擎、院长张朝晖担任组长,由副院长李希胜、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程海雨担任副组长,2017级辅导员杨志方作为小组成员组成。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推免工作政策和计划,制定本学院推免工作方案。
2.学院领导小组负责我院推免工作的动员、审核、推荐和材料报送等工作。
三、推荐条件
1.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读2021届(2017级)本科生(高年级已经历推免降级到该年级者除外)。
2.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3. 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品行表现优良,无未解除的违规违纪处分。
4.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5. 学习成绩优良,专业综合排名达到申请推荐类别的要求。
6. 身心健康,体育课成绩合格。
7. 其他条件详见《关于做好2021届优秀本科毕业生推免工作的通知》(教通知〔2020〕122号)中附件1中“推荐类型、推荐单位及要求”。
四、排名依据
1.各专业学生的综合排名依据由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
2.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由专业教学计划前三年的必修课和实践环节相关课程组成。
3.拥有个人获奖证书的学生可以获得附加分。其中,部级学科或科技竞赛三等奖以上者,最高加1.5分;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市级学科或科技竞赛三等奖以上者,最高加1分;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校级学科或科技竞赛二等奖以上者,最高加0.5分。(加分细则见附件)
4.艺术团学生参加部级和省部级艺术比赛获奖者,经校团委认定,可参照学科或科技竞赛获得附加分。(加分细则见附件)
5.全程参加国内交流项目,成绩在同一接收学校本专业参加交流学生中前40%者加1分,其余加0.5分;全程参加一个学期以上的国际交流项目,成绩优秀者,加1分。(依据教务处下发国内交流加分统计)
6.附加分累计不得超过3分。
五、推荐类型、推荐单位及要求
1.普通类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由学院负责,专业综合排名要求在前30%以内。
2.教育部民族司下达招生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学生推荐免试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专业综合排名要求在前30%以内。
3.学术专长类推荐免试研究生,由校团委和教务处负责推荐,专业综合排名前40%以内,经三名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1)获得部级学科或科技竞赛二等奖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发表SCI、EI(不包括会议)论文。
(3)作为第一发明人(或指导教师为第一发明人,本人第二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
4.学生工作类推荐免试研究生,由人事处和学生工作部负责,专业综合排名要求在前50%以内。
5.支教团推荐免试研究生,由校团委负责推荐,专业综合排名要求在前50%以内。
6.列入学校教学改革项目的理科实验班、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黄昆班的学生推荐免试研究生,学院根据学校规定开展推荐工作。
7.艺术特长类推荐免试研究生,由校团委负责,特长生专业综合排名要求在前80%以内,非特长生专业综合排名要求在前50%以内。
六、推荐办法
1.2017级本科各专业根据本办法的排名依据对学生进行综合排名,将排名结果上报教务处备案并进行公示。
2.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指标和实际工作需求确定各类推荐免试研究生名额并分配到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学生依据公示的工作方案进行申报。
3.学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种类型的推荐免试研究生进行申请,按要求向各相关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4.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通过“推免服务系统”(网址:yz.chsi.com.cn/tm)查询招生单位的招收推免生章程和专业目录,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学院推荐意见范文第4篇
山东省干部任用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会或者政协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会、政协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会推荐由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认真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党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下发后,山东省委高度重视。7月22日,省委书记吴官正在全国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山东分会场发表讲话,要求把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带头学习《条例》,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近期,山东省委将举办全省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把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作为今年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同时,把《条例》列为各级党校、干部院校的必修课;年底前,对全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进行一次考试。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宣传和理论研讨,帮助广大干部加深对《条例》的理解和把握,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学习贯彻《条例》好的经验和做法。
学院推荐意见范文第5篇
DOI:10.3760/cma.j.issn.1671-0282.2014.04.004
作者单位:310009 杭州,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急诊医学科 浙江大学急诊医学研究所
加拿大危重症营养实践指南(The Canadian Critical Care Practice Guidelines, CCPGs)于2003年首次,最近的更新发生在2009年。此后共发表了68篇相关的随机对照临床研究,于2013年对指南进行再次更新,共增加10条新的建议,对原有建议中的3条升高推荐级别,4条则降低级别,现介绍如下。
1 新增加10条推荐意见
(1)基于2项1级研究,对于急性肺损伤患者,不应考虑前5 d给予少量营养支持的策略。
(2)没有充分证据推荐危重症患者使用低热卡的肠内营养。
(3)没有充足证据推荐危重患者单独补充鱼油制剂。
(4)尚无充分证据推荐特定的胃残余量阈值。基于1项2级研究结果,以250 mL或者500 mL(或介于两者之间)作为胃残留量的标准均可接受,可以优化危重患者肠内营养的实施。
(5)没有充分证据推荐成人危重患者胃残余量回注的阈值。基于1项2级研究,选择胃残余液回注最大达250 mL或者丢弃胃残余液均可接受。
(6)没有充分证据推荐危重症患者需要补充Beta-hydroxybetamethylbutyrate(HMB)。
(7)强烈推荐对于未加选择的危重患者(例如低营养风险、ICU住院时间短者),不应早期添加肠外营养(SPN)和静脉补充大剂量葡萄糖。对于不能耐受足量肠内营养的危重患者,尚无充分证据明确推荐何时添加肠外营养。临床医师需要权衡此类患者添加肠外营养的安全性与可能的益处,在个体化评估的基础上做出选择。
(8)基于1项1级研究,强烈建议肠外肠内途径联合补充大剂量谷氨酰胺不适用于存在休克与多器官衰竭的危重患者。
(9)尚无充分证据推荐危重患者采用低剂量碳水化合物饮食联合胰岛素治疗。
(10)尚无足够证据推荐危重患者补充维生素D。
2 升级3条推荐意见
(1)基于3项1级和20项2级研究结果,推荐危重患者使用益生菌。
(2)当有指征使用肠外营养和脂肪乳剂时,建议降低ω-6脂肪酸/大豆油脂肪乳剂的剂量,但尚无充分证据推荐使用何种脂肪乳以降低ω-6脂肪酸/大豆油脂肪乳剂。
(3)推荐危重患者静脉或肠外营养途径补充硒制剂或联合其他抗氧化剂。
3 降级推荐意见4条
(1)基于2项1级研究和5项2级研究,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患者应考虑选择含鱼油、琉璃苣油和抗氧化剂的肠内营养制剂。
(2)对2009年的意见没有修改(基于2项1级和7项2级研究,创伤和烧伤患者应该考虑肠内途径补充谷氨酰胺。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在其他危重患者中常规肠内补充谷氨酰胺)。但基于REDOXS研究的结果,提出反对在休克和多器官功能衰竭患者中使用谷氨酰胺,因为可能有害。
(3)基于5项2级研究结果,开始肠内营养时,应考虑选择整蛋白配方的肠内营养制剂。
学院推荐意见范文第6篇
近年来,我们认真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精神,把《条例》作为规范干部工作的依据和尺度,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初步形成了依靠机制选人、用人、管人的新局面,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深化认识,健全干部选用工作制度《条例》是我们党几十年来选任、管理干部的经验总结,是干部工作的党规党法。抓好对《条例》的学习、贯彻、执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突出“三抓”。一抓学习宣传。我们把学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突出四个层次的学习,针对不同的层次,采用不同的方式,提出不同的要求。一是区委领导带头学。区委把《条例》列为区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并进行《条例》知识考试。二是局级干部经常学。我们为局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分管党群工作的副书记购买、下发了《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文件选编》,供他们自学,并结合每年全区组工会议和局级干部培训班,联系当前形势和热点问题对《条例》进行有侧重的讲解,增强他们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条例》意识。三是组工干部系统学。每年举办组工干部培训班,把条例学习作为一项内容。去年在教育局组织了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现场会,通过以会代训的方法,对组工干部进行专门业务辅导。今年又通过互查的方法,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四是干部群众广泛学。组织观看中组部电教片《千秋伟业在用人》和巡回宣讲《条例》知识,使广大党员群众熟悉了解《条例》内容。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提高了领导干部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增强了广大党员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二抓制度建设。99年3月,我们结合实际制订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规定》。明确规定选任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酝酿协商、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六道程序。同时在各个环节建立了配套措施,相继下发或转发了《推行党政机关中层职位竞争上岗的意见》、《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干部人事工作调动纪律》等9个文件,这些制度相互联系,环环相扣,初步形成比较系统、规范的操作程序。与此同时,建立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如《干部考察责任制》、《回复制度》、《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组织部与纪委、监察等机关加强工作联系的制度》等,加大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力度,有效地防止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三抓督促检查。为了落实学习《条例》的效果,近年来,我们坚持每年对基层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三个内容:一查干部任用程序执行情况。如干部的推荐、考察、酝酿和讨论决定,是否有减少程序、颠倒程序、应付程序、事后补办程序或人为编造程序的现象;二查“一把手”的用人情况。检查“一把手”是否有个人说了算或临时动议,以及是否有借工作变动之机突击提拔干部的问题;三查干部选拔材料规范情况。检查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材料、干部考察材料、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的记录,检查《干部任免呈报表》等填写是否规范,是否及时归入个人档案等等。从检查情况看,我区没有发生违反条例规定的人和事。二、把好关口,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近年来,我们在执行《条例》过程中,坚持贯彻原则不动摇、掌握标准不走样、遵守程序不变通,着力抓住五个环节。1、实行民主推荐——过好“群众关”。为从源头上解决“少数人选人”的问题,提高干部推荐工作质量,我区在考察人选的推荐上广泛走群众路线,采取组织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考察对象,并把发动群众民主推荐作为干部推荐的主渠道,把群众意见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即使领导干部推荐的人选也必须经过群众推荐这一关,多数群众不推荐的,不列入培养考察对象,使群众公认成为一把可度量的尺子。如区法院拟明确一批审判员的职级,经党组研究后上报区委,组织部到该院进行了定向民主推荐,其中有5名同志得票未过半数,我们严把标准,取消了他们作为考察对象的资格。2、坚持实事求是——过好“考察关”。我们改进考察方法,进一步扩大考察面,让群众参与对干部的识别,实行上下左右全方位考察。不但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各内设科室负责人的意见,也听取下级一般工作人员和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反映;不但听取本单位的意见,也征求分管区领导的意见;不但了解干部工作方面的情况,还注意了解干部的思想、生活、社交等方面的情况,了解其配偶、子女的有关情况。在一次干部调整中,民政局党组推荐一位股级干部任副局长,在考察中,我们发现这位干部有一些缺点,暂不具备副局长的条件,但有发展潜力,有培养前途,考察组经慎重研究,向区委领导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提出可任局长助理的建议,最后区委常委会采纳了组织部的意见。3、充分酝酿协商——过好“素质关”。干部工作具有很强的保密性,但又不能神秘化。因此,在考察和提出初步方案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意见,对完善方案,防止用人失当,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坚持干部科提出调配设想、部务会提出初步方案、书记碰头会研究、再听取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意见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几个步骤。我们感到每经过一个环节,方案就完善一次,干部调整以后,也能得到大多数干部和群众的认可。4、常委研究决定——过好集体领导关。区委常委会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认真听取组织部门的汇报,与会的常委们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最后形成常委会的集体决定。区委常委会坚持做到“五个不讨论”:没有走群众路线的不讨论;没有经组织部门考察的不讨论;对有争议的干部的问题,没有搞清楚的不讨论;没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的不讨论;临时动议不讨论,常委会讨论干部时,如被讨论人选不合适,需另提人选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必须经组织部门全面考察后再提交常委会讨论研究。5、面向社会公示——过好“公论关”。99年3月,区委制定了《关于建立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示制度的意见》,把干部的任前公示作为检验选任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接受多方面监督,做到干部用得准不准,先让群众审一审。我们将区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的拟提拔干部的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在干部所在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对公示对象在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反映。实行公示制以来,共对拟提拔的33名干部进行了任前公示,其中有一名同志因群众意见较大而未予提拔任用。三、大胆实践,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贯彻《条例》的目的是通过建章立制,“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选拔任用高素质的干部。近年来,我们按照《条例》要求,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一)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化。我们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把贯彻群众公认的原则贯穿于选拔任用干部的全过程。去年,我们在教育局党委试行划票制,对干部任免实行党委委员集体投票表决。划票制规定,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在充分发表党委委员个人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表决按如下程序进行:⑴、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同志介绍干部任免方案及对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⑵、到会的党委委员逐个发表意见,对干部任免方案进行充分酝酿;⑶、到会的党委委员填写表决票,赞成、反对或者弃权;⑷、组织人事部门收回表决票并当场统计,如赞成票达到半数以上的形成任免决定,未达半数的,暂不任免,并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考察了解。划票制有效地防止了党委主要负责人“一人说了算”,增强了党委成员的民主集中制的意识。下一步,我们将逐步扩大票决制试点,提高实施票决制的层次。(二)实行竞争上岗的规范化。采用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积极引入竞争机制,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凡有条件的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拔中层干部都实行竞争上岗。近年来,通过竞争的办法,成功地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了两名局级干部;在**街办竞聘产生了一名街办副主任;四个街道结合居委会换届,公开招聘了一批居委会主任;卫生局在职防院、中医院、红十字医院、口腔病医院竞聘产生了院长或副院长;区法院对民庭、少年庭等四个庭室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进行公开竞争择优上岗;区检察院从自身实际出发,积极推行干部竞争上岗、岗位轮换、双向选择、实行助理制、聘任制、公示制、试用制等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拓宽了选人视野,优化了中层干部的结构,选拔了一批年轻干部,激发了机关工作活力。在引入竞争机制,推进竞争上岗工作中,区委组织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重点在规范程序、改进方法、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上下功夫。(三)推进干部交流的经常化。首先推进局级干部交流。三年来,全区共交流局级干部147人次,交流面达到70%。去年8月份,区委调整了一批局级干部,交流的干部占调整干部总数的64%。其次是推进机关中层干部交流。98年开始,区委组织部提出用三年时间将在一个岗位工作满5年的机关中层干部(特殊岗位除外)全部交流一遍的目标,目前已实现了这一目标。在干部交流工作中坚持“四个结合”:一是与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结合起来。二是与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结合起来。三是与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在交流后加强对干部的跟踪管理。四是与严肃干部调动纪律结合起来,对于组织调动,每一位干部必须服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的,一律就地免职。(四)形成疏通出口的制度化。一是转任非领导职务。严格执行《**区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对达到规定最高任职年龄的干部一律转任非领导职务。从去年实施该意见以来,已有43名年龄偏大的干部转任了非领导职务。二是调整不胜任干部。区委制定了《关于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暂行办法》,细化了界定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11条标准,明确了认定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工作程序,加强对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调整力度。对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采取调离领导岗位、正职改副职、免去现职、保留级别、降职、免职、待岗、转任非领导职务等多种办法予以调整。三是实施辞职制度。去年以来,共办理了三名干部的辞职手续。近年来,我们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照中央精神、上级要求,与兄弟县(市、区)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进一步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借鉴兄弟县(市、区)的成功经验,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原则,严格把好选拔任用干部关,为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实现新世纪宏伟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与人才支持。
学院推荐意见范文第7篇
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激励女教工爱岗敬业,进一步激发其在教学、行政管理、科研、后勤服务等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在全院开展“优秀女教工”评选活动。为做好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学院发展目标,鼓励干事创业,创先争优,充分调动全院女教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学院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机关事业单位优秀
二、评选条件
1、党性观念强。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事坚持原则,讲政治,顾大局。
2、道德品质好。能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
值观,不断加强道德修养,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正直,光明磊落。
3、廉洁自律。能够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无违纪违规问题。
4、业绩突出。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学院各项工作任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取得显著成绩,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
5、作风优良。工作作风扎实,立足本职岗位,兢兢业业,埋头苦干,任劳任怨。工作讲求实效,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
6、宗旨观念强。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积极参与学院各项活动,自觉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评选范围
上一年工作中受表彰、荣获先进称号的女教工。
四、评选数量
1、“优秀女教工”的评选以部门为单位进行推荐。
2、女教工人数达到或超过4人(含4人)的由部门按10%的比例进行推荐。
3、女教工人数不足4人的部门和其他部门联合推荐,推荐比例按联合后女教工实有数的10%进行推荐。
4、如发生部门中,上一年受表彰、荣获先进称号的女教工数量不足,应推荐10%的“优秀女教工”时,则减少差额数量的“优秀女教工”推荐名额。
五、评选的方法步骤
1、由学院工会、女工委员会牵头,学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配合,向学院各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及各部门推荐名额分配表。
2、各部门根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本部门的推荐人选后,报学院工会、女工委员会审核备案。
3、将审核通过的推荐名单报学院党委审定。
六、表彰方式
对当选的“优秀女教工”发放荣誉证书,并由学院给予表彰。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其他形式予以表彰奖励。
七、组织实施
“优秀女教工”评选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学院工会、女工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步骤进行。评选过程要坚持客观公正,广泛发扬民主,推荐人选要体现先进性和代表性,真正把各部门的优秀女教工代表推荐出来。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特别是要抓好联评推荐工作。各相关配合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评选工作顺利推进。
“优秀女教工”推荐表
推荐部门:
姓名
所在部门
职务
上年度受表彰情况
学院推荐意见范文第8篇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照片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生源地区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培养方式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教育情况
所在院系 学
制 主修专业 辅修专业 计算机等级 外语等级 入学年月 毕业年月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联系电话 担任社会
工作情况 获奖情况
及
技能证书 个人简历
及
社会实践 毕 业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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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分院推荐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同意推荐
盖章
年
月
学院推荐意见范文第9篇
1高职院校图书馆微博建设及服务现状
1.1关注数和粉丝数分析关注他人或其他部门的微博,及时了解业内动态,有助于图书馆微博服务的开展。从本次调查可知,目前,高职院校图书馆微博关注数量偏少,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关注数达100个以上。其他图书馆关注数只有几十个。粉丝是图书馆微博的利用者,有9所图书馆的微博粉丝超过100个,但没有一所图书馆的微博粉丝达到1000个。从关注数和粉丝数可看出,目前,高职院校图书馆的微博影响面窄,还没有吸引大量读者关注图书馆的微博服务,加入图书馆的微博,成为图书馆的粉丝。
1.2微博发表博文数量分析从调查结果看,各职业院校图书馆博文发文量不一。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图书馆、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图书馆博文数量较多,而其他图书馆博文量较少。有的图书馆博文量太少,没有将微博作为服务平台,积极向读者推荐馆藏资源、图书馆活动信息,图书馆微博作用没有得到发挥。
1.3微博话题分析微博作为图书馆网络服务平台,具有书目推荐、知识推送、信息咨询等服务功能。笔者将图书馆微博服务话题分为新闻公告、书目推荐、资源推介、互动交流、知识推送、生活娱乐等内容,对各职业院校图书馆微博话题进行统计分析。
1.3.1新闻公告新闻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图书馆开闭馆通知、讲座信息、学术报告及其他馆务信息,如图书馆馆情、馆讯、通知及服务活动预告报道宣传和介绍,各种招募活动,有关图书馆的一些政策法规宣传报道,业界动态的各种宣传报道等。从表2可看出,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图书馆、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图书馆此类信息的最多。所调查的大部分高职院校图书馆注重新闻公告的,此类信息在博文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如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微博中的新闻公告类信息占博文总数的66%以上。
1.3.2书目推荐书目推荐博文包含新书介绍、微书评、部分公开的书籍内容、图书借阅排行榜等。对到馆新书及经典书目进行推荐,对书目主要内容及索书号进行具体介绍,对书刊内容、书评等进行推介,为读者利用图书馆藏书起着导引的作用。从调查结果看,高职院校图书馆对书目推荐服务不太重视。有3所图书馆没有提供书目推荐博文,其他图书馆书目推荐博文仅占博文总数的21%以下。由此可见,高职院校图书馆没有充分利用微博平台开展书目推荐服务,这不利于读者对馆藏图书的利用。
1.3.3资源推介利用微博平台,向读者推荐各种数字资源,指导读者利用数字资源,是众多高校图书馆传播学术信息资源的一种手段。从本次调查可知,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了97条资源推介博文、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了18条资源推介博文,仅占博文总数的19%。其他图书馆资源推介博文条数较少,有3所图书馆没有在微博中向读者推荐各种数字资源。
1.3.4互动交流图书馆微博除了图书馆信息、宣传图书馆外,更重要的是与读者进行交流。“互动交流”话题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图书馆读者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互动交流主要是馆员与读者进行沟通,解答读者利用图书馆文献资源过程中所提出的各种问题。如何借阅图书、图书借还时间的规定,图书馆空调的开放、图书馆阅览座位的占用以及读书方法、资源检索、图书馆规章制度等问题是微博互动交流的主要内容。通过回复、评论和链接等互动形式,图书馆能及时了解读者的阅读需求和阅读倾向,迅速洞察读者的阅读心理和最新的诉求,从而有效提高读者满意率。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注意与读者进行互动交流,了116条互动交流博文,占总数的22%。有2所图书馆没有互动交流博文,其他图书馆互动交流博文内容较少。可见,高职院校图书馆不太重视利用微博与读者进行互动。
1.3.5知识推送知识的普及与传承是图书馆最基本的职能之一,图书馆应充分利用微博进行中国传统文化、历史知识、名言名句赏析等宣传、推广,使读者在娱乐休闲时也能提升文化素养。根据表2可知,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图书馆、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积极利用微博平台,向读者推送各种知识,这些图书馆的知识推送博文占博文总数的32%以上。有2所图书馆没有这方面的博文。
1.3.6生活娱乐高校图书馆微博用户主要是学校师生,图书馆人性化的服务有助于提供图书馆粉丝关注度,从而使图书馆的粉丝队伍得以扩大,图书馆微博服务影响力逐渐提升。向粉丝推送生日祝福话语、提前公布天气情况、分享生活感悟、介绍各种习俗,能使粉丝体会到图书馆的人文关怀。在所调查的高职院校图书馆中,有5所图书馆了生活娱乐方面的博文,占所调查图书馆总数的45%。虽然该类博文数量少,但可以发现,高职院校图书馆能从读者需求的角度出发,适时推出读者所需的图书馆服务内容。
1.4博文转发及评论数量分析图书馆微博是否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和沟通效果,可以由微博评论数量和转发数量直观反映出来。笔者对11所高职院校图书馆微博转发和评论数量进行了统计。从图1、图2可看出,转发和评论量高的博文基本都集中在开闭馆通知、讲座信息、学术报告及其他馆务信息等新闻公告类话题。图书馆新闻、讲座信息、馆内重要通知的转发和评论量较多,说明读者对图书馆微博的该类信息比较关注。图书馆应多上述类型微博,使读者能及时获取公告类信息,从而选择参与图书馆举办的读者活动。通过图1、图2还可发现,书目推荐、互动交流、知识推送类微博也是高职院校图书馆读者感兴趣的话题,与新闻公告微博相比,虽然该类微博的转发和评论数量不高,但至少说明高职院校图书馆读者在注重阅读公告类微博的同时,对图书馆的书目微博、知识推送微博有一定的关注度,乐于通过微博与图书馆员进行交流互动,向馆员提交咨询问题,通过微博扩大自己的知识面。调查还发现,各高职院校图书馆微博的最高转发和评论的话题不一致。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重庆电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新闻公告类微博转发和评论数最高。重庆电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知识推送类微博、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书目推荐微博、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互动交流类微博转发数较高,说明这几家高职院校图书馆读者参与话题讨论的热情较高。其他高职院校图书馆微博转发和评论数大致相当。不同高职院校图书馆读者的需求和关注点有所不同,要做好高职院校图书馆微博服务,需要考虑读者实际需求情况,以此提高图书馆微博服务质量。
2高职院校图书馆微博服务建议
通过调查发现,我国高职院校图书馆应用微博开展信息服务还处于初始阶段,总体上在利用微博开展信息服务的高职院校图书馆不多,且微博数量少、更新频率不高、内容混乱、内容缺乏原创性及趣味性。微博博文数量、内容规范、粉丝数量等方面表现不一,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高职院校图书馆要进一步发挥微博在信息服务中的效用,应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2.1重视微博服务功能,大力推广图书馆微博服务从本次调查可知,建立微博的高职院校图书馆较少,且微博更新频率低。从微博的功能和价值来看,微博契合了图书馆的价值,即传播信息、分享沟通。应用微博开展服务,是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创新服务新方式,是提升图书馆服务价值和影响力的有力途径。高职院校是承担着为国家培养职业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任务,高职院校图书馆是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习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高职院校图书馆要转变与创新服务方式,建立多元化的服务体系,在学校教科研及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高职院校图书馆要适应网络时代读者需求的变化,建立图书馆微博,调查读者需求,有的放矢地开展微博服务。在制定详尽的微博开设计划和目标的基础上,明确图书馆微博的服务对象、微博功能及内容、微博服务质量要求,建立微博服务部门,统筹组织图书馆各部门相关人员共同管理微博,挑选有良好服务素质和技能的馆员担任微博服务人员,通过图书馆网站、发放小册子、举办讲座等形式,向读者推广图书馆的微博服务。运用注重效率的跨平台营销、即时的快讯式营销、运作热点的话题式营销、服务读者的互动式营销、传递理念的事件式营销、名人效应的借势式营销、沟通业界的互助式营销、媒介联动的整合式营销,再辅助相关推广策略,一定可以吸引到更多的用户关注。如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在主页上提供了微博服务的链接,有效地指导读者利用图书馆微博服务。读者打开图书馆网站,便可登录图书馆微博,与馆员进行交流、了解图书馆服务动态信息。同时,图书馆在微博平台上应开展话题评论,让读者参与、创作感兴趣话题(如电影、音乐、考试等),关注热点话题动态,激发读者的参与热情,从而聚合粉丝。与学校团委、学生处等共同举办活动,宣传图书馆微博,提升图书馆微博服务影响力。
2.2调查读者需求,提供针对性强的微博服务目前,高职院校图书馆微博关注度不够,如微博粉丝数量少。图书馆微博粉丝少,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图书馆角度分析,微博服务宣传力度不够、微博服务内容不适合读者需求,是主因。从客观环境分析,网络互动平台的多元化以及读者获取信息渠道的多样化,分散了图书馆的读者群,使图书馆的服务影响力在降低,图书馆微博服务没有引起读者的关注。因此,高职院校图书馆要广泛听取读者意见,对读者微博服务需求进行调查,分析目前高职院校图书馆读者需求的新特点,把握他们的信息新需求,开发针对性强的微博服务内容,使图书馆微博真正成为读者互动交流、获取知识、分享体验的平台。一是多新闻公告类话题微博。图书馆除了本馆及本校举办的各种读书活动、资源推介活动、图书馆讲座活动等微博内容外,还可多转发其他图书馆以及与高职院校读者有关的内容微博,扩大图书馆微博内容范围,使读者通过新闻公告类微博,一站式地了解图书馆行业动态、高职院校发展情况、高职院校科研教学动态。二是根据高职院校办学方针,注重有利于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素养的微博服务内容。与一般本科院校相比,高职院校学生综合素质相对低些。因此,高职院校图书馆要配合学校对高职学生教育的要求,积极利用微博面向高职学生开展综合素质教育,培养高职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人文素质。如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图书馆在其微博上经常一些名言、警句,这有利于学生正确对待学习、生活、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培养他们健康、有益的兴趣爱好,学会正确地做人和处事。三是多书目推荐微博,指导大学生阅读。北京大学王余光教授认为,推荐书目有教育功能、文化功能、政治功能和知识普及功能。高职院校图书馆要及时对到馆新书及经典书目进行推荐,书目推荐微博内容要全面,既提供书目基本信息,又要提供书籍馆藏地及索书号、书评内容,指引读者利用图书馆的藏书,提高读者阅读效果。如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以“好书推荐”“新书推荐”“阅读推荐”为微博话题,为读者推荐馆藏新书,提供书名、内容简介、封面、作者信息、索书号等信息。同时,还转发其他微博的书目信息。该馆在2014年9月23日了“新浪中国好书榜”2014年8月榜上的10种好书。四是多职业信息类微博。高职学生关心自己的职业和就业信息,高职院校图书馆可利用微博平台,与学校其他部门合作,开展大学生就业观教育,通过就业信息,帮助大学生了解就业市场信息。如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于2014年3月24日转发了人民日报的全国各地就业信息网站,使毕业生通过该条微博,快速找到各个就业网站网址、浏览就业信息。当然,在微博信息的同时,高职院校图书馆要注意微博所的内容规范及格式,每一条博文要冠以话题标签,以方便读者查询。
2.3充分应用微博管理工具,提高微博关注度完善、规范的资料,统一的形象风格,能增加粉丝对微博的信任感和认同感。那些资料欠缺,没有自己独特形象风格的图书馆微博应尽快完善资料,那些建立了微博但没有申请实名认证的高职院校图书馆要尽快认证,以提高微博可信度。总之,高职院校图书馆要秉持“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理念,把图书馆微博打造成设计简洁、美观,服务快捷的微博平台。目前,微博平台有桌面客户端、聊天机器人、浏览器插件等多种微博工具。新浪微博有微博群、微访谈、微盘、微博秀等功能和工具。高职院校图书馆可利用微博桌面客户端、手机微博客户端、聊天机器人、博客挂接等方式,提高微博管理效率。利用新浪微博的功能,及时更新微博,提高微博活跃度。充分利用微博互动交流功能,加强与粉丝的互动交流,解答粉丝在利用图书馆资源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调查中笔者发现有的图书馆微博未能及时回复读者提问,降低了读者关注及使用的可能性。因此,高职院校图书馆应有效利用微博建立读者建议或评论的及时反馈机制,指定专人在最短时间内回复读者的疑问。博文用语要文明、亲切,使读者心理上产生被重视的感觉,从而建立读者对图书馆的信任,吸引读者持续关注图书馆微博。要建立与粉丝的互动机制。图书馆微博作为一个开放式的平台,双向动态的信息交流贯穿始终。图书馆要建立良好的交流互动机制,定期举行面向读者的微访谈,在微博上定期“意见征求帖”,聆听读者需求和建议,并及时予以互动,对读者建议进行甄别采纳。积极的读者互动体验可以提高图书馆信息使用的效益,有助于以较小的成本实现信息的增值。良好的互动沟通可以提升组织的工作协调程度以及馆员间、馆员读者间、粉丝间的信任感。广泛调动读者的参与积极性,积极开展话题讨论,使图书馆与读者形成一种深度的互动关系。
3结语
学院推荐意见范文第10篇
为进一步继承和弘扬“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五四”精神,纪念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建团____周年,贯彻落实党的____全会精神,为组织动员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学习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切实增强广大团员青年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为我校六十年校庆做出积极贡献,校团委决定在全校组织开展纪念建团____周年系列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____全会、以及团中央、团区委全会精神,以建团____周年为契机,开展系列主题纪念活动,回顾团的光荣历程,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____农业大学人文精神,凝聚广大青年力量,发扬团的光荣传统,引导团员青年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在积极投身“富民强区”、“校庆六十年”等活动实践中建功立业。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以“传承五四精神、庆祝建团____周年”的主题教育及文体活动
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服务广大青年为宗旨,以示范带动为抓手,结合我校六十年校庆活动,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周密部署,积极推进,突出特色,力求实效。进一步增强团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影响力,充分发挥广大共青团员青年生力军的作用,为校庆的多姿多彩而努力奋斗。
(二)开展“五四红旗团委”、 “五四红旗团支部” 、“五四红旗团小组” 、“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团干部”、“学雷锋先进分团委”、“学雷锋先进班集体”评选活动。
各学院要认真总结梳理,根据评比范围、比例及标准申报奖项,5月初学校将举办“共青团____年——____农业大学五·四表彰大会”,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具体名额及评选条件见附件)。
三、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五四期间是开展共青团工作、展示共青团形象的最佳时机,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按照“立足基层,服务团员”的原则,把五四青年活动与校庆紧密结合起来,把庆祝建团____年的主题彰显出来,与满足共青团员的需要结合起来,制定切实有效的活动方案,确保活动执行,取得实效。同时要对表彰活动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分配名额推荐上报(申报名单要进行排序)。
(二)注重宣传、扩大影响
各学院团委要加大活动的宣传力度,注意挖掘活动中的新涌现的典型事例,充分发挥团属新媒体的宣传作用,突出活动的影响力。要通过学院网站、彩虹网、海报等宣传方式,集中展示,努力营造“五四”精神的新氛围,扩大团学活动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覆盖面。
(三)注重实绩、公正公平
表彰推荐质量关。各学院团委要按照“重在实绩,保证质量”的原则,严格把关,把确实具有代表意义的团体和个人推荐上来,且所推荐的候选人的相关情况要充分征求学院党总支的意见。
(四)认真指导、按时完成
各学院指导推荐的候选集体、个人认真填写申报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附2000字以内的申报材料(团小组及个人除外)。推荐表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务必于____年5月4日下午下班前报送校团委。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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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推荐意见范文第11篇
10月25日,推荐性国家标准(棉花部分)集中复审专家评审工作会议在德州召开,中国纤维检验局标准科技处处长杜树莹、纤维质量监督处处长熊宗伟,德州市产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院长胡宏伟、副院长崔福洲,德州市纤维检验所所长张乐柱出席评审会。来自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交易市场、龙头企业及纤检机构的专家,对棉花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进行了集中复审。
与会专家经过紧张的评审,形成毛绒纤维推荐性国家标准及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17项继续有效、24项修订、两项废止、一项协调、一项提请审议的复审结论;对于棉花推荐性国家标准及推荐性国家标准修订计划,24项继续有效、8项废止、9项修订、一项协调,其中,6项2006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因修订时间跨度较长(10年),需要确认是否继续执行。此评审意见需要中纤局审议通过后上报国家标准委。
做“减法”的意义何在?
杜树莹在阐述会议主旨时指出:本次评审会是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为做好纤维推荐性国家标准集中复审工作而召开的,我局组织全国纤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纤标委)负责对现行纤维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制修订计划项目开展集中复审工作,形成废止一批、转化一批、修订一批的标准项目清单,重点解决现有纤维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存在的交叉、矛盾和滞后老化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标准的协调性、配套性、科学性和适用性,为推动纤维推荐性国家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的公益类标准过渡奠定基础。
杜树莹强调了此次会议背景:我国标准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出台,确立了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体系,当时的标准就是技术法规;第二阶段就是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出台,确立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w系,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第三阶段就是2015年《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的出台,启动了国家标准改革工作,将形成政府标准和市场标准两大体系,只设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依据改革方案,今年上半年我们进行了强制性标准的评估,下半年开始对纤维的推荐性国标集中复审。
她还指出,本次评审对象是纤标委归口(含中纤局管理),现行纤维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已经立项、正在制修订过程中的计划项目。其工作原则为:明晰范围、问题导向和立足长远。
据介绍,根据纤维推荐性国家标准类别,纤标委成立了棉花、毛绒纤维、茧丝、麻类纤维和其他共五个工作组。通过各组委员及相关专家召开会议审议各项标准自审意见,提出评审意见并填写《纤维推荐性国家标准集中复审一览表》,报纤标委。
如何把握评估标准的适用性?
评审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估标准的适用性:一是标准对应的产品、技术和服务是否已被淘汰,标准没有实施效益或无人使用。已被淘汰或无人使用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二是对于采标标准,对应国际标准是否已更新。有更新且适用我国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是标准的内容是否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情况相适应。不适应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适应的,应给出“继续有效”的结论。若标准涉及不同管理主体,无法直接给出“废止”或“修订”结论的,应给出“协调”的评估结论,并提供交叉矛盾的标准清单,指出交叉矛盾的主要内容,给出具体的协调建议。
毛绒纤维推荐性国家标准部分哪些废止、修订、协调和继续有效?
(一)建议废止。毛绒纤维推荐性国家标准方面:GB/T 13831―1992《骆驼原绒》,因GB/T 21977―2008《骆驼绒》已经,且明确规定“GB/T 13831―1992《骆驼原绒》予以废止”;GB/T 14269―2008《羊毛试验取样方法》,因不能满足所有羊毛试验取样的需求,且相应的试验方法标准中已有明确的取样方法,专家复审意见应予以废止。
(二)建议修订。毛绒纤维推荐性国家标准: GB/T 6978―2007《含脂毛洗净率试验方法标准》等21项纤维推荐性国家标准、3项计划项目,存在着同一类内容分散为诸个标准的情况,如兔毛和马海毛等系列标准,个别标准名词术语界定不严谨,标准中的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求,标龄较长且其文本的编写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专家复审意见应予以修订。
(三)建议协调。毛绒纤维推荐性国家标准方面:GB/T 19722―2005《洗净绵羊毛》与FZ/T 21002―2009《国产细羊毛及其改良毛洗净毛》,内容上存在着交叉、重复和雷同的情况,专家复审意见应予以协调,整合为一个标准。
(四)建议继续有效。毛绒纤维推荐性国家标准方面:专家们一致认为有9项纤维推荐性国家标准、8项计划项目应继续有效,这些标准主要包括三类:一是GB/T 6500―2008《毛绒纤维回潮率试验方法 烘箱法》等标准,为毛绒纤维基础性试验方法提供了支撑;二是GB/T 14593―2008《山羊绒、绵羊毛及其混合纤维定量分析方法 扫描电镜法》等标准,为毛绒纤维质量检验、客观评价、鉴别定量提供了关键性的方法标准;三是GB/T 27629―2011《毛绒束纤维断裂强度试验方法》等标准,为毛绒纤维的试验解决了方法问题,提高了试验精度,缩短了试验时间,减轻了劳动强度。这些标准在毛绒纤维的公证检验、监督检查、委托检验、企业自检、仲裁复验、进出口贸易的质量鉴定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且标准制定得相对科学、先进,可操作性强。专家们一致认为应继续有效。
(五)建议提请审议。复审中,对于GB/T 14271―2008《毛绒净毛率试验方法 油压法》,专家充分讨论但未达成共识。73%的专家建议废止,主要考虑到目前所使用的油压仪,年久失修且存在着漏油现象,而国内目前没有厂家生产此类产品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鉴定,而某机构在实施国家绵羊毛公证检验中使用此设备,受到专家的质疑。据了解新疆、青海等绵羊毛主产区目前不再使用此方法。经询南京和张家港两大羊毛市场,仍认可烘箱法的测试结果。27%的专家建议继续有效,阐述的理由是:此法简便易行,适用于牧商交易快速检测的需要。由于此方法的使用涉及到某区域绵羊毛公证检验工作,故作为问题提请纤维标准化改革工作主管部门中国纤维检验局局务会审议。
棉纤维推荐性国家标准部分哪些废止、修订、协调和继续有效?
(一)建议废止。GB/T 17686―2008《棉纤维 线密度试验方法 排列法》等 7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对应的技术及设备已被淘汰,无人使用,建议废止;1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废止。
(二)建议修订。GB/T 6097―2012 《棉纤维试验取样方法》等9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因标准技术内容需要调整,专家复审意见为建议修订。
(三)建议协调。GB/T 20393―2006《天然彩色棉制品及含天然彩色棉制品通用技g要求》,标准适用范围为纤维制品,需要与其他标委会协调。
(四)建议继续有效。专家认为GB/T 6498―2008《棉纤维马克隆值试验方法》等6项标准因强制性标准GB 1103引用,GB/T 13783―1992《棉纤维断裂比强度的测定 平束法》等1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基础性方法标准,GB/T 29886―2013《棉包回潮率试验方法 微波法》等2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先进方法标准,且标准使用的环境和对象未发生较大变化,专家们一致建议继续有效。15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继续有效。
(五)其他。推荐性国家标准制订计划20142175-T-424《棉纤维棉结和短绒测试方法 光电法》,中纤局纤维质量监督处处长熊宗伟提出该标准技术指标棉结和短绒属于关键技术指标,对于棉纺企业生产的质量控制意义重大,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现在的仪器化检验无法提供此项数据,棉纺企业普遍使用的罗拉检测法,效率低下不适合检验机构的大量检验使用,建议标准起草小组花大力气补充、强化标准比对试验数据,为后续加入棉花强制性标准提供依据。
链接:与会专家简介
学院推荐意见范文第12篇
[关键词] 社区获得性肺炎;婴儿;儿童;诊断;治疗
[中图分类号] R587.1[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04(b)-0174-04
2011年8月30日,由美国儿科感染病学会(PIDS)和美国感染病学会(IDSA)联合制订的首个《婴儿及大于3个月儿童的社区获得性肺炎处理指南》在线于美国《临床感染病》(Clin Infect Dis.)杂志。该指南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医疗保健单位(site-of-care)的处理决定,儿科CAP的诊断测试,抗感染治疗,儿科CAP的辅助手术及非抗感染治疗,对治疗无反应儿童的处理,出院标准,预防。成人CAP管理指南已被证明可降低其发病率及死亡率。本指南是协助临床医师对CAP患儿的处理,但不是诊断治疗的唯一方法。本指南的目的是通过为临床医师提出推荐意见以降低儿童CAP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现将该指南的部分重要推荐解读如下:
1 医疗保健单位的处理决定
1.1 CAP儿童或婴儿何时需要住院
①中度至严重CAP的儿童及呼吸困难和缺氧持续性血氧饱和度(SpO2)
1.2 需入住ICU或能进行持续心肺监护病房的CAP患儿
①需机械性性通气的(强烈推荐;高质量证据);②迫切需要无创性正压通气的(强烈推荐;低质量证据);③即将发生呼吸衰竭的患儿;④出现持续性心动过速,血压不稳定或需升压药维持血压(强烈推荐;中等质量证据);⑤在吸氧≥0.50的情况下脉搏血氧测量
2 儿科CAP的诊断测试
2.1 疑似CAP的门诊或住院儿童应进行的实验室和影像检查
疑似CAP的门诊或住院儿童应进行的实验室和影像检查。
2.1.1 微生物学检查门诊患者的血培养:①对于非中毒性,经完全免疫接种过的CAP门诊治疗患儿不常规进行血培养;②在初始抗生素治疗后未出现临床改善或症状加重临床恶化的患儿应进行血培养(强烈推荐;中等质量证据)。
2.1.2 住院患者的血培养①中或重度需住院的疑为细菌性肺炎的尤其是难治性肺炎应进行血培养(强烈推荐;低质量证据);②在病情改善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无论培养结果如何都不应停止口服或静脉注射抗生素治疗,也不妨碍患者出院(弱推荐;低质量证据)。
2.1.3 随访血培养:①对于有明显临床改善的没有必要为了证实存在肺炎球菌菌血症而反复进行血培养(弱推荐;低质量证据);②由金黄色葡萄球菌所致菌血症(败血症)无论临床情况如何都应反复血培养以了解病情变化(强烈推荐;低质量证据)。
2.1.4 痰革兰染色及培养能提供痰液的住院儿童应进行痰培养及革兰染色(弱推荐;低质量证据)。
2.1.5 尿抗原检测由于常有假阳性出现,故不推荐用尿抗原检测试验诊断肺炎球菌性肺炎(强烈推荐;高质量证据)。
2.1.6 病毒病原体的检测①为了评价儿童CAP的病情,需要用敏感和特异的试验快速诊断流感病毒和其他呼吸道病毒感染,如流感病毒试验阳性,既可减少其他诊断试验也可减少抗生素的使用,同时还能指导门诊和住院患者正确使用抗病毒药物;②无论门诊或住院患者,流感病毒试验如为阳性,在没有临床,实验室或X线片检查提示为合并细菌感染的情况下,不需要抗菌治疗(强烈推荐;高质量证据);③呼吸道病毒试验除了流感病毒外可以更正对疑似肺炎患儿的临床决策,因在缺乏临床,实验室或X线片提示为合并细菌感染的情况下对这些儿童常规使用抗菌治疗并不需要(弱推荐;低质量证据)。
2.1.7 非典型病原体的检测①当患儿存在疑似支原体肺炎的症状和体征应进行相关检测以协助抗生素的选择(弱推荐;中等质量证据);②肺炎衣原体的检测,因目前尚无可靠易行的诊断方法故不推荐(强烈推荐;高质量证据)。
2.1.8 辅助诊断试验①所有疑似CAP的门诊患者不需要常规全血细胞计数,但在较严重的疾病合并CAP者全血细胞计数结合临床检查,其他实验室及影像检查可为临床处理提供有用的信息(弱推荐;低质量证据);②严重肺炎应进行全血细胞计数并结合临床检查,其他实验室及影像检查进行判断(弱推荐;低质量证据)。
2.1.9 急性相反应①急性相反应物如红细胞沉降率(ESR),C反应蛋白(CRP)或血清降钙素原不能作为鉴别细菌性和病毒性CAP的唯一决定因素(强烈推荐;高质量证据);②对于病情较严重者急性相反应物可为临床处理提供有用的信息,但经完全免疫接种过的CAP门诊治疗患儿不需要常规测定急性相反应物(强烈推荐;低质量证据);③较严重的患者例如需要住院或有肺炎相关合并症的,其急性相反应物结合临床表现可用来评估治疗反应(弱推荐;低质量证据)。
2.1.10 脉搏血氧测定所有肺炎及疑有缺氧的患儿都应进行脉搏血氧测定。缺氧的存在可协助确定治疗地点及进一步诊断试验(强烈推荐;中等质量证据)。
2.1.11 胸部X线片检查,门诊患者初始胸部X线片检查①不需要用常规胸部X线片检查来证实疑似CAP而在门诊治疗有效的患者(强烈推荐;高质量证据);②疑似或确定的低氧血症或显著呼吸困难及初始抗生素治疗失败为证实其有无肺炎并发症包括肺炎旁胸腔积液,坏死性肺炎及气胸时应进行后前位及侧位胸部X线片检查(强烈推荐;中等质量证据)。
2.1.12 住院患者初始胸部X线片检查所有住院治疗的CAP患者为确定是否有肺实质浸润,病变大小及特征并明确有无肺炎并发症导致除抗菌药物外还需一些其他干预和支持治疗,应进行后前位及侧位胸部X线片检查(强烈推荐;中等质量证据)。
2.1.13 胸部X线片检查随访CAP患儿如治疗恢复顺利,并不常规需要反复胸部X线片检查(强烈推荐;中等质量证据)。
2.2 儿童严重或危及生命的CAP应进行的附加诊断试验
①对需要机械通气的儿童在初次气管插管时临床医师除应将气管吸出物进行革兰染色和培养外,还应按临床和流行病学指导进行病毒病原体的检查包括流感病毒(强烈推荐;低质量证据);②免疫功能正常的患严重CAP的儿童如初次诊断试验阴性其支气管镜检查或盲目保护性标本毛刷采样涂片(blind protected specimen brush sampling),支气管肺泡灌洗液(BAL),经皮肺穿刺或开放性肺活检的标本必需保留(待复查)(弱推荐;低质量证据)。
3 抗感染治疗
3.1 对于门诊或住院的可疑为CAP患儿的治疗
3.1.1 门诊患儿①学龄前CAP儿童因大多数病原体为病毒,抗菌治疗并不常规需要(强烈推荐;高质量证据);②对于既往健康,经免疫接种过的婴儿及疑为由细菌引起的轻至中度CAP的学龄前儿童,阿莫西林应作为一线治疗,因其可适当复盖最常见的细菌性病原体肺炎链球菌(强烈推荐;中等质量证据);③对于既往健康,经免疫接种过的学龄儿童和少年患轻至中度侵袭能力最强的细菌病原体肺炎链球菌性CAP阿莫西林应作为一线治疗,非典型病原体(如肺炎支原体)以及较少见的下呼吸道细菌病原体,如“证据总结”中所讨论的亦应在治疗决策中考虑(强烈推荐;中等质量证据);④治疗门诊非典型病原体引起的儿童(小学学龄儿童和少年)CAP应使用大环内酯类抗生素,相关的实验室检查应及时进行(弱推荐;中等质量证据);⑤如有可能,在流感流行时对于中度至严重的流感病毒感染合并CAP的应及时抗流感病毒治疗,特别是门诊随访中病情恶化的,由于早期抗病毒治疗可带来最大效益,因此治疗不能拖延到流感试验结果阳性才开始。流感诊断试验尤其是快速抗原试验阴性不能肯定排除流感诊断,对于较严重的患者待症状出现后48 h再开始治疗临床仍可获益(强烈推荐;中等质量证据)。
3.1.2 住院患儿①氨苄西林或青霉素G应当用于经完全免疫接种过的婴儿或学龄儿童因患CAP住院而当地又缺乏侵袭性肺炎链球菌对高浓度青霉素耐药的流行病学资料时(强烈推荐;中等质量证据);②胃肠外给予第3代头孢菌素经验性治疗(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用于下列情况:住院婴儿,未经完全免疫过的儿童,在对青霉素高度耐药的侵袭性肺炎球菌株发生局部流行的地区或婴儿及儿童患有威胁生命的感染包括脓胸者(在北美治疗耐药的肺炎球菌肺炎非β内酰胺类药物如万古霉素并未显示较第3代头孢菌素更有效);③住院重点考虑为肺炎支原体及肺炎衣原体感染的儿童,应经验性联合大环内酯类(口服或胃肠外用药)与β内酰胺类抗生素治疗并进行诊断试验(弱推荐;中等质量证据);④对临床,实验室或影像特点均符合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者,万古霉素或克林霉素(基于当地药敏资料)可与β内酰胺类合用(强烈推荐;低质量证据)。
3.2 降低抗感染药物耐药性
①抗生素的暴露可导致抗生素抵抗,因此推荐如有可能应限制暴露于任何抗生素(强烈推荐;中等质量证据);②应根据不同病原体的药敏情况选择有相应抗菌谱的抗生素;③为了减少耐药性的发展,应使用在感染部位能达到抗生素最低有效浓度的适当剂量;④为了减少耐药性应使药浓维持在最短的期间以使病原体和正常微生物群暴露于抗生素的时间最短(强烈推荐;低质量证据)。
3.3 抗感染治疗的疗程
①虽然特别是在门诊治疗的轻症患者中,疗程更短也可能有效,然而10 d的疗程应是最佳;②特殊病原体尤其是社区相关性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引起的感染,其疗程应较由肺炎链球菌引起的更长(强烈推荐;中等质量证据)。
3.4 临床医生对CAP患儿应答的判断
患儿经适当的治疗后应在48~72 h内出现临床和实验室的改善。如在住院及开始抗菌治疗后的48~72 h内情况恶化的应进行进一步检查(强烈推荐;中等质量证据)。
4 儿科CAP的辅助手术及非抗感染治疗
4.1 肺炎旁胸腔积液(胸腔积液)的诊断
疑为CAP的患儿病史和体检可提示肺炎旁胸腔积液。然而要确诊胸腔积液必需进行胸部X线片检查。如胸部X线片检查不能确定,推荐进一步影像检查如胸部超声或计算机体层扫描(强烈推荐;高质量证据)。
4.2 决定胸腔积液是否需要引流的因素
①胸腔积液量是决定处理的重要因素;②呼吸困难的程度是决定肺炎旁胸腔积液处理的重要因素(强烈推荐;中等质量证据)。
4.3 胸水应进行的实验室检查推荐
①无论何时当取得胸水标本时胸水的革兰染色和细菌培养都应进行(强烈推荐;高质量证据);②抗原试验和聚合酶链核酸扩增反应增加了胸水中病原体的检出有助于治疗(强烈推荐;中等质量证据);③胸水参数的分析如pH,葡萄糖浓度,蛋白,乳酸脱氢酶无助于对治疗的变动而不推荐(弱推荐;极低质量证据);④胸水白细胞计数和分类计数可协助鉴别细菌与结核分枝杆菌,真菌及恶性肿瘤为病原的胸腔积液(弱推荐;中等质量证据)。
4.4 胸腔积液引流的适应证
①少量,无并发症的肺炎旁胸腔积液可单独使用抗生素治疗而不需常规引流;②伴有呼吸困难的中等量或大量肺炎旁胸腔积液或证明为化脓性积液的应引流(强烈推荐;中等质量证据);③胸腔切开插管引流加溶纤剂及视频(电视)胸腔镜手术(VATS)二者均被证明是有效的治疗。引流过程的选择取决于当地技术水平。此二者较单纯胸腔插管者均可降低其发病率。然而中等至大量游离的胸腔积液(非包裹的)单纯胸腔插管不加纤溶剂是合理的首选(强烈推荐;高质量证据)。
4.5 已胸腔插管伴或不伴溶纤治疗的进行VATS或开放性胸膜剥脱术的适应证
当持续中等、大量胸腔积液经胸腔插管加溶纤治疗2~3 d后如仍有进行性呼吸困难应进行VATS。开放性胸腔清创胸膜剥脱术是处理这些患儿的另一选择,但常伴有较高的病死率(强烈推荐;低质量证据)。
4.6 放置引流管或电视胸腔镜手术后引流管的拔除
当胸腔内没有漏气及在最近的12 h胸水引流量
4.7 胸腔积液/脓胸抗生素治疗的选择及疗程
①当血液或胸液细菌培养分离到病原体时,应进行抗生素敏感试验以确定治疗方案(强烈推荐;高质量证据);②在培养阴性的肺炎旁胸腔积液患者抗生素的选择应参照CAP住院患者的治疗推荐(参考“3.1.2”项下)(强烈推荐;中等质量证据);③抗生素的疗程取决于引流是否充分及每个患者的应答不同而定,一般治疗2~4周是足够的(强烈推荐;低质量证据)。
5 对治疗无反应儿童的处理
5.1 对于治疗无应答的CAP患儿其最适合治疗有
5.1.1 初始治疗后48~72 h患儿无应答应采取以下一或几项措施①临床和实验室评估目前病情的严重性并估计进展,以便决定是否需要更进一步的护理和支持(强烈推荐;低质量证据);②影像学的变化以评估肺炎或肺炎旁病情变化(弱推荐;低质量证据);③进一步检查确定是原来病原体持续存在,原来病原体对所用药物产生了耐药或有新的继发感染菌(弱推荐;低质量证据)。
5.1.2 对机械通气的患儿的处置对机械通气的患儿应取支气管肺泡灌洗液进行革兰染色及培养(强烈推荐;中等质量证据)。
5.1.3 对尚未获得微生物学诊断的严重患儿的处置对于之前的检查尚未获得微生物学诊断的顽固严重患儿应行经皮肺穿刺(标本)革兰染色和培养(弱推荐;低质量证据)。
5.1.4 对尚未获得微生物学诊断及行机械通气的严重患儿的处置对于之前的检查尚未获得微生物学诊断的顽固严重并行机械通气的患儿应行开放肺活检(标本)革兰染色和培养(弱推荐;低质量证据)。
5.2 治疗无应答的肺脓肿或坏死性肺炎的处理
肺脓肿或坏死性肺炎治疗无应答的患儿可静脉应用抗生素起始治疗。局限性与支气管树不相通的周围性肺脓肿可在影像学指导下,或者肺穿刺,或者留置引流管进行引流,但多数脓肿需经支气管树而不经手术或侵入性干预获得愈合(弱推荐;极低质量证据)。
6 出院标准
6.1 住院CAP患儿的安全出院
①当患者获得全面的临床改善,包括活动能力,食欲及体温正常至少12~24 h可以出院(强烈推荐;极低质量证据);②当患者脉氧(饱和度)在呼吸室内空气时为90%在12~24 h可以出院(强烈推荐;中等质量证据);③患者精神状态稳定和(或)处于基线状态可以出院(强烈推荐;极低质量证据);④如患者有持续呼吸过速或心动过速不应出院(强烈推荐;高质量证据);⑤在出院前患者应证明能继续家庭口服或静脉注射抗感染治疗方案以及必要时的氧疗(强烈推荐;低质量证据);⑥需门诊口服抗生素治疗的婴幼儿在出院前医师应确认父母能执行及患儿能充分配合服用抗生素(弱推荐;极低质量证据);⑦曾经胸腔引流管引流的应在拔管后12~24 h未出现临床病情恶化的,或者胸部X线片检查肺炎旁胸腔积液没有积液再积聚或气胸的可以出院(强烈推荐;极低质量证据);⑧婴儿及儿童出院前应确认出院后照顾有无困难,包括在家不能仔细观察,治疗的依从性差或不能进行随访并在出院前说明(弱推荐;极低质量证据)。
6.2 门诊患者以口服药物治疗代替胃肠外给药
①门诊患者如仍需胃肠外抗生素治疗应交给患儿家属,而不需要专门的医务人员(弱推荐;中等质量证据);②门诊患者胃肠外抗生素治疗应交给专门的儿科家庭护理单位或每日的肌肉注射治疗在适当的儿科门诊进行(弱推荐;低质量证据);③如有可能门诊患者原使用胃肠外治疗的应转换为降阶梯的口服药物治疗(强烈推荐;低质量证据)。
7 预防
针对儿科CAP的预防主要有以下措施:①儿童应接种细菌性包括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B型及百日咳的疫苗以预防CAP;②所有≥6个月婴儿,儿童及青少年,每年都应接种流感病毒疫苗以预防CAP(强烈推荐;高质量证据);③
[参考文献]
[1]John S.Bradley,Carrie L.Byington,Samir S.Shah,et al. The management of community-acquired pneumonia in infants and children older than 3 months of age: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s by the pediatric infectious diseases society and the infectious diseases society of america [J]. Clin Infect Dis,2011,171(7):708-738.
[2]Mccabe C,Kirchner C,Zhang H,et al. Guideline-concordant therapy and reduced mortality and length of stay in adults with community-acquired pneumonia:playing by the rules [J]. Arch Intern Med,2009,169(12):1525-1531.
学院推荐意见范文第13篇
乙方:学生 家长 (简称乙方)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自愿申请报读新世纪教育集团下属院校南充理工学校举办的二00五级中专专业学习。学制三年,三年合计交学费5400元(大写伍仟肆佰元整)。毕业合格后由甲方根据乙方志愿和乙方自身条件负责推荐就业。
一、 甲方职责
1、责督基地学校按国家颁布(或经教委批准)的教学计划对乙方进行教育培训,除乙方自动弃学、伤病辍学、违纪停学以外,督促学校保证98%以上的学生合格毕业,并按四川省或重庆市教委规定发给全国通用的中专毕业证书。
2、甲方在乙方职业品德优良、职业观念正确、学历及职业技能合格毕业、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提供三个以上用人单位供乙方选择,直到乙方根据自身条件满意就业为止。
3、除乙方自动放弃推荐或达不到岗位要求又拒绝甲方合理的推荐外,根据"双向选择,公平竞争"的推荐原则,凡合格毕业生在毕业后三个月内确属甲方原因未能成功推荐就业者,由甲方赔偿其双倍学费10800元(大写壹万零捌佰元整)。
4、乙方到用人单位之日起一年内,若非乙方个人原因造成失业,甲方免费为其再推荐就业,乙方从就业之日起六年内,凭《毕业生就业合同书》可享受甲方在全国各地办事机构的优惠服务。
二、 乙方职责
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不退任何费用,乙方在学习期间,凡因违纪被开除或因自身原因退学者,甲方不退任何费用且本合则自行终止。乙方为取得毕业证书或自愿放弃就业(含在就业推荐期间自行联系到用人单位),甲方不予推荐,也不退任何费用。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学习和训练,并达到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获得毕业证书。若乙方品优而学习成绩和技能未达到合格,但仍要求推荐就业者,可申请由甲方根据乙方自身条件推荐就业。
3、乙方在接受甲方推荐过程中,本着"社会需要第一,个人志愿第二"的择业原则,根据自身条件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和学校工作。凡因乙方不能达到岗位需要、拒绝推荐或接受推荐后自行离职,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4、乙方就业必需的证件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5、凡签订此就业合同且进行律师见证者,需缴纳律师见证费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三、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当地仲栽机构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
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商定,乙方请家长作为其履行义务的担保人。
学院推荐意见范文第14篇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做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做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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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十二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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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十二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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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完善能上能下、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从严监督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干部健康成长、充分施展才能的社会环境机制;建立起一套与我州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干部工作制度,加快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
第二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干部管理方法,探索党管干部的多种实现形式;坚持干部的“四化”方针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选用“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的干部;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改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快党内民主化进程;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严格执行制度,履行程序。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从企事业单位选拔到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须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
第七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推荐
第八条推荐考察人选主要包括民主推荐、组织推荐、个人推荐等形式。
1、民主推荐。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配备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方法。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通常情况下,两种方式应同时采用,互相补充,互相印证,综合分析。
民主推荐分为定向推荐和非定向推荐。定向推荐,是针对具体的职位的人选推荐,包括全额定向推荐和个别定向推荐。全额定向推荐是指对应领导班子职位设置,推荐整个班子组成人选,适用于领导班子换届。个别定向推荐是指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职位进行的推荐。非定向推荐是指提出任职级别要求,不明确具体拟任职务的推荐,适用于跨县(市)、跨部门领导干部选拔、竞争上岗和后备干部选拔。
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效。
2、组织推荐。是指根据工作和配备领导班子的需要,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提名考察对象的一种推荐领导职务人选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组织推荐考察对象,必须是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必须经过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组织推荐要以党委(党组)名义填写干部推荐表,详细介绍被推荐人的简历,全面准确地评价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并形成综合材料,报送组织部门。
3、个人推荐。是指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推荐领导职务人选的一种方式。个人推荐必须按照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和资格进行推荐,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详细介绍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并申明与被推荐者的关系。
个人推荐的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未经民主推荐或虽经民主推荐,但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九条民主推荐的原则。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推荐人选时,应充分考虑到班子的年龄、知识、专业等结构需要,注意推荐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确定考察人选要把会议投票和个别谈话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民主推荐票达不到50%的,不能作为考察人选;非定向推荐如果推荐票分散,没有获推荐票50%以上的人选,对得票相对较多的前3名人选进行第二次民主推荐,如推荐票仍没有超过50%的人选,不再进行民主推荐。实行差额推荐,如果第一次推荐没有达到规定比例的人选,可对票数相对集中的人选进行第二次推荐;第二次推荐仍没有达到规定比例的人选,不再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条民主推荐的参加范围。除《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人员外,县市党委、政府换届和届中调整时,参加推荐党政领导干部的人员可扩大到党代表、部分非领导干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离退休老干部;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有的还可以扩大到有工作指导和服务关系的单位及部门负责人;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参加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2/3以上。
对拟跨县(市)、跨部门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在人选现工作单位或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由上级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通过适当的方式民主推荐预告;
2、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3、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4、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5、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时,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要遵循以下程序:一是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人选进行酝酿;二是有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三是经本级党委将考察对象名单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四是对拟新进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党委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成员,纪委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时,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与空缺职位一般按2:1掌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人选数与相应职位一般按3:1掌握。
第四章考察办法
第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十四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考察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方案包括考察的目的、任务、内容、方法、步骤及有关要求等。
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的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提前一定时间,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六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分管的下级单位、部门或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考察组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对所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后,形成反映考察对象表现情况的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九条建立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党委(党组)上报的请示文件、考察方案、考察预告、考察公告、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自述材料、审计结论材料、部长办公会(常委会)讨论决定情况、公示结果、试用期干部考察材料、干部任免通知。
第五章酝酿和决定任职
第二十条酝酿是指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干部任免之前,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工作。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书记办公会酝酿。个别酝酿是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就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与相关单位领导成员进行的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的工作。书记办公会酝酿的内容包括:职位空缺情况,领导班子结构要求,拟任职位要求,拟任人选基本情况,主要简历,优缺点,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情况,呈报单位意见,个别酝酿情况。
第二十一条酝酿的范围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确定,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在本级党委(党组)有关领导成员酝酿。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还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地方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还应当征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二十三条酝酿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作好记载,以客观反映酝酿的内容和进程,为日后分析、研究、整理有关资料提供依据,也便于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二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票决制范围
1、县(市)党委、政府、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正职拟任免人选,由州委常委会提名,州委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2、州委、州政府秘书长,州委、州政府工作部门和州委直接管理的州直企事业单位正职拟任免人选,经州委常委会酝酿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逐步做到由州委常委会提名,州委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3、由州委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其他干部,全部由州委常委会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票决制程序
1、介绍情况。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免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集体讨论。
3、投票表决。参加会议人员填写《中共延边州委常委会(全委会)任免干部表决票》,表明自己对列入表决范围的人选“同意”、“不同意”、“缓议”的意见。表决后,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机关人员当场计票、监票。
4、形成决定。会议主持人在计票结果汇总表上签字,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因故未到会的常委或全委会委员的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表决结果。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八条当与会成员对拟任免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停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九条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党委会或全委会表决未获通过的干部,本次会议不得再推荐作为其他职务人选;拟任职位出现空缺,本次会议不得另提人选。会后经组织部门进一步考察,确属适合担任拟任职务的,经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可在下次会议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连续两次表决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第三十条需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一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县级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至十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副县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时间从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三十六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六章公开选拔
第三十七条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纪检机关和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监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做到全程公开、全程监督。
第三十八条适用职位和范围
1、适用职位。公开选拔适用于除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职位外的州直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职位人选。
2、适用范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可在全州或某一系统范围内进行;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位人选可根据实际情况拓宽选拔范围。
第三十九条报名条件和资格
1、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2、符合公开选拔领导职位人选应具备的工作经历、专业知识和学历等资格条件。
3、有特殊要求的职位人选,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附加相应的条件。
第四十条工作程序
1、制定选拔方案。公开选拔前,要对拟选拔职位所需人才资源进行充分的分析预测,确定报名范围、条件资格和各环节筛选比例(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经笔试进入面试的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在5:1左右,经面试合格进入考察范围的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在3:1左右),拟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方案,报党委审批。
2、公告。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拟选拔职位、报名条件资格、选拔程序和方法。
3、报名与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职位条件要求进行。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级、任职年龄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
4、统一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考试工作应由组织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试题一般从州级以上题库中提取,也可由具有实践经验、掌握拟选拔职位专业知识的人员命制。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法,也可根据实际,使用一些现代人才测评手段。
5、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根据考试成绩,按照选拔方案规定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考察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进行。组织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差额拟任人选或者拟推荐提名人选意见。
6、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任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或者拟推荐提名人选。属越级提拔的人选,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是暂时空缺,但应当在公布选拔结果时予以说明。
7、公示和公布选拔结果。对拟任人选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任命,并公布选拔结果。
第四十一条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经笔试合格进入面试,没有被任用的人选,经公示没有问题的,纳入到州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
第七章干部交流、回避
第四十二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四十三条交流的范围是:担任州直工作部门和县(市)机关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四十四条交流的重点是:州委、州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县(市)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交流:
1、在成长地担任、拟任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
2、县(市)党政正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和副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8年的;
3、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的正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和副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8年的;
4、党委、政府其它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同一部门领导岗位任职满8年的。
第四十六条同一县(市)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异地交流。
第四十七条县(市)党政领导成员一经当选或任职,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四十八条领导干部任职遇到下列情况应当回避:
1、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双方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或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
2、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3、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进行交流:
1、年龄满55周岁的;
2、因健康原因影响工作的;
3、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5、任职试用期未结束的;
6、其他不适合交流的。
第五十条干部交流的相关措施
1、把干部交流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努力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导向。对那些在基层和艰苦地方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应优先提拔使用。
2、被交流干部的配偶子女随调随迁,工作、入学、入托、就业、住房等应优先安排。
第八章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
第五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于不称职领导干部,应及时予以调整:
1、思想政治素质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上级党组织和政府有关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落实,给全局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不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作风专断,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决定或科学论证,个人说了算,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
3、拉帮结伙,制造矛盾,难以与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或者对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应承担主要责任,上级组织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改进的;
4、事业心、责任感不强,精神不振,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工作实绩差,连续2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
5、形式主义严重,作风漂浮,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利益,或因工作失职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的;
6、为政不廉,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和他人牟取私利,造成不良影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或在3年内受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7、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被依法判刑,本人负有重要责任,严重影响领导干部本人形象,难以正常履行公务的;
8、因或犯其他错误,纪检、监察部门确定给予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但建议免职的;
9、根据任期内(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认定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负直接领导责任的;
10、违反《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严重失误的;
11、在事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危的紧要关头旁观退缩、临阵脱逃或不听调遣的;
12、组织领导能力弱,不能适应现岗位工作,难以履行职责,致使单位工作或分管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的;
13、群众威信低。在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或不称职票与基本称职票之和超过2/5(其中不称职票超过1/5),经考核确属不称职的;
14、不遵守组织纪律,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3天内无故不报到或到新的工作岗位后不履行职责,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15、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或经组织诫勉谈话后仍未改正错误的;
16、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这项工作的副职没有能力解决问题,导致这项工作在次年度再次被否决的;
17、在上级对干部考核、调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甚至有包庇和隐瞒错误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18、擅自离岗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7天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
19、一年内连续病休半年以上或两年累计病休一年以上,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20、发生其他与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称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五十二条确定不称职领导干部,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1、严格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确定调整对象。
2、对考核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反馈,听取本人的意见和申辩。
3、提出调整意见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对需按法定程序任免的干部,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4、对决定调整的干部,主管领导或组织部门要与其进行谈话。
第五十三条对确定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视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的程序予以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处理。具体为:
1、对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应当降职使用,也可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2、对担任现职经验不够,开展工作有困难,但基本素质好,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可下派锻炼或免职安排培训、进修。
3、对不适应现职领导岗位,但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可免去现职,安排其从事所熟悉的专业技术工作。
4、对政治素质不高,缺乏事业心,思想作风不正,为政不廉,群众不信任的,免去现职,不再安排其它职务。
5、领导干部因志趣不投、用非所长、自身性格等个人原因或者个人健康、能力局限等其他原因不愿意、不适宜继续在领导岗位工作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愿提出辞职。
6、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适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7、单位(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定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对拟责令辞职的对象存在的问题,组织(人事)部门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必要时还要征求纪检机关的意见。要将调查核实结果与干部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
8、对因身体条件差,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离岗休息一年以上,难以履行现职岗位职责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可改任非领导职务。
9、对有些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还可以采取离岗退养、提前退休等途径加以调整。
第五十四条被调整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相当于原级别或高于原级别的领导职务。
第五十五条被调整的领导干部,在新工作岗位一年以上,改进明显,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九章领导干部待岗制
第五十六条经组织考察群众评议,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近期没有合适岗位安排的县级领导干部和因机构合并、撤消或因领导职数减少,未能安排上岗的领导干部,免职待岗,保留原级别待遇。
第五十七条领导干部待岗时间一般为一至二年(从任免机关决定之日起执行),特殊情况由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十八条正职领导干部待岗,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部门可以安排抽调待岗人员参加阶段性工作、进行集中培训或挂职锻炼。所在单位党组织要配合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待岗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可以安排适当具体工作。待岗期间,待岗人员不得干预所在单位班子工作,不得私自从事其他工作。
第六十条待岗结束后,由组织部门对待岗人员进行考察,根据待岗期间的综合表现,提出重新安排建议: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应予以优先选用或提拔重用;表现一般的,可比照原职级安排非领导职务或在保留原级别待遇的基础上,安排到下一级职位任职;不服从组织安排,不能有效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经批评教育仍无明显转变的,不再保留原级别待遇,降级安排其他工作或按有关规定处理;接近离退休年龄的待岗人员,不再安排领导职务。
第十章后备干部选拔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州管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六十二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以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
2、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下一级正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副职,也可以列为上一级副职的后备干部。
3、年龄一般为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
6、身体健康。
第六十三条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按照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确定。
第六十四条后备干部队伍应当形成合理结构。
1、后备干部一般应当以40岁以下的干部为主体;35岁以下的后备干部,州直部门一般要有1至2名,各县(市)一般要有5名以上。
2、后备干部队伍中,调剂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3、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所占比例,县(市)应当不少于20%,州直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也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朝鲜族后备干部的数量,应当与州管党政领导班子中朝鲜族领导干部所占比例相适应。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中共党员干部。
4、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方面的干部,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第六十五条选拔后备干部的程序
1、正职后备干部,由州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州委研究认定。
2、副职后备干部,由呈报单位党委(党组)依据民主推荐情况和班子结构要求,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州委组织部考察。副职后备干部人选由州委组织部参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差额考察认定,并以适当形式向呈报单位党委(党组)反馈。
第六十六条选拔后备干部的要求及方式
1、选拔后备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严格把关,特别要把好政治关。要全面考察建议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发展潜力,注意了解其熟悉的领域和主要专长。
2、选拔后备干部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不仅要从党政机关选拔,还应当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州直各部门的后备干部,可以在本系统内选拔。
3、选拔后备干部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换届、调整工作一并进行;可以采用考察认定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公开选拔的方式。
4、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中定向选拔后备干部。
第六十七条后备干部的培养
1、后备干部选定后,要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2、培养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提高素质。坚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着重加强党性修养、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要重点做好党政正职和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3、对后备干部进行较为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培训;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历史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培训。
应当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后备干部的特点和干部本人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选送到党校、行政院校和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组织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或者国外、境外考察和培训;组织对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实际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者理论研讨。
后备干部在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5年内累计不得少于3个月。
4、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实行岗位轮换,安排分管常务工作或者担任其他与培训方向相关的重要职务;分配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选派到基层特别是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或者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以及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单位任职、挂职;选调到上级党政机关挂职、任职等。
第六十八条后备干部的管理
1、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后备干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后备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考察材料及培养方案、民主推荐情况、民主评议情况、考核情况、培养和奖惩情况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后备干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后备干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
2、对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后备干部队伍数量和结构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充实。
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调整出后备干部队伍: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发现问题,不宜提拔使用;
(2)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3)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4)年度考核不称职;
(5)作风不实,威信不高,群众意见较大;
(6)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任繁重工作任务;
(7)年龄偏大;
(8)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
第六十九条后备干部的任用
1、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任用。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后备干部可在不同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统一调配使用,以优化后备干部资源配置。
2、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十一章纪律与监督
第七十条民主推荐纪律
1、不准违反推荐程序,推荐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的人选,不准随意缩小推荐范围。
2、不准个人以未署名的推荐材料向组织推荐干部。
3、不准个人以组织名义推荐干部,不准利用自己的职权授意或组织施压,推荐本人的配偶、子女、亲友、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4、不准借推荐之机封官许愿,打击报复,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5、不准借推荐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参加推荐对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接受被推荐对象的礼品、礼金。
6、不准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推荐之机授意推荐某人、不推荐某人或搞其他非组织活动,通过各种途径跑官要官买官。
第七十一条考察纪律
1、考察组必须严格履行考察工作程序,遵守考察工作纪律,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不准擅自改变考察程序、考察对象,缩小考察范围。
2、考察组必须在考察组集体分析讨论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评价考察对象,写出署名考察材料,提出干部任用或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
3、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与考察相关的情况。
第七十二条任用纪律
1、党委(党组)研究干部必须保证有2/3以上成员到会,安排足够时间听取情况,充分讨论,表决时必须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不准强行作出任免决定。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凡未经推荐、考核、酝酿等程序的人选一律不准上会。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违反有关法律、章程选举产生干部。
第七十三条干部交流纪律
1、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干部交流、回避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为被交流、回避的干部说情。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干部交流之机安排不称职干部异地交流。
3、调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负责地向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提高被交流对象的有关材料,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并严格按组织程序办理。
4、交流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决定,接到任职通知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任,无故未按时到任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5、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公共物品。
第七十四条其他有关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必须严格控制提拔调整干部的批次和人数。
2、不准在机关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或已经明确调动意向时,突出提拔调整干部,不准在调离后仍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3、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前报告审查制度,不得违规研究干部。
4、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火火,或打击报复。
第七十五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及其干部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对用人失察造成后果以及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行为查处不力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实施细则》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十六条加强对干部任免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负起监督的责任,要积极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即使进行核实和处理。
学院推荐意见范文第18篇
为了提高学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学院决定每年进行一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活动,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参评对象和比例
应届毕业生毕业设计(论文)。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毕业设计(论文)总数的10%,评选工作应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从严进行。
二、评选程序
1.填写推荐表。按照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标准和学生答辩情况,指导教师提出推荐意见;
2.各系评选。系评选小组按照优秀设计(论文)评选标准进行初步评审,写出评审意见;
3.将参评学生推荐表、学生设计(论文) 光盘一份及其他有关资料于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完毕两周内,送交实验中心;
4.实践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选出院级优秀设计(论文);
5.经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正式公布“院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名单,并将评选出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汇编成册。
三、评选标准
1.选题科学,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2.能较好地提出论文论证方案,具有分析整理各类信息并从中获取新知识的能力;
3.论文撰写结构严谨,文字通顺,用语规范,符合规范化要求
4.对所述问题有独到见解,论文的观点和方法具有创新性,答辩表现出色。
四、奖励办法
学院推荐意见范文第19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组部《关于加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的意见》(中组发〔2009〕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着眼于我县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经县委研究,决定公开推荐选拔100名科级领导后备干部。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公开选拔后备干部的名额和指导性结构
(一)正科级领导后备干部30名,其中:女干部不少于8名,非中共党员干部不少于2名,1975年后出生的干部不少于10名。
(二)副科级领导后备干部70名,其中:女干部不少于20名,非党干部不少于10名,1980年后出生的干部不少于10名。副科级领导后备干部中,事业单位干部不超过总数的30%。
二、公开选拔后备干部人选的资格条件
(一)正科级领导后备干部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所推荐人选除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六个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1965年4月30日后出生;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现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现任副科级领导干部或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4.推荐人选必须是我县在职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
5.身体健康。
推荐人选有2年以上的乡镇工作经历的,在确定后备干部时可优先考虑。
(二)副科级领导后备干部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所推荐人选除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六个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1970年4月30日后出生;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现任科员(或相当于科员)职务满1年以上;相当于科员人员是指: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在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工作满1年以上人员,或具有全日制中专学历在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工作满4年以上人员;
4.推荐人选必须是我县在职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
5.身体健康。
三、公开推荐选拔程序
推荐选拔以“两推荐两差额,全程阳光选人”方式进行。“两推荐”即公开推荐、大会推荐;“两差额”即差额提名、差额推荐。
(一)公开推荐
1.公告。由*县竞争性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选办”)在有线电视台、*县党建网上公告,印发公开推荐选拔《公告》。
2.公开推荐。公开推荐采取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等办法进行。组织推荐应征得本人同意。
(1)组织推荐。即干部所在乡镇、所在县直单位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向县委推荐人选(不属于正科级单位的,组织推荐工作应由主管局负责)。推荐对象确定后填写《*县阳光选拔百名科级领导后备干部登记表》,认真写好推荐意见(重点写出干部的德才表现和主要实绩)。
(2)个人自荐。即个人以书面形式向县委进行自荐,需个人认真填写《*县阳光选拔百名科级领导后备干部登记表》,写好自荐意见(重点写出自己的德才表现和主要实绩)并署名,不署名的自荐提名无效。
《*县阳光选拔百名科级领导后备干部登记表》要求在5月4日前报送到县“公选办”(设在县委组织部干部股;联系电话:*;联系人:**,**)。《*县阳光选拔百名科级领导后备干部登记表》可在“*党建网”(*)上下载。
3.资格审查。由县“公选办”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并在“*党建网”上公布。经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达到推荐名额1:2的比例即可开考,如达不到要求,由县公选办报*县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大会推荐
1.确定大会推荐人选名单
在资格审查后,进行能力素质测试(笔试)。根据推荐名额和结构要求,在统筹考虑各种结构比例需要的基础上,按1:1.5的比例确定各类职位提交推荐大会人选名单。
2.正科级领导后备干部推荐大会参加人员
推荐大会分全委会推荐、领导干部大会推荐、民意推荐三个层次同时进行。
(1)全委会推荐。参加人员为县委全委会全体成员。参加全委会推荐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2)领导干部大会推荐。参加人员为不是县委委员的县四家班子领导成员、副调研员,县纪委领导成员,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各人民团体、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各乡镇党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
(3)民意推荐。参加人员为部分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约20人左右。
3.副科级领导后备干部推荐会议的推荐方式和参加人员由县公选办研究确定。
4.推荐程序。一是确定演讲顺序,提供推荐人选名册(按抽签顺序排列,由县公选办随机抽签排序,县纪委等部门现场监督)。二是推荐人选进行3分钟以内的竞职演讲,主要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德才表现和工作打算等,并接受与会人员的提问。三是按推荐办法进行署名推荐。四是统计推荐票。在统筹考虑各种结构比例需要的基础上,按推荐名额确定后备干部名单,并在“*党建网”上公布。在大会推荐的同时,进行治理拉票行为情况的测评。
(三)通报公开推荐选拔情况。公开推荐选拔工作结束后,及时通过新闻媒体通报公开推荐选拔情况。
四、建库管理
学院推荐意见范文第20篇
1《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的新成果。A同志,干部培养选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B“三个代表”,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C“三个代表”,干部培养选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A组织(人事)部门;B审计部门;C纪检机关(监察部门)。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A一个;B三个;C两个。
4(),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A引咎辞职;B责令辞职;C自愿辞职。
5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A五至十天;B七至十天;C七至十五天。
6《干部任用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有力武器。A基本规章,不正之风;B基本依据,腐败问题;C基本规章,腐败问题。
7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负责。A考察材料;B考察对象;C[!]考察工作。
8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同意。A党委主要领导;B上级组织(人事)部门;C上级党委。
9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主持。其中对不同()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A上级党委组织部门,部门;B本级党委,职务;C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职务。
10《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A优胜劣汰,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B公平竞争,科学化、正规化、制度化;C监督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11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作为考察对象。A推荐材料并署名,由组织推荐提名;B推荐材料,由组织推荐提名;C推荐材料并署名,由主要领导推荐提名。
12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A由主管方和协管方共同负责;B完全由主管方进行;C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13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把关。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
A不上会,不讨论,不审批;B不上会,不上报,不审批;C不讨论,不上报,不审批。
14个别提拔任职,由()或者()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A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B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C本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
15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中选拔。A后备干部;B年轻干部;C党政机关。
16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A政治立场和工作表现;B德、能、勤、绩;C德、能、勤、绩、廉
17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前,()或者()前,应当充分酝酿。
A考察,讨论决定,决定呈报;B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C民主推荐,讨论决定,决定呈报。
18公开选拔面向()进行,竞争上岗在()内部进行。A社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B本系统,本单位;C社会,本单位。
19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与协管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协调,副职的任免由()决定。A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方;B上级党委,主管方;C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管方。
20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做到坚持()不动摇,执行()不走样,履行()不变通,遵守()不放松。
A原则,标准,程序,纪律;B标准,原则,程序,纪律;C原则,程序,标准,纪律。
21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表决。A上级党委常委会,举手;B上级党委常委会,无记名投票;C本级党委常委会,无记名投票。
22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征求协管方意见一般采用()进行。A口头形式;B书面形式;C电话形式。
23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材料。
A干部任免审批表
,民主推荐;B干部个人总结材料,民主推荐;C干部任免审批表,表决情况。24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A一年;B半年;C两年。
25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自()之日起计算。A党委(党组)决定;B主管领导签发任职通知;C公示期满。
26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
A推荐书,被推荐人的德才表现;B推荐书,被推荐人的优缺点;C推荐书,推荐理由。
27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A三分之一B三分之二C二分之一
28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提出考察对象。A组织推荐;B党委主要领导;C民主推荐
29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A人大常委会;B党委;C党委组织部门。
30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的,必须交流。党政机关内设机构()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A十年,司局级;B十年,处级;C八年,处级。
31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任职。A出生地B成长地C祖居地
3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A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民主集中制;B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民主集中制;C任人唯能、唯才是举,民主集中制。
33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可以连续聘任。A五年;B三年;C六年。
34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或者()等方式进行表决。A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B口头表决,鼓掌通过,无记名投票;C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35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推荐。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中的代表人物参加。A差额定向,无党派人士;B全额定向,无党派人士;C全额定向,社会团体
36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A三分之二;B二分之一;C三分之一。
37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A干部管理权限,主要责任人;B干部管理权限,相关责任人;C分级管理原则,主要责任人
38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觉接受()监督和()监督。A党内,群众B组织,群众C组织,舆论
39《干部任用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A内设机构B事业单位C直属机构
40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A用期制度;B前公示制度;C聘任制。
41领导班子换届,由()根据()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A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本级党委常委会,上级党委组织部门;B上级党委书记办公会,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本级党委常委会,上级党委组织部门;C本级党委主要领导,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本级党委常委会,上级党委主要领导。
42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A与时俱进,主动;B继往开来,大胆;C与时俱进,卓有成效。
43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A直属单位领导成员;B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C直属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44要努力健全监督体系,做到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A党外监督,法律监督;B法律监督,舆论监督;C党外监督,舆论监督。
45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的责任。A分管领导成员;B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C其他直接责任人。
46民主推荐包括()和()。民主推荐的结果在()内有效。A无记名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一年;B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一年;C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半年。
47干部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
府()的主要领导成员。A领导成员,部分工作部门;B主要领导成员,部分工作部门;C主要领导成员,工作部门。48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选,应当事先向派、()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A领导成员,工商联;B主要领导成员,工商联;C主要领导成员,社会团体。
49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A严重后果,主要领导人;B后果,主要责任人;C严重后果,主要责任人。
50《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精神,就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用()、民主的方法、()、严格的纪律,把干部选准用好,把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好,从组织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A科学的制度,严密的程序;B完备的理论,严格的条件;C科学的制度,严格的条件。
二、判断式选择题
51《干部任用条例》说到底就是要解决好“选什么人,怎样选人”的问题。
A对;B错。
5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超出领导班子职数配备,但可以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A对;B错。
53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A对;B错。
54我们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对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考察,坚决防止和纠正重才轻德的现象。A对;B错。
5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A对;B错。
56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以后,可以适当简化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也可以用这一措施代替对干部的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A对;B错。
57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任满一届后必须交流。A对;B错。58有近姻亲关系的,可以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纪检、审计、财务工作。A对;B错。
59把依法办事原则贯彻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就是既要使干部工作本身制度化、规范化,又要同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党内其他法规相衔接,坚持在法律的范围内行动。A对;B错。
60不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都必须由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任何个人都无权确定考察对象。A对;B错。
61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即使工作需要,也不能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更不能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A对;B错。
62需要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A对;B错。
63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方式。A对;B错。
64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保留不变。A对;B错。
65民主推荐是群众公认的基本实现形式和手段。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A对B错。
66根据干部工作的实际情况,一般来说,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书记办公会酝酿。A对;B错。
67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用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A对;B错。
68各级党委(党组)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议事和决策机制,努力提高决策水平。A对;B错。
69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党委(党组)可直接予以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A对;B错。
70实行聘任制的领导职务,主要是指党政机关中一些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胜任的,不需要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选举或者任命的领导职务。A对;B错。
71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中,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级、任职年限等资格适当放宽。A对;B错。
72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不需要进行解释或者说明。A对;B错。
73实践证明,在干部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是选好人、用好人的重要保证,也是减少和避免用人上的失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效措施。A对;B错。
74坚持改革创新和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A对;B错。
75《干部任用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也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A对;B错。
76当前,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必须进一步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好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A对;B错。
77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A对;B错。
78加强干部监督,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重要保证。A对;B错。
79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A对;B错。
80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五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A对;B错。
81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可列为考察对象。A对;B错。
82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加强干部监督工作,重点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A对;B错。
83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其中包括德、能、勤、绩方面
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A对;B错。84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是我们党的性质、国家政权的性质所决定的,是在干部工作中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A对B错。
85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A对;B错。
86《干部任用条例》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A对;B错。
87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A对;B错。
88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对象人数必须多于拟任职务人数。A对;B错。
89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A对;B错。90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直接向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报告。A对;B错。
91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A对;B错。
92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工作历来是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联系在一起的,是为党的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服务的。A对;B错。
93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就是要把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干部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A对;B错。
94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A对;B错。
9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只能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A对;B错。
96干部的政绩是干部德才素质的集中表现和综合反映,是使用干部的基本依据。A对B错。
97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A对;B错。
98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不能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A对;B错。
99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召集。A对;B错。
100要加大学习和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干部熟悉《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干部任用条例》。A对;B错。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哪些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4、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工龄和基层工作经历上有什么要求?
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5、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任职经历上有什么要求?
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6、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任职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7、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文化程度上有什么要求?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8、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培训方面有什么要求?
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9、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哪些范围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10、民主推荐有哪些形式?民主推荐结果的有效期是多久?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11、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民主推荐如何进行?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12、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由哪些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13、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民主推荐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14、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应由哪些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15、个人如何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16、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考察工作如何进行?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17、如何考察党政领导班子拟任人选?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18、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19、考察材料必须包括哪些内容?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20、考察组由几名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具备什么素质?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21、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有哪些?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22、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有哪些?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23、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应如何反馈?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24、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如何进行酝酿?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25、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征求意见一般采取什么形式进行?协管方收到主管方意见多长时间未答复,可视为同意?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26、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当主管方与协管方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27、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多少成员参加方可进行?如需复议,应当有多少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28、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哪些表决方式?
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
29、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应当如何讨论决定?
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30、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31、需要报经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哪些材料?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32、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的对象是哪些?公示期一般多长?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33、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的对象有哪些?试用期多长?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34、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领导职务,任职时间如何计算?
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35、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领导职务,任职时间如何计算?
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36、由人大常委会或政协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领导职务,任职时间如何计算?
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37、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领导职务,任职时间如何计算?
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38、党委如何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39、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
,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如何处理?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40、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应当如何处理?
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41、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应当如何处理?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42、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应范围是哪些?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43、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44、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哪些?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45、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重点是哪些?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46、担任哪些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47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是哪些?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48、有需要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人员,在任职上有哪些规定?
有需要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4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有哪些规定?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50、党政领导干部在哪些情形下,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51、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有哪些内容?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52、党政领导干部在哪些情形下,不得提出辞职?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53、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何处置?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54、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应当如何处置?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5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有几条纪律规定?请你列举其中两条。
有十条纪律规定。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简答题
1、实行党政领导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和交流的重点分别是哪些?
2、党政领导干部在哪些情形之下,不得提出辞职?
3、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4、某县财政局在机构改革中设定领导职数3人,经县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某局副局长调任财政局局长、某局副局长调任财政局党组书记、原财政局副局长任副局长(正科级)、原某局纪检组长提任财政局纪检组长(正科级)。请问,这种配置违反了《干部任用条例》中的哪些规定?
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颁布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6、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有哪些?
7、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遵循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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