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信范文精选8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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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信篇1

尊敬的各级有关领导:

关于XX市XX村XX镇村长某某某贪污举报,仅列几件典型事例:

一、贿选:选举前给每个选民一包好烟请“帮忙”。

二、欺诈:族弟陈XX的遗孀根本就无拆迁危房改建之事却为其上报使其枉得镇民政“补偿”二千元(帐是陈XX代领)。

三、勒索:本人拆迁补偿款750元由其代领后,却还叫本人再去领,经验签名确认后才承认(见原始收据),但要强行扣下50元“水果费”(见原始收据)。

四、弄虚:将村边扑船山旁一条荒垭的暂时积水摄成录相上报“洪灾”向上级求助。

五、设赌:每日开部白色小车到处找人以扑克或象棋设赌,并当众一掷数百元给无资本者陈XX作本。

六、怂勇:听说本人与妻不睦欲离另娶,便上门鼓励说:“真这样办,村里奖给一万元。”

七、渎职:即将全盲的孤老村民陈XX找其要求办理“五保”,见其无礼敬奉后就数十次故意避而不见了,使其悲愤得欲跳河。

八、索贿:娶媳和孙女满月,各厂、学校、农户都被逐一叫去送礼,大肆敛财(可查原始礼簿),并到酒楼设宴显摆权势励志网。像本人这等穷人没去的就进行打击,郑XX(见其举报信)和本人就因此被其找碴设局而遭当众毒打(镇里毫无处理,反而替其付治疗费以助凶势)。

九、多年强占公共宅基(见新桥头现场)。

十、污辱农民“下等之人挑粪桶”。

以上事实可向群众核查,他的任期还有几年,还不知要诈多少国资害多少良民,所以强烈要求尽快剔除干部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消除恶劣影响,重新树立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正派形象!

举报人:本村村民陈XX呈

手机:13797XXXX

电话:XXXXXXX

X年X月X日

【检举信范文】

举报人姓名XXX,性别X,出生XXXX年XX月XX日,民族XX,籍贯XX,单位XXXXX,职务XXX,住址XXXXXX,电话XXXXXXXX

被举报人姓名XXX,性别X,出生XXXX年XX月XX日,民族XX,籍贯XX,单位XXXX,职务XXX,住址XXXXXX,电话XXXXXXXX

律师提示:若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是单位的,按照如下格式列明详细信息,如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地和联系电话

报案请求:

请求贵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被举报人XXX涉嫌XXXXXXX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略)

律师提示:本部分重点陈述被举报人于何时、何地、如何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何种危害结果的整个犯罪行为经过。

二、被举报人的行为已构成XXXXXXX罪,且已达到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XX条规定XXXXXX罪如下:“……”

律师提示:引用被举报人涉嫌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可以结合案情套用法律具体条文规定。

(构成要件符合性论述,略)

律师提示:论述被举报人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该案涉及之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通常从犯罪主体、主观、客观方面逐一论述。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可知,上列被举报人之行为已经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本部分从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方面分别论述被举报人的行为满足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至少要说明有犯罪嫌疑,需要依法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为进一步查清被举报人的全部犯罪事实,打击经济犯罪,从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市场秩序和法律尊严,举报人恳请贵局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追究上述人员/单位的刑事责任。

此致

XXXX公安局

举报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件:证据材料

证据一:

证据二:

证据三:

证据四:

【公职人员索取回扣检举信】

xx市人民检察院:

为了打击经济犯罪,纯洁干部队伍,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现将我门了解的xx的犯罪事实,检举如下:

被检举人:(基本情况)

事实与证据:

(写明被检举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要实事求是,越清楚越好)

此致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

检举人:XXX

检举信篇2

xx市xx安区检察院:

为了打击经济犯罪,纯洁干部队伍,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现将我们这些受害人所了解的有关xxx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如下:

被检举人:xxx,女,现任xx市xx安区xx街道办镇长。

一、存在以权谋私的行为。

xxx利用多年职权,先后安排其初中未毕业的亲属(弟弟文锡佳,文锡忠,弟媳妇许秋菊,文衬芬)到政府多个部门就职,还经常将政府不需招投标工程直接给其弟弟文锡佳承办牟利,侵害政府声誉、中饱私囊。xxx的弟媳(文锡佳之妻)文衬芬(身份证号码:4403212)更加利用这一家庭背景,以xxx手中的职权为优势非法炒卖农民房,换坐标牟取非法利益。

二、涉嫌贪污受贿。

第一,xxx从政20年,利用多年职权和不断攀爬,贪污受贿积累财富,不仅以职权之便分得多套集资房、福利房,还用非法获取的钱财购买了大量商品房,并把大量房产物业转移到其亲属名下,例如:集信大厦1栋D座集美阁1606房,以文衬芬名义购买,1706房以妈妈麦琼福名义购买,xx街道沙浦社区一村,九十亩2栋500平方米,以及幸福海岸10栋A座,还有很多统建房,东莞长安中惠花园一套,xx山美大厦B座2号18楼2套,C座1号10楼以文锡波,文锡忠,文锡佳3个兄弟的名义购买。购入这些资产需要大量资金,而以xxx的正常工作收入是绝不可能具备这样实力的,其钱财收入来源不明,应属非正常渠道所获,请求相关部门予以严查!一些福利房也属xxx利用其职务便利所得。

第二,xxx有一女,目前在英国留学读书,众所周知,英国留学读书的学费是各个国家中学费收费最昂贵的,一年的学杂费近五、六十万元人民币,而xxx作为一公职人员,其年收入可以计算,何来如此巨额收入用于支付其女儿的留学读书费用?此项收入来源不明,亦涉嫌贪污受贿,请求严查!

三、涉嫌干扰司法,暗中包庇犯罪家属。

在20xx年底到20xx年五月期间,文衬芬就以xxx之名及其醒目官职到处招摇撞骗,以合伙炒卖农民楼、换坐标等说词进行诱骗,前后诈骗7批人士,被骗人数高达50余人,被骗总金额近1500万元。该诈骗案目前已到法院起诉的受害人就有7人,这7人全部是在20xx年3月底至5月初期间被骗,7人被骗金额就高达人民币900余万元,我们这批举报人只是众多受骗人中的一部分。更加可恶的是文锡佳、文衬芬在5月18日为达到逃避债务之目的已恶意离婚,文衬芬则更加不知去向。本案中,因受害人数众多,受骗金额巨大,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受害人被骗的钱财本身就是向亲戚朋友们所借,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属法律所定义的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恶性案件,理应受到司法部门的严重关注和坚决处理!但事实却不是这样!当我们受害人写了报案材料前往xx市公安局相关经侦部门报案时,公安局却拒绝受理,并暗示这一案件已有相关人士过问,是不会立案的!无助之下,受害人又一起到xx信访办、xx安信访办甚至拨打xx345热线以希求得到帮助,然而结果仍然是拒绝、拒绝、再拒绝!如此社会群体性重大危害诈骗案件竟然连立案都立不上!不得不令人匪夷所思!所以,本案表面上看似是文衬芬的个人行为,实际却与xxx的职权密不可分!

检举信篇3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1993年5月2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颁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行为规范,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及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为保证《条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的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完成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反映检举、控告、申诉中提供的党纪政纪、党风廉政情况和案件线索;督办、查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及信访举报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通过完成基本任务,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作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具体工作任务:

(一)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二)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重要线索、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其它事项。

(四)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交办和转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及时进行督办。

(五)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有关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将调研成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六)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建设,拟定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七)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推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经验;培训纪检监察信访干部,组织业务学习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理论研讨。

(八)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半年和年终总结及统计报表、案件、文书归档等项日常工作。

(九)协调和推动有关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好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方面的问题。

(十)宣传教育、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问题的处理,都要由承办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区、县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置信访室(举报站)和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举报电话,配备专职信访干部不少于4人;局、总公司和相当这一级的企事业单位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信访室或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干部;区、县所辖街道、乡(镇)和市局、总公司所辖公司、厂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设专、兼职信访干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为党内外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提供必要条件,做到来信有人处理,来访有人接待,案件有人查处,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二章 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处理来信

(一)收到来信后,有条件的要将信件进行消毒处理。当日来信当日拆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在左上角装订,信瓤在上,信封在下,然后在信的右上角加盖收信专用章(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二)承办人接信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分类、筛选,区别轻重缓急,对重要信访举报件优先处理。

(三)阅信。承办人要认真细致地阅信,防止看错转错。

(四)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单独建立登记本,简要登记后,按分级归口办理的原则,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五)摘要登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按写信者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来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处理意见,摘要登记《来信卡片》(见附表一);纪检监察范围外的填写《登记表》(见附表二)。对检举、控告类信访和举报,要写明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职务、单位、住址及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申诉类信访要写明申诉人在何时、何单位、何种原因、受何种处分,是否经过复议、复查,本人申诉的理由和意见。内容相同的重复信不另建卡片,只在原卡片上注明收信时间、件数并按原处理意见办理;如果有新的内容,要在卡片上写明,处理意见酌定;重要问题要送主管领导阅批。

信件摘要、登记一律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字迹清楚,条理分明。

(六)拟办处理意见。承办人员对信访反映的一般问题酌情处理;主要问题提出拟办意见,由直接领导审定;重要问题送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阅批。对上级或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并有批示的信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七)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问题,几经调查处理,但本人不服(无理取闹者除外),反复来信来访一年以上者,视为信访老户,对信访老户每年要清理一次。解决信访老户的问题,应采取解决实际问题和说服教育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处理。对由于不负责任,处理不认真、不彻底,当事人反复写信上访的,要提出限期结案意见或发函要结果,必要时,可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出面认真分析研究,尽快处理落实;对问题已得到解决,但由于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当事人仍写信上访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要求过高难以解决的,应说明情况,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无效,坚持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属于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询问的信件,重要的要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阅示。

第九条 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接待来访

(一)来访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须先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要填写《来访卡片》(见附表三),纪检监察工作范围以外的填写《登记表》(同附表二)。

(二)对反映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外问题的来访者,要将反映的问题简要登记后,介绍其去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并告知所去单位或部门的地址和乘车路线。对于老干部、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华侨、国际友人、年老体弱者,要注意做好引导和联系工作。

(三)接谈。

(1)接待人员在接谈时,应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2)对来访者要认真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检举、控告或申诉。为了弄清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接待人员要从来访者的陈述中了解清楚以下情况:

①对检举、控告问题,要了解清楚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检举、控告过,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检举、控告人对原处理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②申诉问题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工作地区、单位、职务、受处分时间、地点、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机关处理意见;此次来访申诉的理由与要求。

③接谈时应作必要的谈话记录。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可将记录复述给本人,认为无误,请其签字,作为查办材料。有书写能力,未带材料的,接谈后,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四)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见附表四)

第十一条 处理来访问题的一般方法

(一)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需要处理的问题,要向来访者说明由本级处理,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转本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二)需转请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的,接谈后分别向有关单位发函转办。

(三)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摘报后送分管领导阅示,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四)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比较紧迫,需要及时作出处理,应在请示分管领导后,通过电话或其他形式向有关单位初步了解情况,尽快处理。

(五)对重复来访和结案后又来访者,应尽量由原承办人接谈。确有新的问题,原承办部门应予以复议或查处。无正当理由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六)对来访者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批评意见,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汲取,借以改进工作。对纪检监察外各项工作的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参考。

(七)对集体来访,应迅速摸清情况,报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由分管领导出面接谈,人数较多的要求他们选出代表面谈,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尽快妥善处理;有困难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坦率地予以解释;要求不合理的,要以党的政策为依据,予以解释说明,或疏导教育,不能随意允诺。

第十二条 维护来访秩序

(一)维护来访秩序是接待人员的职责之一。要注意了解、观察来访者的活动,及时防范、处理紧急和非常情况。

(二)对少数无理取闹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由于冤屈而采取过激行为的来访者,要进行正确引导,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应耐心解答并予以安慰。对残疾、病患者,要予以适当照顾。通过这些工作,维护好来访秩序。

(三)接待人员要对来访群众进行遵纪守法、分级归口办信访原则的教育,要求他们遵守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

第三章 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反映信访举报情况,提供信访举报信息,是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对大量信访举报件的研究分析,综合整理,把概括和系统化的情况及重要、典型的信访举报问题,反映给领导,为领导分析形势,作出决策,在更大范围内解决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提供依据。要做到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题件件反映。

第十四条 反映情况的主要方法

(一)要信摘报。对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承办人要及时填写《要信摘报》单(见附表五),提出拟办意见,经直接领导审阅后,及时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重要信访举报包括下列5个方面的问题:

(1)反映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较重要的问题;

(2)反映本级和上级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题;

(3)涉及社会安定团结或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

(4)反映本级管理的一般党政干部比较严重的问题;

(5)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国际友人对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批评、建议或要求等。

(二)编写《信访摘编》(见附表六)或《简报》。将信访举报中反映的带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摘要或写成专题综合材料,经分管领导审阅后,刊登《信访摘编》或《简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提供信息,使领导了解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状况,促进问题的解决。

(三)写出情况、总结报告。就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信访举报数量、基本情况、特点、内容变化以及主要经验和做法等进行分析研究,综合整理,写成专题性情况或总结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阅后,向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反映。

(四)写出信访举报专题、结合情况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反映情况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基本可靠。对刊登《信访摘编》、《简报》的材料,一般要与有关单位联系,进行初步核实。允许所反映的问题在情节上有出入,但事实不应严重失真。

第四章 转办

第十六条 转办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应由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本级以下(含本级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部门)有关党、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件,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移送本级案件检查、案件审理部门,或转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转办的分级程序

(一)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会,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三)对本条(一)(二)所列范围以外的党政干部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政干部,就由哪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处理的方法:(1)由信访工作部门登记后直接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办理。(2)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3)不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干部的重要问题,信访部门登记、要信摘报后,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交案件检查部门办理,同时应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四)对一般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指工人、农民、战士、学生中的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中一般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或工作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重要或复杂的问题可由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直接调查处理。

(五)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的检举、控告,必须将检举、控告原信访件一并呈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分别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及行政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七)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八)当检举、控告人询问其检举、控告材料的受理转办情况时,受理转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部门应予告知。

(九)问题简单、情节轻微,又不涉及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信访举报件,也可转所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处理。严禁将信访举报件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

(十)需要被检举、控告人作出书面说明的问题,要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将所反映的问题摘要向被检举、控告人发《纪检公函》或《监察建议书》,请其说明之后,连同《公函》或《建议书》一并退回交办单位酌情处理。

(十一)上级指定不要下转的信访举报件,应不再往下转,或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转原件的摘抄件。

(十二)对时间性较强的信访举报件,应先与有关单位电话联系,信访举报件随后转去。

(十三)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已经撤销的,由申诉者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纪检

机关承办。这里的承办是指:决定是否复议或复查;直接进行复议或复查;或责成决定处分的党组织复议或复查;批准维持或改变原处理决定;负责将复议或复查结论或其他处理意见同申诉者见面并听取意见;负责对复议或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的申诉报请上级党组织审定等项工作。

党员、党组织对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机关承办,或由作出决定的纪检机关请示批准的党组织办理。

(十四)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或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程序的规定》中关于复查案件的审理程序办理。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申诉,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该申诉指的是已经批准的党纪处分或已经实施的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组织处理。(2)该申诉是当事人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后的初次申诉并有一定理由。

不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由承办的纪检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十五)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原处理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十六)重要的申诉,上级纪检机关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党委或纪检机关复议、复查。什么是重要申诉,由上级纪检机关确定。

(十七)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或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十八)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申诉人意见,以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检机关审定。申诉人如果对审定仍然不服,按照党章规定仍有申诉权,但作出审定的及其下级党委或纪检机关不再受理其申诉。

(十九)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实行复审、复核终结制。具体按照《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来信的内容对领导机关无参考价值,也无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或无法查询转办的,予以暂存。

第十八条 转办意见和形式

(一)转办时所提处理意见一般有5种:阅处、酌处、查处(含复议、复查)、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或酌处;重要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不办的信访举报件,转办用查处并报结果。查处报情况只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查处报结果,须按第七章有关条款的要求上报。

(二)转办常用的形式有六种:

(1)统转。是将不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件,多件集中统一转给有关主管单位或部门处理。

(2)单转。是将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等方面的信访举报件,单件转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单位处理。

(3)函转。是将比较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拟函转办,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4)分转。是将一件反映的问题涉及几个单位或部门的来信,或复印或摘抄,分别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5)摘转。对反映比较重要的问题,而又涉及写信人的直接领导,确需转办时,要隐去写信人的姓名,将反映的问题摘抄转有关单位处理。

(6)面交。是将信访举报件当面交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处理,并提出处理要求。

第五章 督办

第十九条 督办就是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的信访案件及信访举报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协同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和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指导,使问题尽快得到处理。

第二十条 督办的范围

(一)凡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未说明原因,也未报查处情况或结果,或虽已上报处理结果但不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查处或补报材料的。

(二)虽未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结果,但重复来信来访三次以上,处理结果不清楚的。

(三)久拖不决和推诿不办的。

(四)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尽快查处的。

(五)其他需要了解查处结果的。

第二十一条 督办案件的方法

(一)打电话或发催办函催办。

(二)将积案、老户名单及问题摘要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催办。

(三)调卷审查,提出协商意见。

(四)请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来人携卷汇报协商。

(五)派人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会商、协商办案。

(六)向有关党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催办。

(七)转达领导同志对案件的批示或要求。

(八)通报各单位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九)有针对性地跟踪检查信访举报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督办案件的要求

(一)凡督办、协商过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将督办、协商情况记录在《来信卡片》或登记本上,或写成简要材料,由信访室负责人签阅后归入信访案件档案。

(二)需要请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携卷汇报或调卷审核的案件,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信访室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办理。

(三)需要下去督办的案件,承办人提出督办意见(案件简要情况、协商意见等),经信访室分管领导审阅后办理。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在查处中遇到困难,要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提出解决办法或派人下去帮助解决。

(五)对于督促多次,仍然拖着不办的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意见提交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会或主管领导研究解决。

第六章 查办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办范围,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时间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应组织力量直查快办。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直查职能,按照多办少转的原则,多查办一些这类典型案件和疑难、久拖不决的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五条 凡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和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以上经过多次督办无效,仍拖着不办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信访室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凡上级要求报查处情况和结果又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承办的信访案件,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结案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抄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承办向上级报告查处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信访室案件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必须回避,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应严肃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查明原因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不良影响,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认定诬告,必须经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党纪处分申诉案件,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党纪和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二条 党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不得对检举、控告和申诉采取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态度,如果对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七章 上报结果和案件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报结果及要求

(一)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查结上报,如情况特殊,案情复杂,不能如期报告,要向交办的纪检监察机关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二)上报检举、控告案件查处结果和党纪、政纪申诉案件复议、复查结果,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检举、控告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3)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结论的意见。如果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4)如果被检举、控告人确有错误,有关组织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理,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情况及处分决定。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申诉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原处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3)申诉人对复议或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4)呈报机关审查的意见。

(三)上报材料的份数:市纪委下转中纪委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5份(中纪委3份、市纪委2份);市纪委要求报告调查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2份;市纪委向中纪委信访室上报案件材料1式3份。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级要结果的,上报份数由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行规定。

(四)上报查处情况或结案报告,一般应用纪检监察机关名义;签署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查处结果的审查意见,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如用信访室名义,盖信访室公章,必须说明已经会讨论批准或主管、书记审阅同意。

(五)凡向中央纪委、市纪委上报的结案报告都应按正式公文格式打印。

(六)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结案材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补报或重报。

第三十四条 审理结案报告

(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要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20字要求认真审理。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应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如果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作出决定,改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的结案报告,是属于备案性质的,一般不予批复。

第八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三十六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党的基层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将检举、控告问题的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认定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第九章 信访统计及要求

第三十九条 认真填报信访情况统计表。信访情况统计是全面了解信访情况,为分析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状况提供数据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十条 填写信访情况统计表的要求

(一)每月初都要认真填好信访情况统计表,按时上报,做到及时准确。

(二)信访举报数字统计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具体要求按中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信访三无数,系指在上年度和本年度期间内,无信访积案,无信访老户,无越级上访户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数。

(四)上报此表要在单位名称上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无信访的单位要注明无信访。

第四十一条 四项指标和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

(一)中央纪委在第三次全国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4项指标的计算方法:

(1)控申案件当年结案率=(当年结案数/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100%

当年结案数是指当年承办控申案件中已于当年结案的案件数。

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的上级要结果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要结果的及根据来信来访提供的线索立案查处的和上年度遗留控申案件数之和。

(2)控申案件按期结案率=(按期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

(3)控申案件优质结案率=(优质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

(4)信访问题当年办结率=(当年办结信访数/当年受理信访数)100%

当年受理信访数是指上级交办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及上年度遗留信访数之和,不包括重信重访数和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外的信访数以及控申案件数。

当年办结信访数是指当年受理的信访中当年取得办理结果(或通过工作使信访人终止信访活动)的信访数。

(二)市纪委在第四次北京市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

(1)达标覆盖率A=(已达标的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数/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总数)100%

(2)达标覆盖率B=(已达标的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数/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总数)100%

第十章 信访案件材料归档

第四十二条 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凡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其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均由承办单位按照有关归档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或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由上级立卷归档。信访案件立卷一般是一案一卷。

(一)检举、控告信访案件立卷必备材料包括:

(1)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件。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调查报告和组织处理结论。

(4)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查处结果的意见以及承办单位组织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5)对被检举、控告人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分的,应附有当事人的检讨材料或处分决定以及当事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组织上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6)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7)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8)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及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二)申诉案件立卷的必备材料包括:

(1)申诉人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原处分决定和复议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4)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6)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7)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和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文书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信访档案保存期限

(一)永久类:

(1)历年信访工作的公文、会议材料、信访登记卡片(或登记表、本)等。

(2)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

(3)同级党委及本级纪委书记批示的重要信访案件。

(4)党纪、政纪处分申诉案件。

(5)重要、突出的典型案件。

(6)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查处材料。

(二)长期类(1020xx年):

(1)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一般问题的材料。

(2)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材料。

(三)短期类(35年):其他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一般问题的材料等。

(四)留存的重复信和无处理价值的信,保存一年后销毁。

(五)信访档案材料需要销毁时,要经本级纪委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批准。

(六)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档案保存期限,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信访文书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的文书工作由一位室领导分管,内勤负责办理文书收发、文书催办、印鉴和文印打字工作。

第四十八条 文书收发

(一)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检查室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回报的信访案件查处情况和查处结果,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件、交办件的批示;信访业务的来往函件等,一律由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的人员接收登记,然后转送有关承办人员或室、机关领导。

(二)信访工作中形成的上报下发材料,包括信访简报、要信摘报、转办函、送阅件、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和专题材料,统由内勤、文书收发人员以机要件登记发送。

(三)内勤或兼管文书收发人员,根据室或机关领导的要求,及时做好文书统计;做好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等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信件的指示、办理意见的登记和转送工作。

第四十九条 文书催办

(一)外部催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人员,根据本机关的具体规定,对上级、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而未报的信访案件,每年列表集中催办12次。

(二)内部催办:送请领导阅示的信访件、《摘编》、报告等材料,及时提醒有关人员抓紧办理。

第五十条 信访室公章使用范围

(一)本室公章只限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洽商处理信访问题的函件;催办信访案件的函件;本室业务工作的通知;本室工作人员外出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二)来信来访专用章用以转办信访件;给信访人复信。

(三)使用信访室公章须经本室主管行政工作的室主任核准。

(四)公章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保管,要严格履行公章使用登记手续,如发现不符合用印要求的,要及时指出,必要时报告室领导。

(五)严禁在空白纸上盖公章。

(六)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案件查处情况或结果以及超出信访室职权范围的业务联系事项,应使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按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使用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文印打字管理

(一)信访室需打印的《摘编》、《简报》、各种报告等材料,须经室主任、主管或书记批准。

(二)打印材料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送打字室打印,并负责协助承办人校对、取件、分发工作。

第十二章 守则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纪检监察业务和信访工作知识,学习经济工作和科技文化知识,全面提高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树立坚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来访,给群众以负责的答复,努力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把对领导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三)模范执行党的践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自觉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刚正不阿,伸张正义,关心群众疾苦,敢为群众说公道话。

(四)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单位联系工作,催办案件,研究问题,要出以公心,平等协商,尊重别人,不回避矛盾,不强加于人,在合理、公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五)严守机密,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件的内容和案情。

(六)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政纪条规,过细地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对坚持过高要求和反映问题不实的上访群众,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施之以爱,导之以规;进行批评教育时,不训斥,不挖苦,不讽刺,做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是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区、县、局、总公司,高等院校纪检监察机关和市纪委各纪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细则》的补充规定,报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18日制定的《北京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信访工作细则》同时撤销。其他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规定,如有同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信访走访形式新《信访条例》列举了信访的形式为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并处处透出不鼓励走访,而鼓励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狭义信访的信息。但是,实际中人们一提到上访,想到的却总是千里迢迢的走访,要求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尤其是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如果这个信息系统建立起来,人们真的就会在家里坐在电脑前上访,不用到政府门口、到北京、到天安门上访了吗?

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

上访者明白了这一点,就越发不会选择最便捷的通讯手段。一封电子邮件是最没有压力的,最不耗费信访部门和领导人的资源,但最节约资源的方式,就是最无力、最没用的方式。与其发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还不如在人气旺盛的网上论坛发一个帖子,有时候还能产生舆论压力,引起领导人的重视。其实最有用的,仍然是集体上访、反复上访。可以预计,即使这套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建立起来,千千万万的上访者仍然不会去使用这种方便。在信访问题上,光提供方便是没有用的。

检举信篇4

2006年,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加强信访监督,加快直接查办,做好信访信息工作为重点。求真务实,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的职能作用,不断提升信访举报工作的总体水平,为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一、加强信访监督力度

1、街道纪检监察领导小组把处理信访举报和对干部、职工的监督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群众信访举报对党员干部特别是科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把群众的信访举报转化为街道的职能监督。

2、认真筛选党员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通过开展信访谈话、发信访监督“三卡”、建议召开民主生活会、与组织部门联系沟通等形式,充分发挥信访监督的警示、教育和保护作用。

二、加大解决信访问题力度

1、加强信访案件的办理。把查办信访案件的数量作为衡量信访举报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花精力抓信访案件查办。通过直接查办解决一批情况紧急、线索清楚、易查易结的典型信访问题。杜绝对区纪委交办的案件压案不查、久拖不办的现象发生。

2、加强对“三访一户”的管理和控制,限期解决。要把解决和处理好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异常上访和信访老户的问题作为信访工作的重点。凡到省、市、区及进京的业务内集体访,街道将作为区纪委交办的案件办理并按期上报处理结果。对信访老户要认真排查,建立档案,采取过硬措施,督促尽早处理落实。对发生在街道及社区的信访问题,街道、社区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出面做工作,避免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群众越级集体到区、市、省及进京上访。

3、加强联系和协调。对重要的复杂疑难问题,街道纪检监察领导小组将及时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形成办案合力,做到既快又稳、高效率、快节奏地进行查结。

三、提供高质量的信访信息

1、注重发挥信访举报覆盖面广、信息快的优势,对苗头性、倾向性、重点性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主动及时地向领导提供有决策价值的信息,为查处大要案提供有价值的案源线索。

2、根据区纪委第五次全会确定的反腐败工作重点,排查、筛选可查性强的案件线索。建立重要案件线索集体研究、排查机制,发挥信访为查办案件提供线索的主渠道作用。

四、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1、加强领导,保证力量,提高接访工作质量。以情接访,把“事先框定上访者有道理”的接访理念和“帮上访人上访”的接访意识落实到接访工作实践中。

2、转变作风,改进方式,切实方便群众举报。采取定期接访、挂牌接访、预约上访、主动下访等方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3、提倡和鼓励署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查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对署实名举报的做到每一件有答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进行严肃查处。

检举信篇5

项目背景:

2005年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及部分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相继开通了举报网站。通过举报网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了大量群众举报,发现了许多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整理提供了一批高质量的重要信息。举报网站的开通,为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一条方便、快捷的渠道。但是,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在举报网站建设中存在着发展不平衡、域名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举报网站作用的充分发挥。

为统一规范全国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网站建设工作,中央纪委监察部进行了中央纪检监察举报网站的建设工作,并统一对各省(区、市)举报网站规范了域名,提出了建设标准和开通运行的时间要求,在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上建立了统一的访问入口页面。

客户需求:

为了更好的整治腐败,增大群众监督,经中央批准中纪委监察部承建中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项目,主要实现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从互联网上收集群众举报;提供信访信息,筛选案件线索;督促、催办、审核转请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和其他重要信访问题;直接查办一些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处理群众集体上访等突发性事件;对委部领导批办的反映领导干部违纪的问题实施信访监督;对信访工作及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系统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解决方案及部署实施:

本项目建设目前为中央到省的两级系统,这是中央纪委监察部继2008年6月26日开通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88以来,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的又一重要举措。今后准备在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开通举报网站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市、县级举报网站,最终形成覆盖全国的纪检监察网络举报体系。

举报网站目前建设了相关法律法规、网上举报须知、举报查询、省级举报、举报系统五个模块,并设立了法律法规数据库和举报数据库两个基本数据库系统。

在具体的实施中,红旗软件提供了全面的技术方案,其结构拓扑图如下:

软硬件产品的版本/型号:

红旗软件在部署实施该系统过程中,综合提供了如下软硬件产品,共同搭建了一个高效、稳定、安全的系统平台:

软件平台:红旗Linux DC Server5.0

硬件平台:IBM、曙光PC服务器

中间件/数据库等其他第三方产品:DB2、金蝶中间件

效果评价:

中央纪委监察部2009年10月28日统一开通全国纪检监察举报网站。举报网站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检举信篇6

按照内蒙古分公司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通知要求,我进一步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地学习了《规则》,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制定《规则》的重大意义,准确掌握《规则》的具体内容,进一步加深了对《规则》出台的重大意义的深刻理解和把握,打牢了运用《规则》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学习,主要有以下学习收获和体会:

一、聚焦主题,做好“宣传员”

党的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群众监督制度,保障党员监督权利。新出台制定的规则对党员、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作出规范,必将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规则》一共十章五十八条,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定制度、立规矩,《规则》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检举控告工作流程,对实名检举控告处理、诬告陷害行为查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要求和责任作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了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的分工,为我们开展工作提供了遵循。

作为一名监督执纪员,要积极做好“宣传员”。一方面要把学习《规则》作为首要任务,原原本本、逐条逐句学习《规则》,深入学习讨论,交流体会,掌握其深刻内涵和要义,真正做到学深悟透、学以致用,进一步提升制度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领会实质、精准运用;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媒介,及时推送《规则》原文和释义,提高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晓度。

二、以上率下,做好“战斗员”

《规则》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每一个纪检监察人员积极做好“战斗员”,对检举控告做到及时办理、及时沟通、妥善处置。处理好检举控告工作,需要党委(党组)高度重视,全力支持;需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高度自觉,全力执行。一是各级党委(党组)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确保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各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增强制度意识,严格执行《规则》,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对违规违纪违法处理检举控告行为“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加强对《规则》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纳入巡视巡察和日常监督重点,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守住初心,做好“勤务员”

《规则》的制定将监督触角延伸至每个群众身边。每一位纪检监察人员,要时刻记住自己肩上的责任和国家依法治理的担当,确保处理检举控告不违规、不违纪、不违法,使自己永远心怀坦荡、无怨无悔、问心无愧,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不生仇恨。只有这样,才能让纪检监察工作得到组织和人民的认可和点赞;只有这样,我们的党才能在带领全国人民奔小康、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中走得坚实稳健、铿锵有力、战无不胜。

检举信篇7

一、明确整治目标和范围

通过找准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建立目标台账,落实整改责任等举措手段,进一步优化信访举报平台建设,畅通多元信访举报渠道,切实提升主责明确、科学规范、高效务实、凝聚民心的信访举报平台建设水平。

二、突出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处置、管理、督查、督办等六个方面存在态度不端正、研判不到位、分流不及时,处置不及时、不精准,监督不够务实、目标要求不实际、追责问责不够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针对突出问题狠抓落实整改,从精准开展信访举报工作、扎实规范办理信访举报、加大信访举报处置力度、认真做好实名举报反馈工作、维护来访秩序、确保制度落实落地见效等六个方面着手,制定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强化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强化责任压力传导、落实责任担当、完善反馈工作要求等具体整改措施,边整治、边总结、边巩固,确保信访举报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对照整改情况

(一)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我镇高度重视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围绕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认真查找问题,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漏项,不走过场。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从具体人、具体事着手,能改的立行立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倒排工期改。同时,形成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工作机制,针对发现的问题,围绕筛选、督办、审核等关键环节,完善信访举报处理工作制度,从源头上堵塞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漏洞,以专项整治的实际成效提升群众的获得感。

(二)提高受理工作群众满意度

我镇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旨意识,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准确把握纪委检查机关受理范围,依纪依规判断举报问题性质,把检举控告受理好。对反映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问题,耐心细致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简单粗暴,一推了之。

(三)深化和改进办理工作

我镇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准确分流信访举报件。明确任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做好群众反映强烈信访件的处置,切实化解群众实际问题。要明确要求,强化责任;强化质效,对群众反映的每一项问题逐一开展调查核实;强化督办,加大监督检查和通报力度;强化安全,进一步落实落细工作要求,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

(四)精准处置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

我镇在受理办理环节,坚决整治办理信访举报件过程中发现的有价值信息未能有效收集,信访举报研判不精准、录入信息不完善、分流缓慢等问题。在处置管理环节,坚决整治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置,核查工作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不优先办理实名举报,对发现的涉嫌恶意举报、诬告陷害问题听之任之等问题。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我镇由纪委书记带队亲自督查,强化过程监督。坚决整治对群众反映强烈、侵害群众利益等检举控告的交办流于形式,监督检查针对性不强、运用监督检查结果不充分、整改促进效果不明显,对跑风漏气、拖延不办、敷衍应付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重视、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等问题。

(六)加强和规范交办督办工作。

我镇按照《方案》要求,还需加强对交办督办件的跟踪、指导、督查,对问题调查不完整、不清楚、不到位的交办督办件提出补充调查建议,对办理进度缓慢的进行提示预警。要开展实地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指导解决,督促交办督办件按期办结。要认真做好实名举报反馈答复工作,告知实名举报人信访件已受理,回复办理结果,并做好回复记录。

(七)推动制度完善和落实。

我镇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实行台账式管理,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提出坚持将制度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全过程,与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开展制度建设“回头看”,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八)推进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检举信篇8

全国统一使用电话号码12388,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省去了举报人的许多力气,能直接拿起电话就进行举报,这无疑是纪检监察机关给全国民众办的一件实事、好事。但是,在“第一天举报电话很多,都要打爆了”(吴戈语)的背后,绝不只意味着因为举报更方便了而“火爆”,更重要的是,民众对于这种能直达“上听”的电话,能更畅通地反映情况、更顺利地查处腐败,增添了几分希冀,几分渴望,几分愿景。

今天的时代,已经昂首进入互联网,是一个信息畅通的时代。民众的举报渠道多种多样,有信函举报、电话举报、网络举报,来人举报,有些地方检察机关还创新了在“密室”接受举报或者检察长亲自留下电话接受举报。就接受举报的机关而言,也有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党委政府的办等等。应当说,民众举报的渠道并不少,但在实际中,通过群众举报而能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并不理想,有效举报率并不高。

一项统计表明,从1998年至2003年,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受理群众举报,每年约160万至180万件,立案查办的每年约16至17万件,立案数不到受理数的十分之一。而与此同时,举报人付出的风险却越来越大,甚至是遭受生命的威胁。曾多次到北京举报安徽阜阳市颍泉区委书记张治安违法占用耕地、修建豪华办公楼“白宫”等问题的李国福,今年3月在狱中死亡;前河南平顶山干部吕净一,因举报该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而遭砍杀;河北省干部郭光允,因举报当时的河北省委书记而身陷牢狱……

因此,尽管畅通渠道,让民众能更方便地进行举报仍很重要。但是举报的问题,最核心的并不在于此。举报渠道是一种形式,举报能产生效果才是实质。如果民众举报有门,举报能得到保密,并且举报能得到重视,能得到及时查处和回复,民众愿意多费一份心思,多查找一次电话号码,多发一封信函,多亲自到有关部门走上一趟,甚至愿意实名举报。这从机关每天能收到多如牛毛的举报信函、门前排起长队等待接待的上访民众中可见一斑。

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这些年的工作实践也能看出,哪些地方对于举报的保密工作做得好,对举报的问题能及时查处和回复,哪些地方的执纪执法机关就得到民众的更多信任,他们所能获取的线索就越多,工作开展就越顺利。有报道表明,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前几年拓宽举报渠道和加强保密工作后,特别是对实名举报逐件回复以来,该院受理的举报线索就越来越多,有三分之一的举报者都署真名举报。

全国统一使用电话号码12388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方便了民众举报,特别是向上举报。但是,更为重要的是,电话那端的每一次接听,都应当承载起举报人沉甸甸的希望,这是对纪检监察人员的考验,也是民众们的希冀与愿景。可以想象是,如果12388像某些地方的“市长公开电话”、某些部委的公开电话一样,在“火热”了几天或者几个月后,再无人料理或者干脆设置为忙音,那么这种希冀无疑要落空了;如果12388受理之后,敷衍了事,不认真查处,不及时给举报人回复,或者仍然像以往一样,将受理的举报线索层层批转,直至转到被举报人的手中,仅仅起到了一个电话中转站的作用,那么这种希冀也注定要落空;当然,如果12388受理后甚至连举报人的保密工作都做不好,泄露了相关信息,让举报人招致打击报复,那么民众就不仅仅是希冀的落空,而且还会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检举信篇9

第一条 为保障纳税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健全党风廉政举报制度,加强国税纪检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人认为区国税系统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行为的,依照本制度向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举报。

第三条 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并负责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举报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 负责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上门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据实告知纪检监察部门被举报人(单位)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等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九条 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设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

第十条 纪检组、监察室接受举报人上门举报的,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一条 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对署名举报的,6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或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 对上级交办或其它部门转办的举报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交办或转办机关反馈调查或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举报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检举信篇10

【关键词】证券监管 纳什均衡 混合策略均衡循环 公众检举

一、监管的现实必要性

作为新兴证券市场的我国,20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我国受制于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各种制度和投资者理念都不成熟,需要更广泛、深入的政府监管,直接参与市场微观结构的构建与完善,更为普遍、严重的信息失灵需要政府更直接、全面的信息监管,投资者的非理性等人文心理因素和投资者构成中的“二元机构”引发过度投机以及垄断操纵等,需要监管部门奉行更多的“家长主义”监管。所以,证券市场监管具有很大的现实必要性。

二、当前证券市场普通监管的博弈分析

(一)监管博弈模型分析

博弈模型的前提假设:

1.该博弈模型为监管者和证券市场参与者之间的2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

2.当监管者采取普通监管时(假设监管成本为零),市场参与者不违规,各自获得正常收益Uj和Y,而没有超额收益或损失。

3.当监管者采取普通监管时,参与者觉得监管者查出它违规的可能性很小。

4.当监管者采取严格监管时(假设监管成本为Cj),

5.当监管者采取严格监管时,参与者不违规,此时监管者和参与者的收益为正常收益Uj和Y。

根据以上假设,建立下表

表1 完全信息静态监管博弈模型

从表1可以得到:

当监管者采取严格监管时,市场参与者的最优策略是不违规;

当监管者采取普通监管时,市场参与者的最优策略是违规;

当市场参与者违规时,监管者会采取严格监管监管;

当市场参与者不违规时,监管者会采取普通监管。

(二)监管博弈的循环

下面分析两种均衡情况:

第一种,当Uj+Pj-Cj≤Uj-Dj时,由画线法可以得出,(普通监管,违规)是该博弈的唯一占优策略,即纳什均衡。

第二种情况,Uj+Pj-Cj>Uj-Dj时,即Pj+Dj>Cj时,监管者采取严格监管查出违规时获得的奖励Pj与采取普通监管未查出违规时受到的处罚Dj之和,大于严格监管的成本Cj,监管者有很高的积极性去采取严格监管,此时该博弈会陷入“监管者严格监管参与者不违规监管者普通监管参与者违规监管者严格监管”的循环之中,表1中的箭头“12341”所示循环,不存在纯策略的纳什均衡,只存在混合策略均衡。其实这种循环的过程是一个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过程,其简单博弈示意图如图1动态博弈树所示。

图1 监管混合策略均衡的动态博弈树

图1博弈树中省略了每一轮博弈时监管者和参与者的具体支付矩阵,当监管陷入混合策略均衡循环时,它的具体路径如图中粗线所示的路径,比如第一步监管者采取严格监管,则路径为Ⅰ11―Ⅱ21―Ⅲ31―Ⅳ41―Ⅴ51,节点Ⅴ51处境中,监管者下一步还会继续选择严格监管,再一次进入“监管者严格监管参与者不违规监管者普通监管参与者违规监管者严格监管”的循环;同理,监管者刚开始选择普通监管,则博弈循环为Ⅰ11―Ⅱ22―Ⅲ32―Ⅳ42―Ⅴ52,节点Ⅴ52处境中,监管者下一步还会继续选择普通监管,“监管者普通监管参与者违规监管者严格监管监管者严格监管参与者不违规”的循环。

(三)有公众检举的监管博弈分析

公众检举博弈模型的前提假设:

1.该博弈为社会公众和证券市场参与者之间的2人博弈,社会公众主要包括相关投资者、财经专家、财经媒体、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自律监管组织。

2.公众联合体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有能力发现参与者违规行为。

3.监管部门和法院等接到公众检举后,会及时将违规参与者严查严惩。

4.如果公众是一群发现市场参与者违规时会向监管部门检举的人,则参与者不违规,能获得正常经营的收益Y,此时公众没有违规行为可以检举,所以不需要真正地去检举,此时公众既没有获得奖金也没花费成本。

根据以上假设,建立以下完全信息静态检举博弈模型(见表2)。

表2 证券市场完全信息静态检举博弈模型

从表2可以得到:

当公众检举时,市场参与者的最优策略是不违规;

当公众不检举时,市场参与者的最优策略是违规;

当市场参与者违规时,检举可以获得奖金;

当市场参与者不违规时,公众保持等待检举状态,没有进行实质的检举,不像监管者在监管状态时需要花费各种成本,并不需要花费任何成本,此时公众还会继续保持检举状态,而不是离开市场和不检举,所以不管市场参与者违规与否,公众都会采取检举,得出检举是公众的唯一占优策略,进而导致市场参与者只好采取不违规策略。画线法可得,检举博弈模型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检举,不违规),这种均衡是稳定的,可以持续的。

(四)普通监管和公众检举相结合的新模式

采取严格监管成本太大。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很较大,有2000多家上市公司及2000多支股票、100多家证券公司及无数的营业部以及许多中介机构,要进行主动积极地去监督、调查和查处违规行为,所耗人力、物力的成本Cj非常大,包括监管的行政成本和执行成本,况且对于证券监管部门及分支机构的有限人力来说根本无法做到,所以,当市场参与者不违规时,监管者就会由严格监管慢慢转变为普通监管。另外,过于严格的监管还会造成上市公司和证券机构的配合监管的高额支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削弱竞争和抑制创新以及寻租腐败,导致市场效率低下。

现实中,公众有能力检举并且可以分担监管者很大部分成本。公众却有许多优势,包括成本优势、动机优势、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优势,投资者因为事关自身切实利益有莫大的动力对潜在违规者进行关注和监督、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有充足的市场信息、财经媒体有舆论监督和社会压力的影响力、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以及财经专家更是有专业知识能力检举,所以公众联合体有能力对市场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最重要的是,成本方面,投资者自己会负责、交易所和证券协会来自会员费、财经媒体由社会消费大众支付、律师会计由客户支付、财经专家更是为社会公平和正义而奉献自己,所以公众检举监督的成本较小,而且不需要监管部门负责,可以大大分担监管者严格监管的高额成本,即表中的Cj会大大减小。

再回到,监管博弈模型进行分析,由表2.2的公众检举博弈模型中已经得出,(检举,不违规)是纳什均衡,所以当有广泛的公众检举时,因为违规被检举后会受到监管者的没收所以所得Y+Yc和重罚-F,市场参与者的最优选择是不违规,这导致在监管博弈模型中市场参与者的最优选择还会是不违规,所以原来的混合均衡循环会中断于环节3,如表3所示,博弈结果会停在在(普通监管,不违规),这种均衡是稳定、可以持续的。这种监管者普通监管和公众检举相结合的新型监管模式是可行的,这也是本文的最大创新之处。

表3 带有公众检举时监管博弈循环中断的示意图表

三、新模式监管建议

为免去那些大而不当的改革政策,本人从两个监管博弈模型和公众检举博弈模型展开监管具体建议:

首先,对违规者的违规行为大力惩罚,制定严刑峻法,让罚款-F对参与者的威慑力要远远大于违规超额所得Yc诱惑力,才能制止参与者违规。

其次,对于监管者,要降低监管成本Cj,提高监管执行所用的技术,精简机构,加大人员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合理监管机制,适当分权予社会公众自律监管组织。要加大对立功监管者的奖励Pj;另一方面,加重对监管不力者的惩罚Dj,建立合理、奖赏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

最后,对于社会公众,加大检举有功者的奖赏Pg,监管部门应该大力提倡社会公众和自律组织对检举市场参与者违规行为,明确规定相关的表彰和奖赏并执行;降低公众检举违规的成本Cg,设立专门的部门进行和简化投诉流程接受公众检举投诉,并且免除检举者相关费用,法院也应该设立专门的金融案件审理部门和简化上诉流程,并且尽量降低检举者的上诉费用。在我国,最重要的还是,法律制度真正的落实。关于惩罚奖赏,其实不用监管部门从自己的行政费用支出,可以重罚违规参与者,将拿来的罚金奖给检举有功者和监管有功者。

参考文献

[1]于维生.博弈论与经济[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陈学彬.金融博弈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3]王家辉.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博弈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检举信篇11

一、公诉工作如何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1.健全工作制度,实现检察建议规范管理。从健全工作机制、实行规范管理入手,就检察建议的提出、审批、登记、管理、回访等具体操作环节做出规定,纳入业务程序,做到一案一建议,一案一预防。

2.深入调查研究,增强检察建议实际效果。每提出一条建议,都紧密结合发案特点和规律,分析深层次原因,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审查阅卷,全面了解发案单位现行有关制度执行情况,找准症结并征求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意见后,详细列出建议改进的问题、完善的制度,提高建议针对性。

3.加强跟踪回访,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主动协助和督促发案单位规范经营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办案人员在检察建议发出后15天内,必须与发案单位进行联系,询问研究落实情况。在检察建议中要求发案单位接到建议后应在1个月内研究制定整改意见,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对1个月内未及时函告建议落实情况的,办案人员主动与发案单位取得联系,积极敦促整改。由主管检察长和办案人员结合办案情况,对发案单位的干部进行法制教育,就如何划清罪与非罪界限等问题进行解答咨询。

二、严惩职务犯罪,加强诉讼监督

1.坚持统一思想,服务大局,选准基层检察工作服务加快发展的切入点。一是提高认识,从思想上切入。二是科学谋划,从思路上切入。三是典型引导,从作风上切入。

2.坚持强化职能、创新模式,主攻基层检察工作服务加快发展的着力点。一是围绕强化打击职能,构筑多层次打击犯罪模式。二是围绕强化监督职能,构筑全方位诉讼监督模式。三是围绕强化预防职能,构筑立体式犯罪预防模式。主要是要形成个案预防、行业预防、案中预防和案后预防的预防工作时空体系,由检察长负总责、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各部门协调配合和广泛参与的预防工作推进体系。要开辟舆论宣传阵地、警示教育阵地、对策研究阵地。通过宣传团讲座、街头法律宣传、电视台开辟专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营造出宣传声势。四是围绕强化保护职能,构筑宽领域服务保护模式。

3.坚持以人为本、从严治检,咬住基层检察工作服务加快发展的根本点。一是要全面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在素质上提升。贴近检察工作实践,坚持学习政治理论明方向、学习经济常识强职能、学习典型事迹添动力,不断拓展学习内涵。立足学习途径创新,围绕以讲促学、以赛促学、以写促学、以展促学、以评促学构建学习载体。二是深入推进目标位次管理,在管理上提升。三是扎实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在作风上提升。围绕“为谁执法、怎样执法”,服务加快发展的方式和水平、精神状态和工作方式是否适应检察工作新实践查找问题,转变作风,在全社会树立起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的“卫士”形象和一心为民的“公仆”形象。

三、控告申诉举报工作如何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在当前经济建设的大潮中,检察机关的控申举报工作应如何为经济建设服务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控申举报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检察机关是党的工具之一,控申举报工作又是检察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我们所做的一切工作,都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控申举报工作是一项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受理承办各种控告、申诉案件、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并通过群众举报参与打击各种经济、刑事犯罪的重要工作。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控申举报工作必须摆正位置,把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自觉地贯穿控申检察各项工作中去,以社会稳定、正确处理社会各种矛盾为前题,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

2.控申举报工作要把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作为重点。没有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就无法进行,没有宽松的社会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建立。检察机关在经济建设中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而控申举报工作又在护航中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如何治理好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这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关键所在。控申举报工作只有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接待、受理控告、申诉案件、积极消化举报线索,尤其是在处理集体访和告急访等各个工作环节上狠下工夫,处处以稳定大局为原则,妥善有效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切实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检举信篇12

摘要: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方式,因参与人数众多、传播渠道多样、传播速度快捷而迅速形成的力量,影响着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越来越多贪污腐败事件的曝光掀起舆论热潮,越来越多的官员受到查处而“落马”,如何有效应对与处置涉贪网络舆情,完成网络线索的证据化转变,实现从网络反腐到制度反腐的对接,成为新形势下考量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能力的重要标准。

关键词 :涉贪;网络舆情;检察机关

一、涉贪网络舆情的特点

涉贪网络舆情是公众在网络上表达对贪污腐败事件的观点和意见的总和。1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涉贪网络舆情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检察机关侦查权运行的网络舆情,涉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效果。另一类是检察机关本身的网络舆情,涉及检察机关的廉洁形象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本文主要讨论涉及检察机关侦查权运行的网络舆情。

涉贪网络舆情作为影响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和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力量,具有以下特点:

1.全民自发性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手机网民规模为4.2亿,2 在网络上曝光的贪污腐败事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公众知悉,迅速形成一种群聚并被放大的力量。

2.传播渠道多样性

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增长和个人上网条件的持续改善,在传统媒体工具的基础上,网络即时通信迅速发展。微博、微信等交互式交流平台应用用户持续增长,成为国内网民的主流应用。信息传播渠道的多样性,使涉贪网络舆情能够通过多样的传播方式被公众知晓。

3.即时性

具有突发性和公共性特点的贪污腐败事件曝光之后,利用互联网快速传播,公众自发地参与信息收集,使信息快速增长呈井喷态势,检察机关必须及时地处理和应对。

4.交互性

网络反腐因隐蔽性等特点而受到信息者的青睐。微博、微信、社区网站等作为一种大众化的媒介平台,是对所有大众开放的,信息传播者与被传播者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直接的双向交流,这与传统的“举报人-侦查机关-被举报人”模式相比具有显著的优越性。

5.举报方式的有效性

根据中国青年报和腾讯网的联合调查显示,公众对有效举报方式的排序中,网络曝光以35.8%的比例居首,成为最有效的举报方式。3 网络曝光能最大程度地提高贪污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最大程度地规避被打击报复的风险。

二、涉贪网络舆情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加强反腐倡廉网络宣传教育,开设反腐倡廉网页、专栏,正确引导网上舆论。”4一方面,涉贪网络舆情漩涡给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5 在严峻的反腐败形势下,民众对检察机关是否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迫切的期望,对被举报人是否被立案侦查、是否被批准逮捕、是否被提起公诉以及事件结果持续关注,对检察机关是否正当行使法律监督权持续监督,给予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以舆论压力。

另一方面,涉贪网络舆情的出现为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提供了全新的线索渠道。《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拓宽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线索渠道,对网络信息进行证据化转换,实现从网络反腐到制度反腐的无缝对接。这是检察机关新形势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的基本思路。

检察机关在实现从网络反腐到制度反腐转变的问题上已经做了许多尝试和探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组织编写《涉检网络舆情》《政法网络舆情》和《反腐倡廉网络舆情》等周刊,收集网民对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是对一些具体案件的案情和看法。同时,全国多个检察院、多名检察官已经顺应形势开通官方实名微博,在接受举报线索的同时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与民众的互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和号召下,各级基层检察院分别举行了舆情方面的培训。以北京市检察机关为例,2013年举行了“新闻宣传与舆论应对培训”,这对于提高检察人员的新闻宣传能力、舆论应对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但同时,检察机关在应对涉贪网络舆情时也存在一些困境:

1.非官方举报平台线索转化机制不健全

相对于官方举报平台线索的处理,检察机关对于如何收集和处理非官方网络平台的举报线索方面显得相对薄弱,没有形成系统的应急响应机制,对非官方平台网络线索如何转化为案件线索没有系统的规定。6

2.网络信息证据化程度低

涉贪网络舆情所反映的案件信息,多为普通民众自发收集的线索。一方面,普通民众并没有案件的调查取证权,在调查过程中主观性较大,收集的案件信息需要进行相关的转化;另一方面,民众在搜集信息的过程中可能使用不合法的手段,可能存在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诬告陷害的情况,部分网络信息因不具备证据的相关特性而不能使用。

3.案件信息反馈缺位

一方面,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处置涉贪网络舆情时,时常采取回避的态度,不能正视网民的诉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重视案件进展情况的宣传,对于是否立案侦查、批准逮捕等案件情况没有及时向公众反馈,导致民众的不满,事态的升级。7

三、涉贪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处置

1.舆情信息收集、研判机制

网络的复杂性决定涉贪网络舆情不是某个侦查人员所能单独应对的,需要有专业人员的参与和帮助。8 要有效地应对涉贪网络舆情,必须加强与网络信息机构的联系和合作。

2.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公众化的涉贪网络舆情降低了检察机关在侦查内容和侦查措施方面的保密性,被举报人可以快速知晓信息者掌握的证据情况,并有可能采取一定的反侦查措施,不利于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存,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快速反应,控制并保留相关证据,掌握最佳侦查时机。

3.审慎对待,科学分析

普通网民的身份具有隐蔽性,网民随意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宣泄情绪、表达对社会现状或是社会关系人的不满。这就不排除信息者对事实进行扩大化宣传甚至诬告陷害而导致信息失真的可能性。民众对舆情信息的真假缺乏有效鉴定方式和能力,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对涉贪网络舆情要坚持审慎的态度,处理好舆论压力和行为当罚性的关系,避免发生“网络暴力”。

4.深挖线索,提高舆情信息证据化能力

从“天价烟”的周久耕、“表叔”杨达才、“不雅视频”主角雷政富、“集体嫖娼”的法官陈雪明等网络反腐典型案例来看,最初在网络上曝光的事件主要反映的是官员生活作风等问题。检察机关在处理涉贪网络舆情的时候,要由表及里,实现从现象到本质的转变,立足职务犯罪侦查,深挖线索。

5.正面回应、反馈机制

应对涉贪网络舆情必须遵循网络信息传播规律,检察门户网站的建立健全、新闻制度的施行、检察院官方微博的开通为我们正面回应网络舆情提供了方式和渠道,这些“信息资源优势”使我们可能争取到媒体的支持。只有正面回应网民的诉求,及时反馈案件信息,才能抢占到化解网络舆情危机的主动权,抢占舆论先机。9

引文注释

1 马立智.反腐倡廉网络舆情制度化现状分析[J].中国劳动关系学报,2012(6).

2 CNNIC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13-1-15.

3 刘永涛.举报不找政府找网络的反讽[J].中国青年报,2009-3-19.

4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R].2005(1).

5 郝广谦.浅谈涉检网络舆情危机的应对[J].人民检察,2011(10).

6 何正华.处理涉检网络舆情对策[J].人民检察,2011(4).

7 何正华.处理涉检网络舆情对策[J].人民检察,2011(4).

8 李红雷,巴明杰.当前涉检网络舆情应对措施探析[J].中国检察官,2010(9).

9 李红雷,巴明杰.当前涉检网络舆情应对措施探析[J].中国检察官,2010(9).

检举信篇13

关键词:行政忠诚;伦理困境;行政检举

在官僚组织当中,官僚个体被要求必须服从组织规则,履行组织的职责,保持对组织的效忠。然而,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当组织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对立和矛盾的时候,尤其是面对组织内部严重的寻租和腐败行为的时候,作为官僚个体,应该是忠诚于组织还是应该忠诚于公众?这是当前存在的一个伦理困境。如何走出这一伦理困境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行政忠诚的内涵及必要性

行政忠诚指的是行政主体对上级权力主体和更高价值主体的服从、尽责和尊崇。忠诚行为的出发点是服从,服从上级和组织的意志和政令,按上级及组织的要求和方针办事,不违抗、不推诿。同时,这种服从不是消极的,而是真心实意地去执行上级和组织的指令,尽责尽力实现上级和组织的目标,全心全意地去维护上级和组织的权威。

作为一种行政的行为规范,忠诚是行政组织体系和治理方式的内在要求。行政组织系统是一个有序的等级结构,它是通过逐级授权而形成的上下权力统属关系系统。下级的权力来自上级授权,下级的职责是完成上级确定的目标。在这种科层官僚组织结构中,上级与下级的地位是单向的,不可逆的,上级处于主导地位,下级处于从属地位。行政组织和治理方式这种特定的性质,必然要求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员工应该尊崇领导。从组织学的角度看,在行政组织关系内,行政人员是作为组织的一个角色而存在的,而不是一个自然人或公民。它是组织机器中的一个部件,或者说是组织实现其目标的工具,个人没有独立的地位和价值。当然,这并不否认行政人员作为个人具有的独立人格和作为公民拥有的权利,只是当他作为行政组织中的一个角色去处理与行政组织和上层的关系时,他(她)只能去服从和忠诚于组织,而不能强调个人的自由和独立。否则,行政组织系统就无法维持,行政人员也就丧失了作为行政角色的存在价值。

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曾经以权力效应的“双峰对称”理论解释个人服从的理由,并说明服从对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性。“双峰对称”理论认为,“组织只有赢得内部对其目标的服从时才能赢得外部的服从。其外在权力的大小和可靠性取决于内部服从的程度”。[1]因此,组织系统中的个人服从是有效行使权力的基本保证,个人的从属地位是权力效应的决定性因素。自上而下的等级次序是组织高效运行权力所必需的,也是政府实现组织目标的必要保障。根据加尔布雷斯的理论,“内部权力和外部权力所形成的‘双峰对称’是一个组织有能力让人们服从其目标的首要条件”。[2]行政人员作为个体,或者作为下级,其基本职责与任务是执行上级的命令,他们的角色只是组织机构整体安排中的一个分子。“个人要服从组织的共同目标,这种对内实行的权力就使组织有能力在外部强调自己的意志。内部对外部起关键作用。这是行使任何组织权力的一个永恒的特征。”[3]在组织的协作体系中,个人的基本角色只能是服从与效忠。

二、行政忠诚困境的产生及其原因

可以说,行政忠诚不论对于行政组织系统的有效运行,还是对于行政人员自我价值的实现,都是很重要的。然而,人们在具体履行忠诚义务时,却常常陷入忠诚与道德自主性相冲突的伦理困境。

在公共行政实践的历史上,官僚组织中的服从与效忠既代表着高效率,也意味着个人有限的道德理性能力。这是工业化时代的产物,在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发展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组织正是通过这种高度服从的权力运行模式,为推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政府管理在统一指挥与严格的服从中创造了高效行政的经典模式。但是,官僚体制下的个人在服从权威的同时,其自身的理性判断与选择能力很低。由于层层服从的组织结构,他们不可能塑造个人完善的自主意识,也不能作为独立的个体选择行为。行政组织有国家的强制性力量作为后盾,组织中的个人通常无力摆脱组织的控制,在一个官僚制机制十分完善的组织环境中,个人的道德理性能力是极其有限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体的行为便出现了米尔格莱姆所说的“转换理论”,在官僚组织当中,官僚个体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在严密的科层体制之下,以及以国家力量作为威慑力量的情况下,官僚个体“从为自己的目的而行动转换到作为纯粹的人为实现他人利益的愿望而行动”。[4]这往往会导致官僚个体只对拥有权力的上级指示负责,却不为上级所命令完成的行为负责。官僚组织成员在这种等级森严的体制当中,当个体作为行政人员进入官僚组织之后,他们所谓非社会化的、自然的人的特征就消失了,成为了执行上级命令的工具,其主要职责就变成了组织权力实现目标的工具和手段,从而导致了官僚个体的伦理自主性的严重弱化和工具化。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行政忠诚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压抑人们的道德自主性,降低人们的道德理性水平,使人们丧失某种道德判断力,甚至可能陷入盲目与迷信的误区。有学者指出,希特勒的第三帝国给世界带来的灾难,就是发生在一个严格的服从型官僚体制基础上的。正是行政官员的服从与忠诚,使希特勒病态的狂妄野心得以推行,罪恶的指令变成了血醒的现实。纳粹统治期间在奥斯威辛大量的罪恶行径,都不是当时社会上的病态狂或罪犯所为,而是那些正常的行政官员所为。这些纳粹德国的官员们在执行希特勒的命令时,都把它看作是服从上级的指令,全力以赴地支持和贯彻上级的决策是他们的职责,执行大屠杀的命令也只是履行职责而已。他们是坚定地忠诚于纳粹政府,或者说忠诚于希特勒的。

但是,没有人能否认,他们的服从与忠诚是盲目与愚蠢的,实际上丧失了理性自主能力。这与他们所处的官僚机器的性质密切相关。在官僚制度中,作为执行者的一般行政人员,甚至各级行政官员的道德选择能力都极其低下,或者说,官僚体制除了要求个人服从与忠诚以外,并不需要个人自主的判断与选择。组织中的职责对个人提出的要求,成为他们必须接受的美德,在这样的组织环境中,个人也就丧失了对善恶的辨析力,至少对上级的指令和决策的是非对错,没有了分辨力,也不愿意进行辨析。这样,当上级的决策失误甚至出现一些恶意的决定时,他们就会成为错误的推行者甚至罪恶的帮凶。之所以会出现这一伦理困境,究其原因还在于行政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之间的冲突。“责任”(responsibility)一词是行政伦理学领域的核心词汇之一。美国公共行政学家特里·库伯认为,责任应被界定为官僚组织中的个体对保障组织的高效率运行和维护公众利益所应负的职责和义务。相对于职责而言,义务更具有根本性。职责是确保义务在等级制度结构中得以实现的手段,更多地体现于对所在组织的忠诚和服从,以保障组织的高效运行;而义务则更多地体现于对公民利益的维护,根植于我们对自己忠诚、良知和认同的信仰。正是对个体自身和公众利益的认知和价值认同造成了我们信仰的产生,进而指导我们以某种特定方式的行为。

因此,责任与义务的冲突就体现于官僚个体在面临组织利益与公共利益对立时的两难选择。选择忠诚于组织的话,保障了组织的正常运行,实现了组织的利益并使自己免于遭受报复,但是,却使公共利益受损,自身在接受公众委托时对公众所承担的义务、这种深植于内心的伦理自主选择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和扭曲;而反之,选择忠诚于公共利益的话,自身的伦理信仰得到了坚持,尽到了自身对公众承担的义务,但是却破坏了组织的权威体系,破坏了组织的权力运行,更使得自己被排斥在了组织之外。问题就在于,来自于组织和公众的两种权力和压力有时从本质上是不相容的,是根本上对立和矛盾的。按照中国的俗语就是:做了你要下地狱,不做你也要下地狱,从而使个体的伦理自主性的发挥和选择面临严重的两难选择。

三、行政忠诚困境的解决途径

确实,服从与忠诚伦理会导致对行政人员个体道德的压抑和消解,甚至可能成为错误与罪恶的帮凶,但是没有忠诚伦理行政体系又无法有效运行。那么,如何来化解忠诚伦理的这些内在矛盾,走出忠诚道德的困境呢?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忠诚困境,尤其是面临组织中出现的严重的行为,而官僚组织和公众存在着严重信息不对称,并对组织的监督缺乏效果的情况下,最为有效的伦理选择应该说就是行政检举。

在行政伦理中,“检举”有其特定的含义。美国联邦法律把检举揭发界定为“一旦雇员或候选人合理地确信发现了违背法律、规则或规定的证据;或者发现明显的管理失误、资金浪费、滥用权力;或者发现某些对公众健康和安全具有实质性的、特殊的危险,某些个人就会向公众揭露这些内部消息”。[5]“检举”是指组织内部的行政“个体人”通过越出组织程序的方式,向公众揭露组织内部的行政官员或部门违背公共利益、侵吞公共财富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检举的提出并非违背了组织和公众对官僚个体提出的行政忠诚。这是因为,根据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组织的存在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而服务的,官僚组织的利益应该从属于公共利益。因此,“那些拥有这些角色的人一定要清醒的认识到,他们最首要的义务是公民义务。无论如何,当发现所供职的机构疏于为公民的利益着想,更没有为公民的最大利益着想时,所有的公共行政人员,实际上是所有的官僚组织成员都有责任去维护他们的公民利益。做不到这一点,就是违背了公众的受托责任,也是对公民责任的否定。”[6]

检举想成功就必须保证其有效性,这就要求检举必须具有直接性和明确性;必须是有证据的,可以被公开讨论的。但是,想要保证检举的有效性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因为,一旦检举,组织内部的被检举者总会千方百计保守秘密,他们会施以各种手段,让检举者难以在组织生存。组织中的其他成员也会怀疑检举者的动机,怀疑他们揭发的事实是否真实,甚至会把他们当作喜欢刺探别人秘密的怪人,猜测他们的个人偏好与性格缺陷。由于检举总是伴随着不同政见、违背忠诚和控告,组织内部的同事会觉得检举是反常规的行为。与此相应的是,检举者的命运往往归于失败。那么,怎样才能使检举尽可能有效呢?

首先,必须赢得公众的信任与支持。如果公众对检举行为反应冷漠,或者漫不经心,检举者发出的信息就会因此而悄然消解。公众对检举者不信任,或怀疑他们的动机,检举就得不到支持。由于组织内部其他人觉得检举是超越组织程序的反常规行为,自然不会支持,唯一的可能是得到公众的信任与支持,通过披露内部消息,引起公众的舆论谴责,进而对组织内部的腐败进行治理。如果公众对披露的消息没有反应,无法形成社会舆论,检举的目的就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如果公众无法自由地获得信息,或者由于官方的强迫性措施而无法作出回应,比如在一个高度集权专制的国家中,公众因缺乏民主的渠道获得政府内部的真实信息,即使公众了解某些信息,并有意制止政府内部的腐败行为,但极度的专制统治,使得他们无法采取任何有效的行为,那么,检举的结果也只能造成对检举者的伤害。

其次,检举行为要求正义的制度背景。在这种背景下,密谋、威胁、强制等不会有稳固的基础。由于专制统治经常对人们的所说、所想以及所听到的进行严格控制,检举就会变得特别困难,甚至具有悲壮的英雄主义色彩。正义的制度背景可以有效地保证检举者的控告行为及时得到公众的支持,一旦腐败行为曝光,马上就会引起公众的一致谴责,并受到法律的有力制裁。在现代民主制国家中,对政府组织内部的检举相对容易引起公众关注,并能及时得到监督部门与司法部门的支持,通过严格的查证,对违法行为进行公正的处决,最终确保行政责任的落实。在腐败日趋蔓延,成为全球性的普遍现象时,现代民主政治体制可以确保最高的检举有效性。

最后,必须保护检举者。政府内部的检举经常使行为当事人受到意想不到的打击,使他们陷于困境。尽管各国都有各种保护性法规与措施,如美国的“联邦保护法规”,但对检举者来说,检举的后果总是危险的。政府雇员的检举行为一旦在组织内部公开,经常就会受到同事和上司的疏离,并伴随各种报复。即使他们的工作很出色,在业绩评估时也可能得到很低的评价,遭到同事的排斥、降级甚至解雇也时有发生。所以,行政人员考虑是否检举时,一定要预计最坏的后果,准备成为悲壮的“道德英雄”。的确,检举至今还是一件危险的事情,检举者只有具备足够的勇气,才敢冒风险。因此,只有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保护检举者不受报复时,检举才会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1][2][3]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权力的分析[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44.51.45.

检举信篇14

20XX年以来XX高新区纪工委总共收接处理纪检监察信访件142件,其中20XX年104件(XX、XX巡察交办36件,XX区纪委转办47件,区党工委领导批办5件,自收4件,接访12件),已100%按要求办结,经调查由信访转立案处分5件;20XX年1-8月份共收接处理纪检监察信访件38件(其中XX区纪委转办27件,区党工委领导批办6件,自收3件,接访2件),已调查办结37件(还剩XX区纪委转办1件,正在办理中),办结率97.37%,20XX年信访转立案处分已有4件。

二、信访分析

(一)20XX年信访情况分析

20XX年调处的104件信访举报中,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有100件,业务范围外的有4件。XX的重复信访较多,104件中有重复来信19件,重复访率18.27%。从信访反映的对象来看:涉及农村干部的信访举报共37件,占举报总量的35.58%;涉及机关干部的信访举报共21件,占举报总量的20.19%。从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来看:涉及集体“三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类问题共13件,占举报总量的12.5%;涉及违建、动迁类问题共25件,占举报总量的24.04%;涉及工作作风、廉洁纪律类问题共17件,占举报总量的16.35%。

(二)20XX年信访情况分析

20XX年调处的38件信访举报中,重复来信5件,重复访率13.16%。从信访反映的对象来看:涉及农村干部的信访举报共22件,占举报总量的57.89%;涉及机关干部的信访举报共7件,占举报总量的18.42%。从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来看:涉及集体“三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类问题共6件,占举报总量的15.79%;涉及违建、动迁类问题共7件,占举报总量的18.42%;涉及工作作风、廉洁纪律类问题共13件,占举报总量的34.21%。

(三)20XX年与20XX年同期对比

20XX年区纪工委1-8月共收到信访举报59件(不包括巡察组移交的信访件),20XX年1-8月同收到38件,同比下降35.59%,重复访率由20XX年的18.27%降至20XX年1-8月的13.16%,信访形势总体转好。

三、主要举措

一是落实办理流程,提高信件办理质量。严格按照受理、登记、呈批、调查、处置、反馈、批结的流程办理,在做到举报问题查实到位、违纪问题处理到位的同时,更要注意实名举报答复反馈到位,尤其是做好初信初访的快查快结、答复反馈工作,从源头上减少重复信访的发生。

二是助力决策参考,推动解决普遍性问题。定期梳理信访反映的热点问题和矛盾焦点,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形成违章建筑专题调研报告和农村“三资”管理等方面的专题报告和纪律检查工作建议,为党工委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检举信篇15

关键词:网络反腐;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7-0215-02

当前,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领域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十分严峻,反腐败斗争任务很艰巨。但是,在单纯依靠制度反腐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诸如举报者被打击报复,举报腐败过程缓慢、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随着当今中国互联网普及率越来越高,中国网民参与政治热情不断提高,网络反腐这一反腐的新方式应运而生。

一、网络反腐的概念

网络反腐,即借助于网络这一形式进行反腐败的工作。其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民间的网络反腐,一种是官方的网络反腐。民间网络反腐是指借助于网站、电子邮件、BBS等网络信息平台,将举报人收集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通过匿名方式传输给反腐机构,帮助其进行反腐工作。官方网络反腐是指由专门的反腐机构设立网络反腐平台,接受组织或个人的举报或投诉,从而进行反腐败斗争。由于网络反腐参与者众多,可以有效整合关于腐败问题的信息资源,从而成为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的有力补充,是一种具有高度参与性、公正性和高效性的反腐新方式。

由于官方网络反腐是由专门的反腐机构主导,有成熟的制度进行操作并有法律保护,其已经是制度化的一种反腐手段,因此,本文探讨的网络反腐主要是指民间的网络反腐。

二、网络反腐的特点

传统的反腐手段包括批评、检举、揭发和控告等,但由于传统的反腐败手段涉及群众少,政府及纪检机关信息不透明,官员打击报复检举者,致使中国腐败现象不断发生,民众有苦难言,参与反腐的积极性不高。网络的出现,恰恰弥补了传统反腐的不足,为反腐败提供了一种新途径,也使民众真正成为腐败的监督主体。与传统反腐手段相比,网络反腐的特点有:

1.受众率高,互动性强。截至2009年11月底,中国的网民规模已达到3.6亿,互联网规模位居世界第一位。由于中国网民数量众多,一些热点的人物事件进入网络报道便会引起公众长期的关注和讨论,从而使得受众率不断提高,进而促使这些热点人物事件关注率逐渐上升,最终引起相关机关和领导的重视,从而提高相关案件的调查处理效率。

由于网络平台的“草根性”特征,使得公众可以通过其自由发表自己的声音;电子政务的推广和应用,使得政府也有了专门的网络平台可以倾听群众的心声,快速了解群众的要求,也可以更有针对性处理群众最关心的腐败问题。

2.反腐信息透明度高。在网络反腐中,网民向政府和纪检机关举报的信息都是公开于网上,使得民众可以随时关注腐败现象的真实情况,腐败分子的“劣迹”无法隐藏。而且,通过网络进行反腐,打破了信息垄断,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工作的透明度,使人民可以随时了解政府机关的工作进展,使政府权力可以在人民的监督下得到更好的行使。

3.腐败检举隐蔽性高。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检举,而不会被检举者发现其身份,避免了被检举者对检举人的打击报复。人们只有网络,便可以方便快捷的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不被别人发现。网络的这种隐蔽性极大地保护了检举者的人身安全,为举报者解决了后顾之忧,极大地调动了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

4.公民反腐主动化。在传统的反腐模式中,主动权往往掌握在政府和纪检部门手中,公民则处于被动地位。网络的出现,使得公民拥有了舆论的主导权,反腐的主动权掌握在了民众手中。由于网络的互动性、隐蔽性和传播的及时性,人们可以对于腐败问题畅所欲言,不受时空限制,更加积极主动参与政治。对于过去那些有怒不敢言的现象,人们现在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向政府和纪检部门提出,彻底改变人们在过去反腐败工作中的被动地位。

三、网络反腐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网络反腐是由民众通过匿名方式将自发搜集的资料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得到更多网站和网民的关注,并引发讨论,从而得到反腐机构的重视,并进行调查处理。我们可以看出,民间网络反腐存在很大的自主性和自发性,没有成熟的制度规范和法律保护,因此,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虚假信息的大量存在,“网络暴力”现象不断发生。首先,网络检举的匿名性固然可以保护检举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但这一特点同时极有可能被某些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加以利用,从而造成对他人的恶意诽谤、造谣,从而会打扰到被检举人的生活,损害他们的名誉。同时,一旦得证与事实不符,将会浪费相关部门人力、物力及财力,造成资源的浪费。其次,网络信息量巨大以及网民的匿名性和盲目性导致了网络言论具有很大的倾向性,很多网民会受到一些极具影响力的“网络暴民”的误导,从而导致“网络暴力”现象的不断发生。网民在网上发表言论不需要承担责任,导致了很多网民在不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高举“自由”之旗,对他人进行着“暴力”的攻击。最终导致受害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生活受到影响。

2.以“人肉搜索”为主要方式的民间网络反腐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由于当前的网络反腐没有成熟的制度规范和法律保护,更多依靠的是网民的自发性,而当某一事件成为热点时,网民为了行使自己所谓的自由权力,便通过“人肉搜索”对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调查,而这一方式极容易造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虽然通过“人肉搜索”可以得到很多通过正常渠道不易得来的信息,有利于反腐败工作的进行,但不可否认的是,过度开放、自由化的“人肉搜索”带来的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也是显而易见的。

3.网络检举可能会使举报信息提前暴露,使腐败分子有所准备。民间网络反腐很多是在网络舆论十分高涨的情况下,反腐败相关部门才开始介入的,结果会错过反腐败调查的最有利时机。由于网站信息的公开化,受力面的大众化,很容易使举报信息过早暴露,举报信息让被举报人知道后,他们会有所准备,他们会通过销毁证据、转移财产建立同盟来对付反腐机构和司法部门的调查,导致很多事情无法查实,这样将会使反腐工作陷入困境。反过来,被举报人还会状告举报人诽谤,司法机关只能追究举报人的诽谤责任,而使腐败分子逍遥法外,正义无法得到声张。这也正是民间网络反腐的困境之一 [1]。

四、网络反腐的完善对策

针对网络反腐存在的问题,也为了能够使网络反腐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本文提出进一步完善网络反腐的以下对策:

1.将官方反腐和民间反腐有效结合,防止虚假信息的蔓延,减少“网络暴力”现象的发生。在民间反腐中,由于害怕被打击报复,网民更乐意用“网名”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但伴随其来的是网络的匿名性会导致大量虚假信息的存在。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专门的反腐机构建立类似于民间反腐平台的反腐败BBS或其他反腐平台,而在该平台注册需要填写真实信息,这部分信息只有网民本人和隶属于专门反腐机构的网站管理员知道,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真实信息的泄漏而被他人打击报复,可以很好地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网站管理员知道网民的真实身份,会减少大量虚假信息的,使得网站上的信息大部分都是真实可靠的。同时,这样也可以大大减少“网络暴力”现象的发生,网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会明确自己的责任,不散布虚假信息,不捏造事实,使得网络政治更加成熟,使互联网成为中国公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

2.加强对网络反腐的法律规范和约束。网络反腐不是“人肉搜索”,其需要群体的努力,但更要保持法律上的理性与严格的规范步骤。要加强对网络举报的规范和引导,尽快出台举报法,加强对民间网站的管理。应当努力实现反腐与网络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新兴网络的正面作用,使网络反腐在法律规制下运行。政府应扮演制定法律与法规的角色,引导民间反腐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有序进行。网络反腐只有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才能既充分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使网络反腐真正地为我们的反腐败工作发挥重要的作用。

3.构建完善的网络反腐制度。网络反腐是公民参政的一种新形式,是通过法定的渠道,让每个公民都能平等有效地充分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因此,要加快网络反腐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使网络反腐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例如,2008年,湖南株洲市纪委在探索中不断总结规范,制定了《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及《实施意见》,其对工作责任、办理时限、格式文书以及操作流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网络反腐规范化、程序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有效可行的制度也保护着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2]。

只有网络反腐的制度先行,才能充分保证网络反腐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确定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网络反腐的流程,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网络反腐制度的制定也可以防止滥用监督权力行为的发生导致的危害国家秩序和网络安全,减少因大量虚假信息存在而致使的国家资源浪费。只有在制度上得到了根本的保障,网络反腐才能越走越宽,越走越远,真正成为中国反腐败工作的新途径 [3]。

虽然,网络反腐在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的问题和障碍存在,但是,网络反腐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远大的发展前景,它的发展符合中国当前国情的实际需要和广大人民的客观要求,也必然会成为中国当前反腐的一个重要战场。我们希望可以通过网络反腐把中国的反腐工作推向一个全新的阶段,使得腐败分子真正无处可藏。

参考文献:

[1]牛先锋.网络反腐的功能及其完善对策[J].理论视野,2009,(5):46.

[2]邱小玲.论网络监督下的反腐“双轨”运行[J].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9,(4):66.

检举信篇16

关键词:电力企业;用电检查工作;反窃电

1 引言

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电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也是一种具有社会性的商品。近年来,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国内窃电行为的发生率表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窃电行为的大量发生,不但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还会给我国的供电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而研究用电检查工作中反窃电工作很有必要。

2 窃电的危害性

第一,窃电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有关资料统计,东北电网每年被窃电电量20亿kWh,其中辽宁占一半,达10亿kWh,折合损失3亿元。就全国而言,估计每年因窃电损失的电量至少几十亿kWh以上,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非常惊人。第二,窃电严重扰乱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一些不法企业通过窃电作为降低生产投入成本的手段之一,使在同一行业的竞争中占得先机,谋取更大利益,引起不正当竞争,损害了那些守法生产经营企业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并使一些守法经营企业感觉不够公平,产生了不愿意交电费的心理,大大增加了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的难度。第三,窃电对社会的危害性。有资料表明,农村电工窃电转嫁于农民负担,引起农民不满;城市居民窃电引起邻居矛盾,继而大动干戈者有之。有些窃电者对电的知识了解甚少,经常发生将高压线路当作低压用,将380V当作220V用,从而造成的用电设备损坏,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另外,因窃电引起变压器、线路火灾事故亦不少。以上这些窃电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其危害性之大,是其他有些犯罪行为所不可比的。

3 电力企业用电检查工作中的窃电现状

第一,传统的窃电行为主要是通过损坏电表或其他电能计量装置来实现的,这种方式很容易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并治理,用电检查人员在日常的巡检工作中就能够发现电能表以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损坏,只要及时更换或修补就可以避免重大损失。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当前许多窃电行为依赖于先进的技术手段,借助电学知识和物理原理来对电压表的参数进行改变,从而实现窃电,这种窃电行为在用电检查的过程中很难被发现,增加了用电检查工作的难度,传统的用电检查手段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加重的窃电行为。第二,窃电主体增加。窃电行为屡禁不止,且近年来有着不断增长的势头,随着社会对电力的需求不断增加,再加上用电检查的薄弱,窃电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传统的窃电主体主要是普通的家庭用电,还有一些是电力企业中的相关内部员工,但随着窃电利益的增大,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加入到了窃电行列,窃电范围在无形中不断扩大,供电企业所损失的利益也在不断增加,而由窃电行为引发的安全事故也在逐年上升。

4 电力企业用电检查工作中的反窃电措施

4.1 防治结合

电力企业与公安部门取得合作,严厉打击违规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对不法行为进行处罚,追回电费,以弥补窃电行为给电力企业带来的严重损失。应该坚持"防治结合"的原则,在严厉打击窃电行为的同时,也应该做好反窃电的防范工作,升级硬件管理系统和软件管理系统,做好电力系统维护和管理工作。此外,当地电力企业也可以拿出一部分资金,鼓励用户检举不法用电行为;组织公益讲座,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帮助用户养成良好用电习惯,避免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

4.2 完善窃电工作

第一电量检测法,对客户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容量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大致可估量出用户的用电量,并与实际计量对比。第二经常性检查法,指的就是用电监察人员要常常进行检查工作,对连接线、电能表等设施进行检查,查看其是否存在问题,是否有窃电行为的痕迹,经常进行检查,可使窃电分子无机可乘。第三用电能表检查法,对二次接线、互感器进行检查,若是不存在问题后,电能表若是不准可进行现场校对。第四仪表检查法,可使用设备仪器做定量检测工作,例如使用电压表、电流表等,可通过定量检测来评估计量设备的使用情况。用电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法进行检查,例如,某县供电公司在进行用电检查工作发现,X镇交通路的明智超市疑似出现窃电现象,用电监察人员立马对该店的负载设备进行检查,将全部的用电设备接在供电部门低压线路上进行检查,发现都没有进入计量电能表,属于窃电行为,工作人员立马对窃电超市下达通知书,为供电企业挽回一万五千元的经济损失费用。

4.3 应用新型反窃电技术

第一,计量柜的选择。长期以来,装在用户处的计量装置多是暴露在外的,尤其是低压侧计量的,这无疑给窃电者提供了便利,采用整体封闭式计量柜、计量专用的TA、TV,是很好的防窃电措施,对于计量柜的前、后门以及计量用的TV柜的刀闸应加封,从源头上防止窃电行为发生。第二,利用高科技产品、技术,增强。防窃电可能失压计时仪能自动记录失压时间。目前的一些新型电能表具有失压计时,正反向电量记录功能。利用负荷管理控制装置能实时地监视用户负荷变化,同时加装交流采样装置,和计费系统彼此独立,可相互照应,能有效地防止窃电行为。

4.4 提倡群众进行举报

用电检查部门要给群众建立各种举报途径,比如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要随时都有人接听,不要空有电话实际上打不通;举报信箱要保证有专门的人员定期查看,整理举报信息,对举报信息的真实度进行鉴别。对于被举报的行为,电力检查人员要迅速查证,避免偷电者毁灭、掩盖证据。如果举报信息属实,要严厉惩罚违规用电的企业和用户。对于举报属实的群众要予以一定的奖励,提高群众举报违法窃电行为的积极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窃电行为给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威胁。因此,作为我国的电力企业,必须在实际工作中加强用电管理工作,严格用电检查,严厉打击窃电行为,确保电力系统的良好运行,进而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电力保障。

参考文献

[1]朱叶,刘泓.电力企业用电检查工作的难点及其解决措施研究[J].机电信息,2013,33:150-151.

[2]林性清.用电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反窃电对策研究[J].企业技术开发,2013,20:149-150.

[3]林莉莉.用电检查工作在电力企业供用电工作中的重要性[J].科学家,2015,11: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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