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处理决定(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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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处理决定范文第1篇

一、关于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法律性质的界定问题

一直以来,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有争议。因此,对该种处理的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是需要首先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主要是通过对该行为特征的分析得出的结论。该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单方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只要在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即可自行认定和直接处理,而无需与应试人员协商或征得应试人员的同意。

(二)强制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为行使其管理职能,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和管理手段。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遇到障碍时,可以运用强制手段消除障碍,保障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政策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目前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主要依据的是政策。政策相对法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更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行政法学理论,单方性、强制性和政策性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因此,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界定的意义在于:一是对应试人员来说,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决定力和约束力,应试人员有遵从的义务;二是对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来说,在认定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三是对人民法院而言,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对违规违纪的处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人事部2004年出台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下称《处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人事部的这条规定首次在部委规章上认定,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随后教育部出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出台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说明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已经逐渐被各部委在立法上层面上予以肯定。

二、关于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的问题

目前,我省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主要依据是2003年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监察厅出台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下称《处理办法》)和人事部的《处理规定》。《处理规定》只针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等级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考试等还是适用《处理办法》。笔者以为要依法处理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前提是要有法可依,现在由于人事部没有制定统一的人事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各省各地自已制定政策必然会存在很多缺陷,因此,人事部应该进一步加强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

在具体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方面。《处理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的较为明确,如应试人员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先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因此,在适用《处理规定》上,关键是要做到两点:一是对违纪违规事实的认定;二是对情节轻重的衡量。《处理办法》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第七条针对十二种违规违纪表现,规定了警示、取消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决定当次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3种处理方式。虽然《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取消当次考试本科目考试资格是处理方式之一,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不应该成为一种独立的处理方式。从《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表述来看,取消本科目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是处理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决定当次考试科目或全部科目成绩无效才是最终的处理方式。另外,从《处理规定》中未规定取消考试资格的处理方式来看,取消考试资格也不应该单独成为一种处理方式。

三、关于对违规违纪事实的认定和证据收集保全问题

对违规违纪事实的认定是正确处理的前提和关键。《处理办法》和《处理规定》对违规违纪事实的认定原则和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处理的一项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按照这一原则,在对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认定过程中主要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客观方面应试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即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实施的必须是《处理办法》或《处理规定》明文规定的违纪行为,才可以对之进行处理,这类似于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二是主观方面有过错。主观方面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主观方面有过错是从构成要件上讲的,但在实践中,应试人员在违规违纪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并不是由考试机构要证明,而是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应试人员只要实施了违规违纪行为,就推定其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除非应试人员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任何事实的认定,都依赖于证据的证明。“事实清楚”只是一个客观标准,而“证据确凿”才是证明标准。从证据学的角度,客观发生的事实在事后要重现只能依靠证据来证明。证据的收集保全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般而言,证明应试人员违规违纪的证据主要有:一是监考人员作的考场记录;二是违纪人员的书面承认;三是其他应试人员自愿作的证言;四是书证;五是物证;六是视听资料。

这里还有一个证据效力问题,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如违纪人员不承认违纪或不愿意书面承认违纪,其他应试人员不愿意作证或都没有看见,大量违规违纪行为不存在书证或物证,目前大多数考试并不具备收集视听资料的条件。因此,我们在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很多情况下都只是根据监考人员作的考场记录。有人认为,监考人员与考试机构之间本身往往存在从属关系,由于这种利害关系,考场记录的证据效力应该比较弱,如果单凭这个证据,显然没有达到“证据确凿”的标准。这种置疑有其合理性,但是笔者以为,不能把监考人员与考试机构之间的关系完全等同于民事上利害关系,把考场记录简单地理解为监考人员个人的证人证言。事实上,监考人员与考试机构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交通警察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而非民事上的利害关系。同时,监考人员作的考场记录也类似于交通警察作的现场记录,而并非个人证言。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考场记录的证据效力应该优于一般证据。但是,笔者以为在对应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过程中,除了详细、准确地记录考场情况外,也应该注意其他几种证据的收集,尽可能不要仅凭考场记录定案。

四、关于如何依照程序进行处理的问题

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注意程序的效率性和公正合理性,以及对程序权利的司法救济;同时作为外部行政行为应该强调法律化和民主化,应把应试人员对行政过程的参与权作为外部行政程序的核心,以体现公正、合理的法律精神。

从程序原则方面看:《处理办法》规定“手续完备、处理及时”,《处理规定》则仅仅规定“手续完备”。从具体操作程序来看:《处理办法》中基本上没有对处理程序的规定,《处理规定》第五章虽然对处理程序作了规定,但总的说来,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程序还不完善。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受“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立法思想的影响和对程序自身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足,总是把程序法作为实体法规范的“附属品”。行政程序具有提高行政效率,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力滥用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因此,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处理规定》中的处理程序和参照《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处罚程序,笔者认为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有四种途径:一是监考人员或考务工作人员发现;二是场外人举报;三是同考室应试人员举报;四是应试人员自已主动承认。

(二)调查核实。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必须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应试人员进行检查。

(三)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有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权利。

(四)充分听取被处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能因为被处理人申辩而加重处理。

(五)对警示或警告处理。对警示或警告处理由监考人员或考务工作人员口头告知被处理人并及时纠正。并按“xxx(姓名)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当场准考证号)违反《处理办法》xx条xx款,现给予警示(警告)处理。”的格式公告在黑板上的违纪人员栏内和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

(六)其他处理。对警示或警告外的其他处理,报主考取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或暂行中止考试,责令考生离开考场,由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和证据材料报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七)制作并送达处理决定书。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处理事实和理由,处理的种类,处理执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处理决定书制作好后,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并要求被处理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被处理人拒绝签收的,在送达回执上予以注明。

(八)救济权利的告知。根据《处理规定》的规定,应当告知被处理人有申请复核、行政复议和提讼的权利。

(九)附加处理。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处理以后,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通知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

(十)存档和备案。对处理决定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应当存档备查,对本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备案。

五、关于被处理人的权利救济问题

关于权利救济的问题,《处理办法》中没有规定,《处理规定》中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据《处理规定》的规定,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法律途径进行权利救济:一是向同级或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二是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可以对处理决定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上述三种途径,被处理人有权选择。

有人认为,《处理办法》对权利救济途径没有明确规定,在工人晋级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中的违规违纪人员不服处理决定,就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处理办法》未规定,这是立法上的重大缺陷。从法律效力层次上看,《处理办法》作为一般的规范性文件,无权作出排除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规定,因此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审查。《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上述两个规定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范围都作了明确的界定,即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实质要件只有两个:一是必须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对应试人员的权益产生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符合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请行政诉讼的实质要件,应该是属于二者的受理范围。版权所有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第2篇

最新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全文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新版党纪处分条例对6种纪律列负面清单1、《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

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

将普通党员纳入廉洁从政准则,太有必要。一直以来,总有些人以为我又不是大领导,只是8700多万党员中小小的一个,哪里会管到我?这种侥幸心理和小官巨腐的产生不能说没有关系:中纪委网站文章显示,今年1-8月,北京市纪委共查处小官贪腐290人, 涉案金额共计3.23亿元。小官身份与巨额贪污数字之间的强烈反差,为百姓痛恨。

另外,准则一词是指行为或道德所遵循的标准、原则,有一定的示范和标杆意义。《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覆盖全体党员干部,也是向全党明确了是非荣辱,明确划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有助于形成自觉自律、不想腐的氛围。如果普通党员有一天当上领导,其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也将更加牢固。

2、纪法分开, 与现行法律重合的70多条全部剔除

两大法规重新修订后的另一个明显变化就是:纪法分开。

据统计,原《条例》的178条中,有70多条与现行法律有重复,有很多违纪的情形已经明显触犯了法律底线,新版修订后将这些全部剔除。

这也一直是xx对纪委工作要求的核心: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早在今年全国两会时,xx就提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往往是从违纪开始,进而违法。此后,xx又在多个场合强调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xx曾明确:党纪不能替代国法但严于国法。

现在,这一要求终于落实到了实践层面。此次的修订可以说是为党纪减负,去除掉重复内容,让党规更加明晰,举例来说,像贪污、受贿等词汇就很可能不再出现在党纪中,因为这些在刑法上全部是有罪名的。如果一名党员要等到违法了才受到纪律处分,明显说明了党纪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

另外,此次修订也是为党纪加码,在法律底线之前更为党员划定了一条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动辄则咎,这样才能有效堵塞小错酿大祸的漏洞,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通道。

3、突出政治纪律,严惩拉帮结派等违反政治规矩行为

对于《条例》来说,突出政治规矩是又一亮点。12日的政治局会议指出,严明党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

今年5月,xx在浙江省调研时也曾提出,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突出两个重点,一个是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第二个就是把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出来、具体化。

怎么具体化?在一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在线访谈节目中,中央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提到,有些干部聚在一起搞同乡会、同学会,黄埔一二三期什么的,看似漫无目的,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结交情谊,将来好相互提携。这就不符合规矩了。对这种现象,苏静明确指出,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这是纪律所明令禁止的,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

可见,无论是借同学会、同乡会等拉帮结派还是明目张胆地搞团团伙伙,这些都是违反政治规矩的具体表现。有专家指出, 这次修订将重点突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并把没有成文制度规定的政治规矩纳入到处分条例里面去。

4、树高线划底线, 对生活纪律等6大类开负面清单

对于底线,大家这两年一定不陌生。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他们的落马与被拍无不都是因为触犯了底线。

要说原因,倒不是因为他们不怕查,而是在其看来,现行党纪党规还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因此即使犯了事儿也可以搪塞过去。

现在不一样了。修订后的《条例》将旧版中的各类纪律事项整合成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类,纪律的重要性得到突出。更重要的是,此次修订还开列了负面清单。也就是说,以后哪些事不能干,会非常明确标示出来,非常具体。如此一来,那些仍抱有侥幸心理的党员干部可要小心了。

底线之上是高线,这个高线就是《准则》。旧版的《准则》针对廉洁从政行为分八个方面规定了52个不准。52个,多吗?好像不多,但还真不好记。xx就曾在多个场合提到,几乎没有人能够完整地把52个不准全背下来。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第3篇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违法执法)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或者组织、支持、参与、、色情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参与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第5篇

甘肃公务员处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 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什么情况会进行公务员处分公务员违反纪律,就应当施以行政处分,予以惩戒。对公务员施以行政处分,是基于公务员一定违法违纪行为所做出的。公务员违法违纪是指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应当施以行政处分的行为。《公务员法》第55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公务员违纪惩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违纪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公务员法》第53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的16条纪律。公务员实施了违纪行为,是指公务员出于故意或过失违反了公务员16条纪律规定的某项条款的行为。公务员违纪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积极的作为,如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不作为,如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作为或是不作为,都必须是公务员已经实施的行为,并由此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如果公务员违纪行为只表现为思想意识活动,而实际并未实施违纪行为就不构成违纪行为。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第6篇

第二条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违纪案件和申诉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第三条应当备案审查的违纪案件范围:市委委托市委各部委、市纪委、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科级(含相当职务人员)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各县(市、区)委管理的科级(实职)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因违法违纪受到党内或者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案件。

其它案情重大或者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也要进行备案审查。

第四条应当备案审查的违纪案件需要报送以下案件材料(复制件):

1、备案报告;

2、立案审批表;

3、调查报告;

4、审理报告;

5、处分决定或者批复材料;

6、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7、案件调查部门或者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对受处分人所提意见的说明。

第五条应当备案审查的违纪案件要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备案,上报备案材料一式一份,一案一报。

第六条市纪委审理室受理备案后,要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如果同意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意见,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归档;如果不同意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意见,或者案件在事实认定、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调卷审查,并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议或者监察局领导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应当备案审查的违纪案件,经市纪委常委会议或者监察局领导办公会议审定后需要改变处理意见的,由市纪委审理室书面通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新处理。如果需要改变的处理意见是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政府决定的,市纪委监察局应建议其重新研究处理,如果意见不能取得一致,将双方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除了应当备案审查的违纪案件以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所调查处理的其它违纪案件,要填报《处理违纪案件月报表》,于下月5日前上报市纪委审理室,上月无案件的,要报送空表。市纪委审理室根据月报情况或者在案件质量检查中,对个别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问题,则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纠正。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第7篇

关键词 高校 违纪行为 分类方法

一、前言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高校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生活管理秩序、塑造学生遵纪守法人格品质的重要制度。因此,它首先应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同时也应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和科学性。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还存在着弊病。高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因分类不清而导致的处分不当显得尤为突出。同一违纪行为在不同学校有不同的处分,概括性条款的滥设,违反了法律明确性原则,加重了学生的处罚。这势必是对求学路上的学子的不公正。因此,高校学生工作管理者必须在依法治校这一大背景下,积极思考如何健全和完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使高校处分学生的行为合法、合情、合理,得到学生、学校及社会的普遍认同,这也是促进高校法制建设进程的要求。而目前我国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未对学生违纪行为分类的方式方法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一些相关的学术著作也未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分类方法作系统的研究。本文试图通过对各高校学生违纪行为分类方法的研究,探讨高校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时对违纪行为的科学性分类方法。

二、我国高校学生违纪行为分类方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高校关于学生违纪行为分类方法的现状

依据《中华人民国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大量关于高校管理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地高校均已形成各有特色的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通过研究我国五十六所高校的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在归纳总结后,笔者将各高校学生违纪行为的分类方法划分为以下四类:

1.直接列举法:具体形式是逐条列举学生的违纪行为并附相应的处分,并不考虑各条款之间的相关性。如“第十五条酗酒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妨碍他人通讯自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在男女交往过程中,违反道德规范,影响恶劣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按处分类型列举法:具体形式是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类型进行分类,将适用相同处分方式的违纪行为归纳至同一条款,并在每一条款下列举学生的违纪行为。如“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1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二)组织策划他人打架;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持械打人……。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记过处分:(一)1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按行为性质列举法:具体形式是,将具有相同性质的违纪行为归纳至同一条款,并在每一条款之下根据行为的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分。如“第二十八条打架斗殴的,分别处理如下:(一)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殴打他人致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十九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一)在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处分;(二)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4.按相近行为性质分章节列举法:具体形式是,在上述第三种分类方法的基础上,将相近性质的违纪行为归纳至同一章节,在同一节下逐条列举不同情况的违纪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分。如“第一节触犯法律的违纪行为第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置者,在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后,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第二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节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

在研究过程中,笔者还发现有些高校会将以上学生违纪处分分类方法混合应用,因其不具有代表性,在此不作叙述。

(二)目前我国高校学生违纪行为分类方法存在的问题

以上四种典型的分类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高校学生违纪行为进行了划分,呈现出不同的特点。通过分析采用上述分类方法制定出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笔者认为高校在适用这四类分类方法过程中各有利弊。

1.直接列举法:显而易见,直接列举方式的优势在于,在制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时较为容易编写。但是,其缺点也是这四类方式中显露最多的:首先,条理不清,没有按照一定的规律列举,容易造成条例内容的重复或遗漏;其次,此种分类方法缺乏规范性,造成相关学生管理部门以及学生查找及适用违纪处分条款困难,甚至导致在追究学生违纪行为责任时无“法”可依。最后,高校在具体适用直接列举法上,易出现非方法本身造成的问题。规定过于宽泛与模糊,条款适用弹性太强,造成了管理规定的参考价值不足,致使相关学生管理部门的解释权滥用,造成对学生的不公。

2.按处分类型列举法:此种分类方法把给予同一处分的违纪行为归于一处,从整体上看,采用此种方式制定出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条理清晰,对每一种违纪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处分方式。其缺点则体现为,高校在具体适用上,易出现非方法本身造成的问题。处分规定过于僵硬,而违纪行为却描述地较为概括,譬如同一性质的违纪行为虽存在不同的情节但仍适用于同一处分决定,这也会造成对受处分学生的不公正。

3.按行为性质列举法:此种分类方法的优点是,具体的违纪行为罗列清楚,层次感强,在相应的行为分类下快速查找对此种违纪行为规定的具体、明确的处分方式,便于相关学生管理部门以及学生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且依据行为分类,可以把具体的违纪行为分得较为详细,根据某一违纪行为的不同情节适用不同的处分方式,对受处分学生也显得较为公正。相对应的,采用此种分类方法,作为同一性质的违纪行为排列顺序没有按照一定的标准,多表现为校内的违纪行为与校外的违纪行为、学习方面的违纪行为与生活方面的违纪行为在排列上相互穿插,从整体上看仍无条理性。

4.按相近行为性质分章节列举法:此种分类方法是依据高校对学生管理的特点和需要,在第三种分类方法的基础上加以改进而成的。这种方式不仅具备第三种方式的优点,且其将相近性质的违纪行为归纳至同一章节,使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逻辑清楚,每一章节的属性更加鲜明,大大提高了查阅的效率,增强了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规范性,并在较大程度上克服了直接列举方式存在的混乱、条理不清的弊病,且不易导致遗漏或重复相关违纪行为。当然,其缺点亦是存在的,在归纳违纪行为时,易产生交叉性和无关性。

由此看来,这四种主要的高校学生违纪行为分类方法虽有优点,但都不免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给高校适用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时带来了不便,也给违纪学生带来了不公,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这给日后学生与高校产生关于违纪处分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三)我国高校学生违纪行为分类方法的启示

纵观以上主要分类方法的特点,以及各高校在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适用的实践中产生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上述第四种关于学生违纪行为的分类方法优于其他三种分类方法,较能符合学校对学生管理的要求。但是,此种分类方法仍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且多数高校在采用此种分类方法制定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时并没有将其优势完全凸显出来。科学的分类方法不仅在实际适用上显现出明确、高效、便捷等特点,而且通过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可以达到预防违纪行为发生的良好效果。另外对解决学生与高校关于处分决定的纠纷将产生积极影响,亦是高校学生管理部门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三、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完善

笔者吸取各高校关于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之精华,去其糟粕,另外结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在第四类分类方法的基础上采用一种关联规则挖掘的方法,以完善现有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目录: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二节扰乱社会稳定、公共秩序的行为;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的行为;第四节扰乱学校管理、教学秩序的行为;第五节违反考试纪律、学术道德的行为;第六节其他行为;第七节给予减轻处罚和加重处罚的情形。

笔者在此简单陈述设计该种分类方法的思路及其优势。首先,笔者将高校学生可能涉及的所有违纪行为罗列出来,采用关联规则挖掘的方法(譬如在统计相关案例时,通过数据挖掘,与聚众闹事的关联性很强,常同时发生,故将两者归为一类),将属性关联相近的违纪行为归纳为一节,共分为七节,这样能在较大程度上避免采用第四种分类方法在归纳具体违纪行为时产生的交叉性和无关性。其次,笔者建议条例应尽可能详细,避免管理规定的盲点。最后,为避免违纪处分条例适用上的僵硬,笔者在第七节追加给予减轻处分、加重处分的情形,增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适用违纪处分的弹性,使规定不致过于死板,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合理处分决定的产生;且在处理特殊违纪行为情形时,赋予相关学生管理部门处分违纪学生时回旋的空间,同时给予犯错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较好地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能够符合目前多数高校相关学生管理部门的管理需要。

参考文献:

[1]许文.我国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研究.山东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2]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 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内监督 准司法职能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违纪及腐败现象水火不容。党中央、国务院一向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对党内腐败工作,强调不管是谁,不管职务多高,只要出现腐败现象就坚决处理,绝不手软。党的十召开前,党中央查处了、等人,充分表明了党做好反腐败工作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态度和决心。同志在十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坚决反对腐败,反腐倡廉工作要紧抓不懈、拒腐防变工作要警钟长鸣,向全党提出了“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号角。在这一背景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准司法”职能的行使就特别重要。

一、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性质及职权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依据党规成立的,是党内的“执法”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检查监督,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受理违规党纪的案件,独立调查违纪案件,配合其他部门侦查案件、报告并移交司法机关等。纪律检查委员会涉及“准司法”性质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是查处党组织及党员违纪案件。根据的规定,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维护党的权威,监督党组织及党员干部行使权力,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及党员违章党规的案件,发现党组织及党员有违纪现象可以对其核实调查,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并把重大或复杂违纪案件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会报告,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二是党纪处分权。纪律检查委员会享有依照及党内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违章和党内法规的党组织及党员给予相应党纪处分的权利。这种处分权主要包括做出处分权、批准处分权和改变处分权。

三是上级党委对案件处理的复查权。根据的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的特别重要或特别复杂的违纪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向同一级党委会报告,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如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同意同一级党委会对违纪案件的处理结果,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复查。

四是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处理的改变权。根据的规定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监督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处理案件做出的决定。如果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改变下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做出的已经得到其同一级党委会批准的决定,则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委会批准。

二、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准司法”职能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其“准司法”职能是在宪法体系范围内行使的党内监督职权,因此具有其合法性,合法性依据包括宪法依据和党规依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具体实施办案查处违纪违规案件的过程中运用了与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办案类似的办案程序,其办案程序和办案结果具有有效性。

(一)合法性依据

1.宪法依据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党的政策和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整个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对腐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符合我国宪法价值取向的。《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是党规的重要支撑,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受到宪法的认可。纪律检查委员会所行使的“准司法”职能是中国共产党赋予的,而这一权力又是宪法赋予中国共产党的,因此,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在宪法体系内行使其职能的,其职权具有合法性。

2.党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规和国家的法律一样都体现着统一阶级意志,都是为了维护党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社会关系,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准司法”职能,通过监督、教育、调查、查处等活动行使职权,约束党组织及党员的行为。在该“准司法”职能的行使中,体现出了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行使职能中的调查权、检察权、巡视权等一些权力概念,由此,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的是一种党内司法职能,这就为纪律检查委员会“准司法”职能的实现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二)有效性依据

1.办案过程有效性

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从立案到给予党纪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每一程序都遵守严格规定,这些规定必须得到预计的办案结果,否则,案件就无法进入下一个程序,影响案件的进展,进一步影响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及其权威性。党规规定,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对举报或发现的案件享有初查权,该权力的行使分别有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同职能部门负责,各个部门之间分工协作,相互监督,这样就形成一种权力制约,保障了权力的正确行使。

2.办案结果有效性

据统计,2011年全国纪律检查委员会共接受举报1345814件,其中检举控告960461件,核实违纪155008件,立案137859件,结案136679件,处分142893人。其中,给予党纪处分118006人,给予政纪处分35934人。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484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4.4亿元。查处了、刘卓志、等大案要案。十召开前又查处了、、黄胜、田学仁等违法乱纪案件。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办这些案件既维护了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准司法”职能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又维护了党纪的严肃性,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纪律检查委员会“准司法”职能行使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查办违纪案件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贯彻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对腐败的有效手段。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查办案件,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严重问题甚至影响到了查办案件的质量,影响了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威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党纪的纪 律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有些纪律委员会在查办违纪案件时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很多违规党纪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地惩办。部分办案人员思想上存在着私心杂念,不敢如实查处案件。还有些办案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不严格依法办事,致使党规没有真正贯彻执行,纪律检查委员会没有起到应有作用。

二是对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处工作的透明度认识不一致。有些办案人员认为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处案件应当秘密进行,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外部干扰,有利于案件的查处。还有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办案程序应当透明化,把查处工作置于阳光之下,这样更有利于党内党外的监督。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其职能的实践操作上,存在着职权界限不清、工作方法弹性过大难以掌握等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立案程序中存的问题。立案是调查、审查、处理等程序的前提,只有经过立案其他程序才能依次开展,未经立案,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能行使诸如扣留涉案物品,暂停支付存款等权力。目前存在着很多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办案件时,未办理立案程序就采取了其他措施,不符合规定程序的要求。

二是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当前纪律检查委员会收集证据主要依据的是《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和法学上的“违纪构成四要件”理论。两者在实际操作中都存在着局限性,两者都侧重于事实层面的判断,没能兼顾更高层面上的价值判断。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查办案件收集证据时简单地套用《规定》及“违纪构成理论”,不能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三是违纪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对违纪责任的认定缺乏统一性,任意性太大难以实际操作。对违纪案件的处理过分注重执行时的问责而忽视决策时的监督,责任追究上也过分强调惩罚机制。另外还存在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办案件后对责任划分不一致问题,如对同一违纪行为的不同人定性不一或只追究其中一人的纪律责任等。

(三)解决和改进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尽快解决。

一是严格执纪,建设高素质的纪检队伍。严格执纪是指按党规办事,实事求是地查清问题。只有严格执纪才能确保“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才能纠正党内不正之风,清除违法乱纪分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同时,严格执纪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声和殷切希望,只有严格执纪,严肃处理党员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有说服力。严格执纪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纪检队伍。如果纪检干部的素质不高,作风不正,立场不坚定,,则体制再好也无济于事。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建设高素质的纪检队伍。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第9篇

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是案件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是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保证。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坚持做到“四个到位”,保证了案件质量。

一、坚持重大复杂案件查处提前介入到位。在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过程中,我们在坚持案检、案审分离的前提下,十分注意发挥案审工作人员的集体智慧,积极创造条件让案审工作人员提前介入到位,使案审的“触角”深入到案件调查之中,促使案审工作人员当好“情报分析员”,演好“参谋”角色。一是主动分析研究已取得的证据材料,看证据的固定性、准确性,看证据的全部总和所构成的体系是否完整,逻辑是否严密,及时查漏补缺,不错过每个最佳取证时机。二是通过现有证据材料的审核鉴别,与案检人员一道从证据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挖掘疑点、矛盾,寻找新的案件线索,开拓查处深层次问题途径,并对照法律、法规,寻找突破口。三是对错误事实认定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检查人员共商解决办法。

二、坚持与被查违纪者审理谈话到位。我们十分重视已受理案卷阅卷后的审理谈话,在熟悉案件提供的违纪事实及证据的前提下,把握好这次与被查违纪者见面的机会,除认真核对错误事实,还注意了解违纪构成以外的东西,如违纪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情节、责任、后果等内容,注意充分听取被查违纪者的陈述,允许其对自己进行无错或错轻申辩,允许表明自己的观点,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以确保准确判断错误大小、责任轻重,确保对违纪者定性处理准确。此外,还注意听取被查违纪者对案件调查的意见,发现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调查人员交换意见,改进调查工作方式、方法或手段。

三、坚持多人阅卷二重审理到位。违纪案件受理后,先由室主任指定专人或组成的审理小组阅卷,认真审核、鉴别证据、准确采信证据,看调查报告是否与事实见面材料相符,看事实见面材料是否与证据材料相符,看证据是否构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严密体系,足以证明违纪事实成立,确认错误事实,提出初步审理意见,然后由分管书记组织召开案审会议,由初审人员介绍案情,发表各自意见,经集体研究审议,提出再审意见,再交常委会研究审定。基层违纪案件在提交基层党委审定之前,先由基层纪委、纪检组、指定专人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并向县纪委案审室提出协审报告,然后由县纪委案审室根据各片的查案情况,及时组织片审小组成员集体审议,再交党委审定。这样,既提高了案审人员的审理水平,又保证了案件质量。

四、坚持处分决定下达执行到位。我们建立了《处分决定执行回复制》,要求受处分人主管部门回报处分决定所涉及的内容执行情况。为保证处分决定下达后执行到位,县纪委监察局还采取“交办、催办、督办、查办”措施。对一般案件处分决定宣布,向被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政组织主要负责人直接交办,重大案件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并派人参加会议当场宣布。对涉及调整岗位、降低工资、重新确定职级案件的当事人的手续办理,要求当事人所在单位限期申报办理,对限期没办的进行催办或督办,对故意拖延或拒不办理的单位,以及违反《关于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由于措施得力,较好地保证了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第10篇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是反腐败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环节,对党纪处分会议做一个记录,以示警告。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纪处分的会议记录范文,仅供参考。

时间:20xx年x月x日

地点:x x中学会议室

出席:(实到党员姓名)

请假:(具体党员姓名,请假的原因)

列席:(具体姓名)

主持:钟x x(党支部书记)

内容:讨论罗x x违纪的处理问题

记录:李x x

一、支部书记钟x x说明开会议题(讨论对罗x x党纪处分问题),通报支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请假人数。其中正式党员x人、预备党员x人。

二、区纪委x同志介绍罗x x所犯错误简要案情(街道、中心镇、局、公司自办案件由发案单位纪委或纪工委介绍案情)(内容略)。

三、支部书记钟x x组织学习有关党章、党纪条规(内容略)。

四、罗x x向大会作检查或申辩(内容略)。

五、与会党员对罗x x开展批评(内容略)。

六、支部书记钟x x:经支委会研究,对罗x x所犯错误提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意见,请本支部有表决权的党员举手表决。

同意给予罗x x开除党籍处分的请举手(清点人数,并记录),弃权的请举手(清点人数,并记录),有其他意见的请举手(清点人数,并记录)。

七、支部书记钟x x宣布表决结果及讲话(内容略)。

八、党委(或党工委)领导讲话(内容略)。

九、区纪委x同志讲话(街道、中心镇、局、公司自办案件可不需此程序)。(内容略)。

说明:

一、记录人应详细记录会议情况,特别是每个党员的发言内容。

二、会议记录用钢笔书写,不要打印。

三、如犯错误的党员本人未能到会,会议记录应如实记录,并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

时间:20xx年x月x日

地点:XX村党员活动室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

出席人:党员等62位

列席人:镇工作人员

会议内容:

主持人:今天召开党员大会主要是讨论对XXX、XXX两位党员违反计生处分。下面由支委XXX宣读中共XX村支部委员会关于XXX、XXX两位违反计生党纪处分的报告

XXX: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村人,高中文化,XXXX年XX月XX日加入中国共产党。XXX与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XX年XX月XX日生育第一胎男,XXXX年XX月XX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女。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

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村人,大学专科文化,XXXX年XX月XX日加入中国共产党,XX党支部党员。XXX与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XX年XX月XX日生育第一胎男,XXXX年XX月XX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男。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

XXX、XXX两人身为党员,违反计生政策,其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和中共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党员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经镇党委会研究,并报XXX纪委批复,决定给予XXX、XXX开除党籍处分。

被处理人姓名及自我检查:我叫XXX,上面所说情况属实,身为党员违反计生政策,造成不良影响,本人愿意接受党纪处分。

我叫XXX,上面所说情况属实,身为党员违反计生政策,造成不良影响,本人愿意接受党纪处分。

党员意见摘要:主持人:现在请参会党员发表意见

XXX:XXX、XXX两人违反计生事实清楚,建议按照文件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XXX:XXX、XXX两位身为党员,没有起模范作用,自己违反计生政策,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XXX:XXX、XXX两人作为党员没有以身作则,违反计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建议开除党籍处分。

主持人:现在不一一表决,如建议XXX、XXX开除党籍处分的,请举手。

经表决:参会党员一致建议XXX、XXX开除党籍处分。

支部正式党员 人,出席正式党员 人,同意给予XXX处分 人,不同意 人,弃权 人。同意给予XXX处分 人,不同意 人,弃权 人。

支部决议: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经党员举手表决,一致同意给予XXX、XXX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处分的工作程序

对于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的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纪委审查批准。

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调查报告。然后召开支部委员会,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2.处分决定和所依据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

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应将所要做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这里所说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见面须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做出书面说明。

3.召开支部大会表决。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其程序大致是:介绍违纪事实和调查结果;听取本人检查和申辩;党员讨论,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或为其辩护;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表决做出决定。进行表决时,同意者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处分决定,受到处分的人也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4.材料整理上报。

处分决定形成后,应交受处分的党员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本人拒绝签字的,党支部应注明。上报的材料,一般应包括:处分决定、调查报告、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 上报。

5.宣布执行,通知本人。

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应报上级批准或备案同意的, 自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生效。党支部接到批复后,应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党支部应及时向有关党组织转递。如本人无理取闹,党支部应对其进行教育批评。

6.对党员处分决定应当履行的手续

党支部对党员进行处分时,应按照要求写好党员的处分决定和严格执行党员处分的审批手续。

党员处分的决定一般包括的内容:

(1)受处分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和现任职务,工资级别等。

(2)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情节、责任和危害程度(若犯有几种不同情节的错误,要分清主次叙述清楚)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第11篇

按照校党委<<关于在全校集中开展以案促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室实际情况,深入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关于以案促改工作通知,深入剖析以马曙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省高高校纪工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筛选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镜鉴。深入开展谈心交心,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仔细研究案发规律,认真查摆存在问题,深刻剖析思想根源,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识和体会

(一)不断提升思想认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要把学习贯彻重要指示精神作为当前开展专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和首要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和要求上来,坚决防止“四风”漫延。以马曙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省高高校纪工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筛选的违纪违法案件为反面教材,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深入学习研讨,联系自身实际,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正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严起来、实起来。马曙光严重违纪违法案,一方面肆意践踏党的纪律和规矩,严重违纪违法,一方面带坏了党风政风,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公信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纪律严起来、把规矩立起来、把党风转过来、把政风扭过来。要坚决纠正 “四风”存在问题,做到边学边查边改,深入查摆“不严不实”的突出问题和具体表现,列出整改清单,明确整改责任和措施,坚决防止凌空踏虚。

(二)要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意识。深入剖析以马曙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省高高校纪工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筛选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镜鉴。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分子的鲜明态度和坚强意志。我们一定要认清马曙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省高高校纪工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筛选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带来的严重危害,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的重大损失,自觉强化政治意识和宗旨意识,坚定理想信念,严格要求自己,严以律己,做到廉洁从政,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三)要坚决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 党员干部必须自觉接受党的政治纪律的约束,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党的政治纪律是高压线,任何党员,不论其在党内的威望和职务有多高,只要是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都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予以严肃惩处,决不姑息迁就。从总体上了解把握本地区本部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工作情况,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作为党员干部,要自觉作好表率,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主动维护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坚决同一切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存在的问题

(一)在理想信念上。自己十分注重坚定理想信念,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省委重大部署、省委领导讲话精神,不断加深对 “绝对忠诚、绝对负责、绝对守纪,特别认真敬业,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在反对分裂维护稳定等重大问题上态度鲜明、立场坚定。深入反思,在理想信念方面还存一些问题。如,在加强理论学习上“搞选择”,学习上级和组织规定的内容多一些,对自己感兴趣的学的多,不感兴趣的学的少,还没有从“要我学”的层面上升到“我要学”的境界。同时,在学习上还存在“夹生饭”的问题,对学习的理论思考的不深入,不全面,没有带着思考摘抄学习笔记,只是简单的用数量衡量,没有真正做到把党的理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参加工作以来,能够严格干部的标准要求自己、锻炼自己。不断增强纪律和规矩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和上级保持高度一致,与党组织在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行,能够做到对党表里如一,言行一致,不搞阳奉阴违。能够自觉站在大局的角度考虑问题,注意把自己融入集体,维护集体团结,诚恳待人处事。深入反思,在纪律和规矩上还有不足。

(三)在转变作风上。能够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在工作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工作原则,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上骗下瞒。能够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向群众学习,从群众身上汲取智慧和经验。始终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力戒“四风”问题,没有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规定。深入反思,在工作作风上还存不同程度的“空”和“虚”的问题。

(四)在担当作为上。自己在工作中,经常性告诫自己,要始终用干部的标准要求自己,对领导安排的工作和任务,积极服从,不讲条件、不打折扣,保质保量的去完成,对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深入思考、科学分析,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解决。对工作中的失误,大胆承担责任,不随意推卸给别人,同时,注意从失误中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改进工作。深入反思,在担当作为上还存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如:在工作上缺乏 “一竿子插到底”“一把尺子量到底”的精神,工作标准的“天平”有时候会倾斜,特别是在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容易放松对工作的要求,只是急于完成工作任务,没有实现质量与实效的统一。同时,主动谋划工作的意识不强,习惯于等命令、等安排、等请示,远远没有做到“身在兵位,胸为帅谋”,“不在其位、学谋其政”,没能当好参谋助手,没能很好地为领导分忧。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第12篇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18号文件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部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地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

中央在印发《党纪处分条例》的通知中指出:《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知》上的这段话,明确指出了《条例》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重大意义。下面我分三个方面,对《条例》的出台背景、修订过程、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以及学习运用《条例》需要把握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修订过程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对95年以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七年以来,形势变化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第三,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机制,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区纪委负责人座谈会作专题研讨,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多次听取汇报,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先后经中纪委常委会、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12月31日。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呈现的新特点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附则4条,对解释权、授权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施行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下面就《条例》的总则、分则和附则的重点问题予以介绍。

(一)《条例》的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例》的指导思想。《处分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这个指导思想既是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更是贯彻执行条例的指导思想,在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把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用以指导我们的党纪处分工作。否则,就无法从思想上、理论上掌握《党纪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的任务。《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这也是《条例》制定实施的目的,包涵惩罚和保护两方面内容。处分违纪行为是手段,保护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目的,通过运用纪律处分与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来维护党的宗旨性质。

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实施党纪处分的活动中,党的执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纪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的行为准则。党纪处分基本原则是《条例》制定和贯彻实施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贯穿于全部纪律处分规范之中,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纪律处分条规和执纪工作的意义,是纪律处分基本精神的体现。《条例》规定了五条基本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这里指的规定程序,是指《党章》第40、4l条规定的基本程序: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严重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这一原则涉及对党内民主和党员基本权利的保障,在开展新时期党的建设中需更加引起重视。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中,《条例》新增充实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的工作要求,明确规定在执纪中严要严得适度,宽要宽得恰当,使这条原则更具针对性和现实性。

(二)党纪处分的几个概念

1、党的纪律。《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原"试行条例"的定义是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修订工作中,把"共同遵守"改为"必须遵守","规范"改为"规则".表明党的纪律作为党内法规是更显法定化、规范化。党的纪律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法定性。党的纪律作为党内行为的规则,必须是由党的法规所明文规定的,即党纪处分明令禁止的。判断党内的行为规范是不是党的纪律,主要看是否为党纪处分条例和涉及党纪处分的其他党内法规所禁止的,就是党的纪律。二是约束的普遍性,党的纪律作为党内的行为规则,在党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违反了,就是违反党的纪律。三是强制性。党的纪律是运用党纪处分的手段保障其实施的。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就要受到党纪处分。这是党的纪律规则区别于党内其他行为规范的主要标志。

2、违犯党的纪律,简称违犯党纪。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违反党纪概念有四层含义:一是违纪主体是党的组织或者党员;二是违纪主体必须实施了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即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违纪主体的违纪行为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即行为具有危害性。这是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四是违纪主体的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即行为具有受罚性。

3、违纪构成论。是指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决定党员某一具体行为是否违纪,是何种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有机统一。简单地说,违纪构成就是构成违纪行为的标准和尺度。违纪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违纪客体、违纪主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因素,才能认定为违纪行为。违纪客体,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所保护的、而被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把握违纪客体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确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分清违纪与非违纪,此行为与彼行为的界限。违纪的客观要件,是指《条例》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客观事实特征。只有具备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客观方面的具体要件时,才能构成某种具体的违纪错误。违犯党纪的行为中,有些行为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而违纪的客观方面却不相同,因而区分不同性质的违纪错误,往往需要根据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来决定。违纪主体要件,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党员或党的组织。只有当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时,才能成为违纪主体,对非党员和预备党员都不能适用党纪处分。违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并实施了违纪行为的党员,《条例》规定的多数违纪行为种类适用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则要求具有一定身份作为该种违纪行为主体的特殊要件。违纪主观要件,是指违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一故意或过失(合称过错),以及违纪的动机、目的。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违纪主观要件分为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只有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违纪行为。党内不允许惩处没有实施危害行为的"思想认识错误",也不允许惩处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违纪行为。

(三)条例总则与分则间关系以及分则体系

《党纪处分条例》由总则和分则有机联系的两大部分构成。条例总则规定条例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基本原则,以及关于违纪行为的认定,违纪处分运用等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条例分则规定各种各样的具体违纪行为,以及对每一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党纪处分。总则与分则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全面掌握,才能充分和有效地实现条例的各项功能和任务。

《条例》分则体系。是指条例分则对各种违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序而成的有机体。条例分则的分类体系,是以违纪行为的分类为基础,然后再按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将各类违纪行为按照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分成十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条款。在各类违纪行为的重要性程度,即各类违纪行为危害性质和程度,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形成条例分则体系。条例分则条文的基本形式和内容,是规定什么行为违犯党纪行为,以及对该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何种党纪处分,一是违纪状态,二是量纪标准。违纪状态是指条例分则条文对具体违纪行为及其构成要件的描述,例如条例第65条:"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对拒不执行决定行为的描述,即为违纪状态;对该行为的处分部分,即为量纪标准。

(三)十类违纪行为

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这类行为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危害党在政洽上的高度统一,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这类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不能由过失构成。针对新形势下的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增强规定了一些新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种类。如为了反对邪教,《条例》规定: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又如针对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行为,《条例》其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要分别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同时,《条例》对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违纪行为也根据情节规定了党纪处分。

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3、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一是党政机关、团体的干部;二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党政干部;

三是国有企业中层以上主要负责人。(3)第79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贪污行为处理。现实生活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是,借房改之机,

多占住房。包括房改中已按规定价或成本价购买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又违反房改政策,占有其他公有住房;房改中用标准价、成本价购买超标准住房;房改中迁居达到标准的住房,又不交回原有住房的;在房改中在本人面积达标之外,又以本人名义承租其他公有住房等情况。现在一套住房价值很大,在住房上的违纪行为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以权谋私行为。上述情况,应比照第七十九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贪污贿赂行为。

贪污贿赂行为,主要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采源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对受贿行为作出了重大调整,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论处,以解决当前大量发生的有些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裁不接受他人财物,而是接受他人安排的旅游、节假日休闲度假等财产性利益,却不能以受贿行为追究党纪责任的问题。其中,性贿赂也可以概括到"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内容中。

5、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6、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7、失职、渎职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将"试行条例"中使用的"失职类错误"改为"失职、渎职行为",是为了加大对渎职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中所称的失职,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所称的渎职,是指上述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应该说是公开的腐败,它不仅会造成社会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会给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会给人民群众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后果,造成的损失有时是难以估量的。例如,一架有民航包机,在起飞前已经发现了它的机尾后翼不能正常展开,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发生,但航空公司以保证飞机准点为由带病飞行,结果造成了机毁人亡的特大安全事故。这就构成了失职渎职行为。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认为,自己不拿不贪不上错床,就不会犯违纪的错误,其实这只包涵了廉政的要求,我们党员干部还有勤政的要求,要积极、认真、正确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职责。否则会造成失职、渎职行为。对于失职、渎职者,要注意分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实际工作中,只要直接参与研究、决策某一具体问题或者某一事项由其拍板决策,就是直接责任者,不能因为某个人是党员领导干部,就认定其为领导责任者,《党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加大了对直接责任者的惩处力度。这里重点讲两种违纪行为:(1)《条例》第13l条规定,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要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党纪处分,这是基于我国当前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要求新增的规定;

同时该条还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也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这一规定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我们党要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切实落实到我们的工作中去。(2)《条例》第134条对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了规范。现实生活中,执法犯法、司法腐败问题屡见不鲜,令老百姓深恶痛绝,社会危害十分巨大。本条对于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对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不予办理,以及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都要按情节给予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8、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是指侵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党员权利、公民权利,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党员权利,指《党章》第4条规定的八项权利,保障党内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基础,

而党内民主则是党的生命。公民权利既包括由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主要有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等;也包含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依据,由刑法、

在实际工作中,认定、追查诬告陷害行为还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1993年中央纪委的《中国共产党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认定诬告要经过市地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县级党委、纪委无权认定。将这项认定权上收,是为了保证办案更为准确,防止有些方面、有些领导干部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

9、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10、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在《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过程中,贯穿了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精神。《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呈现出以下几个新特点:

第一,注意处理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继承了"试行条例"关于"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的总体框架,保留了原"试行条例"应当继续执行的38个条款;调整、修改了原"试行条例"中的96个条款;对不适应当前需要的7个条款不再写入,并结合新情况增加了44条新条款。如鉴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渐健全完善,并且中央办公厅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原"试行条例"第9l条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不再写入。

第二,注意处理了从严治党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力求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使规定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如为进一步贯彻从严治党的精神,对党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刑法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含宣告缓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五种),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这些规定较原"试行条例"更加严格。又如鉴于国家目前对劳动教养的有关政策正在研究调整,为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保持衔接,《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较原"试行条例"规定的"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更加符合实际。

第三,较好处理了维护国家法治精神与保持党内法规特色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精神,在有关条文的设置方面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保持衔接,

同时又注意使其具有党内法规的特点,使之符合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如《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在与国家法律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保持衔接的同时,对于党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规定应当依照挪用公款行为给予党纪处分。而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可见,《党纪处分条例》与《刑法》相应条文相比较,规定只要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受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条件限制,即构成挪用公款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例》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于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党员做出相应的党纪处理,以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党纪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严格规范了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切实维护党纪处分的严肃性。几年来,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在党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存在着处分决定不宣布、不装入本人档案,处分后该给被处分人降级、降职的不降,处分影响期内提升职务、提高职级等等问题。针对上述现象,《处分条例》对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期限、方式和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等事项,以及对不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行为如何追究责任,均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六,为保证党的纪律的统一,《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对于中国共产党中央或者批准的其他党内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个规定,统一规范了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它的含义是指,除了中央有特殊规定以外,任何党内纪律处分法规(含中央纪委名义或省、市、自治区党委的有关党纪处分单项或专项法规),都必须遵照条例总则规定的原则、处分运用规则和其他规定的办法执纪,不得自行其事,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第七,明确划分了党纪处分条规的制定权限。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1990年7月31日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关于党纪处分方面的规定是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坚持党的纪律的统一性,同时又要,考虑各地区、各行业、各系统、各部门实际情况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行业性质等方面都各有特点,《条例》对于"情节"等有关问题难以做出统一规定。同时随着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法规滞后在所难免,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中央也难以即时做出统一规定。因此,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第177条授权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央纪委备案。但为了保证党纪处分方面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纪委起草的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单项实施规定,应当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审定后以党委名义,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批准后,以纪委名义。省以下含副省级市都无权制定党内惩处性规定。这个规定增强了党纪处分的可操作性,对保证中央和中央纪委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三、学习运用《条例》的几个问题

《党纪处分条例》是一部系统规范党的纪律和对违纪进行处分的集大成的文件,涉及内容十分广泛,专业性、实用性都很强。《条例》是教育党员遵纪守法、提高纪律意识的重要教材,通过学习可以从思想上提高自我约束意识,增强遵守党纪的自觉性,增强对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主动性。下面就学习运用《条例》的几个基本问题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其适用对象和时间、空间效力范围。"处分条例"第8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它的含义表明在这样几个方面:

(1)《条例》只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内,不适用于党外。党外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运用"党纪处分条例"予以党纪追究。

(2)《条例》适用主体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3)违纪主体的违纪行为无论发生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空间范围不受限制。

(4)时间效力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条例主要对在条例生效后发生的违纪行为有效,"从轻"的情况除外。

(三)处分运用规则和几种具体处理方法

1、党纪处分种类及处分影响期。

(1)处分种类。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分一年、两年)、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纪律处理措施,分为改组、解散两种。

(2)影响期限:警告、严重警告,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撤销党内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留党察看,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在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开除党籍,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3)影响范围。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影响期内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三年内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条例》第20条还规定,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党纪处分条例》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条文共24处,包括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依法被劳动教养的;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投敌叛变的;向敌人自首的;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嫖娼、**、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或者故意为嫖娼、**提供方便条件的;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等行为。

3、合并处理。是指违纪人员一人犯有《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执纪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对其所有的违纪行为分别确定所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后,按照第25条规定的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合并起来决定应当执行的党纪处分。

4、共同违纪的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岔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四)关于《条例》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党章》的"总纲"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条例》第1条指出,制定条例的依据是党章和宪法、法律。这就是说,《条例》必须服从党章和宪法、法律,在《条例》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上,我们说国家法律是条例的制定依据,条例中的有些规定或概念的具体含义,要以法律为准;如果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有抵触时,要以法律为准。这里所称的"法律",主要是特指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定和国务院制定的行zd规,而不包括其中广义的法律法规。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第13篇

关键词:高等学校;处分;学生;原则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都规定学校有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权,但是对于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上述法律并未明示。最近几年来,因高等学校处分学生引起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一些学生对处分不服进行了申诉,有的还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有的学校还因为处分违法而败诉。因此,为了规范高校的处分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处分法定原则

违纪处分是典型的侵益行为,其实施必然导致对特定相对人某种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因此,违纪处分行为自始至终都应当处分法定原则。这一原则包含如下内容:

1、处分设定要法定。处分行为要合法,首先必须是设定处分的规定要合法。如果设定的规定不合法,据此不合法的规定而实施的处分行为自然为不合法。

2、处分主体合法。处分主体合法即处分违纪学生必须由具有法定处分权的主体行使,没有法定处分权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无权实施对学生的处分。这就要求处分权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主体。违纪处分是一种侵益行为,其实施必然导致对特定相对人某种权利的限制或剥夺,特别是开除学籍还涉及到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法律对处分学生的授权是慎重的,对谁可以作出处分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从表面上看《高等教育法》把对学生的处分权规定为校长的职权,但由于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且校长是通过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来行使校长职权,因此完全可以将校长的职权理解为高校的职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上述法律和规章都明确规定处分学生的主体是学校。因此,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以学校的名义作出处分决定,而不能以学校的职能部门或院系的名义作出,更不能以个人的名义作出。因为从行政法角度进行分析,根据法律的授权,高等学校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分行为,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而学校的职能部门或院系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分决定,也不能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实践中虽然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职权必须依靠有关职能部门、院系,但处分决定只能以学校的名义作出,并由学校承担全部法律后果,而不能以院系、职能部门的名义作出,否则就是违法。有的学校的院系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的处分决定是违法的,应当加以纠正。

3、处分的依据合法。处分的依据合法就是要求学校必须基于法定的依据实施处分行为,可以成为学校处分依据的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处分的依据合法对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时适用法律提出了如下要求:第一,什么样的行为给予什么种类的处分以及给予什么幅度的处分,必须有法定依据。如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之规定,对学生的处分仅限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在此五种之外实行的诸如通报批评、记大过、罚款之类的处分,均为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再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学校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七种情况,学校超出此范围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就是违法的。第二,处分学生时应当奉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的原则,这是法治原则对学校行使处分学生权的要求。

4、处分程序合法。“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产生公正结果的能力”。[1]处分法定原则不仅应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同时还应体现在程序的形式方面。处分程序合法就是要求高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原则,它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其基本含义有而二:一是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即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时,应当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意见的机会。[2]美国学者施瓦茨认为:“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在学生因不轨行为而被公共学校开除前,必须给其通知并给其审训(即听证)的机会,……法院一致确认,正当程序条款适用于公共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生的决定。”[3]正是基于这一理念,在西方的一些国家里,学校在处分学生时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这一点值得我国借鉴,要科学设置和严格遵循处分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处分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而与以撤消。

二、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要求高校在实施处分权时必须做到处分与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当是相应的,做到过罚相当,即违纪的种类、程度与所应受到的处分的种类、幅度相适应,不能畸轻畸重。同时,高校在进行处分的 过程中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坚持公正原则,最关键的是要求高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即要求高校在处分学生时要出于正当的动机、考虑相关的因素,对受处分者要公正对待,一视同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能厚此薄彼。

为了确保处分的公正,较为有效的方法是坚持和贯彻公开的原则。公开原则对高校处分学生提出了如下要求:第一,处分的依据要公开,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法律文件不能做为处分的依据;第二,处分的过程要公开,即高校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诉当事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举行听证;第三,处分的结果要公开,即处分决定应当通过法定的方式送达给被处分的学生,使其知晓处分的内容,可以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救济 的权利,同时,除了涉及到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处分的决定应公布。

三、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违纪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处分是维持高等学校管理秩序的有效手段,但是法律赋予高等学校给予违纪学生一定处分的根本目是教育违纪的学生,因此需要学校端正态度,不能为了处分而处分,而应当在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同时对其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纪性,让其今后能够自觉遵规守纪,这样才能达到处分学生的真正的目的。当然,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并不是让高校以教育来代替处分,毕竟教育与处分具有不同的功能,对违纪的学生只教育而不处分则完全丧失处分应有的惩罚功能,不利于维持良好的高等学校管理秩序。应当认识到,与处分一样,单纯的说服教育,起作用也是有限的,对那些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的学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只有这样,才能使其思想上有所触动,受到教育。

四、权利保障原则

所谓权利保障原则,是指高校实施处分应当保障被处分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剥夺或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学生作为社会的一员,其权利是与其身份和法律地位密切相关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其一,他们是国家公民;其二,他们是在高校接受教育的受教育者。这样,他们不仅有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宪法上的权利,而且有教育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的。

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受处分的学生应当享有如下权利:

受告知权,即受处分的学生有知悉高校对其进行处分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处分的内容的权利。为了保障受处分学生的这一权利,高校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诉当事人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能够享有的权利,作出处分决定之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处分决定送达给被处分的学生,使其能够及时地知悉学校处分决定的内容,从而能来判断学校的处分决定是否合法;

申辩权。高校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让受处分学生允许本人申辩,给其解释和申辩的机会,受学生申辩的内容主要是提出自己无违纪行为或行为未达到违纪的程度或应当减轻或免除处分的理由和其他抗辩理由;

听证权。高校在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诉受处分的学生有申请学校举行听证会的权利,当学生提出听证申请后,学校应当举行证会。

申诉权。被处分的学生不服处分决定时有向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提起行政诉讼权。除了允许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之外,还应当赋予学生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学校的处分是否可以提讼,虽然法律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法学理论,高等院校虽然不是行使国家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但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组织,作为行政主体应该没有疑问。同时,高等院校的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产品,而公共教育本质上就是一种公共事务。为此,依法律授权而对学生拥有管理职能的学校对大学生进行处分的行为在相当意义上应为一种公权力的行使,而且此行为直接影响了学生的权益,所以高校处分学生的行为,应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高校处分学生的行为依法应接受司法审查监督便成为必然。

作者单位:襄樊学院政治与法学系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49.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第14篇

1、涉案主体以领导干部为主通过对我市近年来查处的一些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主体的职务呈越来越高的发展态势,领导干部违纪多,已成为现今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特点之一。20__—20__年,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占案件数的60%以上。尤其是党政“一把手”的腐败问题比较突出,“一把手”的腐败行为又导致其下属各个部门负责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这些受到党政纪处理的人员,大多是身居要害岗位,掌握人财物大权,是糖衣炮弹重点攻击的对象,也是违纪违法行为的高发群体,这些人违纪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也都比较大。比如:__________就是典型的例子。

2、涉案类型以经济类案件居多

违纪违法人员主观上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贪图享受,追逐金钱,客观上又因监督不力、法制不健全等诸多因素,由此导致经济类违纪违法案件屡屡发生。近几年我市查处的经济类违纪违法案件占查处案件总数的63.5%,而且这个数字还呈上升的趋势。这些人利用手中的职权,制度的漏洞、法制的不健全和监督的缺位,采取各种手段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20__年查处____*等案件,都是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经济类案件。

3、涉案范围逐步扩大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重要阶段,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不够健全,有的还相对滞后,加之监管不力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以致违纪违法行为逐步扩散到党政机关各个部门及社会各个领域,甚至连一些所谓的“清水衙门”也清水不清,一些冷门的行业和部门,也是净土不净。不仅这些行业、部门的领导成员违法犯罪屡见不鲜,而且在一些职级并不高的实权岗位、关键部门,如单位的财务、基建、采购等岗位,也成为违纪违法行为的“高发地带”。腐败者往往利用各种关系,采取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的方式,避开规章制度的约束,以顺利完成违纪违法行为的全过程。

4、国有企业负责人违纪违法案件增多

通过近年查处的一些案件我们看到,国有企业由于其管理体制多变、监管不到位、党组织涣散等诸多原因,使其成为少数人疯狂敛财的“风水宝地”。在我们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占三分之一以上。__*年市纪委监察局查处的市__公司,就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方式,违规设立__*多万元的“小金库”,偷逃税款__*多万元,造成大量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市__公司利用虚开发票的方法,套取专项贷款____万元,偷逃增值税款__*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我市查处涉及国有企业违纪违法案件的金额约__*余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达__*多万元。

5、发案的群体性特征明显

我们在案件的查处中发现,违纪违法的行为人并非都是“单兵作战”,他们往往是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利用,在利益驱动下结成了既得利益同盟。经常是查出一案牵涉多人,“拔出萝卜带出泥”,“窝案”、“串案”明显增多。有关涉案人员互相勾结,共同违纪,危害十分严重。其主要特征一是涉案人员众多;二是涉案人在政治上丧失党性原则,形成了具有紧密人身依附性质的关系网,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三是在经济上互相利用,结成了利益共同体。20__年查处的市__案就是典型的“窝案”,14名工作人员“利益均沾”,________。

6、以集体研究之名,行个人违纪之实

一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往往通过党委会(党组会)或办公会的方式将个人意志提升为单位意志,将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转换为单位违纪违法行为,以集体研究之名行个人谋私之实。一旦该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板子只能打在“集体”身上,单位负责人通常只是负一个不疼不痒的领导责任。如果给其一个处分,本人感到不服;若是不予追究,群众又有意见。因此对这类案件的查处,往往是不了了之。

违纪违法案件的发案趋势

由于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完善过程中,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也未完全形成,因此,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党内和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将继续存在和发展,党政机关中的腐败现象还将出现继续上升的势头,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阶段内,消极腐败现象和违纪违法行为将呈以下趋势发展。

1、违纪违法案件的行为主体将呈“三高”的态势发展。通过对现有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主体的职位和级别越来越高,他们大都受过高等教育,违纪的手法也越来越隐蔽。按照目前的趋势发展,我们认为,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市违纪违法案件主体的职位、学历和违纪违法行为的智能化水平将越来越高,高职位、高学历、高智商是今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特点和趋势。

2、违纪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范围将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今后一个时期,违纪违法行为侵犯客体的领域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逐步扩大,不仅有职有权的党政群机关有违纪违法行为,那些“无职无权”甚至被人认为是“冷门”的单位和部门也不是净土一方,违纪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将会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从我市近期查处的案件看,已经出现“冷门”单位的违纪违法现象,而且所占比例也逐年上升。

3、违纪违法行为将更加隐蔽,行为人规避党政纪处理的能力也逐步增强。在查办案件中我们发现,许多案件,特别是经济类案件,大都存在用单位的钱给少数有关领导和所谓关系户送礼的现象,惯用的手法是一年数节的打点,挖空心思地施厚礼,名目繁多的纪念品,大搞感情投资,放长线钓大鱼,慷国家、集体之慨,建一己关系之网,为个人违法乱纪寻找靠山,建立自己的“保护伞”。一些人还对领导干部的子女、身边的工作人员百般殷勤,千般照顾,搞“曲线救国”。另外,以集体面目出现,行个人违纪之实的现象也日趋增多。如此,违纪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将增大,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阻力亦随之显现,传统式的办案工作难有作为,办案的成效难以显现。纵然违纪行为人东窗事发,其花大力气建立的“关系网”和“保护伞”也将发挥作用,利用党政纪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备,绕开党政纪和法律、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规避党政纪的处理,给案件的查处带来重重阻力。

4、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层面将呈扩大趋势。已查处的案件中,违纪违法的主体大多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所占比例很小。随着政府职能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变和社会分工的逐步细化,一般公职人员掌控的可分配的公共资源和公共产品也会越来越多,自由决定权和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也日渐扩大,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概率也会随之上升。加之一般公职人员与人民群众是面对面打交道,所以利用公共权力寻租的可能性也逐渐增大。因此我们认为,今后一般公务人员的违纪违法将会出现一个高发期,其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几率将呈上升态势。

5、单一的特定领域的违纪违法将逐步发展为复杂的多领域的违纪违法,违纪违法行为的多样性日趋凸显。从目前我们所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一个违纪违法行为所触及的党政纪或法律、法规都是单一的,其侵犯的客体也是在特定领域,多层次、跨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很少。通过对现有资料的分析我们认为,今后一个时期内,单一性、特定性的违纪违法行为将会逐步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违纪违法行为越来越复杂,多层次、跨行业、跨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将会逐渐增多,其侵犯的客体也日趋错综复杂,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也会愈加困难。

要减少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就必须针对违纪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逐步铲除违纪违法行为产生的土壤,并在新的体制中注入反腐机制,力求在深层次和根本环节上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这是降低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几率的根本之道。

1、加强廉政教育

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不牢是大多数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切实帮助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通过教育,把法律、纪律以及他律逐渐转变为高度的自律,把外在的强制变成内在的自觉,使党员干部乃至普通群众对不搞腐败不只是迫于对惩治腐败的恐惧,而是出于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以及对党的事业负责,出于对权力和人身自由的珍惜,出于对自我人格的尊重,经常地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放在党性、道德和法律的天平上称一称,不断反思和约束自已。

2、加快制度建设

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只是一个品德问题,更是一个制度问题。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犯错误,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除了主观原因之外,现阶段制度供给的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所以,要着眼于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配套、相协调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起诸如独立审计制度、政治透明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现代公务员制度等一系列的现代反腐败制度,以制度的力量来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3、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减少违纪违法行为产生的重要手段。《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根据时展和实践需要及时制定的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也是对领导干部和其手中所掌控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政策依据。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适时适度地运用该条例赋予的监督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要通过实行政务、村务和厂务公开,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财务监管,改革财务管理体制和改革人事制度等诸多措施,对过分集中的权力进行监督、分解和制约;增大腐败成本,让权力的运作走向公开、透明,使党员领导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保证各级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

4、加大惩处力度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第15篇

精选诚信考试公开承诺书

期末考试将至,为创造诚信、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我班全体同学承诺如下:

一、主动自愿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严格遵照承诺书上承诺去准备每一场考试,杜绝考试作弊行为,做诚实守信的学生!

二、正确认识考试对评价自己的重要性。充分利用个人时间,认真复习,满怀信心地迎接考试。

三、严格按照学院《考试规则》认真复习每一门功课,精心准备每一场考试,考出自己真实水平。做到我班期末考试零作弊、零违纪。

四、尊重每一位监考老师,严格遵守考试、考场规则,杜绝一切考试作弊行为。

五、树立与不良风气作斗争的勇气和决心,敢于检举揭发考试作弊行为。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

精选诚信考试公开承诺书

我报名参加20____年普通高校招生____专业术科考试,在此郑重承诺:

一、我已认真阅读并了解了招生院校专业考试《考生守则及注意事项》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愿意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本次考试的规定和守则,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有关部门根据教育《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作出的处理决定。

二、我坚决遵守专业考试有关规定,不弄虚作假,不伪造、使用假证明、假学籍材料。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三、我保证在专业考试中诚实守信,坚决服从考场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的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违规,不作弊。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四、我保证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如因个人信息错误、失真造成不良后果,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考生号:____

签字日期:20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精选诚信考试公开承诺书

本人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诚信考试,愿意在考试中自学遵守各项考试规定,现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考试的规定和守则,保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考试,如有违反,自愿按学校有关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接受惩戒处理。(扣班级量化分,写XX字说明、感悟书,班级内通报批评。学校将学生诚信考试情况记入成长记录档案。)

二、坚决服从巡考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1、按时进入考场,不迟到或中途离场。

2、考试学生必须按座位号就坐,考试中不得交谈,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尺,计算器等)。试题字迹不清,可等待询问巡检教师,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当考试时间已到时,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禁止喧哗。由监考教师将考卷收完后,离开座位。

3、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凡提供,传递,抄袭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的,或抄袭他人答卷或故意给他人抄袭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凡考试违纪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根据违纪情况,认错态度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在批评教育的同时,将违纪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取消今后诚信考试申请资格。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第16篇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ABCD)

A.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B.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C.实事求是

D.民主集中制

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处分期间,没有哪些权利:( )。(ABC)

A.表决权

B.选举权

C.被选举权

D.发言权

3.下列选项属于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职责的是( )。(ABCD)

A、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B、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C、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D、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4.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 )进行监督。( )(ABCD)

A、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

B、其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C、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的成员

D、其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员

5.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 )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CD)

A、上级领导

B、上级党组织

C、下属党员

D、下属党组织

6.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CD)

A、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B、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C、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D、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7.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的职责有:( )(BCD)

A、组织领导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B、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C、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D、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8.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哪些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ABC)

A、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

B、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C、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D、对上级的决定保留自己的意见的

9.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哪些情况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ABCD)

A、隐瞒不报

B、不如实报告

C、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

D、不按时报告、请示

10.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 )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 (ABCD)

A、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情况

B、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C、坚持民主集中制情况

D、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情况

11.发现领导干部在( )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ABD)

A、政治思想、履行职责

B、工作作风、道德品质

C、违纪条规

D、廉政勤政

12.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中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 )等措施。( )(ABCDE)

A停职检查 B调整职务 C责令辞职 D降职 E免职

1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关于共同违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BCD)

A.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B.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C.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D.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1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ABCD)

A.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B.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C.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

D.擅自对外发表主张的

15.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ABCD )

A.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处分

B.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C.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D.有其他违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16.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ABCD)

A.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或者处分

B.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C.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D.有其他违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17.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D)

A.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B.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C.包庇同案人员的

D.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18.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BC)

A.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B.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C.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D.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必须给予警告处分

19.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BC)

A.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处分。

B.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C.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或者处分

D.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可以不予处分

20.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 )。(ABC)

A.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或者处分

B.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C.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D.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必须给予警告处分

2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D)

A.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B.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C.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

D.歪曲党史、军史的

2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关于对违法犯罪党员,应给予的纪律处分情形有:( )(ABCD )

A.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

B.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

C.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D.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

2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关于对违的政治纪律的骨干分子,哪些情形应直接给予处分? ( )(ABC)

A.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B.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C.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处分

D.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2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下列哪些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 )(ABC)

A.违反民主集中制等行为

B.侵犯党员权利等行为

C.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

D.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行为

25.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ACD)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B.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不属实的

C.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D.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26.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ABD)

A.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B.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C.违反政治纪律的

D.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27.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哪几种处分?( )(BCD)

A.严重警告

B.

C.撤销党内职务

D.

28.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D)

A.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B.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C.包庇同案人员的

D.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29.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ABCD)

A.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B.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C.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D.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30.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D)

A.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B.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C.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D.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3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D)

A.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B.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C.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D.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3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D)

A.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B.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C.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章活动的

D.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3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D)

A.经商办企业的

B.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C.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D.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3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D)

A.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B.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C.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D.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35.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ABCD)

A.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B.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C.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D.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36.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

A.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B.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C.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D.在投票场所大声喧哗的

37.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ABC)

A.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B.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C.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D.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采取漠视态度的

38.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D)

A.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B.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C.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D.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39.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可能违的生活纪律?( )(ABCD)

A.生活奢靡行为

B.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行为

C.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D.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严重违公德、家庭美德行为

40.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以下哪些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D)

A.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B.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C.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D.拒不交代问题,且诬陷他人的

4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以下哪些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ABCD)

A.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B.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C.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D.对下属违纪行为置若罔闻,不管不问的

4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D)

A.经商办企业的

B.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C.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D.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4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 ( )。(ABCD)

A.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B.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C.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D.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4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 ( )。(ABCD)

A.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B.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C.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D.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4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包括( )。(ABCD)

A.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B.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

C.保障党员民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D.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贯彻执行

46.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 ),给予或者处分。( ) (ABC)

A.策划者

B.组织者

C.骨干分子

D.参与者

47.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以下哪些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 ABCD)

A.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B.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C.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D.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的

48.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以下哪些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BC)

A.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B.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C.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

D.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49.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下列阐述正确的有:( ) 。(ABCD)

A.《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

B.《条例》是对规定的具体化

C.《条例》 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D.《条例》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0. 选举人有( )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 (ABC)

A.了解候选人情况

B.要求改变候选人

C.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D.要求候选人作出说明

51. 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 ),在原则问题上进行( ),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 (AC)

A.批评和自我批评

B.民主生活会

C.思想斗争

D.集体讨论

52.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道德修养,做到 ( ),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 (ABCD)

A.自重

B.自省

C.自励

D.自警

53. 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 ),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 (ABCD)

A.从群众中来

B.到群众中去

C.一切为了群众

D.一切依靠群众

54. 党坚持( )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 (ABCD)

A.综合治理

B.标本兼治

C.注重预防

D.惩防并举

55.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是( )。 ( B C )

A.坚持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B.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C.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D.建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56. 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 ( )。(A B C D )

A.革命化

B.年轻化

C.知识化

D.专业化

57. 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 ( )。( BCD )

A.治国之策

B.立党之本

C.执政之基

D.力量之源

58. 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 )项基本要求:( ) (ABCD )

A.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B.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C.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D.坚持民主集中制

59. 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 )以外,同正式党员一样。( ) (ABC)

A.表决权

B.选举权

C.被选举权

D.发表意见权

60. 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 ),是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 ),是( ) ,是中国共产党( )。( ) (ABCD)

A.相结合的产物

B.发展的新阶段

C.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D.集体智慧的结晶

61.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集中全党智慧,提出了 ( )的科学发展观。( ) (B D )

A.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B.以人为本

C.全面协调统筹持续发展

D.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62. 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 ( ),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 ),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 )。( BCD )

A.重要理论

B.科学理论

C.重要指导方针

D.重大战略思想

63. 必须坚持和完善( )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 ( )的分配制度。( BCD )

A.公有制为主体

B.多种所有制经济

C.按劳分配为主体

D.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64. 在( )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 ) (A C B D E )

A.互相尊重和领土完整

B.互不干涉内政

C.互不侵犯

D.平等互利

E.和平共处

65. 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 ),增强执政能力。( ) (AC)

A.改进领导方式

B.提高领导水平

C.完善领导体制

D.健全领导机制

66. 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要( )。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 (ABC)

A.互通情报

B.互相支持

C.互相监督

D.党务公开

67. 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 ( ),学习( ),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ABCDE)

A.科学

B.文化

C.党的基本知识、

D.业务知识

E.法律

68.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 ( ) ,坚持( ) 的原则。( AC )

A.党的支部

B.党员代表大会

C.个别吸收

D.全面考察

69. 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 ) ,说明( ),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ABCD)

A.党的章程

B.党的纲领

C.党员的条件

D.义务和权利

70.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 ( ) 之日算起。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 ( ) 。(BC)

A.支部将其列为考察对象

B.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

C.一年

D.六个月

71.党的基层组织要对党员进行 ( ) ,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ABCD)

A.监督

B.服务

C.教育

D.管理

72.党的基层组织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 )中发展党员。(ACD)

A.生产第一线

B.先进工作者

C.工作第一线

D.青年

73、共产党员在公私问题上,应该坚持( )。( ABD )

A、公私分明,B、先公后私,C、甘于奉献,D、克己奉公

74、党纪处分工作中应坚持的原则有( )。 (ABCD )

A、注重抓早抓小 B、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C、实事求是

D、宽严相济

75、下列中是党纪处分的有( )。(AC )

A、警告 B、记过 C、撤销党内职务 D、党内除名

7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ABCD )

A、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B、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C、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D、党纪条例另有规定的

77、干部选任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应对哪些人员追责( )。( AB )

A、直接责任者 B、领导责任者 C、更上一级的领导 D、领导班子所有成员

78、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围绕党员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私利,违反廉洁纪律,应受党纪处分的( ) 。(ABCD)

A、本人配偶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

B、搞权权交易,相互安排儿媳妇到各自单位工作

C、某教育局长纵容子女垄断下属单位教辅资料供应

D、女儿在下属单位吃空饷,知情却不制止的

79、下列符合《》规定的有( )。( ) (ABCD)

A、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B、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C、 党员享有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权利。

D、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80、党的领导主要是( )领导。( ) (ACD )

A、政治 B、经济 C、思想 D、组织

81、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情节较重的将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所指的有关事项报告包括( )。(ABD )

A、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B、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C、子女的房产情况 D、配偶持有股票情况

82、下列属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有( )。( AB )

A、某县一局长经商办企业

B、某区一街道副主任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C、某局公务员小陈7月26下午2.20在炒股

D、某市一单位党委书记从事中介活动

83、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 (ABCD )

A、宴请 B、旅游 C、健身 D、娱乐

84、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 ABD )等职务,视情节将予以处分。

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B、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C、上市公司监事 D、基金管理公司独立监事

8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 )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 (ABD )

A、配偶 B、子女及其配偶 C、边工作人员 D、其他特定关系人身

86、下列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有。( ) (ABC)

A、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B、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C、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D、违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

87、下列党纪属于2017年新修订的有( )。( ABD )

A、《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B、《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C、《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D、《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8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ABD )

A、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

B、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

C、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D、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89、违反生活纪律行为包括( )。(BCD)

A、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B、利用从属关系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C、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D、有其他严重违公德、家庭美德行为

90、( )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是私分罚没财物罪( )。( BC )

A、人民团体 B、司法机关 C、行政执法机关 D、国有企业

91、党员有下列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ABCD)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B、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

C、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D、主动上交违纪所得

92、浙江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包括( ) 。(ABC )

A、某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班子

B、某区人民法院院长

C、省属某国有企业

D、某县妇联党组

93、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 。(ABD)

A、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B、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C、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D、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94、甲某欲投资某饭店的加层扩建项目,约定扩建部分双方四六分成。在向有关城建规划部门办理饭店加层扩建手续时,该饭店经理乙某称有办法,但需要费用。于是,甲某给乙某15万元,让其负责办理加层手续。乙某给城建规划管理部门某处长丙15万元,丙利用职务便利办妥了加层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CD)

A、甲某构成行贿罪

B、乙某构成

C、甲某不构成行贿罪,因为甲某与乙某具有共同的利益

D、乙某不构成,因为乙某没有办理加层的审批权力

95、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章某某如果有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按照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将受处分( ) 。(BCD )

A、插手某工程项目建设

B、干预某重大项目投资

C、插手批办行政许可事项

D、干预老家农村集体资源的租赁

96、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 (ABC)

A、甲构成

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

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

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97、下列哪些违反群众纪律行为按照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将受到处分( )。(ABD )

A、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B、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C、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D、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98、党的领导主要是( )。( ABC)

A.思想的领导 B.政治的领导 C.组织的领导 D.理论的领导

99、党的群众路线是( )。(ABCD)

A.一切为了群众 B.一切依靠群众

C.从群众中来 D.到群众中去

100、党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是( )。(ABC )

A.统一战线 B.党的建设 C.武装斗争 D.思想政治工作

101、提出的“三严三实”是指( )。(AB)

A.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

B.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C.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执行

D.作风要实、工作要实、做人要实

102、党坚持( )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ABCD)

A.标本兼治 B.综合治理 C.惩防并举 D.注重预防

10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ABCD)

A.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B.实事求是

C.民主集中制 D.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10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ABCD)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B.违和国家政策

C.违主义道德 D.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105、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方面包括哪些内容( )。(ABCD)。

A.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C.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106、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方面包括哪些内容( )。(ABCD)

A.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B.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C.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107、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这“六大纪律”是( )。(ACD)

A.政治纪律、组织纪律 B.财经纪律、保密纪律

C.廉洁纪律、群众纪律 D.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108.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ABCD )

A.坚持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B.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C.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D.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109.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 )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ABCD)

A.行政执法机关 B.审计机关

C.司法机关 D.巡视工作机构

110.在线索处置中,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 )方式进行处置。( )(ABCD)

A.谈话函询 B.初步核实

C.予以了结 D.暂存待查

E.拟立案审查

111.在初步核实中,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 )措施收集证据。( )(ABCDEF)

A.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

B.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C.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D.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

E.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F.进行鉴定勘验

112.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报告要列明( )。(ABCDEF)

A.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 B.反映的主要问题

C.存在疑点 D.处理建议

E.被核查人基本情况 F.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113.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 )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ABCDE)

A.谈话提醒 B.暂存待查

C.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 D.予以了结

E.拟立案审查

114. 在立案审查中,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以下措施:( )(ABCDE )

A.查询有关信息

B.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

C.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D.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

E.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115.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内容主要是:( )(ABD )

A.宣布立案决定

B.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C.告知审查措施

D.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

116.在立案审查中,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在保障方面要做到:( )( ABD )

A.提供医疗服务

B.保障其休息

C.保障联络畅通

D.保障其饮食

117.立案审查中,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采取下列行动:( )。(ABC )

A.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

B.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C.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

D.进行调查谈话

118.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应列明下列事项( ),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ABCDE )

A.主要违纪事实

B.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

C.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

D.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

E.被审查人基本情况

119.( )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ABCD)

A.审查报告

B.违纪事实材料

C.涉案款物报告

D.忏悔反思材料

120.对纪检干部的下列行为( ),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ABC )

A.打听案情的 B.过问案件的

C.说情干预的 D.协助审查

121.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属于下列情形的( ),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 ABCD )

A.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

B.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利害关系人

C.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主要证人

D.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

122.对纪检干部下列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ABCDEF)

A.违反安全保密规定

B.接受宴请和财物

C.私存线索、跑风漏气

D.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

E.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

F.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

123. 强调,要以( )的劲头抓下去,这为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防治腐败找到了一条有效途径。(AC)

A.踏石留印 B.持之以恒

C.抓铁有痕 D.常抓不懈

124. 党的群众路线是( )。(ABCD)

A.一切为了群众 B.一切依靠群众 C.从群众中来 D.到群众中去党的

125.《》规定,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ABC)

A.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B.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C.执行党的决定

D.贯彻党的部署

126.《》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 ),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ABCD)

A.自重

B.自省

C.自警

D.自励

127. 十报告提出的廉政建设“三清”目标。具体指什么?(ABC)

A干部清正;B政府清廉;C政治清明;D党风清和

128. 某市一年内连续发生三起重大伤亡责任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和受伤。对该市市长应承担的责任,说法正确的是( )。(AC)

A.市长作为本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应承担责任

B.对重大责任事故应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不应由市长负责

C.该市长对多起责任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D.该市长对多起责任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29. 某县审计局王某对某公司进行审计期间,接受该公司用公款在饭店、酒家等地请吃7次,并在邀请下参加有偿陪侍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

A.王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B.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政准则》的规定

C.王某的行为构成

D.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

130. 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要着重把握的基本要求是( )。(ABC)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第17篇

第一条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纪检机关依照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五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立案

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第十九条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条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二十五条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章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中央军委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第18篇

下面,我讲五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刻理解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贯彻实施《规定》,为我们有效查处新形势下权钱交易案件,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法规依据。《规定》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近几年来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定性量纪方面存在疑义、容易产生分歧的违纪违法活动。与一般受贿形式相比,通过这些貌似不违法的形式收受财物,更具隐蔽性、复杂性,且数额较多,危害大,影响坏。以前,由于党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致使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有些违纪违法者没有受到与其行为性质相适应的惩罚。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影响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出台这个《规定》,一方面,比较好地解决了当前办案工作中紧迫而突出的法规政策依据问题;另一方面,又用制度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和突出了今后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重点。可以预计,随着各级党委、纪委深入贯彻《规定》,全党全社会逐步了解《规定》,对惩治和预防新形势下出现的腐败行为,必将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贯彻实施《规定》,能够有力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规定》提出的八项严格禁止性要求,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实完善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这有利于党员干部统一认识,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严格自律;有利于拓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视野和领域,进一步推进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部署的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以有关方式为本人以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工作;有利于增强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针对性,提高巡视、专项检查、考察考核、举报等监督方式的效果。这些工作与办案工作结合起来,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贯彻实施《规定》,还体现了中央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中央纪委制定颁布《规定》,在党内早打招呼,早提醒,并在印发《通知》中提出,“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等宽严相济政策,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更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我们希望尽可能地教育、挽救存在一般违纪行为的同志。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为贯彻实施《规定》创造良好条件

《规定》共十条,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在前八条中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即,严格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收受干股”、“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收益’”、“通过方式收受财物”、“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这八种行为,都是在查处案件中常见的、容易产生疑义,定性较为困难的权钱交易行为。它们与传统受贿形式中的直接收受财物相比较,手法上有所不同,但实质上没有差别,请托人的犯意指向明确,财物的最终归属也体现了违纪党员的真实意图,性质上都是受贿。二是为了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便于办案中具体运用,在前八条和后两条中分别规定了如何认定“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股份未实际转让”时应当如何定性处理;“通过方式收受财物”与参与、娱乐活动的区分标准等十三个定性处理的政策界限问题。在这些问题的认定上,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精神,侧重于依据权钱交易事实存在与否来判断,以便使《规定》在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的同时,又体现党内法规的特色。《规定》中的这些政策界限非常重要,同志们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理解掌握,准确运用。三是明确了这些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依据,即“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规定》列出的八种违纪行为往往和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配偶子女违规从业、非法占有、包养情妇(夫)、、离退休后违规从业等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实践中要视情况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进行合并处理或者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处理。

教育是基础,各级纪检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有关情况,争取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和支持。首先要抓好纪检干部的学习培训,使从事案件检查和相关工作的同志,深刻理解《规定》的重要意义,熟练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各项具体内容,准确把握《规定》与《廉政准则(试行)》、《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规定》与相关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为正确适用《规定》奠定基础。《规定》的适用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因此,各级党委、纪委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有关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规定》,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些廉政行为规范,了解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提高防范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做到未雨绸缪,预防在先。《规定》的贯彻执行,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监督检举的方式方法,增强与这些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为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抓紧部署,认真、稳妥地做好对照检查和清理纠正工作

中央纪委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本规定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这条政策,主要是考虑到此前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因此可以给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理解、宣传和执行这条政策,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规定》所列行为,历来是党的纪律所严格禁止的,这一点非常明确。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在以前颁布的党内法规中都有体现,各级纪检机关可以按照现有规定把握。总的原则是,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比平时的自首和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以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三是要认真稳妥处理这类情况,避免无原则从宽。特别重大或者把握不准的案件,要及时逐级请示,防止造成不良后果。《规定》的政策时限性很强,各级纪检机关要抓紧工作,结合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关于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督促目前存在类似问题的党员干部,尽快向组织说清情况。总之,要使存在问题的党员清楚,这是党组织给予自己的一次机会,要珍惜和把握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拒不纠正的,将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四、以贯彻实施《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力度

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明确提出,今年要“严厉查办、权钱交易的案件”。各级纪检机关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严肃查处这类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借贯彻实施《规定》之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当前,要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认真核查党员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党组织说清的问题,及时作出结论。既要核查已经交代的问题,又要核查实际纠正的情况,防止出现只说小问题、隐瞒大问题,以及少退甚至隐匿赃款赃物等现象。二是认真排查目前掌握的举报和案件线索,集中惩治拒不纠正的违纪违法者。对已经掌握一定证据,而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说清问题,特别是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从严查处;对群众有反映的,可以采取函询等方式要求有关人员解释说明,并根据情况恰当处置。三是围绕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提出的办案工作重点,继续加大并保持查办案件的力度。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要求严肃查办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等案件。这些案件,绝大多数背后都隐藏着权钱交易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必须注意深挖细查这方面的问题。四是及时发现并有效查处《规定》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继续加大并长期保持惩治权钱交易行为的工作力度。各级纪检机关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明确贯彻实施《规定》的重点;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对搞权钱交易的腐败分子,必须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姑息。同时,对腐蚀贿赂党员干部以及伙同党员干部共同受贿的其他人员,也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惩治。

五、认真研究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进一步提高执纪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的部署,各级纪检机关在党委(党组)的坚强领导下,不断加大力度,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保持了案件查办工作的强劲势头,成效明显。但是也要看到,当前腐败现象在一些方面仍然比较突出,查办案件的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一些案件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复杂,办案难度明显增大。因此,吴官正同志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对当前违纪违法案件新情况、新特点的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执纪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这次制定实施《规定》,就是基于这种考虑,采取的重要举措。但是,这还不够,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行为的表现形式非常复杂,不能寄希望用一两个法规解决所有违纪问题,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紧迫而又突出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根据实践要求创新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中央的要求,通过调研,及时掌握违纪违法案件新动向、新成因、新形式、新手段,深入总结本地区本部门的发案规律和办案经验,找出不能有效查处违纪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主动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这些情况和建议,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实践证明,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大背景下,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解决反腐倡廉新情况新问题的一条重要举措,在于尽快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发挥好法规制度的作用。今年,中央纪委将按照立法工作计划,起草或修订与办案工作相关的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查办案件工作。各级纪检机关也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强相应的制度建设。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对腐败分子不进行严厉的惩处,就难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就无法进行有效的预防,更谈不上有效的监督。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强调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依照党纪国法,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处腐败分子,以我们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并对办案工作明确提出一个“重点查办”和三个“严肃查办”。这些要求充分说明,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认识是清醒的,态度是坚决的。要完成好任务,就必须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首先,要努力拓宽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和途径。要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作用;要注意通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风、执法监察、巡视等工作,挖掘违纪线索;要密切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注意分析各种和安全责任事故,查找其中隐藏的腐败行为。其次,要努力提高调查核实和突破案件的能力。要自觉将办案工作置于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紧紧依靠党委、政府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要善于组织协调,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要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赋予的手段、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第三,要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要注意通过查办案件,发现经济工作和其他工作体制机制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进而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第19篇

一、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基”工程建设,促进“事先预防”、“关口前移”工作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提高干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学习公安部部长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班上的讲话,公安部白景富副部长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讲话,学习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简编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同时,要学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解决干警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理念。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当前一项政治任务和平时工作中的重要的议事日程工作来抓,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一是提高法律素养,二是坚持严格执法,三是模范遵守法律,四是自觉接受监督。要抓好“三基”工程建设扎实有效工作机制,基础建设工作以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保障有力为总要求,围绕政治思想要坚定、基本知识要学牢、基本技能要精通、实战技能要提高、高科技手段要掌握、纪律作风要加强、体能素质要扎实的需要,有针对、有重点、有步骤抓好干警的全员学习、全面训练与科学考核。努力做到“设置合理、职责明确、制度完善、管理有序、训练有素、工作高效、监督有力、保障充足”全面加强队伍和业务正规化建设,大力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和理论水平。只有干警学法、知法、懂法,才能提高干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违法违纪免疫力。

(二)、发挥职能监督作用,提高构筑事前预防

如何构筑事前预防干警违法违纪,在日常工作中,重视干警平时表现、任务完成情况、个人喜好、家庭状况、社交、思想素质和邻里关系、心理承受能力等情况,主管部门领导要了如指掌,同时要把队伍管理和内部管理的问题排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畅通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和社会各界代表反映情况的信息渠道,及时抓住苗头性的问题做好工作,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纪委谈话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一是落实监督责任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把各部门支部、职能部门和每个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同内部监督结合起来,加以细化和规范,强化各级的监督意识,使各级领导干部、职能部门都能把监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应承担的责任,逐步形成以职能部门为主体,各级领导干部全力尽责,公安干警积极参与的监督网络。二是加强对干警业余时间的监督。实践表明,干警的违法违纪问题大多发生在八小时以外的业余时间。为此,要建立干警业余时间的管理制约制度,把监督的空间由八小时之内向八小时以外延伸,从工作圈拓展到交友圈、 生活圈。三是开展执法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执法专项检查,对干警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减少执法权力运行过程中失控环节。

(三)、狠抓“三基”工作建设,完善各种建章立制

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完善各种建章立制。首先,做到规范考核制度、规范考核程序、强化考核结果。对考核的内容、标准分解细化,落实到每一个干警、每一个工作岗位,把通过个人述廉、座谈了解、举报、问卷测评等不同形式所收集到的信息对队伍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其次,要逐步推行廉政激励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实行奖励,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各种考核中,对干警违法违纪实行一票否决评优评先的考核指标,造成一些单位和领导为了所谓的“政绩”,为了评优评先,不惜掩盖问题,做表面文章,甚至不查处、不报告,务必区分主动查处、决不护短的部门和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的单位的考评办法,不搞简单片面的一票否决,对前者应大力提倡,在考核中予以优先,而对后者不但应该一票否决,而且还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二、开展百城交警规范执勤执法活动,增强干警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目前,公安部开展“百城交警规范执勤执法示范活动”进一步提高干警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执勤干警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从而不断增强干警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一)、规范交通干警执勤执法用语,增强干警工作的前瞻性

一是对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查时的用语:你好!请你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二是对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人责令其立即改正的用语: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和《实施条例》第××条的规定;三是对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交通违法进行处罚时的用语: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和《实施条例》第××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元的罚款你有权陈述和申辩,你的陈述和申辩采信或不采信;四是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进行处罚时的用语:你的行为不按规定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规定,依法对你处150元罚款。记2分。你有权陈述和申辩,你的陈述和申辩采信或不采信;五是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进行扣留车辆时的用语:你的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依法扣留你的车辆。你有权陈述和申辩,你的陈述和申辩采信或不采信;送达法律文书时用语:请你在法律文书上签字;六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法律文书给当事人签字时的用语:请你在法律文书上签字;七是对涉嫌交通违法的车辆驾驶人检查后,不需要处罚和扣留车辆的放行车辆时的用语:请你注意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八是对机动车驾驶人直接向执法干警提出当场交罚款的用语:对不起。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九是对于交通违法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用语:你拒绝签字,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视为送达(并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签)。

(二)、明确追究干警执法过错责任,增强干警依法办事的主动性

交通干警在平时执勤执法工作过程中,往往是一个人独立执勤、执法,那么又如何预防干警违法违纪呢﹖我认为,一个超前性的过错责任追究是具有约束力的,交通干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过错行为,应当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办案超期的;出警、接警、处警、不及时造成影响的;不接警、不出警、不处警;扣留车辆、证照不当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的;超期扣留车辆、证照的;到交通事故现场,不及时查验当事人有关证件,造成错误认定和无法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或对交通事故的证据不及时提取,造成事故责任难以或无法认定的;接待群众不热情,故意刁难群众,应当作为的不作为,不应作为的乱作为;发生逃逸案件不及时查处和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交通事故处理干警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给交通事故当事人代办的;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结案件和移交案件的;因工作变动不按规定移交档案材料和有关财物(即扣留的车辆、证照等);丢失档案材料和将扣留的车辆、证件等财物丢失的;车管岗位的干警在办理驾驶证和车管业务时,未按程序规定及要求办理的;不按规定出具法律文书的和使用空白的法律文书让当事人签字后再填写内容的;不按规定私放暂扣车辆、证照、退押金的;办人情案或违规办理牌证,造成重大影响的;因违法办案作出的行政决定被上级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变更的(交通事故认定除外);因违法办案造成行政诉讼败诉的;因违法办案造成国家赔偿的;其他经法制部门确认违法并经支队办公会研究追责的。

(三)、运用支队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处理系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提高干警的工作严肃性

一是根据支队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处理系统”的要求,各大队要加强对《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管理,对领用的文书必须按时录入,不得无故不录入系统。因故需作废的文书,应当将作废联交回大队办理作废登记手续;二是执勤干警开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在24小时内将文书存根及扣留的车、证交回大队,大队内勤干警接单后应在24小时内将违法信息录入“处理系统”;三是道路交通违法信息一经录入微机,未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不得修改、删除所录入的信息,违反者由支队纪检监察负责查处;四是各部门使用计算机系统处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的人员,必须使用本单位、本人的名称、密码登录操作,严禁盗用他人的名称、密码登录操作。有微机使用权人员的密码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让他人使用。因造成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五是“处理系统”由支队指定的交通违法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处理系统”的程序和违规操作,严禁违反本规定修改交通违法记录或利用“处理系统”操作谋取私利;六是支队纪检监察、法制科及支队指定的交通违法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支队各部门使用“处理系统”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各部门处理交通违法档案和“处理系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四)、明确干警自用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约束干警自律性

一是支队干警禁止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禁止将上述车辆停放在支队所属的办公场所。支队部办公场所由纪委负责检查落实,其他部门的办公场所由本部门负责检查落实;二是支队干警使用的机动车由所在部门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范围为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和审验核准是否有被盗抢记录。凡新购买的机动车辆都必须及时登记报支队纪委备案;三是支队干警借用外单位或个人的机动车需向部门领导报 告,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四是禁止接受任何单位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赠送的机动车。凡接受直系亲属赠送的机动车,须按车辆管理规定办理入户(过户)手续;五是支队干警购买机动车时,必须查询有无被盗抢纪录,无车架号、发动机号或挫改过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的机动车禁止使用。凡发现上述机动车的要及时向组织报告。凡购买的机动车,必须按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六是干警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处罚外,还要给予黄牌警告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有教育管理不到位,发现问题不闻不问,纵容包庇民警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导致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按“一岗双责”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支队引咎辞职制度,责成责任人引咎辞职。

三、运用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摆正干警“三种关系”、完善“三种观念”

(一)、摆正荣与辱的道德观

在今天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下,形形的物质诱惑对我们公安民警提出了更加严峻的考验,要保持自律意识,就必须努力解决好道德观的问题,必须树立正确的道德标准。最近,总书记提出了“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荣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的道德标准。我们公安干警应该以“八荣八耻”为标准,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保持坚定的道德信念,在是非抉择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以个人的道德为荣,不以个人的享乐为荣;以人生的平庸为耻,不以人生的平淡为耻。

(二)、摆正利与业的职业观

在公安部要求组织民警观看《塌方后的反思》、《嫌疑人消失后》等录像片违法违纪案例中,有相当部分的当事人是因为在个人职务上的晋升、提拔遭遇挫折后,转而以个人的实惠为追求,这说明职业观的偏差必然导致行为的偏差。人民警察追求个人利益应与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相结合,并以国家、社会、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基本原则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说到底是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个人事业的关系,应以个人事业为追求,而不以个人利益为追求;以个人理想为目标,而不以个人实惠为目标。

(三)、摆正制与律的约束观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第20篇

辞退和开除的区别如下:

1、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

辞退属于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

2、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

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

违纪辞退则适用于指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职工,他们所犯错误程序既够不上开除。

3、实施程序不同。

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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