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责任篇1
或许这些东西对现在的我来说都算不得是什么残忍的。因为除了我自己,没有什么人能够逼迫我去做什么事情。
可是他们一直以来即便是丧失了自己的生命,也要学着去做一个高尚的人。有些话不得不说那些事情不得不做,但是一直以来我们都能够保持着自己的尊严,在自己的世界当中,维护着自己的权威。
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你所拥有的这一切都能够看得一清二楚。
或许他们从来都不害怕这些东西。只是因为在这样的过程当中,他们也是看到了新生的希望,也是觉得在那样的过程当中,什么都不用去在乎,反而会更加轻松自在。
承担责任篇2
《狮子王》的故事背景取材于莎士比亚的著名作品《哈姆雷特》,在46个国家和地区都受到了观众的热烈欢迎,并成为电影史上唯一进入票房排名前十名的卡通片。共读之后,可一起讨论“是什么促使辛巴勇敢地回到了狮子王国?”“我们为何应该尊重自然界中的每个生命?”
第三月:我们推荐《狮子王》
当太阳从水平线上升起,夜晚转成白昼,非洲苏醒了,万兽群集,荣耀欢呼,共同庆贺小狮子王辛巴的诞生。小狮子王辛巴在众多热情忠心的朋友的陪伴下,不但经历了生命中最光荣的时刻,也遭遇了最艰难的挑战,历经生、死、爱、责任等生命中种种的考验,最后终于登上了森林之王的宝座,也在周而复始、生生不息的自然中体验出生命的真义。
《狮子王》的成功,在于它活泼可爱的卡通形象、广阔宏观的场景、感人至深的优美音乐,以及其所探讨的关于生命和责任的深刻含义。自《狮子王》之后,人们开始重新定义动画电影。一个简单的动画故事,原来也可以给人们带来史诗般壮美的感受。
经典片段A
“世界上所有的生命都在微妙的平衡中生存。身为国王,你不但要了解那种平衡,还要尊重所有的生物,包括爬行的蚂蚁和跳跃的羚羊。”
阳光灿烂,树木青葱,国王木法沙带着辛巴巡视无边无际的非洲草原,看见动物们过着幸福祥和的生活。
木法沙对辛巴说:“辛巴,总有一天太阳将会跟我一样慢慢下沉,并且在你成为新国王的时候和你一同上升……世界上所有的生命都在微妙的平衡中生存。身为国王,你不但要了解那种平衡,还要尊重所有的生物,包括爬行的蚂蚁和跳跃的羚羊。”辛巴不解地望着爸爸问道“爸爸,我们不是吃羚羊的吗?”木法沙说:“我们死后,尸体会成为草,而羚羊是吃草的。所以在这个庞大的生命圈里我们是互相关联的。”
经典片段B
“孩子,你是真正的狮王,应当勇敢地去面对一切。”
丁满和彭彭把辛巴带到了森林中的家,辛巴在他们的照顾下恢复了健康,但他一直不能忘记过去的痛苦。丁满和彭彭一直开导辛巴要无忧无虑地生活,既不要想过去,也不要想未来,没有任何的责任,只要为今天而活着。渐渐她,辛巴也认为要忘记过去才对。
直到有一天,辛巴遇到了儿时的好友娜娜,心里又开始痛苦万分。他觉得自己有责任回去挽救一切,但一想到父亲是因为自己而死,又不敢回去面对。这时候,魔法师拉飞奇出现在辛巴面前,指着辛巴在水中的倒影说:“你父亲还活着。”辛巴看见水中果然有一只和木法沙一模一样的狮子。拉飞奇说:“你父亲会一直活在你心中。”辛巴抬起头,耳边响起父亲的声音:“孩子,你是真正的狮王,应当勇敢地去面对一切。”
素质教育导读:
自然的法则
在《狮子王》中,狮王木法沙和辛巴巡视草原时的一席话,道出了自然界亘古不变的一条自然法则:生命是以无限循环的方式得以延续下去的,不管是强大的狮子,甚至人类;还是弱小的羚羊,甚至蜉蝣,都互相依赖,在一种微妙的平衡中生存着。狮子吃羚羊,狮子死去之后,尸体变成青草,羚羊吃青草……因此,人类只不过是靠着其他生物的死亡得以活着,而人类的死亡也为其他生物的生存提供着能量。从整个宇宙来看,人的生死只是地球表皮细胞的一种代谢。这种代谢对地球而言是微不足道的。“有开始才有结束,有死亡才有生存。”正是这种微妙的平衡维持着世界的运转和万物的生息,要维持平衡,所有生物都必须学会相互尊重。
然而,现在人的生命与大自然的生命却处在从未有过的紧张时期。无数的生物种类由于人类不断膨胀的自我意识和欲望,在夹缝中求生存而不可得,甚至出现了种族灭绝。不要忘记,当人与自然拼命争夺生存空间时,人也被万物反征服。这是自然界的法则。回想一下,你对身边的小生命足够尊重吗?一朵小花、一只蝴蝶……它们的身体虽然微小,却也是一个鲜活的生命,没有它们,自然界就失去了平衡,它们是人类的朋友。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爱护我们的大自然,尊重每一个小生命。
勇敢地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篇3
考点1:责任与角色
1.我们在社会中生活,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而每一种角色往往都意味着一种责任。从纵向看,人的一生会不断变换角色;从横向看,随着所处环境和场所的变化,我们会不断地变换自己的角色,承担不同的责任。
2.只有认识到自己扮演的角色,尽到自己的责任,才能共同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共享美好的幸福生活。
考点2:自己对自己负责
1.自己对自己负责的表现。
(1)小到为自己的一次约定守时,大到终身信守诚实、自尊自信、自立自强,都是对自己负责任的表现。
(2)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及时纠正自己的过失,也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2.自己对自己负责的意义。
(1)只有对自己负责的人,才有资格、有信心、有能力承担起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
(2)对自己负责实际上就是对他人、对社会负责。社会是一个整体,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责任。我对他人负责,他人也对我负责;我对自己负责,说到底也是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考点3:我承担,我无悔
1.正确认识承担责任的代价与回报。
(1)当我们可以自己选择承担的责任时,我们应该有勇气和信念,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智慧,对承担责任的代价和回报进行正确的评估,作出最合理的选择。一旦作出选择,我们就应该义无反顾地担当起应负的责任。
(2)有些该做的事情,并不是我们自愿选择的,我们仍然要为它们承担责任。采取抱怨、懈怠等消极态度,是缺乏责任心的表现。只要我们把它们当作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担在肩头,全身心地投入,同样能够把事情做得出色。这样我们仍然可以说:我承担,我无悔。
(3)今天,在我们的周围,有许许多多这样的人,他们履行社会责任,不计较代价与回报。正因为有他们在履行责任,我们的生活才更加安全,更加多彩,更加温暖,更加充满希望。他们这种奉献精神,是社会责任感的集中表现。
2.承担责任对于个人成长的意义。
对于人的成长来说,承担责任,是自尊自信的具体表现,是自立自强的必然选择,是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考点4: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
1. 我们要勇于承担关爱集体的责任。
(1)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互依存的。只有维护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才有保障。而集体利益是集体中每个成员努力的结果。
(2)集体是我们每一个人的集体,只有人人都主动关心、爱护集体,为集体建设出力,集体才会真正成为我们依恋的家。
(3)集体的力量不仅仅取决于成员数量的多少,更取决于成员之间的组织和配合。“人心齐,泰山移”,团结的集体才有凝聚力和战斗力。
2.关爱集体的表现。
(1)关爱集体,表现为自觉维护集体的荣誉和利益,服从集体的安排,积极主动地为集体建设贡献才智。
(2)关爱集体,表现为发扬集体的好作风,通过自己的努力解决集体遇到的困难。
(3)关爱集体,还表现为在集体中能求大同存小异,善于团结他人,让集体发挥出更大的力量。
考点5:承担对社会的责任
1.承担起对国家的责任。
(1)作为公民,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胸怀天下,承担起关爱社会的责任,共同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
(2)维护国家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当国家的尊严受到侵犯时,我们应挺身而出,坚决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表现出对祖国、对人民的高度责任感。
(3)国家处在危难时刻,最能考验公民的责任意识。主动为国分忧、勇担重任、与国家共渡难关,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4)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现代化建设任重道远。我们青少年应肩负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2.热心公益,服务社会的意义。
(1)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过程中,我们既承担着社会责任,又在帮助他人,并使自身的价值在奉献中得以提升。
(2)当你参加公益活动时,也许你觉得自己的力量不够大,但你的一次行动将会吸引众多关注的目光,你的一个倡议将会得到众多人的积极响应。
考点6: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
1.信守承诺,勇担过错。
(1)慎重许诺,坚决履行诺言,是我们负责任的表现。我们许下诺言,也就意味着自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信守承诺,也就会为自己赢得信任。失信于人,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的不尊重,甚至会对他人、对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失。
(2)勇担过错,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当我们做错事时,承认错误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承认错误所造成的后果能考验我们的勇气。错了,就要勇于承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自觉承担责任的要求。
(1)自觉承担责任,就是我要承担责任、我愿意承担责任、我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被动承担责任。
(2)自觉承担责任,就要反思自己的责任。在反思中,我们将会更加清楚地了解自身的责任,更好地履行责任,并在承担责任中不断成长。
(3)我们要自觉承担责任,做责任的主人,享受承担责任的快乐。
【易混易错】
一、在社会生活中,角色不同,承担的责任相同
点拨:1.我们生活在社会中,每个人都与他人有或远或近的关系,每个人都在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而每一种角色往往都意味着一种责任。
2.角色变化,承担的责任就会随之而变化。扮演的角色越多,承担的责任越多。所以说,身份不同,所要承担的责任就不相同。
8.新东方董事长俞敏洪指出,如果创业就要组织一支有狼性的团队。因为狼获得猎物后,哪怕逮到一只兔子,也会力求团队中的每只狼都吃到一点。这启示我们( )
①同学之间要和睦相处,团结协作,共同进步 ②个人与集体相互关联,不可分割 ③作为集体的一员,要各尽所能,发挥所长,为集体添光彩 ④个人取得的成绩应归功于集体,与个人努力无关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9.2015―2016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总决赛中,团结的四川队最终笑到最后,夺得冠军。核心球员张春军指出,我们靠团结赢得了胜利。这启示我们( )
A.团结的集体拥有很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B.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在任何时候都是一致的
C.集体力量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成员数量的多少
D.只要团结起来,就可以去做任何事情
10.来自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武装部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报名入伍的大学生数量较去年增加了2倍多,大学生参军非常踊跃,主动为国分忧,为国防建设贡献力量。这说明( )
①依法服兵役,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②大学生参军都带有个人目的,应严肃考查 ③为国分忧,勇挑重担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④每个人都应承担起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11. 在合肥市庐阳区海棠街道清华社区,杨庆华是个闲不住的人。今年已经68岁的她,承担着辖区内的健身器材损坏情况、公共文化场地开放、老旧小区环境整治等问题的监督……逢坏逢乱必管,这是她的一贯风格。杨庆华的行为( )
①是一种法定义务 ②既帮助了别人,又提升了自身价值 ③积极承担起了关爱社会的责任 ④有利于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12.作为河北农业大学的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保国本可以选择在学校里传道、授业、解惑。但他却心系家乡河北安危,牵挂着太行山下父老乡亲的冷暖,把太行山区生态治理和群众脱贫奔小康作为毕生追求,每年深入基层200多天,让140万亩荒山披绿,带领10万农民脱贫致富。由此可以看出李保国( )
A.信守承诺,勇担过错
B.自觉承担责任,对他人、对社会负责
C.只有付出,没有得到回报
D.不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从事第二职业
二、非选择题
13.“大衣哥”朱之文曾表示自己是一个社会最底层的农民,曾经得到过很多帮助,所以希望能回馈社会。他没有食言,在星光大道唱歌成名后,回馈社会共157万余元,其中在义卖大衣51万元后,自己又拿出10万元共计61万余元来救助残疾儿童;为雅安地震捐出50万元;为安徽霍邱县脑瘫少年李传杰捐款1万元;为少数民族孩子看病应急跑了十几里路通过银行汇去了5万元,还出资46万元为村里修路、建幼儿园,尽显“大衣哥”的风采。
(1)“大衣哥”朱之文的哪些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2)“大衣哥”朱之文参加的是一项什么社会活动?青少年参加这样的活动有什么积极意义?
14.材料一:针对自己所在班级纪律、卫生情况差和集体意识不强的状况,一些同学自发组成“纪律、卫生监督小组”和“互助小组”,监督检查同学们的行为,大大提高了班级的凝聚力。
材料二:北奥国际象棋队的棋手余泱漪非常看重集体的荣誉,在与北奥队比赛冲突时,他牺牲掉了一些对于个人来说非常好的比赛,为此北奥队的领导也感谢余泱漪为队里所作的贡献,并表示在今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定会给余泱漪在训练甚至比赛中提供更多、更好的支持,希望他可以为集体、为祖国创造更多的优异成绩。
(1)根据材料一,你认为我们应怎样关爱集体?
(2)结合材料二,说明我们应怎样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
15.周末到了,九年级(1)班的QQ群又热闹起来了。这不,班长发了一个“老人摔倒后,你会选择扶起吗?”的帖子,同学们议论纷纷。
班长:据报道,5月1日,88岁的张克珍老人到公交公司办理公交卡时不慎摔倒在地,头部鲜血直流。路边的车辆陆续从他身边经过,小车、摩托车、电瓶车,却无一人停下上前搀扶。这时,路过的杨雷同学看到后,急忙跑过来,将老人扶起,搀扶老人去医院急救,并掏出了自己仅有的100元生活费垫付医药费。
小明:我不会过多考虑自己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而会先去想怎么帮助这个老人。
小华:我很佩服杨雷同学的行为,但我不会去帮助老人,怕反被讹诈,如果被“反咬一口”,麻烦就大了,自己还说不清。
小丽:是啊,扶起老人只有付出,没有回报,谁愿意去做呢?
……
(1)请你参与同学们的交流:扶起老人体现了杨雷同学的哪些优秀品质?
(2)你觉得导致很多人“不会扶起老人”的原因有哪些?
承担责任篇4
(一)企业与环境的关系:决定了承担环境责任的主体是企业
毋庸置疑,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是我们每个人都向往的生活乐土。然而,人类在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发展进程中给我们带来进步与发展、科技与文明的同时,也把伤痛留给了我们自己——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满目疮痍,千疮百孔。自然环境本来没有问题,只是因为人类不适当的行为才出现了问题。而这不适当行为的实施者恰恰包括了企业。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会对环境造成各种各样的负面影响,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的生产离不开运用各种生产资料,而这些生产资料在资本原始积累的时候,为了节约成本实现经济效益,很多是直接依靠对环境资源的掠夺而来的,给自然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和浪费;另一方面,企业为了获取眼前的短期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如排放有毒气体、污水等,往往不会考虑环境代价或环境成本,让环境遭受严重污染。据国家环保局统计,我国污染物的排放量80%以上来自企业,特别是煤炭、化工、冶金、建材、造纸、印染、纺织等行业。
因此,环境问题与企业的生存活动相互联系,企业既是资源浪费的重要主体,也是环境污染的重要主体。环境是整个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关键因素之一。在环境资源遭到极大破坏和如此稀缺的今天,企业必须对其造成的后果付出代价,承担环境责任的主体理应是企业,因为“谁污染谁治理”,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环境形势严峻的现状: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现实需要
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环境问题局部虽有改善,得到了控制,但总体还在恶化,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前景令人担忧。笔者收集的大量相关资料显示,我国水、地、大气污染程度呈逐年上升之势。此外,农田化肥农药污染、重金属污染、酸雨污染以及土地荒漠化等现象严重,我国的环境污染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
有资料显示;我国现有荒漠化土地面积267.4万多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27.9%,而且每年仍在增加1万多平方公里;我国18个省的471个县,近4亿人口的耕地和家园正受到不同程度的荒漠化威胁。
显然,我国环境污染的严重局面是摆在我们面前无法回避的事实,并且已经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也给人民群众的生存生活和健康安全造成巨大的隐患和威胁,这一切都给每个人尤其是企业敲响了一记警钟。承担环境责任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迫在眉睫,是现实的需要,企业必须勇敢地而且是责无旁贷地承担环境责任。
(三)政府环境政策法规的规定: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客观需要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企业法》。新《企业法》第5条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说明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了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也是对企业完全营利性的修正。我们知道,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包括环境责任,也就是说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承担环境责任。
此外,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状况,我国实施的环境保护政策也日益严格和完善。在传统环保法律的基础上,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3部行政法规和26部规范性文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便是其中之一。为了强化执法监督力度,国家环保总局成立了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组建了五大环保督查中心,以全面执行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环境立法的加强、执法监督的强化,这些外力因素也会迫使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必须以其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对于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而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性影响。政府环境政策法规的规定,决定了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履行环保义务的客观需要。
(四)国际上对环境责任的呼声: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社会形势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推广,国际领域内环保浪潮的兴起、国内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干预和公众环境意识的逐步提高,促使环境保护成为社会个体维护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自觉行动。企业的环境责任已经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也开始将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纳入企业的经营决策之中,寻求自身发展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致性。西方发达国家在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上尽管争论较多,但是,对企业环境责任问题上的观点则较为一致,且把企业的环境责任切实纳入社会经济实践并制定了相关的标准、规范。
发达国家还加强了相关的国内立法,把企业环境责任具体化和法律化。美国1976年颁布了《资源回收利用法》,1980年又制定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德国1972年制定了《废物处理法》,1986年将其修改为《废物限制及废物处理法》;1991年通过《包装条例》;1992年通过《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辆;1996年提出《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德国法律明确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玻璃、马口铁、铝、纸板和塑料等包装材料的回收率全部要达到80%。
在一浪高过一浪的国际社会对于环境责任的呼声中,关注环境、保护环境已成大势所趋,我国企业要适应这种国际形势,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环境责任。
(五)企业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要求: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主观需要
企业因为面对来自社会各方面越来越关注企业环境责任的压力,包括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使得以耗用大量资源、能源为基本条件的传统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困难;顾客更青睐有利于环保的产品,个人、企业和政府都越来越关注环保问题,员工更愿意为对环境负责的企业工作;银行更愿意向对环境负责的企业贷款,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就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发出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配合环境保护部门把关,对环保部门未予批准的项目一律不予贷款;还有企业出于回避风险的考虑,因为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大量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规定或者对企业周围的生态环境和居民造成损害的污染物,就会面临罚款、诉讼赔付甚至停业或关闭等风险,这些风险一旦兑现将是一笔极大的损失,有些甚至是无法挽回的永久性损失。总之,企业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会作出承担环境责任的明智选择。
虽然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在短期内会增加企业支出而影响经营业绩,但从长远看,企业在现阶段牺牲一时利益,负担环境责任所需的费用,却可在未来获得巨大回报,政府的支持与公众的认可势必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例如,铜牛集团由于选择了生态环保道路,坚持以绿色环保工程为动力,在2000年底,铜牛纯棉、纯毛和混纺内衣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产品畅销国内外,企业经营因此蒸蒸日上,股东也获得了较高的投资回报。相反,如果企业只顾眼前利益而污染、破坏环境,结果是既被动承担了污染防治的代价,同时也损害了自己的商誉,将逐渐被市场淘汰,因而从根本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如曾被称为有色鞍钢的沈阳冶炼厂,由于严重污染环境,于2000年8月宣告破产,这也是有据可查的第一家因为环保问题而破产的特大型国有企业。
但是,企业是一个多方利益结合的社会契约体,企业的目标不应该只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还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即对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社区、客户、政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企业应是努力增进社会利益,使得个体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的“社会人”。在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生态危机爆发的今天,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企业还应是一个将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融入到生态的整体利益中去,并将生态的整体利益作为企业生存发展最终要实现的目标的“生态人”。
企业作为“生态人”角色地位的确立,是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可行性的先决条件。只有站在生态人的高度,企业才会改变以往对环境及环境保护的传统认识,增强环保意识,遵循生态学规律,自觉、主动地承担起保护环境、节约使用资源的环境责任,克制自己对环境无限制索取的欲望,从长远角度出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将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实现,最终实现全社会经济生活的生态化。
(二)企业能够承担:经济上可行
前已述及,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必然要发生环境成本和环境费用,这些对环境方面的投资对企业短期而言直接表现为一笔支出,但从长远来看却给企业带来了一笔可观的无形资产,收到的回报远远大于当初的付出。企业履行环境责任不再是一种负担,而变成了一种“有利可图”、“名利双收”的好事。
承担责任篇5
关键词:雇主责任;无过错责任;追偿权
一、 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雇主责任的概念
雇主责任指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指引监督下,履行因雇佣关系产生的职责时因故意或过失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形式。最早可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找到雇主责任的雏形:“家属或奴隶因私犯而造成损害的,家长、家主负赔偿之责任,或把他们交被害人处理。”①此后,雇主责任的适用范围经历了由广到窄再到广的发展过程。今天,一般认为雇主责任的适用范围是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实施的所有侵权行为。②
(二)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各地区在立法上对雇主责任中采用了不同的归责原则:
1.德国、日本民法典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只要雇主能证明其在选任、监督方面不存在过错,雇主就可以免除责任。然而,在企业内部制度日益完善的今天,雇主想要以其尽了选任、管理义务为由作抗辩显得越来越容易。为了弥补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这一缺陷,在实务上德国采取通过其他立法来限定雇主责任的免除。日本更是从20世纪20年代以来雇主的无过错抗辩几乎得不到法院的认可。③
2.我国台湾地区采用过错责任与衡平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在承认雇主可以通过自证无过错而免责的基础上,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允许法官在受害人申请时,根据受害人与雇主的经济情况酌情要求雇主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这就使得雇主实际上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3.《法国民法典》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不管雇主在雇佣过程中是否存在选任或监督上的过失,均需要对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更符合侵权责任法填补损害的功能,更能保护受害者请求权的实现,而且简化了审判过程中的举证环节。不管是采用过错推定责任还是过错责任与衡平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在实务中得出的结果都与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殊途同归。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因为没有规定雇主尽到选任、监督义务可以免责,因此认为我国采用的也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④
二、 雇主责任外部承担的形式
(一) 雇主与雇员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德国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雇主与雇员均是侵权责任的义务主体。受害人可以以雇主为被告也可以以雇员为被告。但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责任,有违侵权责任法中连带责任的产生要求。从客观上雇主与雇员之间并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主观上雇主与雇员之间也没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如果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的故意,那雇主承担的就不是替代的雇主责任而是自己的侵权责任了。
(二)雇主与雇员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责任
这是法国司法中所采用的雇主责任外部承担形式。在此形式下雇主与雇员均可以作为被告。受害人完全可以只雇员,此时雇员不得向雇主主张求偿权。若受害人仅雇主,雇主可向雇员主张求偿权。⑤虽然《法国民法典》对雇主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但毕竟侵权行为是雇员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而且无过错归责原则目的只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不是要追究雇主的责任,因此,当受害人向雇员提出赔偿要求且雇员具有赔偿能力时,理应接受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但在实务上,受害人偏向于以具有经济优势的雇主作为被告,以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三) 由雇主来单独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我国采用的是由雇主单独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有学者认为雇主责任的义务主体不是作为加害人的雇员而只能是加害人的雇主,雇主才是实体上的当事人即责任人和诉讼法上的当事人。⑥尽管采取单独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受害人仍然享有选择权,可以根据雇主责任主张雇主为赔偿义务主体,也可以根据一般侵权责任主张雇员为赔偿义务主体。
三、 雇主责任中的内部承担
综上,我《侵权责任法》中的雇主责任是一项给予受害人高度保护,赋予雇主高度责任的一项侵权责任。通过规定无过错的归责原则使得雇主在雇员存在侵权行为时都必须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而且雇主为雇主责任中的唯一义务人,这样不仅使雇主不能以无过错为由规避责任,也不能通过受害人的选择来规避责任。雇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切切实实地落到了雇主的头上,受害人的权益也得到了更确实的保护。
然而,如只着重对受害人的保护而忽视对雇益的保护、在对雇主赋予高度的责任却不对雇主的事后救济作出规范,对雇主是不公平的。故在雇主承担了责任以后,应当允许其对雇员追偿。尽管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雇主在承担责任后可向雇员行使追偿权,但基于上述原因本文认为雇主还是可以根据其他法规或与雇员达成协议来实现对雇员的追偿。
(一) 雇员侵权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应当对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承担最终责任。雇主责任只是对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的一种替代责任,只是基于法律规定对受害人权益的一种保障。雇主对雇员此侵权行为的承担不应视为雇主在雇佣过程中的合理成本。
然而在此情况下,雇主的追偿也不一定是完全的,应依具体情况而定:1.雇主不存在过错时,雇主可向存在故意的雇员全部追偿;雇员存在重大过错时,应视具体情况确定追偿额。2.雇主存在过错时,追偿权的行使应限于以雇员应承担的部分,雇主与雇员之间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雇主对其过错应承担责任的部分不享有追偿权。
(二) 雇员侵权行为存在轻过失
依报偿理论,雇主对雇员在履行职责中因轻过失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是雇主基于利用雇员而获取更大利润的合理对价。此时雇主不得以雇员存在过失为由向雇员形式追偿权。雇主基于雇员的轻过失只是雇主组织瑕疵的衍生物,为雇主的经营行为吸收,雇员可从赔偿责任中解放出来。⑦
四、 雇主追偿权的行使应与国情结合
根据我国雇佣用工的一般情况,大部分受雇人员都是来自于文化水平较低、家庭负担较重的人群。这类雇员本来从事的职业往往都是那些危险性大且广泛涉及公众面的工种,且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影响,这类雇员比一般受过高等教育的雇员来说更容易与他人发生冲突而引起侵权行为。这类雇员的收入水平处于社会收入层次的低位,如果任由雇主行使追偿权,就会使此类雇员不堪重负。赋予雇主追偿权目的在于使雇主雇员间的利益一致和平衡,使雇主责任的规制更加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故雇主在行使追偿权时必然受到限制。⑧(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国锋:《有关雇主责任的几个问题》[J],政府法制,2001 年第 1 期
[2]梁艳:《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D],吉林大学,2010年
[3]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M],法律出版社,2006 年第 2 版,第 222页
[4]奚晓明主编:《条文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 245 页
[5]郭小刚:《雇主责任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12年
[6]白木仁:《雇主责任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承担责任篇6
让参与者勇于承担责任。
游戏准备:
人数:不限。
时间:不限。
场地:不限。
材料:无。
游戏步骤:
让参与者相隔一臂站成几排(视人数而定)。主持人站在队列前面,面向大家。主持人喊一时,大家向右转;喊二时。向左转;喊三时,向后转;喊四时,向前跨一步;喊五时,原地不动。
当有人做错时,就要走出队列,站到大家面前先鞠一躬,举起右手高声说:“对不起,我错了!”
主持人喊数时节奏可以由幔到快。渐做渐快时,错的人也越多。如果有人做错了。想蒙混过关。主持人要提醒:“刚才有人错了,请承认。”直到做错了的人认错为止。
承担责任篇7
本案引发二个问题:一是申请执行回转的时间;二是清算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此,笔者发表了自已的观点,与各位探讨。
【关键词】 歇 业;执行回转; 清算主体; 清算责任;
案 情:
1994年9月上海生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定作方,以下称“上海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杭州爱康生物公司(承揽方,以下称“杭州公司),经区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均判决杭州公司支付上海公司加工费50万元。二审判决后,上海公司即申请法院从杭州公司处执行了50万元人民币,于95年11月执行完毕。
杭州公司不服判决,向原二审法院申请再审。后原二审法院于97年1月作出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同年2月作出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杭州公司随即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提交了“执行回转申请书”,法院告知:该案仅是裁定发回重审,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在重审结果未出来前,不受理执行回转申请。
一审法院经重审,于99年9月作出了(1997)*经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审理原上海公司诉被告杭州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上海公司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于1997年9月歇业。该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有吴伟等20人,其中清算责任人为吴伟等15人。因清算责任人不能全部当庭参加诉讼,又不能自行推选诉讼代表,故本院依法指定吴伟、吴甲、吴乙、吴丙、吴丁等五名清算责任人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参加诉讼。上述原告诉讼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至此,该案经一审、二审、强制执行、再审程序后,以原告原上海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撤诉处理而告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同时,因原上海公司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于96年9月歇业,根椐法律规定,由其清算责任人负责清偿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客观情况,杭州公司依法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回转申请书”,被申请人为原上海公司清算责任人吴伟等20位股东。同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上海公司工商材料,材料表明:上海公司于97年3月经股东会决议申请歇业,97年8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反映出该公司截止97年7月所有者权益为187222.96元、应收帐款84940元、预收帐款51984.67元;97年9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
法院受理执行回转申请后,查明,上海公司已于97年9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该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向工商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我公司债权债务处理的情况及保证”,内容为:我公司于97年3月经公司股东会决定申请歇业,即进行了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截止8月底已基本清理完毕,尚余应收帐款二笔合计84940元及应付帐款一笔51984.67元,经股东会决定,此款由股东徐虎同志负责回收及处理。因徐虎同志负责销售及经营工作,故除帐户处理中的债权债务外,如发生任何帐外的债权债务也均由徐虎同志负责清理。该文件有徐虎的签名及盖章。另查明,徐虎已于98年5月死亡。
据此,法院认为:上海公司已于97年9月歇业(办理了注销登记),申请工商注销时已向工商局提交了债权债务处理保证即由股东徐虎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其歇业注销手续合法;另查明徐虎已于98年5月死亡,故本案无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问题的提出: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二个问题值得思考:
问题一:申请执行回转的时间。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取得财产的人不返还,是否立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还是要等到重审或再审结果出来后,只有在对原生效判决内容全部或部分撤销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回转的根据是什么?何时才可申请执行回转?
问题二:有限责任公司歇业(注销登记)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个人意见:
问题一:申请执行回转的时间和根据。
执行回转是指已全部或部分执行完毕后,因原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由执行员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采取措施将被执行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到原执行程序前的状态。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后,依此执行根据而进行的执行行为无效。原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所取得的财产属不当得利。为弥补基于错误的执行根据进行的执行行为给原债务人带来的损失,就要以执行回转进行补救。
执行回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执行回转发生在原执行程序结束后。如果是在执行程序进行中,只是解除已实施的行为,对存款解除冻结,对财产解除查封等是执行撤销,而不适用执行回转。
2、执行回转以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为前提。《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3、执行回转的根据是执行回转裁定。执行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根据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根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所得财产的给付内容。所以,已执行的原生效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执行回转,并依此裁定作为执行根据,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财产和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完全符合执行回转的条件。经杭州公司申请再审,受理再审申请的中院依法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书,虽然该裁定书中无要求原债权人即上海公司返还所得财产的给付内容,但并不代表不可以申请执行回转。法院应受理执行回转申请,并应裁定执行回转,依此裁定作为执行根据,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和强制执行。而不必等到再审终结作出最终判决后,在原被执行人胜诉的情况下,再进行执行回转,而且此时再执行也极可能因原债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原因而导致执行困难,执行回转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所以,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取得财产的人不返还,申请人立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在裁定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同时裁定发回重审或再审的,因最终结果尚未出来,造成缺少执行依据,但仍可申请执行回转,法院应受理并裁定执行回转。实践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不立即执行,但应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财产的灭失,以确保以后执行的顺利实施。
问题二:企业法人歇业(注销登记)后的责任承担。
1、 清算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歇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应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主体。
2、 注销登记后未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理责任。
清算主体申请公司歇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歇业的申请中,承诺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而实际上未清理完毕时,清算主体应当承担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判令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是依据清算主体出具给工商部门的申请中的承诺,即清算主体向工商部门承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该承诺对有对公承诺的效力,而非仅为个人的债务承担性质。同时,由于任何人均可承诺承担任何人的债务,法律并不限制第三人主动加入到债务承担中,因此只要清算主体的承诺具有对公承诺的性质,依其承诺,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清算主体承担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
承担责任篇8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四)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
(五)追加出资义务。
(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承担责任篇9
关键词:非刑罚处罚;有罪宣告;刑罚;谦抑性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经历了一个单一化到多元化的过程,更加有利于对犯罪作出回应,同时改变了传统的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模式,而以更开放的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制裁所代替。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即刑事制裁包括单纯有罪宣告、非刑罚处罚、刑罚。目前学界认为这三种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互不相容,不能并用,而且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种方式的重视程度也具有偏颇性,法官对刑罚的适用往往先入为主。因此,尽管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多元化了,但非刑罚处罚和单纯有罪宣告作用甚微,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而刑罚却又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反受其害。因此,笔者试图阐述这三种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层次性运用,通过适用过程的控制以期做到真正慎用“刑罚”这一最为严厉的方式,并对单纯有罪宣告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有罪宣告、非刑罚处罚、刑罚之并用
法官在审判中的主要工作是定罪量刑。定罪就是确定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过程。对任何构成犯罪的人来说,就是确定其构成何罪的问题,体现在判决书中即是被告人某某构成某某罪,这便是一个有罪宣告的过程。因此,有罪宣告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受到的刑事制裁方式,而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受到刑事制裁的必然性也体现于此。
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非刑罚处罚包括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暂且不谈非刑罚处罚有待完善的问题,但仅就现有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来说,它们的适用相当宽泛,特别是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哪个犯罪不能适用呢?因此,笔者认为,有罪宣告、非刑罚处罚、刑罚并非是相互排斥的,它们的适用构建如下:一是单纯有罪宣告;二是有罪宣告并予以非刑罚处罚;三是有罪宣告并予以刑罚处罚;四是有罪宣告同时予以非刑罚处罚和刑罚处罚。其实对此早有学者论及:宣告有罪、刑罚和非刑罚处罚的适用主要有四种情况:(一)宣告有罪同时予以刑罚处罚和非刑罚处罚;(二)宣告有罪,予以刑罚处罚;(三)宣告有罪,予以非刊罚处罚;(四)仅仅宣告有罪[1]。但是如上的排列方式体现了该学者仍有一种重“刑罚”的思想,笔者认为,对这四种方式的排列应该由轻到重,体现谦抑性。
二、刑罚之谦抑性及贯彻
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者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抗制犯罪。刑法的谦抑性表现在: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亦即通过相应的刑事司法活动加以解决[2]。笔者认为刑法领域的谦抑性可分为外在谦抑性和内在谦抑性。前者是指“刑法”的谦抑性,后者是指“刑罚”的谦抑性。学术界大多只谈前者,这种谦抑性体现在了刑法的最后性上,即能够通过其他手段解决的,不要划入刑法圈来解决,也即体现了刑法的补充性。刑法作为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当其他部门法不能解决矛盾的时候,才划入刑法范围内来调整,具有一种迫不得已性。而当某一行为划入刑法圈内后,其制裁方式具有多元化,也有一个轻重程度,而且作为最为严厉方式的“刑罚”的使用必然导致一定权益的剥夺,而这种“剥夺”是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极大不同的,它不仅仅包括使犯罪人丧失一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丧失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更主要是会对犯罪人自由的剥夺、甚至生命的剥夺。因此,正如极少学者也提到刑法内部制裁措施也具有谦抑性一样,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也有一个节俭原则、经济性原则,按有罪宣告、非刑罚处罚、刑罚这样构成一个具有层次性的先后措施,以此来慎用刑罚,能够用轻的制裁方法来解决矛盾的就不用重的制裁方法,毕竟刑罚针对的是宪法性权益,一旦错用,事后将难以弥补。
“刑罚”谦抑性的贯彻主要体现在司法过程中的量刑阶段,这就需要对量刑过程予以考察。有学者指出,刑罚裁量的框架可以确立为:先在基础刑(即与基本犯罪构成相对的法定刑罚幅度)范围内确立基本刑;然后对量刑情节的轻重作出判断;最后,根据量刑情节对基本刑进行修正,从而得出体现个别正义,实现个别预防的确定刑罚[3]。但问题在于,一则当脱离了整体量刑情节,在多个法定刑幅度下很难确定适用具体哪个幅度———基本刑难以确认。拿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说,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考虑整体犯罪情节能确定到底是三到七年呢还是三年以下呢?二则在确定基础刑的过程中,是以刑法分则所表述的法定刑幅度为依据的,而忽视了总则中的规定,因为除了贪污罪,分则中其他条文的法定刑幅度中,没有一个条文是有非刑罚处罚或者单纯有罪宣告的规定,也即司法人员在先参考了分则中的法定刑幅度后得出没有一个基础刑可与之相符合的结论,而后再考虑刑法第37条中蕴涵的非刑罚处罚、单纯有罪宣告。而事实上先定基本刑再考虑量刑情节,如此忽视总则规定有其明显的弊端,拿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来说,先确定法定刑幅度,再考虑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这一法定情节,最后判定应当免除处罚,这一方面做了多余的劳动,因为仅仅凭借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这个总则性法定情节就直接可以免除处罚了;另一方面不利于“刑罚”谦抑性的落实。从总则指导分则来看,非刑罚处罚、有罪宣告具有普遍意义,应该成为每个罪名的一个法定刑幅度。因此,我们在刑罚裁量过程中应该先考虑这一情况,即从有罪宣告、非刑罚处罚到刑罚这么一个先后层次性的思维过程,体现“刑罚”谦抑性。如此一来,也给有罪宣告、非刑罚处罚的适用大大增加了可能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单纯有罪宣告之适用
有学者以犯罪情节极轻微与犯罪情节轻微来区分单纯有罪宣告与非刑罚处罚的适用,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犯罪情节轻微的判断已经很难了,现在还要区分“轻微”和“极其轻微”,岂不是难上加难?另一方面,笔者上面也提到,非刑罚处罚特别是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哪个犯罪不能适用呢?而且,如果说单纯有罪宣告在熟人社会效果很好的话,那随着现在社会的陌生化,其效果应该是受到质疑的。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宜适用单纯有罪宣告,单纯有罪宣告的适用具有例外性,以下试图探讨这种例外情况。
首先,刑法典具有滞后性,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立法机关又没有及时予以出罪,此时为了兼顾法律的权威性与当事人权益,法官应当适用单纯有罪宣告。
其次,对犯罪边缘行为(即罪与非罪临界线上的行为)可以适用单纯有罪宣告。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引用刑法第13条来出罪的情况,而且相关司法解释也是顶力支持的。对此,笔者是持否定态度的,因为如果可以依此来出罪,意味着同样可以依此来入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在我看来,对于现行司法人员依据刑法第13条出罪的行为可以适用单纯有罪宣告,适用时主要考虑未然之罪,即以行为人无人身危险性,不具有再可能性为必要条件。如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该罪。2001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情节严重作出解释第一款第三项为: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下面又说行为人非法携带该款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又如盗窃罪,199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①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②全部退赃、退赔的;③主动投案的;④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⑤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对于以上出罪或入罪主要就是考虑了行为有无再犯可能性。但笔者认为对于以上“可不以犯罪论处”的情形,其实可以适用单纯有罪宣告。
总之,单纯有罪宣告主要起了一个维护现行刑法规范(非法规范)有效性的作用,让行为人树立守法意识。即行为人由于违反了刑法规范,就必须要受到否定性评价,以此来消除犯罪不受处罚的侥幸心理,以防他人学习、效仿。
参考文献
[1]罗本琦.刑事责任若干问题探析[J].1994(3):53.
承担责任篇10
国外立法普遍认为,监护人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并且推定发生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时监护人在管束监护人方面有过错,如监护人举证已尽监护之责则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已尽监护之责的,仅仅是减轻其责任,并非免除其责任,有些同志据此认为监护人应当是依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笔者认为他们疏忽了一点,虽然监护人在已尽监护职责时仍需承担责任,但已减轻了其部分责任,则受害人事实上就其所受损害应获得的赔偿因为该条规定而减少了,也就是说受害人可能自己并无过错却事实上承担了一定的责任,这一点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要求的当不能证明受害人有过错时,加害人需承担全部责任的特征是截然不同的,因此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否定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说法。有人提出监护人承担的是替代责任,笔者对此更不赞同,通常认为只是被替代人在为替代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时致人损害,才导致替代责任的发生,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显然本身并不存在这种利益关系;并且,如果监护人是替代被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受害人要求监护人赔偿时就不应再考虑监护人是否已尽监护之责,只需考查被监护人对侵权行为的过错,而因监护人已尽监护之责就减轻其赔偿责任的规定就更不合理了。有学者提出,当监护人已尽监护职责时,所承担的是一种“公平责任”,笔者对此赞同,监护人此时并无过错,但因其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由其对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承担适当赔偿责任符合公平责任的内容。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必须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既然第一百三十三条并未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至少在排除监护人已尽监护之责的情况下,我国的民法并未标新立异,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仍然是过错责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是建立在其履行监护职责有过错的基础之上的,只是补充规定了监护人在已尽监护之责时的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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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十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