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简介(精选5篇)

文/ 耽写网 时间: 专题范文

房地产公司简介范文第1篇

**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金500万,法人代表邹宗东。**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要由策划部、物料制作部、设备部三个部门组成。

本公司是专业从事房地产奠基、开盘、营销中心样板间开放、各种暖场活动策划与执行、展会策划布置与执行、广告制作、物料制作印刷、企业营销与策划综合服务于一体的服务公司。

我公司常年与各大房地产公司合作,公司旗下拥有演出团队和各项演出节目。本公司活动安排妥当、专业、细致、谨慎,历来深受合作伙伴好评。

房地产公司简介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居间合同 跳单 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一、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各种经济活动日益显现,参次不齐的经济活动也容易导致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上海,这个我国最大、最繁华的一个城市,各类问题总会凸显出来。在法律问题方面,上海也是首当其冲站在风口浪尖。随着沪上房地产行业的蒸蒸日上,各类中介机构也相应兴起,在兴起的同时,关于房地产居间纠纷的数量已经在不断增加,看似简单的居间合同案件,却总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由于居间合同的特殊性以及长期以来对一些基本问题未形成统一认识,而且居间合同这个词语在中国的时间并不是很长,所以在居间纠纷处理中的执法不统一的现象还是比较常见的,尤其是对当前房地产交易中频繁出现的“跳中介”现象如何认定、处理,实务界分歧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当前整个新兴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建设。本文拟对居间合同中“跳中介”现象的概念与法律认定标准做出界定, 并从居间合同内部结构的角度弄清 “跳中介”的法律后果。

(二)研究的动机和意义。

由于居间合同的特殊和长期以来对一些基本问题未形成统一认识,所以导致法官在审判居间合同类案件的时候很棘手,很难去判断,缺少一个正确办案的标准,所以,笔者从有利于各类人士评价居间合同类案件为动机,并结合平时所关注的民事方面的兴趣爱好而决定执笔此文。完成本文的意义也很明确,弄清楚居间合同的概念,以及其中“跳中介”现象的概念与法律认定标准做出界定, 并从居间合同内部结构的角度厘清 “跳中介”的法律后果,呼吁社会人士用更多的诚信来促进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案例获取的渠道。

本案件是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获取的案件,然后从网站上摘录下来。

(四)研究范围的界定。

弄清楚居间合同的概念,以及其中“跳中介”现象的概念与法律认定标准做出界定,推出跳中介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从居间合同内部结构的角度厘清 “跳中介”的法律后果,呼吁社会人士用更多的诚信来促进交易的正常进行。

(五)相关问题的说明。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而本文所说的居间合同是指目前市场中最常见的包括代办劳务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尤其是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

“跳单”通常是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的居间服务联系上之后,跳开中介,自行成交或委托其他中介公司代办过户服务,以此逃避中介费的支付或少付。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二、基本案情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7日,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与被告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第1条约定,陶德华愿意委托中原公司居间求购本市株洲路某室房屋;第2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6个月内,本人或其委托人、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其有关联的人与出卖方达成买卖交易或者利用了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n月30日,系争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成交价为138万元。2009年2月1日,陶德华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三、案件的焦点和争议

本案件所争议的焦点有这几个,第一:陶德华与中原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法律性质。第二:《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中系争第2条的效力问题。第三:陶德华与其他中介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第四:陶德华是否构成违约,这个焦点主要就在于认定和解决居间合同中的跳单行为,被告到底有没有利用原告所提供的信息而跳过中介直接向出卖人成交中介的标的,这样的“跳单”行为到底要不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一、关于签订《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法律性质 。首先,这个《房地产求购确认书》是一个合同,它满足一个合同所应有的要件,具体而言是叫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陶德华与中原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约定,中原公司带陶德华实地验看涉案房屋,提供购房媒介服务,如陶德华与出卖方成交,应向中原公司支付佣金。该确认书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具备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居间合同。

第二、关于该合同的第二个条款的规定,到底有没有违反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这是一个格式合同。存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的呢?笔者认为这是没有的。所以这个格式合同是成立的,并没有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故此第二条款也应有效。

第三、关于被告与除中原公司以外的中介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这也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的特征,真实有效。所以也应认定有效。

第四、关于陶德华违约与否的问题。主要是看,陶德华到底有没有利用原告所提供的信息而跳过中介直接向出卖人成交中介的标的,这样的“跳单”行为到底要不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我认为,是没有的。因为陶德华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并不是只有中原公司一个单位才是单独授权人,有好几个中介公司都拥有涉案房屋的房源信息,这些和中介公司都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而且实施了看房的媒介服务,最重要的是,首先带领陶德华去房的,并不是中原公司。所以,被告人在中原公司以前就已经获知了该房源的信息,陶德华也已经缴纳了中介费给另外的公司,他在主观上是绝对不具有逃中介费的目的的,主观上没有这个故意。而且已经缴纳了中介费这个行为,所以,不能认定为陶德华这种行为为“跳单”行为。故,陶德华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我们向深处推广,如果说陶德华是为了逃脱中介费,而与卖家协商,直接将房产过户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以逃脱中介费用为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逃脱的行为。这才是“跳单“。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不正当的阻止佣金支付条件成立,如另行委托他人成交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这个时候,委托人应该向中介付中介费。

四、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性质辩析房地产交易实践中,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一般工作流程为:房地产买方或卖方发出买房或卖房委托要约房地产中介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房地产中介寻找卖方或买方撮合并订立三方合同 (买卖双方及房地产中介均为合同当事人,内容主要为买卖双方及房地产中介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房地产中介协助或委托人办理赎楼、房屋过户、水电汽过户等手续房地产中介最终取得佣金。

综上所述,该案件完全符合以上的流程安排,应该定性为一个居间合同纠纷案。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的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的义务是在居间人促成合同订立后向其支付居间报酬或佣金。同时,现代合同法追求的契约自由原则,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相互对方。本案中,陶德华到中原公司表示买房的意愿,中原公司向陶德华提供房源信息,并带陶德华实地看房,看房后与陶德华签订《房地产求购确认书》,明确约定了相关条款。该确认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具备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认定为居间合同

五、研究结论和相关思考

该案件研究的结论是:“跳单“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认定:

(1)主观上,委托人是否存在逃脱中介费的意愿。

(2)拥有中介信息的中介机构数量,如果数量多就是一般,数量就一个那就是独家。

(3)中介公司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机会,并积极履行媒介服务

(4)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该信息、机会与出卖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

那么根据上面的几个”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委托人没有逃脱中介费的意图。主体上,中介机构不是独家。中介公司的确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机会,并积极履行媒介服务,但是,委托人没有利用这个信息,机会与出卖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所以,陶德华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注释:

房地产公司简介范文第3篇

我行拟向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拟以本公司名下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我行借款。我行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抵押资产(见以下编号)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细则》和《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流程管理办法(试行)》,本着科学、客观、公正、安全和谨慎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贷款抵押物—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拥有的土地及厂房进行评估。

一、评估对象概况

(一)与押品对应的贷款简况。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拟以本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位于萧县萧县永堌轻化工业园,《不动产权证》号:皖(2019)萧县不动产权第0011150号))作抵押向我行借入短期贷款800万元。

(二)借款人和资产占有方情况简介。借款人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是烟台新秀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6619万人民币,属于化学添加剂行业。公司位于萧县永堌镇轻化工业园,主要经营范围:聚合物用专用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法定代表人:王轲,目前公司员工110人。

资产占有方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核实及查询人行征信系统,该公司信用状况良好,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本次拟抵押评估的资产为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有土地及厂房,位于萧县萧县永堌轻化工业园区,占地面积30926平方米,四至:东至018县道,南至威朗大道,西至空地,北至安徽裕隆化工有限公司。其占地为萧县基准地价二级覆盖区域范围。土地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出让。

(三)评估对象概况

评估对象为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有土地及厂房,位于萧县萧县永堌轻化工业园区,土地面积3092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093.19平方米,土地证载用途:工业,土地使用期限:2067年8月29日止。

经调查核实,待估土地及房产产权清楚,来源合法,至估价期日未设定租赁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房地产权证》、付款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齐全。

(四)中介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价值评估情况

拟抵押的房产由安徽昊光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外部评估。该中介机构为省行认可的评估合作中介机构,房地产评估资质为贰级,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评估人员具有执业资格。房地产估价报告编号:SZHG房估字(2020)第2848号,房产采用成本法、土地采用成本法及基准地价法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9月8日,评估该房地产总价值:1629.77万元(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玖万柒仟柒佰元整)。

经审查,外部评估预报告在评估依据的选取方面基本客观,在评估目的、评估所依据的前提条件、评估方法等方面基本正确、合理,参数的选取遵循谨慎性原则。

二、评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房地产估价报告规范格式》;

6、资产占有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7、公司股东会同意抵押的文件;

8、《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9、《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细则》;

10、《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流程管理办法》;

11、评估人员现场查验、核对的资料;

三、评估方法

房地产公司简介范文第4篇

但是目前中小企业对公司简介不知道如何写,控制不好字数多,总是不能好好把握,今天我们在这里好好说说关于公司简介的书写方法。公司简介是什么,就是对公司、对企业的介绍。这种介绍不是一句话带过,也不是长篇大论,是简单扼要的介绍公司的一段文字,让别人初步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简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概况:这里面可以包括注册时间,注册资本,公司性质,技术力量,规模,员工人数,员工素质等;

2.公司发展状况:公司的发展速度,有何成绩,有何荣誉称号等;

3.公司文化:公司的目标,理念,宗旨,使命,愿景,寄语等;

4.公司主要产品:性能,特色,创新,超前;

5.销售业绩及网络:销售量,各地销售点等;

6.售后服务:主要是公司售后服务的承诺。

  

对于普通工厂而言 :

首先要写清楚厂房所在地。

其次可以增加厂房面积和员工数目的介绍。

第三是该厂的生产产品种类介绍。

第四是公司获得的证书或者荣誉。

第五是写希望合作之类的话语。

 

房地产公司简介范文第5篇

    1.1公司发展历程

    上海阿波罗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波罗)成立于1993年由6家台湾房地产开发公司:远雄集团董事长赵藤雄先生、宏普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段晶华先生、大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文亮先生、良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春铜先生、汉岱实业公司董事长林壮淇先生、广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章得先生等股东合资成立的BVI北地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北地)与上海静安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园林)组建的合资企业并兴建阿波罗大厦,于1995年落成启用为当时上海市静安区第一栋甲级写字楼,投资总额340万美金,注册资金美金240万。阿波罗旗下事业涉及传统写字楼租赁、物业管理及商务中心经营管理等。

    上海阿波罗大厦有限公司发展史

    商务中心在1995年成立,初始设立于阿波罗大厦6楼,仅只于作为整体写字楼租赁的配套之一。然而在1998至2001年间由于之前97香港回归后,大量港资进入中国,在阿波罗大厦周遭大兴写字楼,无论是外观及内装修都较阿波罗大厦好且租金便宜,又遇到延安高架工程,大厦周围环境奇差,有如工地,使得阿波罗原有客户开始流失。有鉴于此,始着手商务中心事业部,与传统写字楼租赁业务进行产品区隔,上海阿波罗商务中心-静安中心正式成立。至2007年于浦东陆家嘴成立汤臣中心,2008年于徐汇区成立徐汇中心,2010年于长宁区成立虹桥中心。在经过了这几年的稳健发展,阿波罗在从一家只有十来人的公司发展为七十多人,在2009年营业额达到了3000万人民币。

    1.2公司现状

    上海阿波罗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波罗)是一家以传统写字楼租赁、物业管理及商务中心经营管理为经营主体的公司。主要内容可以依重点顺序细分为商务房租金收益、传统房租金收益、其他收益(内含会议室租金收益、商务服务收益)、物业管理收益等四项。但其中的传统房租金收益与物业管理收益两项的主要任务是为协助商务中心扩大客群及扩大客户服务范围。  阿波罗客户来源系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内部客户介绍、内部员工介绍、广告效益等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中介公司,在2009年的商务房租赁收益及传统办公房租赁收益中占据68%,其次是内部客户推荐占21%,次之为内部员工介绍占8%,最后才是广告效益仅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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