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处分决定书范文
第一条为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保障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等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责任制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坚持党组织和行政分级管理,加强协作配合和监督制约的原则;采取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办法。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分工,分别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后的15日内,将《处分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党组织,其中《处分决定书》应同时抄送相应的组织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
(二)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建议书;
(三)组织协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分别按照党员组织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栏案;
(二)调整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
(三)审核受处分人员处分期内的工资调整,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
(四)对有关人员停职审查期间、逮捕后和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后的工资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
(五)按规定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使用:
(六)分别对管辖范围内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人事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规定,办理判处主刑人员的开除公职手续。
第七条公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分别、承担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应将因、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而受到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的党员、监察对象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及受处罚人员所在单位或党组织;
(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而受行政处罚人员的《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罚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按照《关于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相互提供案件材料的若干规定》(浙纪发C1999]16号)要求,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不决定书等案件材料提供给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条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党组织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收到《处分决定书》一个月内,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执行处分决定;
(二)填写《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并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和主管的组织人事部门;
(三)根据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按规定直接对受处罚人员的职务、工资待遇等作出相应处理,或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四)对有关人员受停职审查期间、逮捕后和受治安处罚、刑事处罚后的工资作出处理;
(五)及时将受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工资和考核使用等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和主管的组织人事部门;
(六)对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规定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条受刑事处罚或受行政处罚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农村(社区)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报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做好受处分人员违纪所得的收缴、退赔工作,取消或纠正受处分人员违纪获得的其他非经济利益,并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书面反馈协助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党组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或上级、同级纪委的纪检建议书,负责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提请常委会依法罢免上级人大个别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的职务和撤销由其任命的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或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大代表的辞职请求。
第十三条政协党组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或上级、同级纪委的纪检建议书,按照干部任免权限,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按有关规定撤销受处分人员的政协职务。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各职能部门或单位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宣布、执行处分决定的;
(三)未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人事档案的;
(四)未将受处分人员应降低的职务、级别、工资或应取消的奖励、荣誉等非经济利益书面告知所在单位执行的;
(五)违反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规定的;
(六)在处分期内晋升受处分人员职务(级别)的;
(七)违反规定给受处分人员调整工资的。
第十五条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和范围宣布处分决定的;
(二)未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降低受处分人员职务、工资或者取消其奖励、荣誉等待遇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有关人员停职审查期间、逮捕后或行政、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发放标准的;
(五)违反对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规定,确定考核等次的;
(六)收到刑事判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及时按党员组织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的。
第四章附则
第2篇:处分决定书范文
“书记”这一词是怎么来的?它经历了怎样的变迁?
“书记”=决不当官僚
1846年初,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布鲁塞尔创建了共产主义通讯委员会,据说两人在商讨成立事宜时,恩格斯问马克思,这个组织负责人怎么称呼,马克思毫不犹豫地回答说,叫“书记”。“书记”一职,在当时是级别最低的事务级、办事级小勤务员。
1921年7月,中共一大召开时,全国只有50多名党员。人员少,事务少,所以中央只设由3人组成的中央局,负责人称为书记。中共二大、三大,虽然选举了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机构仍是中央局,负责人称委员长,到四大时改称总书记。
为什么共产党会选择最小的官职作为党的各级负责人乃至党中央的最高领导的称呼呢?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为了表示与旧社会决裂的决心,为人民谋利益的决心,决不当官僚,决不做欺压百姓的老爷,所以才选择了最小的官称“书记”,来称呼党的各级领导乃至党中央的最高领导。
第一次选举总书记
1927年4月,中共五大召开时,中国共产党已发展到5万多人。中央机关仅有中央局已不足以有效地领导全党。在五大上,第一次选举了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委、总书记,第一次将决策机关与负责日常工作的机关分为两个机构。不久,中共中央搬到上海,政治局常委分散在各地领导斗争,因严重的白色恐怖,不能自由来往于上海。 11月,中央成立组织局,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局主任先是罗亦农,后是。这与当时苏联联共(布)的机构分有政治局、组织局是一致的。组织局的职权同后来成立的书记处职权是一样的。
第一次用“主席”称谓
1933年初,中共中央迁入江西苏区。当时全国苏区发展到十几块,红军达30万人,党员也达30万人。仅设一个总书记已难以领导这样一个大党,中央书记处应运而生。
中央书记处成立的确切时间,现在已无据可考。中央红军长征离开中央苏区时,将装文件的担子挑错了,中共中央的会议记录、中共中央向共产国际的报告,都留在了苏区。红军主力战略转移后,敌人大肆“围剿”,根据地丢失,环境险恶,留在苏区主持工作的项英下令将中央留下的文件全部烧毁,不留片纸。但是,共产国际的档案应该保存着中共中央书记处成立时间的依据,只是这部分档案现在尚未公开。
1943年3月,中央机构调整,决定在两次中央委员会之间,由中央政治局担负领导整个党的工作责任,有权决定一切重大问题,政治局选举为主席;书记处则成为根据政治局决定的方针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关,书记处由、刘少奇、任弼时组成,为主席,没有用总书记这个称谓。这是中共中央第一次用“主席”的称谓。
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分开
1956年9月,中共召开。除设中央委员会主席外,第一次设了副主席。时,中央书记处第一把手不再称“主席”。新的规定选举总书记一人。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总书记一人”。“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主席、副主席、总书记组成常委。常委是党的核心领导。
对主席、副主席的规定与七大不同,七大规定“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主席”,而没有规定他们是中央书记处的主席、副主席。这样,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就分开了,决策机关与领导日常工作的机关分开了。中央书记处有很大的权力,如中共中央副主席任总理的国务院要接受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书记处的权力高于政治局委员、甚至副主席。
书记处的消息比政治局更灵通
邓小平曾向提出,书记处还是作为政治局办事机构,负责对军队和国务院的文件承送。不同意,他强调书记处是党中央的办事机构,什么事都要管,发文用中央的名义。1958年,起草的一个党内指示说得更明确:“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大致方针和具体部署,都是一元化,党政不分。具体执行和细节决策属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对大致方针和具体部署,政府机构及其党组有建议之权,但决定权在党中央。”凡是党政军各方面送中央常委的报告、文件都要先送书记处。一般问题,书记处讨论决定,即可下达、执行。重大问题,书记处先拿意见再报中央常委讨论、决定。
中央政治局委员因要主持地方大政工作,并不都在北京,非重要会议一般也不来京,所以,政治局不能经常召开全体会议。而书记处要处理大量日常工作,经常每周开会三四次,常常得到的直接领导。书记处的同志最早听到的声音,知道中央核心的决策,反而比政治局的一些同志消息更灵通。
总书记成为党的最高领导职务
1980年,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恢复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所决定并在十年间证明是必要和有效的制度,设立中央书记处作为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经常工作机构,并且选举同志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第3篇:处分决定书范文
第一条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及时地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严肃性,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第四条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复审复核终结制。
第五条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章申诉案件的管辖
第六条监察部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监察部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和监察部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三)不服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四)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本厅(局)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厅(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三)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四)不服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第八条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本局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三)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四)不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第九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监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本局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三)不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第十条监察机关受理由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和认为需要由本机关办理的其他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构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本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三)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第十二条对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的管辖有争议的,由涉及的监察机关协商确定,或者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指定。
第三章申诉的提起和受理
第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其主管部门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部作出的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提起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应当由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提起;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
(二)有明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管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诉人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书,并附原行政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复制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二)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机关名称;
(三)申诉的请求和理由;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六条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工作秩序、社会秩序,违者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的申诉案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并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四)申诉书未载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应当把申诉书发还申诉人,限期补正。
第四章复审和复核
第十八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由监察机关处理申诉案件的专门机构负责办理;由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应当指定原承办本案以外的人员办理。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由二人承办;复审或者复核重要、复杂的申诉案件,由二人以上承办。
第十九条对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复审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不服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复核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逾期未能办结的、应当向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说明理由;对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申诉案件逾期未能办结,本级监察机关应当向上级监察机关申明原因。因特殊原因经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期限可延长二个月。
第二十条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必须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对原案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内容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人员是否遗漏,申诉人是否代人受过;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处分是否恰当;
(五)是否符合规定的办案程序;
(六)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下列形式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
(一)对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二)直接调查核实;
(三)与原办案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采取上述(二)、(三)项形式的,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使用政纪案件调查的措施和手段。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应当认真审阅申请复审或者复核的原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确定需要核查的主要问题,并拟制核查方案,报部门领导同意,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承办人对申诉案件复审或者复核后,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讨论后,写出复审或者复核报告。复审或者复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原案处理的经过、原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审决定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
(二)申诉的请求理由;
(三)复审或者复核的情况和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等;
(四)复审或者复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经复审或者复核,认为原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审决定具备下列条件,报经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决定维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正确,定性准确;
(三)处分适当。
第二十六条经复审或者复核,认为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作出的原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审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会,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决定撤销;认为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建议该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由监察机关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直接予以撤销。
(一)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属于上述(二)、(三)项情形的,决定撤销后,由原决定机关重新审理。
第二十七条经复审或者复核,认为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作出的原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审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决定变更;认为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报经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建议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或者由监察机关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直接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定性不准确的;
(二)处分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作出复审或者复核决定,应当制作复审或者复核决定书。复审或者复核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职称)、住址;
(二)原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机关的名称;
(三)原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申诉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五)监察机关复审或者复核后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复审或者复核结论;
(七)作出复审或者复核决定的年、月、日。
复审决定书还应载明不服复审决定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的期限。
复审或者复核决定书加盖监察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九条复审或者复核决定书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机关,也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过,或者委托其他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第三十条送达复审决定书和复核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处理不服其他监察决定的申诉也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篇:处分决定书范文
第二条审计机关和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审计结论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条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办理、落实下列审计结论适用本规定:(一)审计决定书;(二)审计移送处理书;(三)审计建议书。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审计、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落实审计决定的工作机制。审计决定中涉及上缴财政资金的,涉及追缴税款、滞纳金的,涉及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的,除被审计单位已准备缴纳以及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能够落实的外,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向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发送审计建议书,建议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收缴落实。
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内部应当明确协助落实审计决定的主管机构。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相关账户。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书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并附有关执行凭证及资料。
第八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下达审计决定书并责成被审计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决定书,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入库预算级次及时收缴入库。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并附有关纳税凭证。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书执行期满之日起60日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
第十条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与同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审计机关可建议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时抵缴。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移送处理书后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建议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并通知审计机关;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说明理由,并退回移送资料。结案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应当移送检察机关查处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发送审计建议书,建议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协助落实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建议书后及时办理,并在30日内将协助落实情况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有关部门在收到审计建议书后,认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能协助落实审计决定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建议书后15日内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没有正当理由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不予办理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应当检查以前年度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屡查屡犯的,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审计,并依法从重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可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和审计结论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将重要事项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将重要事项审计结论的落实列入政府督查范围。
第5篇:处分决定书范文
决心书有约束的作用。决心书虽然不是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它是个人、集体或单位自愿订定,而且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给予指导、检查、监督,这就产生了约束力。决心书的提出者也会自觉地在所定条款的范围内行动,保证条款的落实和任务的完成。至于在契约、诉讼、调解中所提出的保证和决心,由于它们已经和法律联系在一起,其约束力就更大。
决心书的写法
1.标题。在第一行正中,以稍大的字体写上“决心书”字样,有的还写明是于什么事情的决心书,如完成植树造林决心书“、”参加体育锻炼决心书“等。有时也可以不列标题。
2.称呼。在标题下空两行顶格处写出接受决心书的组织、机关、团体、单位的名称。如果是呈交领导个人,可以直接写出姓名,也可以写出称呼,还可以冠以”敬爱的竹、“亲爱的‘’、”尊敬的竹等修饰词语。称呼后面要有冒号,表示下面有具体内容。有的决心书带有群众性、公开性的特点,是对广大群众所作的保证,所下的决心,可以不写称呼。如果内容只是对朋辈、同志、同学表示决心,可以直书其名,也可以不写称呼。
3.正文。要写出决心做到的具体事项,这是决心书的主要构成部分。正文最好分条开列,第一行从称呼的下一行空两格处写起;没有标题、没有称呼的决心书,可直接从第一行空两格处写起。以下各条都自成一段,每起一段都要空两格。有的条款内容丰富、具体,还可以根据具体的内容分列若干段落,每一段落都应遵循单一性和完整性的分段原则。
4.结语。可以有此致敬礼等表示敬意的话,写法与申请书一样,也可以不写表示敬意的字样。
5.署名和日期。在结语下(没有结语格式的则在正文下)的后半行,写清写决心书的人的姓名;如果是单位或集体写的,则写上单位或集体的名称(有的还要盖章)。在署名下面写上写决心书的日期。
写决心书应注意的事项
1.要实事求是。决心书是为了响应号召、开展工作、完成任务而对领导或上级所做出的保证或表示的决心,所以,一定要从个人或单位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针对性,使所有保证的内容和决心做到的事项确实可行,取得成效;切忌说大话、假话、空话,不要腾云驾雾,哗众取宠,要防止决心条款落空。
2.要交代具体。决心书要写出为什么事情定的决心,从哪些方面做起,做到什么程度等,这些内容一定要具体、实在。只有具体、实在,才便于自己执行,落到实处,也才便于组织、领导或上级指导、检查、督促。如果所定的条款是笼统的、抽象的,自己在执行中就不好掌握,组织、领导或上级指导、检查、督促也无从下手,抓不到要领。
3.要分条开列。只要是响应号召、开展工作、完成任务的保证或决心,就要采取诸种措施,从各个方面来促其实现,内容也就比较多。只有开列条款,逐项叙述,保持各个条款内容的单一性,才能看起来井井有条,眉目清楚,容易把握要领;如果一锅煮、一勺烩,就显得杂乱无章,头绪纷然。
4.各条之间的排列,也要有一定的次序。或者按轻重缓急排列,或者按内容的逻辑关系排列,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5.措辞要明确,文字要简洁。决心书一般是分条叙述各项措施和具体事项,所以一定要一是一、二是二,措辞十分明确,这样才能便于执行和检查:如果模棱两可,似是而非,马马虎虎,不仅不易掌握执行的分寸,而且会造成理解上的混乱,不利于督促、检查。文字也要简洁,不宜作过多的铺叙和不必要的解释。
拓展阅读:决心书的写作格式
一、决心书的概念
决心书是个人或集体响应上级号召或为完成某项工作、向上级表示决心和态度的专用书信。
二、决心书的结构、写法
决心书一般有标题、称呼、正文、署名和日期几部分。
1.标题
一般只写“决心书”三字。
2.称呼
写决心书呈送的部门或有关人员的全称,后边加冒号。
3.正文
正文可分三层:首先交待写决心书的原因、背景或目的:然后写决心要做到的事项:最后写实现决心的具体措施。正文可分条分项写,以便清楚、醒目。
4.署名和日期
在正文右下方注上撰写决心书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日期。
三、决心书的写作要求
第6篇:处分决定书范文
【关键词】秘书 ;决策参谋;风险
在人们的印象中,秘书作为领导身边的一个特殊岗位,具有一定的神秘特质,特别是秘书可以代表领导处理一些事务,给秘书的权力赋予了一种“如领导亲临”的效果。随着秘书的作用发挥,社会对秘书的关注也越来越多,相关的研究也十分广泛,如对秘书概念的研究,对秘书能力的研究,对秘书制度的研究,从不同学科角度,例如社会学、心理学等角度对秘书的行为、职业化趋向、秘书工作现状等的研究,还有从不同行业的秘书入手,对某一群体秘书的素质要求、职业道德研究等。而且随着秘书研究的深入,秘书学已经形成,进而成为一个专业,主要侧重于教学和秘书实务。本文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决策过程中,秘书的参谋智囊角色所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析,探讨风险的根源、表现,以及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现代社会分工细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特征和趋势使得各专业职位在原有岗位的基础要求(例如业务能力、公关能力、信息收集整理、统筹组织协调能力等等)上,对职位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如职业道德、新的更加细化的职业规范、在一定职位上延展出的岗位职责,以及对能力专业化更高的标准等。秘书的职业化的特征也越加明显,关于秘书的定义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概括,一是作为领导或者主管的特殊助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领导做出事务处理的决定。二是具有熟练的办公室能力,能够在岗位上发挥主动性,帮助领导协调具体事务。前者定义倾向于秘书的智囊作用,后者倾向于辅助作用。尽管侧重点不同,但是有着共性的方面,即秘书是作为领导的服务人员和辅助人员,能够辅助决策、综合沟通,在具体办公事务中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的职业群体。
一、秘书在决策过程中参谋职能的影响力
秘书的基础责任是处置日常程序性事务,最为突出的职能是收集和传达,具体地看,就是秘书通过接听电话、收发文件、保管印信、管理档案资料、协调日常事务等帮助领导从常规琐碎工作中脱离。本文将这种职能定义为执业能力,即从事秘书行业的基础能力,在此基础上,秘书还需要做好领导的参谋助手,这属于秘书的职业能力,具体来说,就是秘书通过信息、调研等工作辅助领导合理利用资源、协调关系,研究制定政策和措施,区别与前者,职业能力对于秘书的素质要求更高。
从定义可以看出,秘书在领导决策中占有着重要的角色,即作为信息的提供者,在领导决策过程中提供诸如事件基本信息、相关人员信息、事件发展方向、相关联的事项等;作为决策的建议者,为领导提供可参考的事务处置方式,以及某一种处置方式可能带来的关联效应和后续发展;作为措施的执行者,是具体处置过程的掌控者、跟踪者和反馈者,有效把握事件处置成效。上述角色可以概括为智囊、辅助和执行,从这些角色可以看出秘书具有一种无形的影响力和引导力,尤其是在决策过程中,秘书的意见和态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影响领导的判断。
影响产生于依赖,而不同于一般下级对领导的权力或者影响,或者在某一项专门工作中下级对上级的影响,秘书的影响力具有极强的广泛性和伸缩性,这既根源于领导权力的广泛性和全面性,也根源于秘书工作的特殊性,从某种意义上讲,秘书工作的专业性要求不同于一般职业或者岗位,是一种综合性的岗位,对于所在单位要有基本的全局性的概念之外,秘书专业更多的是服务性的、基础性的,因此,在判定秘书对领导影响力大小时,还可以从其他方面进行考察。
领导决策时秘书的影响力程度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日常接触中对秘书的评价,这是影响因素中最为主观且主要的因素,领导对于秘书的评价包括但不仅限于工作能力的评价,还包括日常的观感,包括对于秘书个人性格、情绪习惯等的综合评价。二是事务本身的难易程度,是否有悖于现有制度规范和工作纪律、对于领导个人的事业发展是否有影响等。三是秘书所掌握的而领导或者其他人所不擅长的事务,“通过按别人的要求提供服务,一个人确立了对他们的权力。如果他定期向别人提供在别处不能轻易获得服务,那么他们就会因为这些服务而依赖而感激他”,换句话说,在自身所不熟悉的领域,人们往往更加信任专业人士所给出的意见,这也影响了领导对于秘书建议的信任程度,进而影响了领导对秘书的依赖程度。
二、秘书参谋职能所带来的风险
随着职位的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秘书也时刻面临着全新的机遇和挑战,现代秘书的知识结构应该是开放的,“从纵向层次说,现代秘书要具备从事本职业工作的足够的知识深度;从横向层次说,现代秘书又要具备从事某行业实务工作的知识广度。”
现代秘书的素养可以从执业能力和职业能力两方面进行概括,一是执业能力,前文我们提到过,执业能力是秘书行业的基本从业能力,包括收集整理信息、分析研究信息、上下传达沟通、处置措施执行以及日常事务的后勤管理能力等,主要是秘书作为单纯的辅助岗位人员所应具备的能力。二是职业能力,这包括参谋建议的能力、综合处理的能力、反馈跟进的能力等,还包括坚持职业操守的能力,主要是秘书作为智囊角色的所应具备的能力,是秘书在基本素养之上具备的拓展能力。(下转第98页)(上接第90页)当然,这两种能力并不是现代才出现的,在实际事务的处理过程中,这两种能力也不是截然分开的,要做好基本职责,同样需要秘书适应智囊的角色,具备两种能力。秘书的素养和秘书对领导影响力同时决定了秘书参谋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的程度,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如对事件信息收集不完整,了解程度不深,带来的风险;对于事件信息分析有偏向,或者由于主观臆断、经验主义而带来的风险;对于领导偏好的过度把握带来风险;对于事件处置存在私人原因,主要源于钱、权、人际关系等原因造成的风险;参谋能力不足导致决策措施不完善等带来的风险等,可以将风险分为两类:一是秘书能力不足或者因为客观条件所导致的风险,这些风险在秘书能力提升的基础上,或者通过完善客观条件,健全制度规范、明确权力范围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进行规避。第二种风险是出于主观意愿产生的风险,即秘书或者领导明知采取某种行动可能带来风险,对于风险后果有充分的准备和预期,却因为风险不涉及自身,或者可以转嫁而依然采取行动,这种风险尽管可以通过组织或者部门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和追责措施进行预防,但是并不能够完全消除或规避。
“依赖性以及对依赖关系的操纵是低级别参与者权力的关键” ,秘书工作的特殊性质直接导致秘书分享并在一定程度上使用着领导的权力。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秘书参谋决策中最大的风险来自于主观。
三、秘书参谋职能风险的预防与规避
社会网络理论清晰地说明了权力与所处网络位置的关系,“权力依据个人的地位优势和在关系网中的功能,可以在网络关系的横向和纵向积累中获得……一个职位越靠近贯穿网络信息流的中心,就越能获得更多的权力。” 相对于组织或者部门中其他人员而言,秘书身处中枢,更容易获得信息,同时秘书所代表和分享的领导权力也更加的复杂和广泛。
风险社会理论对于现代社会人的行为如何产生风险有了更加批判性的论断,人的行为可能带来一些无法预料且范围广泛的影响,现代社会的概念是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提出的,这一理论认为风险和安全已经是这个时代的主要议题,社会的发展是一种“个性化”的过程,风险社会是人为风险,风险主要来源于人的决策和行为,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制度性,“现代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大大提高了人们认识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但因制度系统的复杂性所带来的制度功能部分失效,最终又称为更多、更大的风险不断产生的制度性根源。”被制造出来的风险占据主导地位。
风险社会理论将个人和公共安全设定为社会的追求目标,促使人们积极地认识和寻找风险治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也为寻找有效的社会治理路径提供了指导。从风险社会理论视角看待秘书参谋决策职能风险的防预和规避,主要从制度化、程序化的角度进行。
目前的研究中,对于如何预防和规避秘书参谋决策职能风险的措施,学界比较通常的观点的是职业化,通过职业化,将秘书从领导权力的域场中分离出来,成为与领导和组织单纯雇佣关系的岗位和职业,通过现代管理体制,特别是经济组织中市场化运作的机构中的雇员管理机制,将秘书的选拔、任用、升迁、考评与其他专业岗位同样设置,切断秘书与领导权力的隐形联系,真正使秘书职业成为“追求稳定的报酬增长的职业类型,而不是仕途发展的非官员型群体”。
第7篇:处分决定书范文
关键词:找书难现象;主观、客观原因;解决措施;重要意义
随着RFID技术的不断完善和推广应用,国内的公共图书馆相继实行了开架借阅制。这虽然实现了“人在书中,书在人旁”的自由借阅的现代图书馆读书环境,但由于智能书架价格昂贵、推广范围有限,目前大部分图书馆并没有对其进行购买、使用。面对海量的馆藏文献,读者由于自身图书检索、排架知识的匮乏,找书难度不断上升。读者常常能检索到图书却无法找到,图书在馆不在架的现象也日趋严重,这极大地影响了读者到图书馆借书阅读的积极性,导致其对图书馆的认同度和好感度也不断地下降。
1 读者找书难的原因分析
读者检索图书后显示在馆却很难找到的问题,是由现有设备、读者、图书馆管理、服务等综合因素造成的;从总体上来讲,可分为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
1.1 客观原因主要是设备、图书排架、图书丢失、读者等因素。
1.1.1 设备因素
从技术角度来说,目前有效的找书方法是采用RFID技术的智能书架。智能书架配置图书清点、定位功能,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图书状态的正确性,能够有效解决图书馆“在馆不在架”的问题;但是,此种智能书架价格昂贵,目前只有在一些高校图书馆等进行小范围的使用,不太适合进行大量的应用推广。
1.1.2 图书排架因素
图书排架必须依靠人工,无论是馆员还是外包人员;由于工作人员数量、专业素质等原因,无法做到图书馆排架每时每刻都做到100%正确,这是读者找不到图书的原因之一。中国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明确规定,开架图书排架正确率应为96%以上。
1.1.3 读者因素
大部分读者不懂图书分类法、排架规则,翻阅图书后不能正确地将图书归位,只能随意乱插、乱放;此外,个别读者为了方便,一人一次拿取5本以上的图书阅览,有的甚至故意夹藏图书,也是造成读者找书难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读者在图书馆的行为具有随机性、不可控性,读者在馆内阅览图书或是正在借阅图书等行为,也是其他读者找不到图书的原因之一。
1.1.4 图书丢失因素
图书馆的防盗措施相对单一,且惩罚手段相对有限。因此,每个图书馆都存在着或高或低的图书丢失率,这也是造成读者多次检索在馆却找不到图书的原因。
1.2 主观原因主要是图书馆服务、管理因素等。
1.2.1 图书馆服务因素
图书馆的服务不够人性化,造成读者不得不随意处置图书,造成图书乱架。一是图书馆没有或部分提供检索图书指南、图书位置简图、图书索书号和排架规则等相关说明、介绍,造成读者虽然想掌握图书检索的相关知识却无处了解。二是图书馆没有代书板(牌)等。读者阅览图书后也想将其正确归位,但由于不懂图书排架或是为了免去图书上架的麻烦,只能随意处置。三是图书馆没有提供阅览后的图书放置桌。由于图书馆没有提供阅览后的图书放置桌,使得读者容易随意处置图书,造成图书乱架。
1.2.2 图书馆管理因素
图书馆管理不严,馆内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图书馆相关规定或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系统的相关要求,没有按照程序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处理,造成图书在馆不在架、让读者找不到图书的情况。
一是对丢失图书的处理。对于馆内图书,图书馆一年甚至多年才盘点清查一次,不能及时地发现图书丢失的问题,造成很多读者多次找书找不到而抱怨不断,到图书馆借书的积极性下降等问题。二是对丛书的处理。部分图书馆没有按照《中图法》为丛书分配丛书号就将图书集中上架,造成了读者检索到图书去书架上又找不到的情况;即便是图书馆的工作人员也找不到该类图书,由此形成了找书盲区。三是对问题图书的处理。对于破损严重的图书,相关部门没有严格地按规定执行,未能在系统中将图书馆藏状态由“在馆”变为“修补中”;由于修补破损图书的完成时间不定,使得图书在馆不在架,读者找不到图书。此外,处理数据有问题的图书也存在类似情况。
2 解决措施
图书馆要用科学严谨的态度,采用综合、系统的方式解决读者找书难问题。解决读者找书难问题是一个综合、系统、长期的过程,是读者和图书馆共同进步的过程,若想在一朝一夕就一蹴而就是不可能的,想依靠一个方法、手段就完全解决是不现实的。针对此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1 加强读者指导、培训
首先,要加强宣传引导,告知读者在馆的行为规范,使读者养成良好的借阅习惯,从而改变读者随意乱丢乱放图书、夹藏图书等不文明行为。其次,要通过馆内平台、图书馆网站、微信等渠道,利用图片、动画、视频等多种形式,使用简单生动的语言向读者介绍检索图书的流程、图书排架规则、索书号意义等相关知识,让读者知晓如何在图书馆查书、找书。同时,利用招募的志愿者对读者提供检索图书的专项培训,通过一对一的指导,帮助读者实现自主找书。
2.2 落实人性化的服务措施
图书馆要切实落实人性化的服务措施,从读者找书角度出发,提供简单便利的方式方法,让读者自觉维护图书排架顺序,自主利用相关工具、说明书等,其才能快速地找到D书。一是图书馆要在显著位置为读者提供馆藏文献的楼层分布、检索图书指南、图书位置导航图、图书索书号和排架规则等相关说明、介绍。二是图书馆可提供代书板(牌)等,便于读者记住所拿图书位置,避免读者无意的乱架行为。三是图书馆要在书架旁边提供阅后图书放置桌。读者在阅览室上取出不借出又不能自主归位的图书,只需将其放在供阅后图书放置桌即可,由图书管理员来统一整理上架。
2.3 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图书馆的规章制度
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图书馆相关规定或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系统的相关要求,确保图书的在馆状态准确无误。一是按照《中图法》规定处理丛书,没有分配丛书号的图书不得为了美观集中上架。二是对于问题图书应严格按照流程处理,不得为了省事不在系统内变更其馆藏状态。
3 重要意义
解决读者找书难问题是每个公共图书馆的义务,直接关系到读者借阅图书的积极性,影响着读者对公共图书馆的认同度,是公共图书馆深化读者服务的必然要求,也是从读者出发的直接体现。因此,笔者希望国内公共图书馆结合自身实际分析原因,从读者角度出发,实行科学合理的措施、方法,通过系统、长期有效的管理来解决读者找书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黄海彬.图书“在馆不在架”现象分析[J].图书工作与研究,2015,1(5):96-97.
[2] 段小娇.图书馆开架服务中的图书乱架与治理[J].贵图学刊,2012(03).
第8篇:处分决定书范文
关键词:公证;公证行为;行政行为;法院;撤销
近年来,在银川地区已有多起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证的案件,有的公证已被法院判决撤销。笔者认为,法院判决撤销公证的做法不妥,一己之见愿求赐教。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现举一例。甲公司有一处平房因城市建设需拆除(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齐全),其中部分房屋由于历史原因被乙占用(未建立租赁关系)。在周围房屋均已被拆而乙不同意交出房屋的情况下,甲公司向丙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丙公证处审查了甲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乙房屋内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随后出了(98)X证字第 886 号公证书。房屋被拆,乙的财产由甲公司保管。后乙向丁区法院了丙公证处,请求法院判决撤销(98)X证字第 886 号公证,并由丙公证处为其解决住房和赔偿经济、精神损失。丁区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丙公证处在未通知乙的情况下任由甲公司“采取破门入室的非法手段”,将乙所有的财产搬出室外,属,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撤销了丙公证处(98)X证字第 886 号公证书,并判令丙公证处向乙返还公证书中“财产清单”所列的财产,乙的经济和精神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一、公证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 2 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可归纳为五个方面:一是证明法律行为,如证明合同、委托、遗嘱、继承、赠与、分割财产、收养;二是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证明身份、学历、经历、出身、婚姻状况、生存、死亡及亲属关系;三是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四是证明债权文书的执行效力,即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议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五是其他业务,如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等。
公证机关的职能是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公证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才能作出。公证的作用是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本身并不直接给当事人及他人设定或消灭权利义务。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一是行政行为须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行政行为。二是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能要素,不是依据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三是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不发生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 1991 年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就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作过司法解释: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公证行为不具备行政行为的三要素,特别是不直接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变更或消灭具体权利义务,所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二、公证不应由法院判决撤销
对于丁区法院有关前案的判决结果,笔者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是,乙没有对涉证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其不予搬出阻碍拆除的行为,影响了甲公司对该房屋行使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进而影响了城市建设的正常进行,故丙公证处所作的保全证据公证尽管在具体做法上有欠妥之处,但并没有损害乙的任何合法权益,是合法正确的。
从丁区法院的判决结果看,除撤销了丙公证处的(98)X 证字第 886 号公证外,没有支持乙关于解决其住房和赔偿其经济、精神损失的任何请求。判定丙公证处向乙返还公证书中“财产清单”所列财产,更是对判决自身的否定,因为丙公证处的(98)X 证字第 886 号公证是一例保全证据公证,其目的就是证明乙所使用的房屋被拆时,屋内的财产品种数量等状况,丁区法院的判决使用了该公证中的“财产清单”,说明该公证已起到了证明作用,丁区法院撤销该公证的判决,既没“财产清单”,也没给乙解决实质性的问题,没有任何现实意义,而乙与甲公司的民事纠纷仍需另案解决。
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为假证或错证,假证、错证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不具有证据效力。现实中经常有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文书被拒绝认证、使用而退回的现象。在国内民事诉讼中,也有公证被相反证据的。出现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1984 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中涉及公证条款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来办,即“人民法院认为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可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处或者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撤销公证书的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分别向其上级
主管机关请示共同协商解决”。在人民法院经过以上程序的工作后,如果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处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仍拒不撤销公证书,根据民诉法第 67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不予认定公证的证据效力,而没有必要判决撤销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司法部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是解决公证争议的基本法规。《条例》和《规则》只规定了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和撤销公证的决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但并没有规定当事人以及关系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撤销公证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条例》第 25 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拒绝公证不服,可以向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第 26 条又规定,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规则》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并且在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可见,有权撤销公证的主体是作出该公证的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而通过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撤销公证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第9篇:处分决定书范文
我们在制作法律文书之前,首先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文书在实施法律中的重要作用,认识到法律文书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能否有效执行,关系到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切实保障。具体说来,法律文书制作者必须毫无条件地遵循下列两条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
制作法律文书,必须以客观实际出发,绝对尊重客观事实。事实,是处理各类案件的基础。如刑事案件,犯罪事实就是定性定罪和判处刑罚的根据;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就是决定权利和义务的根据;行政案件,事实就是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法律文书所根据和陈述的事实必须真实确凿,绝不能弄虚作假。即使部分失实,也可能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另一层意思是指要尊重客观现实,不管是当事人的请求还是执法机关作出的决定。都必须从客观事实出发,以事实为根据。对客观事实不能任意扩大,也不能任意缩小,更不能歪曲事实。另外,对真实的材料,还必须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抓住其本质特征,根据法律给予合乎事实的处理,才能做到有根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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