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鉴定意见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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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实习鉴定评语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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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鉴定意见范文2
一、我国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承接与实施现状
我国司法会计活动启动程序,通常需在立案之后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通过法院委托并签订会计司法鉴定委托书。在此后的诉讼进程中,会计司法鉴定人运用会计学原理和方法,结合财务、审计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法学知识,通过检查、计算、核对、验证鉴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做出专业判断后提出鉴定意见。
依据《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对我国已审核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统计分析不难发现,其中多数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均为会计师事务所。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上海司法鉴定网协会名录》,上海市目前具备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资质的机构共计58家,其中54家机构均为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业务范围涉及会计司法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执业鉴定人员均已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但技术职称鲜有专业执业司法会计师。另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在受理鉴定业务的同时,主要业务范围涉及审计审阅鉴证业务,以及其他与财务会计相关的服务项目。
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初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8209家,注册会计师共计98707人,执业注册会计师共计3638人。虽然由事务所执行会计司法鉴定较为符合鉴定机构中立性的根本要求,但群体中数量庞大、人员众多,一旦纷纷涉入会计司法鉴定领域,管理任务将变得异常艰巨。
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存在的问题
(1)注册会计师作为会计司法鉴定主体的相关问题。现阶段我国与司法会计鉴定人相关的制度仍存在空缺,鉴定实务中有诸多潜在问题。注册会计师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其较高的专业知识技能无可非议,并且往往能够在鉴定专业性问题的具体解决过程中有着出色表现,但作为鉴定主体并不意味着“专家”身份便可以成就其“鉴定人”的角色,注册会计师在出庭质证、接受法庭质询及当事人询问等程序问题上,以及鉴定依据的确定、鉴定意见的出具等实际执行与操作方面困难重重。多数注册会计师凭借其注册会计师资格认证,或其所拥有的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便取得了从事鉴定业务的资格,而现实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无法胜任鉴定工作而导致错鉴、纠纷不乏其例。另外,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较广,并不能合理排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定业务之前曾与被鉴定单位有过业务往来、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若实际操作中忽略或刻意隐瞒以上事实,将严重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2)会计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标准尚未统一。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执行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但是会计司法鉴定领域内仍未形成统一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会计司法鉴定活动。会计司法鉴定是一项诉讼证明活动,作为法学与会计学交叉交汇形成的学科,这一活动既是法律问题,更是一类科学问题,解决科学问题若是离开了统一的科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则科学上难辨真假,法律上难辨是非。在司法会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不同鉴定人根据未经统一的技术标准得出的鉴定意见基本上很难一致,往往会出现多种版本的鉴定意见,这些意见可能相左甚至相悖,这不仅无法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公正性,也违背了事实真相,更降低了诉讼效率。
(3)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鉴定机构的准入与监管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属社会鉴定机构性质,会计师事务所取得鉴定资格,意味着机构在鉴定业务承接与操作、鉴定人数量与质量、遵守鉴定程序、执行鉴定的能力与水平达到了法定标准。但实际操作中常见的情形包括:尚未取得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准入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于扩大业务范围、谋利等目的,擅自承接鉴定业务,也存在取得鉴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将鉴定业务外包,违法违规操作,更有会计师事务所出于各种原因,指派尚未取得鉴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承接鉴定业务。以上情况的发生,使得事务所承接鉴定业务因缺乏监管导致其专业能力与鉴定水平远不能达到要求,无法满足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的需要,由此类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也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得到采信。
(4)事务所鉴定业务的承接、计划与实施等程序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明确了鉴定业务的启动程序应当在案件立案之后展开,然而实践中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仅凭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或当事人人的委托就此展开相关鉴定工作,忽略案件是否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由此展开的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往往因缺乏程序制约而产生问题。此外,在承接鉴定业务之后,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在业务的实施过程中并未充分了解案情便着手开展工作,也时常因缺乏计划而未能按照程序按部就班完成鉴定,但事实上对于鉴定工作的全面计划是一项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怎样去完成”以及最终“完成得怎样”的重要保障。在业务进入后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在鉴定人出庭环节完成情况不甚理想,会计司法鉴定人负责制落实并不到位。
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的思考
(1)会计司法鉴定执业人员条件标准化、具体化。从上述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存在的问题中不难看出,主要问题源自于注册会计师承接鉴定业务时所承担的“鉴定人”角色定位及其作为鉴定主体的独立性问题。其他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在法务会计执业标准中均着重强调了法务会计执业者必须具备的独立性,即要求鉴定人成为独立的会计专家。针对我国国内注册会计师执业会计司法鉴定现状,当务之急是明确统一会计司法鉴定专业执业人员资格条件,并继而将条件进行标准化、具体化,进一步注重审核确定其职业能力高低、执业水平是否达到要求、鉴定资格持续化考核,并在条件中体现对执业人员(尤其是非专业执业人员)在鉴定水平先进性基础上的诉讼地位的超然独立性要求。另外应当强调对鉴定人的后续教育、培训及考核要求,以此保证前述要求的满足。
(2)进一步统一会计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标准。为保证会计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一套健全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标准是必要的。这一专业技术标准的设置可选择根据鉴定目标或要求进行细分,如划分为涉税案件、侵犯知识产权赔偿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等等案件的会计司法鉴定,随后针对细分后的每一类别鉴定事项制定具体的鉴定方法、程序与标准。以经济纠纷案件债权债务结算情况的会计司法鉴定为例,其鉴定要求应当明确为三点:其一,确定鉴定期间债权债务款项的形成依据、发生金额。其二,确定鉴定期间或特定时点债权债务款项的结算情况及余额。其三,确定鉴定期间或特定时点债权债务的未结算额及其具体内容。鉴定主要采用逐笔详查的鉴定方法,将发生的所有财务往来事项、结算业务全部列出,根据结算凭证及附件逐笔进行核实、确认,最后确定鉴定期间债权债务款项形成原因、发生金额、结算情况及特定时点的未结算金额。技术标准的统一能够使得会计师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其鉴定水平逐步向会计司法鉴定专业执业人员靠拢看齐,使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出具的鉴定意见更具科学性。
(3)增加对依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会计司法鉴定复核程序。与社会鉴定机构相关的管理与运行机制尚未成型,虚假鉴定、人情鉴定状况频发,甚至存在利用鉴定标准空隙虚假拔高鉴定结果。面对这样的局面,建议增加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业务的鉴定复核程序,以此维护鉴定公信力、有效控制鉴定风险,增强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与有用性,保障诉讼效率、效果。复核程序应当是一项层层递进各有针对性的、持续的动态性复核,贯穿鉴定活动始终。例如,可尝试将鉴定复核程序划分为初审、复审、再审以及终审四个阶段。初审与复审侧重审核鉴定是否存在现有证据不充分、工作底稿记录是否完整等瑕疵,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纠正。再审阶段交由鉴定质量监管部门进行复核,终审时则应侧重对鉴定意见所涉及重大事项的鉴定程序及其操作执行是否合法合规,以及鉴定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支撑鉴定意见。在整个复核过程中,应当注意全部鉴定资料的转移、交接与保管问题,进行交接的相关人员应当签署资料清单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导师鉴定意见范文3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司法会计鉴定;鉴定结论;证据
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提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大幅度拓展的目标,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巩固传统审计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向司法鉴定等相关业务领域延伸。当前研究司法会计鉴定的文献多数是探讨实务问题,很少涉及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文献更是凤毛麟角。注册会计师行业拓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需要理论支持,也需要理顺法律关系、建立制度保障。本文就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若干基础理论进行探讨,为制度构建提供思路。
一、 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和价值
如何界定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是研究和探讨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首要问题。综合现有文献,我们可以看到司法会计鉴定有三大特点:第一,司法会计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开展的,是诉讼活动的一部分;第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专业活动,鉴定依据的是会计、审计的原理和方法,鉴定对象是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第三,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主观判断活动,提供的是司法会计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仅对鉴定对象进行客观描述而不进行分析判断形成意见的,不属于司法会计鉴定(可能是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15]。司法会计鉴定的特点为界定概念提供了理论基础。《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笔者认为,借鉴司法鉴定概念框架,结合司法会计鉴定的特点,可以将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界定为“在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会计、审计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的价值是其合理性存在的前提。诉讼是一个恢复和再现已经发生过的既往事实的过程,是一个依靠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逆向思维过程。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往往涉及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会计舞弊的复杂性以及掩饰会计舞弊方式方法的多样性,很大程度上会导致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能正确认识财务会计事实,这就需要司法会计鉴定来揭露、证实会计舞弊并提供鉴定意见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参考。司法会计鉴定的价值就是为法官查明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事实提供帮助,这就为其自身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同时也规定了其在诉讼中发挥作用的界限:第一,司法会计鉴定仅限于鉴定财务会计事实,鉴定结论只能回答财务会计事实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6]51;第二,司法会计鉴定仅对案件事实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不得对属于财务会计专业领域外的问题以及普通常识性问题进行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的目标是为了解决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对诉讼中的其他证据起补充作用[1]39,其价值实现途径是对账簿、凭证和其他资料(例如合同、对账单等)、实物盘点记录(勘验笔录)等会计资料进行鉴定并发表意见。而会计资料本身就是诉讼证据,例如账簿、凭证等资料是书证、实物盘点记录是物证。举证责任人举出会计资料等证据时,一方面法官因专业知识限制无法正确认定会计资料反映的案件事实,另一方面由于会计资料有真有假、比较复杂,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信息可能被掩盖,法官不可能审查全部会计资料、查阅整个账簿和凭证系统。司法会计鉴定是认识、解读这些表现为书证、物证等的会计材料,并总结和披露蕴含在其中的事实信息,以鉴定结论的方式加以展示。司法会计鉴定帮助法官印证、审查这些书证、物证,并确定其证明力,以此实现其价值。
二、 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
(一) 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应由注册会计师垄断
司法会计鉴定影响法官的判决并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因此必须严格限定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条件。有学者认为,根据我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司法部门的有关规定,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四类人是公检法内部设立的已经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权”部门的专职司法会计,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注册会计师,高等院校副教授以上的财会专家和学者,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自然人[34]。我国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机构原来包括公、检、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决定》颁布实施后,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已经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但是公安、检察等侦查机关仍然可以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虽然它们已经不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却还是在为侦查机关提供鉴定服务。侦查机关内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受制于设立该机构的侦查机关,其鉴定不具有独立性,难以提供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有学者提出,借鉴西方国家司法会计发展经验,司法会计应由最具有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来担任[7]。
笔者认为,我们需要注意区别司法会计鉴定与司法会计侦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侦查是侦查机关运用会计专业知识,通过对案发单位财务资料的勘验,发现、分析线索,制订侦查方案,提取、审查证据,确认犯罪是否发生及涉嫌犯罪性质的一种司法侦查活动。司法会计侦查是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材料的根本途径和手段[3]160。侦查机关内部设立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可以为侦查机关提供司法会计侦查服务(属于会计咨询,不具有司法鉴定性质),为侦查案件提供信息和线索,但是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可以出具司法会计检查报告但是不得作为独立证据使用。同样,侦查机关可以聘请高等院校的财会专家学者、企业的会计人员或者注册会计师,站在侦查机关的立场(而非独立的立场)提供专家意见,出具司法会计检查报告(不属于鉴定结论),为其提供司法会计技术咨询服务。而对财务会计信息进行鉴定(鉴证、审计)是法律赋予注册会计师的垄断业务,司法会计鉴定既然属于财务会计信息鉴定业务的一种,理应由注册会计师垄断。
(二) 注册会计师不需要申请鉴定人登记
《决定》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主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是否需要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会计实务界有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司法会计鉴定无须纳入国家统一管理,一是因为《决定》只要求对三类鉴定业务实行登记管理制《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其他鉴定事项(包括司法会计鉴定)要实行登记管理的,应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但是至今为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尚未明确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是否纳入登记管理。,我们不能对登记管理的规定作任意的扩张《决定》规定:“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已经由《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有关文件予以规范,不需要依据《决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登记。;二是因为从国际上看,司法会计鉴定属于注册会计师的一种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一般不需要在法律上设定另外的鉴定主体资格[8]53。笔者同意该观点,并认为所有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只要依法取得审计资格,就可以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不需要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鉴定人登记,也不需要另外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许可。这样做主要有四点理由:第一,司法会计鉴定属于财务会计信息鉴定业务,当然也就是注册会计师法定的垄断业务。案件审理中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一直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传统业务,其鉴定范围为经济犯罪案件、财产纠纷案件中涉案的财务会计资料及有关资产[8]50。第二,财政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注册会计师考试、资格授予(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继续教育、年检和业务质量检查等工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十分熟悉,必定也能胜任对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监督管理,而司法行政机关不了解注册会计师行业,无法判断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胜任能力,也无法认定注册会计师在司法会计鉴定中的违法行为并给予适当的处罚。第三,《决定》规定的鉴定人的条件并不比注册会计师执业许可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的条件严格。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2005年1月18日24号令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是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条件之一,合伙人(股东)完全符合《决定》关于鉴定人的条件《决定》规定:“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符合“具有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即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的条件。。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着严格的执业准入制度和执业标准,应当说,有众多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达到《决定》规定的条件,具备胜任司法会计鉴定的能力[8]51。第四,《决定》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对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已经相应地建立了信息公布制度,在网站上公布了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情况、受教育情况、资格取得、注册、继续教育、惩戒和处罚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包括成立时间、注册会计师人数等)、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注册会计师学历结构、惩戒和处罚等信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通过这些可以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基本信息和诚信情况,也可以方便地选择司法会计鉴定人。
三、 司法会计鉴定主体:是注册会计师而不是会计师事务所
我国法律规定的社会审计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只是受会计师事务所指派执行审计业务的工作人员,没有独立执行审计业务的权力[9]39。财政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能一个人完成审计工作的全过程(例如审计报告须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注册会计师出现意见分歧的应该由会计师事务所协调解决,统一意见后才能出具审计报告[10]。笔者曾经对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位的社会审计制度提出异议,认为这样“易出现会计师事务所限制注册会计师审计权利,以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审计报告签发制度控制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的现象”,并指出“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不利于调动注册会计师的能动性”、“审计报告签发制度不利于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决定权”,同时,笔者还提出注册会计师才是社会审计实质主体的观点[9]39。司法会计鉴定行为需要由具备会计、审计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注册会计师去实施,只有注册会计师(自然人)才能从事鉴别和判断等鉴定活动;在庭审中,只有注册会计师才可以出庭接受质证和阐述有关问题《决定》规定:“十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会计师事务所是法律拟制的无生命的组织,既没有鉴别和判断活动能力,也无法出庭参加诉讼,不可能成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
对同一案件的鉴定事项有数名鉴定主体共同进行鉴定时,“鉴定主体相互间不能强求一致,不得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强行作一致的鉴定意见,任何鉴定主体均享有自由表达其独立见解和作出独立判断的权利”[11]89。根据《决定》的规定,鉴定制度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多个鉴定人有不同意见应该注明《决定》规定:“十、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而不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统一的鉴定结论。实际上,这是强调自然人为鉴定人,而非机构为鉴定人。虽然法律、法规规定鉴定报告上鉴定机构应该盖章《民事诉讼法》(2007)第七十二条规定:“……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但是这不等于鉴定机构就成为鉴定主体,盖章的作用,一是证明该鉴定人是本机构工作人员并具备鉴定人资格,二是证明鉴定人有胜任能力,三是表示该机构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的替代责任。
四、 司法会计鉴定启动: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
长期以来我国将侦查、检察机关和法院一并列为司法机关,将侦查、起诉和审判视为国家与犯罪作斗争的活动,因此十分强调公诉方的职权。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体现的是以权力为本位的司法鉴定观,公安、检察机关都有自己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检察机关和法院都享有鉴定决定权,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院掌握鉴定决定权。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虽然有申请鉴定、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是申请权不等于启动权,申请鉴定并不必然启动鉴定(需要由法官决定或批准)。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对控方所提供的鉴定结论无法质证,造成了控诉人和被告人在举证能力和举证权利上的严重不平等。公安、检察机关内设的鉴定人不独立,鉴定结论的客观性难以保障。法官掌握着鉴定人的选任权,导致法官和鉴定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固定化,容易使鉴定人产生迎合法官的预断来制作鉴定结论的心理倾向[11]146,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因而不能得到保障。
笔者认为,既然诉讼法律明确规定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那么通过司法鉴定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就是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赋予当事人司法鉴定启动权是实现该权利的重要保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有鉴定需要的,就当然应该有启动鉴定的权利,否则其诉讼权利就被限制,会导致其不能很好地履行举证责任。虽然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享有辩护权利,行使辩护权当然应该包括启动司法鉴定、使用鉴定结论,以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作为控方的侦查、检察机关享有鉴定启动权,而作为辩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鉴定启动权,明显是一种权利不平等的表现,是权力本位思想的表现,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值得探讨的是,如果法律赋予当事人委托(启动)司法会计鉴定权利,则虽然保证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但是容易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意识甚至有意识地选取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鉴定材料,提供支持一方当事人的鉴定结论,导致鉴定的不独立、不公正。笔者认为,该矛盾可以通过严格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责任及追究制度来解决。只要严格司法会计鉴定法律责任,增加虚假鉴定和错误鉴定的违法成本,那么无论是谁委托,注册会计师都必将考虑法律责任风险而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等法院以外的人启动鉴定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容易受委托人利害关系的影响,鉴定结论失去客观、公正的可能性较大,法官对该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应该更加谨慎和严格,若发现鉴定结论严重失实或者虚假,就应该从重处罚注册会计师。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鉴定意见是偏向或者倾向于委托人的(不独立的),则可以出具司法会计检查报告,而不是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这样,注册会计师既可以满足委托人的需要,又可以规避责任,同时也避免了对诉讼秩序的扰乱。
五、 司法会计鉴定中注册会计师的诉讼地位
(一) 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与证人同等
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是法官的助手,有帮助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实现司法正义的司法职能。鉴定人具有司法职能,决定了法律应该对鉴定人资格予以严格限制,指定、聘请鉴定人的权力属于法官,鉴定人适用回避制度,应该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英美法系国家实行专家证人制度,只要是具有法官和陪审团所不具备的某一领域内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能够为他们在解决案件中存在争议的事实方面提供帮助的人,就可以担任专家证人。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的诉讼地位没有差别,都需要在法庭上接受当事人的质证。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聘请专家证人,专家证人站在当事人立场上为聘请人提供帮助,其专家证言可以有所偏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1996)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人、诉讼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而且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鉴定人有着与法官一样的回避义务见《刑事诉讼法》(1996)第三十一条、《民事诉讼法》(2007)第四十五条、《行政诉讼法》(1989)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从诉讼实践来看,我国鉴定人地位基本与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地位相同,在诉讼中需要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背负着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重任,是专门性事实的“审判者”。
笔者认为,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应该由鉴定结论的效力决定。鉴定人是法官的助手,具有司法职能,则鉴定结论必定成为替代法官对有关专门性事实进行认定的“判决”,这是与我国证据法律制度相冲突的。我国法律规定,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形式,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见《民事诉讼法》(2007)第六十三条、《刑事诉讼法》(1996)第四十二条、《行政诉讼法》(1989)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合法程序形成的鉴定结论与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不具有优先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据地位。”[12]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审判结论而言,并无本质上的区别。鉴定人是利用专业知识对专门性事实进行判断,证人是陈述自己亲身经历和体验的事实,都是为法官提供证据资料,区别只是在掌握知识上的不同,而且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一样,都属于人证(言词证据),鉴定人和证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询问,因此,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应该与普通证人同等。另外,笔者提倡,鉴定人作为证人的诉讼地位要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加以区别,应该强调鉴定人的独立诉讼地位,他不依附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受司法机关的支配,在鉴定中应该保持客观公正。
(二) 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不需要掌握法律知识
无论是大陆法系率先提出的自由心证原则,还是英美各国诉讼模式的独特景观——陪审团审判,都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认识的基础之上: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经验层面的问题,凡有普通常识且一般逻辑思维能力正常的理性人足以胜任[13]。对于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问题,各国要么让从普通民众中随机选出的陪审员加以决定,要么要求法官尽力摒弃在多年法律工作中形成的偏见,以自己的理性和良心来决定。无论是陪审员还是法官,都是以普通人的身份,以与生俱来的生活经验和判断力来处理案件中的事实问题。
司法会计鉴定是对诉讼中财务会计专门性(事实)问题发表意见,不是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只需要掌握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就可以胜任,不需要掌握法律知识。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最重要的是他们要具备足够的会计、审计专业知识,能够充分利用这些专门知识就案件的具体财务会计事实问题作出判断、提出意见。司法会计鉴定制度是排斥注册会计师掌握法律知识的,因为注册会计师一旦掌握法律知识,就可能会以法律视角(而不是会计专业视角)看待财务会计问题,将财务会计问题看成是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从而导致判断的偏见。如果注册会计师掌握法律知识(例如有的注册会计师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司法职业资格),就要特别注意避免在司法会计鉴定中运用法律知识,否则就与其诉讼地位不相符,一方面涉嫌侵犯了法官的司法权,另外一方面该注册会计师是否能够从会计、审计专业角度对财务会计事实问题进行判断就值得怀疑根据《刑事诉讼法》(1996)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鉴定人的,应当回避。这说明鉴定和司法是不相容的职责。担任了鉴定人,就不能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反之亦然。如果注册会计师从法律角度判断财务会计问题,实际上是担任了审判职责,此时不能再担任鉴定人。。
(三) 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不能独立实施询问、函证程序
如前所述,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是会计资料。这些会计资料本身是诉讼中的证据(书证、物证)。司法会计鉴定可以帮助法官印证、审查这些书证、物证,但是司法会计鉴定不是印证、审查这些证据的唯一途径。法官可以用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来印证、审查会计资料,而这些其他证据的提供则是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分别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提供的。如果注册会计师通过询问、函证程序获取证据以对会计资料进行印证、审查,则实际上是超出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职责范围:在刑事诉讼中,履行了侦查(取证)职能,就不能再担任本案的鉴定人了[1]39;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则是站到了当事人的立场上,替当事人调查取证,履行了司法机关或者律师的职责,失去了中立性,也就失去了担任鉴定人的资格。
在实务中,会计资料经过违法犯罪人员的精心掩饰后,存在缺失、遗漏甚至虚假的现象,此时需要询问与会计资料形成有关的人员(例如会计、审批和业务经办人员)及向有关单位函证,以了解财务会计事实的起因、经过和情节。询问和函证提供的线索,一方面可以使鉴定业务委托人据此补充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另一方面可以让注册会计师避免就账论账、作出不实鉴定结论,从而提高鉴定效率和效果。《民事诉讼法》(2007)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也规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笔者认为,在司法会计鉴定中,注册会计师向当事人或者证人询问的内容仅仅限于会计资料本身不清晰、不明确或者特殊符号的含义等方面,至于会计资料不完整及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存在疑问无法核实的,不能由注册会计师以询问或者函证的方式来获取其他可以印证会计资料的证据,而是应该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据(即询问、函证程序应该由委托人实施)。
委托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本身是不确定的待证事实。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这些言词证据来识别会计资料中的虚假,也可以作为查找缺失、遗漏会计资料的线索,但是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时不能以此为依据(经法官审查确认除外)。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从事司法会计检查业务时,可以实施询问、函证程序,为委托人收集证据服务。因此,如果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时实施了询问、函证程序,利用了言词证据,则其身份就从鉴定人转化为咨询人,就失去了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资格,但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出具司法会计检查报告。
六、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审查
(一)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局限性
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参照审计程序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定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审计只能合理保证(不能绝对保证)被审计财务信息不存在重大错报。司法会计鉴定的主要工作是查账,且查账应当选用“详查法”[14],主要适用审阅法、核对法、复核法等方法,同时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采用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1]38,但是会计资料本身是会计人员判断形成的,“详查”无法改变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注册会计师主观判断形成的鉴定意见这一特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存在错误和误差是不可避免的。另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识和胜任能力以及采用的审计方法不同,也会导致鉴定结论的差异,这就为某些不诚信的注册会计师以职业判断为名进行弄虚作假留下了空间。另外,司法会计鉴定只是涉及案件中的一部分事实(财务会计事实),法官应该全面考虑所有证据,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包括其他鉴定事项的鉴定结论)相互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完全可以同鉴定结论所认定的事实不一致,从而不采纳或不采信鉴定结论。
(二)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审查方法
虽然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包括鉴定结论在内的所有证据都需要查证属实后才能被采纳,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对专门性问题的审查方式和标准,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与对其他证据的审查判断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这事实上强化了鉴定结论对专门问题所作判断的权威性,法官往往不加审查就予以认定,鉴定人似乎有成为判断专门性问题的法官的倾向。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严格行政管理,可以保证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合格,并以此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但是合格的鉴定机构中合格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一定就是正确的。注册会计师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和交叉询问,是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正确的有效途径,也是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的有效途径。实践中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1. 审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
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者超越执业类别的,司法会计鉴定无效[6]51。在实务中,此类情况主要表现为未取得或者已经被吊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人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未通过注册会计师年检或者处于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其他人冒充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注册会计师曾经因为执业质量问题被惩戒或者处罚过,或曾经出具过虚假的或者严重失实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被法官发现过,都表明注册会计师存在胜任能力问题或者职业道德问题,其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就值得质疑。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没有取得司法会计鉴定资格或超越批准范围提供鉴定服务的[15]51,属于鉴定机构资格不合格。例如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或者被暂停执业、吊销职业证书的,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当然也无效。
2. 审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独立性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存在法律规定的需要回避的情形,或者在鉴定过程中收受过贿赂的,侦查、检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其鉴定结论是否公正就值得怀疑。如果注册会计师以侦查人员的身份参与了案件的侦查活动,就不具备对该案件的鉴定主体的法律要求,不应再对该案件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2]66。如果注册会计师受侦查、检察机关和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过技术咨询(如司法会计侦查或者司法会计检查)的,也不能对该案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3. 审查鉴定人有否越权取证
鉴定材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不能由鉴定人自行收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检材来源不合法,例如刑事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检材如果不是司法机关提取的财务会计资料,而是鉴定人自行取得的,就会造成检材来源不合法,导致鉴定报告无效[6]51。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习惯于审计思维,实施了查询、函证或盘点实物调查取证工作,就失去了鉴定的中立性。有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发现缺少必需的鉴定证据时,往往忽视自己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任务,擅自超越职责范围直接向被鉴定人询问案情、寻求证据,造成取证过程不合法,导致鉴定失败[15]52。
4. 审查鉴定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经济纠纷事项多数情况下只是当事人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当事人在提交鉴证证据时,往往只提交与案件核心纠纷问题有关的材料,而不是整个经济活动的财务记录[16]58。在实务中,当事人会积极提交对自己有利的会计资料,隐瞒不利的会计材料(特别是会计资料保管方),甚至提交虚假会计资料,如果注册会计师就事论事,将鉴定对象局限于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就会得出错误的鉴定结论。作为鉴定资料的会计资料,本身是诉讼证据,需要由法院审查确认属实后才可以使用,但是实际上法院不可能为注册会计师鉴定而事先确认资料的证据价值[16]59。如果在庭审中相关会计资料被确认为不完整或者虚假,则鉴定结论也就不能成立了。将未经法庭质证确认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作为鉴定依据,也属于鉴定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范畴。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例如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的,如果其他证据已经被查证属实的,则鉴定结论不能被采信。
5. 审查鉴定对象是否属于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
鉴定对象应该是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需要借助于会计、审计专门知识和技能才能认定。值得注意的是,注册会计师对鉴定对象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属于事实问题。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或者对财务会计以外的事实发表意见,均侵犯了司法权,或者侵犯了当事人的举证权利,从而导致鉴定结论无效。
6. 审查鉴定程序有否瑕疵
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时,在工作程序上应该遵守诉讼法、《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在技术程序上应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例如,鉴定人少于法定人数(2人以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属于违反工作程序。鉴定中未采用详查法,而是过分信赖发函询证、存货监盘、凭证抽查等建立在抽样审计技术基础上的审计取证方法,忽略了对鉴定事项运作过程的轨迹追踪[15]52,属于技术程序的瑕疵。技术程序的瑕疵,会造成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导致鉴定失败。
7. 审查鉴定报告是否合格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一种详式审计报告,应该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实践中经常出现以简式审计报告替代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或者虽然冠名为司法鉴定报告,内容实为简式审计报告等不符合司法鉴定文书统一格式的情况[6]49。鉴定报告文字有重大表述错误的,司法会计鉴定无效[6]51。鉴定报告未经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未经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的,鉴定报告无效。司法会计鉴定不应该回答法律定性问题,只能客观地表述所鉴定的财务会计事实[2]66。有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从财务会计角度作出法律定性意见(例如贪污、挪用),超越了司法会计鉴定范围,造成鉴定报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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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颁布为契机,考察在法规约束前提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现状。2009年和2010年的年报数据表明,上交所有多于半数的企业并未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披露程度较低。一方面,这和我国相关法规的强制力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我国内部控制审计规范体系的不完善有关。由此,我国应制定详细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并完善审计报告的标题、类型、内容和格式,以促进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实践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On the Present Internal Control Audi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Audit Standard System in China
- Based on the Research of Annual Reports Data in 2009 and 2010 from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TAO Liju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chool, Qingdao University, Qingdao Shandong, 266071, China)
Abstract:
Taking the opportunity of the issuance of Companies’ Internal Control Basic Norms, this paper studies the present internal control audit of listed companies restrained by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China. Annual reports data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in 2009 and 2010 show that more than half of the companies in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failed to follow Companies’ Internal Control Basic Norms. Internal control disclosure in China is left too much to be desired, which is resulted from the insufficient mandatory forc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incomplete internal control audit standard system. Therefore, the government should establish specific internal control audit standards and revise the audit report title, types, content and format to improve the internal control audit practice in China.
Key words:
internal control audit;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internal control; internal control basic norms
一、制度背景
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了原则要求。随后,为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保证财务报告可靠,财政部规定从2001年6月起所有公司均应建立和维护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并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7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也先后颁布了多个关于内部控制的文件。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颁布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为了适应国际内部控制发展的大趋势,同时解决“政出多门、要求不一”的问题,2006年,由财政部牵头的六部委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并于2008年6月28日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基本规范》要求企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估,披露年度自我评估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基本规范》的颁布在我国内部控制监管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业界通常称之为“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包括《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连同此前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
然而自《基本规范》颁布之日起,就面临诸多尴尬。首先,相对美国的萨班斯来讲,其法律约束力不足。萨班斯法案是由美国国会通过,对在美国上市的所有公司都有约束力的“法律”,而《基本规范》只是一个“部门法规”,约束力远不及萨班斯法案。萨班斯法案号称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监管最严苛的法律,对于违背萨班斯法案的处罚也极其严厉,而财政部《基本规范》没有规定具体处罚内容,很可能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其次,面临其“先天不足”,《基本规范》似乎也有后天不严肃之嫌。[1]加之相关规定和配套指引在2010年之前并未出台,很多合规企业恐将无所适从。因此,本文认定,2009年和2010年,我国的内部控制披露介于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之间,并倾向于自愿披露。本文将以《基本规范》的颁布为契机,在考察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披露现状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审计规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披露状况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笔者手工收集了2009年和2010年沪市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调查了内部控制管理层自我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并阅读了自我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来看,我国沪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披露状况如下。
(一)仅有不到一半的企业遵循了《基本规范》的要求
2009年上交所868家上市公司中,有376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332%,未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有492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668%;376家披露自评报告的企业中,有190家同时提供了内部控制的审计师报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189%,占披露自评报告企业总数的5053%。2010年上交所895家上市公司中,有400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469%,未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有495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531%;400家披露自评报告的企业中,有203家同时提供了内部控制的审计师报告,占上司公司总数的2268%,占披露自评报告企业总数的5075%。具体比较信息见表1。
(二)多数审计师报告并不符合《基本规范》的要求
《基本规范》第十条指出,“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由此可见,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属于直接报告的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应直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并且该鉴证报告应为信息使用者所获取并使用。但在阅读2010年年报时,笔者发现,虽有202家企业出具了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某种形式的报告,但并非全部满足内部控制审计的定义,这点可以从报告的标题以及报告中的部分措辞看出。
202家企业中,有些没有将审计师报告作为单独报告进行披露,因此这部分内容没有标题(也没有审计师签字)。作为单独报告进行披露的企业中,报告标题也五花八门:有的称为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有的称为内部控制审核评价意见,还有的称为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报告、××公司内部控制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内部控制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对××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评价意见报告、关于××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说明、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的专项说明等各种标题形式。
从这些标题可以看出,有些企业提供的是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审计意见也即鉴证意见的一种),但有的是对内部控制的核实意见,有的是对管理当局自评报告的评价意见(这其实是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也即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出具审计报告),有的仅仅是一项对管理当局自评报告的“说明”,并且部分报告的措辞也显示出:就我国法规对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要求来看,许多审计师报告并未恰当反映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实质内容。(比如,某份“说明”报告指出:“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研究与评价了我们所信赖的贵行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确定我们实施会计报表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及范围……我们的研究与评价是按照……以会计报表审计为目的而进行的,不是对内部控制的专门审核,也不是专为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欺诈及舞弊而进行的。在研究与评价过程中,我们结合贵行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观察及抽查测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研究与评价程序……(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段)……(意见段)……本说明仅作为贵行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易所提交2010年度报告之用,未经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外,我们还发现,与传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不同,企业与企业之间提供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没有统一性。同时,审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依据的执业准则也不统一,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713737%643168%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593105%864257%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4211%4198%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201053%18891%上述条目的某种组合16842%8396%PCAOB AS NO53158%2099%其他11579%9446%未明确提及执业准则6316%11545%合计19010000%20210000%
从表2可以看出,审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循了不同的执业准则。其中遵循最多的是《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再次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值得注意的是,有几家中美同时上市的公司,其内部控制审计并未依据国内的任何准则,而是遵循了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制定的审计准则5号。
(三)审计基准日和参照的内部控制框架不统一[2]
虽然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是个连续的过程,但如果对整个年度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那么审计重点是内部控制在整个年度内是否一直有效,这种审核成本相对较高。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的时间和精力、与会计报表审计的整合等因素,我国《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在2010年披露内部控制审计师报告的202家企业中,有196份是对截至12月31日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有19份报告没有明确说明基准日,177份在引言段或意见段明确指出了12月31的基准日),有两家是对2010年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另有4家在年报中指出出具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但笔者在上交所网站并未找到相关数据。)
另外,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必须参照一个适当、公认的控制框架,并且在报告中做出明确说明。但笔者发现,在2010年的202份审计师报告中,有37份报告未明确说明审计师所参照的内部控制框架,120份报告参照了《基本规范》,27份报告参照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5份参照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3份指出遵循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参照了COSO框架,6份同时参照了《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4份未找到数据。并且,这种框架的差异和事务所有关,同一家事务所给不同企业出具的审计报告,往往参考相同的内部控制框架。
三、内部控制审计规范存在的问题讨论及建议
总体来看,我国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方面的披露程度较低,上交所有多于半数的企业并未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一方面,这源于前述的特殊“半强制性”制度背景,法力约束力不足导致了企业违规成本较低,而主动披露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报告则毋庸置疑会引致成本。在有确定性证据表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之前,企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动机必将受限。当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极其对各方的影响,也是未来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程度较低也和相关准则和配套指引的不完善有关,毕竟直到2010年4月各项配套指引才最终出台。但在内部控制审计领域,相关准则和规范仍有待改进。
(一)我国目前现存准则并非内部控制审计的恰当执业标准
在笔者查阅的内部控制审计师报告中,事务所主要提及了以下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于2002 年2 月15日单独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中注协2006年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08至2010年间为《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指导意见》对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认为是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雏形。但《指导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审核”业务在程序、对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保证水平方面都不及“审计”业务的要求高。目前,内部控制审计已经从财务报表审计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项单独的审计鉴证业务,显然《指导意见》已不适合作为恰当的执业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而制定的准则,内部控制审计属于鉴证业务的一种特定类别,审计师以此为执业准则,具有原则指导性,但针对性明显不足。
《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而制定的准则。该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对拟信赖的内部控制进行控制测试,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显然,该准则定位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对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是作为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辅助部分展开的,而非为了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而进行的全面指引,显然,该准则也不完全适合于独立的鉴证业务――内部控制审计。
而美国在内部控制审计领域的法规演进,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3]。2002年,美国出台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2002》(萨班斯法案),该法案要求管理层设计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要求外部审计师证实管理层报告的准确性,也即要求外部审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萨班斯法案要求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并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PCAOB实施监督。PCAOB负责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并有权制定或采纳有关会计师职业团体建议的审计与相关鉴证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准则等。作为对萨班斯法案的回应,2004年3月9日,PCAOB了《审计准则第2号――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AS No2),并于6月18日经SEC批准。AS No2关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以及这项工作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等问题。考虑到法案的执行成本过高,PCAOB于2007年5月24日颁布了《审计准则第5号――与财务报表审计相整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AS No5)。AS No5从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由上而下、风险导向)、控制测试、评估缺陷、形成意见、内控报告、对他人工作的使用、获得他人的直接帮助等方面为内部控制审计提供了详细的指引。此外,AS No5还以附录的形式对重要概念和术语以及特殊情形作了说明,从而进一步完善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准则。2007年7月25日,SEC批准了该准则,并明确表示会计年度在2007年11月15日及其之后结束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都将用第5号审计准则来代替原来指导404条款执行的第2号审计准则。
(二)对我国内部控制审计法规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现存准则存在的不足,并结合美国的做法,笔者就我国的内部控制相关法规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1制定详细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
在本文第二部分,笔者发现审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参考了不同的执业准则,而根据前文的分析,有些准则的目标定位和目前已成为独立常规业务的内部控制审计并不相符。2010年最终颁布的《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也未明确指出审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参考的具体准则,而是在其后附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引言段中指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
首先,《审计指引》仅对内部控制审计提供了原则上的指导,涉及审计计划、审计方法、控制测试、缺陷认定及缺陷评价、形成结论并出具报告等具体内容时,指导性明显不足。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事务所不得不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 号》等准则的原因之一。
其次,对内部控制的测试和评价业务已从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独立出来,并由原来的一次性业务或面向特定企业的业务(原来仅要求A 股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提供、赴美国和日本等地上市的企业和金融证券保险等高风险行业提供)变成了与财务报表审计并列的经常性业务,与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也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借鉴美国的做法以及我国的财务报表审计准则,笔者认为,应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鉴证业务准则中新增详细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与目前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并列,可命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序列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XX号――审计计划/审计方法/控制测试/缺陷评估/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特殊事项考虑/……》,原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更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准则》。当然,考虑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审计成本,也可参照美国的AS No5制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相整合的审计准则》。新增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之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如图1所示。
由中注协制定详细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可以加强对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指导,维护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参照PCAOB AS No5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要求以及我国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格式,在制定了新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之后,笔者建议将《审计指引》引言段中的“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改为“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我们审计了……”。目前,对于在中美同时上市的公司,出于披露成本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可遵循美国PCAOB制定的审计准则;随着审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对于跨国上市的公司,注册会计师也可遵循国际审计准则或其他国家的相关准则。
2完善审计报告的标题、类型、内容和格式
我国《基本规范》要求企业提供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前所述,从2010年披露的报告标题和内容可以看出,大多数企业有违《基本规范》的初衷,事务所并未严格按照《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要求出具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鉴证意见。
《审计指引》明确将报告标题命名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并且分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四种类型,统一了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但该指引仍存有待商榷之处。
首先,《审计指引》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由于注册会计师最终仅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附带”注意到的内容,并非注册会计师的核心关注对象。因此,将审计师报告统一命名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仍有不妥,审计师的鉴证对象其实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而非更宽泛意义的“企业内部控制”,笔者建议将该报告统一命名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其次,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报告类型包括标准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而在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中,则去掉了保留意见。当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无论是财务报表审计还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发现与被审单位存在对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缺陷的不同认识,两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但其严重性不足以发表否定意见时,审计师是否可以出具保留意见?
再次,前已述及,虽然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是个连续的过程,但我国《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在内部控制报告的意见段中,有必要对此基准日做出明确说明,以免误导信息使用者,而《审计指引》并未强调该日期。参照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美国PCAOB AS No5的规定,笔者认为,审计报告中应该规范对基准日期的说明,意见段修改为:“我们认为,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或其他公认的有效内部控制框架),截至201X年12月31日,XX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只测试基准日这一天的内部控制,而是需要考察足够长一段时间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情况。按照指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前,需要获取内部控制在一段足够长的时间有效运行的证据,这段时间可能比企业财务报表涵盖的整个期间(通常为一年)短些,但必须足够长。因此,虽然是对企业12 月31日(基准日)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发表意见,但这里的基准日不是一个简单的时点概念,而是考虑了内部控制在此前的有效性,以及向前的延续性[4]。
最后,内部控制审计是一项独立的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指出,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具体到内部控制审计,注册会计师要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而对其进行评价必须参考一个适当、公认的标准(控制框架)。因此,内部控制报告中,应该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所参考的框架。前文我们发现,不同的注册会计师参考的框架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同一份报告里面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框架。
《审计指引》在意见段中明确标明“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笔者认为,有关内部控制框架的选取,应该持开放的态度,而不仅限于我国的《基本规范》。关于框架的选取标准,可以借鉴美国SEC的做法。SEC最终规则33-8238要求管理层的评价必须依据由某一机构或团体依正当程序(包括要广泛征求公众对框架的评论)而建立的合适、可识别的框架,并且自评报告应披露该框架。SEC认为,一个合适的框架必须:(1)没有偏见;(2)对企业内部控制能形成合理一致的定性和定量评价;(3)充分完整,没有忽略那些会改变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的相关要素;(4)与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SEC指出,COSO框架满足它们的标准,但最终规则并不强制要求使用某一特定框架(如COSO框架),因为SEC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在美国之外可能存在其他评价标准(比如加拿大的COCO框架),并且将来在美国可能也会发展出COSO以外的框架,它们符合法令的意图而不会减少投资者的利益[5]。
使用公开可获得的评价标准将会提高内部控制报告的质量,促进不同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可比性。因此,本文认为,《审计指引》应明确要求将注册会计师参考的评价标准列作审计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该标准可以是《基本规范》,也可以是满足条件的其他适当、公允的框架。只要控制框架满足特定的条件(比如SEC最终规则列出的条款),那么都可以用作审计师的评价标准。《基本规范》满足前述要求,但这并不排斥事务所选取其他公认的适当框架。事实上,2010年的数据已向我们表明,事务所选取了不同的框架,除《基本规范》之外,还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COSO框架等。
四、结语
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关注,实质上是对财务报告可靠性要求的延伸。为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评价及其审计提出了要求。目前,内部控制系统已成为国家监管的一部分,不只是我国,许多国家的公司治理报告和改革法案都包含了对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报告的建议,世界各国对内部控制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就以我国《基本规范》的颁布为契机,研究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现状,讨论我国内部控制审计规范体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由于本文数据均是手工收集,因此可能会存在疏漏和不准确之处;另外,本文仅选取了沪市的上市公司为调查对象,因此,有关我国目前内部控制审计披露的整体认识可能存在偏颇。
参考文献:
[1]陶黎娟.有关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几点探讨[A].见中国会计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会计学会,2010:415-422.
[2]杨有红,陈凌云.2007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研究――数据分析与政策建议[J].会计研究,2009(6):58-64.
[3]杨玉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国内外文献综述[J].审计研究,2007(4):74-78.
[4]杨志国.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制定和实施中的几个问题[J].财务与会计,2010(10): 14-17.
[5]SEC. Final Rule: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IN EXCHANGE ACT PERIODIC REPORTS[EB/OL].sec.gov/rules/final/33-8238.htm,2003.
收稿日期:2012-03-10
导师鉴定意见范文5
实习鉴定一、该生综合素质较好,爱岗敬业,工作能力强,有一定的工作组织能力,能和同事友好相处,短短实习工作期间,是个出色的教学能手,相信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取的出色的成绩。
实习鉴定二、同志于年月日起在我局实习,实习期为一个月。同志工作积极主动、高效,学习认真,待人诚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指导,不怕苦、不怕累,表现有较强的求知欲,积极观察、体验、思考,并能够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
实习鉴定三、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取。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完成任务。
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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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鉴定五、该生在实习期间热情、主动、积极。对事物保持高度的好奇与兴趣,虚心求教并勇於建言。随时调整自己,力求成长、尽善。积极争取
六、已完成实习规定的任务,实习报告符合标准,达到实习目的。勤奋好学,遵守厂规厂纪,带来先进管理理念.工作能力及专长在不断的社会实践中,自己以认真敬业,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执行公司指令坚决得到了各实习单位的认可。
鉴定评语(主要包括实习态度、遵守劳动纪律、业务能力强等方面情况)
在短短的实习期内,用他们的实际行动,给山庄全体工作人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七、同学在我部实习期间,态度端正,学习踏实,工作认真,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大学所学的课堂知识能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在我部“重庆热线”实习时能创造性、建设性地并能独立开展工作;能吃苦耐劳,工作责任心强,注重团队合作,善于取长补短,虚心好学,具有一定的开拓和创新精神,接受新事物较快,涉猎面较宽,在计算机通讯领域不断地探索,有自己的思路和设想。
在实习期间,符合大学生实习的要
八、工作主动,踏实,肯干,和老师同事关系处理的很好,耐心学习不断的努力工作,以提高技术的自身,受到大家好评,望今后发扬成绩。
实习鉴定包含的主要内容
九、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协作与组织管理能力;、社会活动能力;、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
工作鉴定意见十则(党员转正鉴定指导意见)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人,年月日入党,年月日参加工作。
同志于年月日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近一年来,该同志在组织的帮助下,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充实和提高思想素质和工作业务水平,在各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
思想上,该同志能以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理论武装头脑来指导实践,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与理论水平,不断地探索与追求。
日常工作和学习上,该同志能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注意加强个人素质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扬爱岗敬业精神,不怕苦,不怕累,勤于工作,勇于奉献;在工作中能虚心好学,踏实肯干,努力钻研业务知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在工作之余不放松对专业技能的学习,不断充实完善自己。
生活上,该同志能严格遵守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各项要求,培养自身良好作风的养成习惯,正确对待个人名利和待遇,不骄不躁,同事之间关系融洽。
希望该同志以后继续深入地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在工作中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党支部
年月日
工作鉴定意见十则(年党员工作鉴定意见)
同志于年月由大学管理系本科毕业,分配来院从事秘书工作。三年来,该同志能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政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与水平,不断地探索与追求。在年学院学生公寓辅导员紧缺时,主动请求担任公寓辅导员工作,体现了当代年青人的良好风尚。
自参加工作以来,充分利用自己所学知识,发挥其所长,踏实工作,不管是在学院搬迁过程中、学院教育教学合格评估,抗击“非典”等重要工作中,还是在日常的办公室管理工作,都能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虚心请教,很快能独立承担学院秘书工作。同时,担任学院团委工作。
正是由于自己的努力工作,在年度受到学院的表彰,考核表扬;年度被省教育厅评为全省教育信息工作者,被省文化厅评为文化信息网优秀信息员三等奖;年度,被评为省级文化系统优秀团员。年月,被学院党委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这都是其个人努力的结果,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求实创新,不断磨炼自己,取得更大的成绩。
工作鉴定意见十则(政府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政策有关精神,加快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围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托和发挥现有产权、技术产权和技术等要素市场的作用,发挥市场基础调节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综合协调,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合理布局和功能多元化,完善交易规则与制度,引导专业中介组织参与交易活动,促进知识产权公开公正有序交易,形成有效的保护和监管体系,创新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加强政府引导和协调,促进各类知识产权成果通过市场进行转化,落实完善相关财税政策、实施有利的金融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形成政府推动与市场化发展的互动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二是坚持重点布局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充分利用已形成的产权、技术产权、技术市场等要素市场,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条件,逐步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准入制度,重点布局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区域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避免重复建设。协调多级产权、技术市场、技术产权等市场发展,促进技术、资本等要素跨区域流动。
三是坚持规范发展与探索创新相结合。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行业组织和自律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围绕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和核心环节,鼓励有条件的区域进行交易模式、交易品种和体制机制的创新,实现交易品种的标准化。
四是坚持加快发展与合理监管相结合。抓住我国重大战略机遇期,加速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同时,加快建立有利于其发展的监管体制与监管模式,规范交易主体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保证交易市场正常秩序,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机制和社会环境。
(三)总体目标
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逐步构建以重点区域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为主导,各类分支交易市场为基础,专业知识产权市场为补充,各类专业中介组织广泛参与,与国际惯例接轨,布局合理,功能齐备,充满活力的多层次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二、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一)规范交易主体,提高交易质量。进场交易主体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评估、交易程序、运作方式、制度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水平,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较强。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交易主体信用制度,提高交易透明度与效率。
(二)丰富交易品种,创新交易方式。交易主要包含专利权、技术秘密、著作权及有关权、商标专用权、名称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具备条件的市场可交易以知识产权为主要载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等品种。交易可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合资入股等方式。中小企业股权交易要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探索有利于企业股权流动、投资者便利进出的交易方式。
(三)建设交易市场,完备市场功能。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准入制度。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应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认定并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常设交易机构,可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其功能主要提供信息审核、信息、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结算交割等服务。
交易市场应具备必要的交易场所,网络化的电子商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完善的交易系统及信息系统,较完善的交易制度、交易程序和规范的运作方式,按规定公开披露交易信息,并有明确的发展规划,拥有专业从业人员,满易活动需要。知识产权可在省(区、市)认定的产权交易中心登记托管。
(四)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在有条件的中心城市现有的技术交易市场、产权市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展示交易市场等基础上优化整合而成。积极推进专业化交易机构发展,逐步建立国家交易市场、区域性市场和专业化交易市场组成的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
(五)整合资源,配套服务。根据知识产权交易需要和业务特点,交易机构可实行会员制,选择服务好、信誉高、能力强的交易中介为指定服务机构,进场从事交易服务。
三、规范知识产权交易行为
(一)严格交易程序,履行必要手续。程序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审查、价值评估、信息披露、竞价和撮合交易、合同鉴证与结算交割等。项目挂牌成交后,由转让双方签订合同并履行鉴证等相关手续。
(二)健全内部管理,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须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及登记托管、结算交割、交易监督等规章制度,并报地方监管部门备案,接受管理和监督。项目披露应包括项目财务、经营管理、研发、人才储备、资金使用、价格评估、盈利分析及限制性条件等信息,由项目所有人选择评估、会计、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经纪会员委托。交易机构履行挂牌审核、信息内容认定和披露、交易方案确定和实施、交易主体和结算资金监管等职责,确保市场安全有序运行,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信息沟通反馈机制与运营网络。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参与知识产权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平台,完善交易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促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信息互联互通。
四、改进知识产权交易配套服务
(一)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序运行,推进政策法规、信用服务、融资担保、资格认证及相关中介服务的配套体系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营造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整合各类中介服务资源,积极发展技术中介、咨询、经纪、信息、知识产权和技术评估、风险(创业)投资、产权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知识产权顺畅交易提供支撑。逐步形成以知识产权交易机构为主,产权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风险(创业)投资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等相配套的服务体系和协调机制。
(三)加强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提高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通过政策法规、执业能力培训及多种形式业务交流,提高市场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操作能力。培养一支多专业、懂法律、善经营的知识产权经纪人队伍,建立相应的考评制度。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政府采取多种形式促进知识产权交易等市场发展,通过财税政策引导和鼓励交易市场或机构的信息平台与能力建设。
(二)建立适应知识产权交易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政策性银行按稳妥审慎原则,经批准应开展知识产权等的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贷业务。支持和引导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担保服务,探索建立社会化知识产权权益担保机制。研究开展知识产权权益托管服务。
(三)加大创业投资对知识产权交易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发挥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创业投资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投融资新模式。拓宽风险(创业)投资退出渠道,经批准在发展较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开展未上市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股权流通的试点工作。
(五)国家鼓励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进场交易。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和支持的项目所形成的非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国家机密的知识产权应进场交易,促进民间资本投入所形成的和自然人所持有的知识产权进场交易。
六、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加大指导与协调力度,及时交易信息,促进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地方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和配套政策,促进交易市场的制度化法制化。
(二)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及部分省(区、市)级知识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参加的指导委员会,加强对知识产权市场的指导和协调。依法建立和完善重大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的审查制度。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建立对知识产权等重大交易活动的特别审查机制,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三)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双方若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必要时依法采取纠纷调解、交易中止、撤销交易凭证、交易终止等措施解决,并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对非法侵害知识产权、制销假冒产品和技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部门,应依法实施管理,加强动态监管。通过年检方式,对交易不规范的机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对违反相关法律的机构依法予以中止、终止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积极推进国家和区域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行业自律。切实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自律维权、业务交流与合作、技术规范制定、管理咨询、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对外合作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交易市场的整体效能与水平。
工作鉴定意见十则(年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意见汇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农村公路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二)区、县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乡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协调、指导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及养护质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进步,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
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指导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养护工程的招投标以及通过其他竞争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三、稳定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管理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筹集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的支持,提高财政保障水平。
村道日常养护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和订立村规民约的办法多渠道妥善解决。各级财政根据村民筹资筹劳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补助。村民委员会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区、县财政要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审计、财政和交通部门要定期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有效、安全使用。
四、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稳步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市场化,逐步建立合理的农村公路管养机制。对路面等级较高、技术难度较大的农村公路养护,可通过竞标等方式,选择有一定资质的单位养护。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养护运作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多种方式进行养护。
(七)农村公路养护应按照有关公路养护技术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道路及设施完好,行车通畅。应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规范设置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并对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
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桥、便道或指明绕行路线。
(八)养护作业单位应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实施工伤保险。
(九)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十)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标准统一、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适时、准确地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养护投入、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五、加强路政和应急管理,确保公路畅通安全
(十一)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指导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可委托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管理。
(十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设施。
区、县交通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公路状况,分析掌握路段、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必要的预防措施和监控预警,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组织力量积极抢修,及时恢复、保证公路的正常通行。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
(十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考核机制,加强对区、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督办检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督促,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进行定期检查考核评定,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有序。
工作鉴定意见十则(在公司实践的工作鉴定意见通用版)
同志自去年毕业开始在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实践。在我单位见习期间,能够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积极主动的配合其他相邻工作同仁协调完成各种工作任务。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掌握了工作的要点和技巧,并将其合理的运用到工作中去。能够积极主动的向老员工学习,弥补自己的不足。工作积极主动,学习认真,尊敬他人,待人诚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团结同事,不怕苦,不怕累。并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一年来理论水平及操作技能均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在见习期间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实践工作期间,是个出色的教学能手,相信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取的出色的成绩。
同志工作积极主动、高效,学习认真,待人诚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指导,不怕苦、不怕累,表现有较强的求知欲,积极观察、体验、思考,并能够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实践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取。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完成任务。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践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实践期间勤奋认真,有很强的适应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够利用所学的知识迅速投入到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程序编写当中,并能够结合自己的特点发挥优势弥补不足,在实践过程当中迅速的成长起来,不仅历练了自身,也为我单位带来了一股新风,受到合作伙伴的一致好评!
同志在实践期间、热情、主动、积极。对事物保持高度的好奇与兴趣,虚心求教并勇于建言。随时调整自己,力求成长、尽善。积极争取实践规定的任务,实践报告符合标准,达到实践目的。实践单位鉴定意见勤奋好学,遵守厂规厂纪,带来先进管理理念.工作能力及专长在不断的社会实践中,自己以认真敬业,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执行公司指令坚决得到了各实践单位的认可。
实践实践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虚心好学。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践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实践期间,态度端正,学习踏实,工作认真,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大学所学的课堂知识能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在我部“重庆热线”实践时能创造性、建设性地并能独立开展工作.能吃苦耐劳,工作责任心强,注重团队合作,善于取长补短,虚心好学,具有一定的开拓和创新精神,接受新事物较快,涉猎面较宽,在计算机通讯领域不断地探索,有自己的思路和设想。
工作鉴定意见十则(第四阶段教育总结评议建章立制指导意见)
各中小学、幼儿园、县直教育单位:
根据县委[发()4号]和县教育局[发()19号]《通知》要求,现将西乡县教育系统干部教师作风教育整顿第四阶段总结评议建章立制工作作出安排意见如下:
一、第四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
第四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总结评议、建章立制。具体完成三项工作任务:
(一)开展干部教师作风评议。在县上整顿活动结束前,对中小学、幼儿园、县直教育单位、教育局机关开展作风教育整顿情况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干部教师及学校目标责任书考核的重要内容,记入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干部教师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凡是测评结果排名靠后,属单位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实施警示训诫谈话,属个人的给予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给予严肃查处。
教育局机关、学校、幼儿园、县直教育单位写出本单位作风教育整顿工作总结,领导成员、干部教师写出个人作风整顿工作总结。
(二)明确岗位职责。教育系统各单位都要结合本职工作,按照本职职位、廉政高效、简便易行、利于考核相统一和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对本单位每个干部教师的岗位、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及程序进行梳理完善,规范工作流程;合理确定学校班子、党政工团队组织、领导成员、股(处)室(组)和各个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工作标准、行为规则、考核方式、奖惩措施,予以公示,作为群众监督和单位考核的依据。
(三)健全完善各类规章制度。教育局机关、学校、幼儿园、县直教育单位,要结合作风建设的需求,对本单位各类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清理和梳理,做好陈旧制度废止和充实修订新建。要健全校务委员会民主集中、科学决策的集体会议决策制度;要健全学习、师德师风教育考核、考勤、教育目标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等常规性制度;要健全财务管理、校务公开、网络管理、疫病防控管理、安全稳定管理、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住宿生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健全接待、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效能建设制度;要健全重大事项报告、述廉述效、诫勉谈话、工作质询、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民主评议和教代会等监督制度;要健全干部考察、培养考核、选拔任用等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等等。要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坚持解决问题与建章立制并举,着眼于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干部教师作风教育、监督、惩处等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把行之有效的措施转化为长期坚持的治本之策,促进干部教师教育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二、第四阶段的工作要求
(一)作风评议的操作要求。
⑴各单位要提前写出本单位作风教育整顿工作总结,印制好作风评议表,确定好会议时间,邀请乡镇(社区)领导代表、教育局包抓领导、督导小组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党员代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及其它代表。
⑵召开“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作风教育整顿总结评议大会”。议程为:学校领导班子汇报作风整顿工作,与会人发言评议,下发评议表,无记名填表,收表统计,宣布评议结果,宣读有关制度,会议总结表态。
⑶会议对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和干部教师的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作出评议,鉴定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并在本单位适当范围公布。⑷填报单位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干部教师作风教育整顿鉴定档案表。
(二)明确岗位职责的操作要求。
⑴组织清理、梳理原有的岗位职责,作出必要的充实修订或调整更新。
⑵针对规范办学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发放的实际,对单位领导班子、党政工团队组织、股(处)室(组)、领导成员(含九年制、中心校业务管理、职成教管理干部和会计)、干部教师,做好调研,集体研究,合理确定:内设机构设置、定人员、定职数、定岗位(管理、班主任、教学、辅助岗位)、定工作量(含动态工作量)、定工作内容、定岗位职责、定工作标准、定行为规则、定考核方式、定奖惩措施,定绩效奖励性工资分配发放办法,并予公示,编制出《学校内设机构及各类工作岗位职责管理考核实施意见汇编》。
(三)建章立制的操作要求。
⑴组织清理、梳理原有各类规章制度,作出必要的充实修订或调整新建,做到简便实用、约束力强、可操作、可考核。
⑵编制出《学校规章制度汇编》。新
(四)上报材料的要求。第四阶段需要上报:
⑴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干部教师作风评议统计汇总表1份。
⑵本单位作风教育整顿总结评议大会召开情况的报告1份,附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
⑶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干部教师作风教育整顿鉴定档案表各1份。
⑷第四阶段作风整顿工作小结1份。
⑸作风整顿“三种”统计表、办实事办好事典型事例。
⑹《学校内设机构及各类工作岗位职责管理考核实施意见汇编》1套。
⑺《学校规章制度汇编》1套。
⑻“学校干部教师作风教育整顿工作总结”1份。
以上8类材料报表,一律采用A4纸质、标题2号黑体、正文3号宋体或仿宋,于月日前上报教育系统整顿办。
(五)加强组织领导的工作要求。总结评议、建章立制,是第四阶段的最为重要的任务,而且面临备战中考高考和安全维稳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丝毫不可懈怠。教育系统的所有单位领导,要加强宣传,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两促进,扎实推进作风建设上台阶,圆满完成教育教学各项任务,用作风整顿的实效检验教育教学管理提高的成效,为县域教育率先突破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工作鉴定意见十则(烟草行业技能鉴定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导向作用
要以网络、报纸、杂志等为媒介,努力做好政策宣传、动态介绍、信息交流等工作。加强鉴定信息员队伍建设,严格管理和考核。鉴定站定期通报报送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并作为鉴定站年检考核内容之一。要以宣传推广鉴定工作典型经验,表彰鉴定先进单位和个人为主要形式,在行业内形成尊重技能人才,重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氛围,为高技能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基础。
二、完善鉴定管理体系,提高鉴定质量控制水平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鉴定站内部基础管理是推动鉴定工作正常开展、保证鉴定质量的重要环节。鉴定站要注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完善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要坚持鉴定站年检和工作评估制度,做好年度年检工作,并高标准地提出年度鉴定站年检标准和工作要求。同时,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各工作环节的规范化运作,为全面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奠定基础。
强化质量控制,完善督导制度。省级局(公司)人劳部门及鉴定站,要坚持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加强鉴定实施过程中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严格工作程序。要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两级督导制度,并落实到位。鉴定站要强化鉴定过程中自我监督检查和接受监督检查的职能,尤其在实施高级技能鉴定和统考职业的鉴定过程中,必须做到督导员现场督考。要进一步完善现场督考和质量抽查相结合的督导功能,鉴定站要深入企业进行现场督导,并加强对日常鉴定工作的指导和质量抽查。国家局鉴定中心将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全行业的质量抽查工作。
不断开拓创新,规范鉴定行为。在职业技能鉴定实践过程中,要妥善解决好培训、鉴定与生产经营的关系、鉴定投入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作为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鉴定工作,要切实改变落后的鉴定手段和因人因地降低鉴定标准的做法,统一鉴定工作标准。要在鉴定方式、鉴定手段和证书管理等方面,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和现代化手段,使鉴定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使鉴定行为更加客观公正。
三、拓展鉴定范围,突出重点职业,积极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与鉴定工作
要根据企业及职工需求,遵循质量和数量并重的原则,拓展鉴定工作领域,扩大鉴定范围,从整体上推进所属工、农、商企业的鉴定工作。工业鉴定工作的重点是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力度;农业鉴定工作的重点是加大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覆盖面,提高烟叶分级工高及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比重;商业鉴定工作的重点是以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为核心,按照统一标准、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规范鉴定报名、实施鉴定现场控制、答题卡管理以及鉴定数据分析等环节的管理程序,全面提升鉴定质量。
加强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推进全行业技师鉴定工作,是今年国家局(总公司)工作的重点之一。主要任务是:全面开展烟机设备修理技师的培训与鉴定,进行烟机设备高级修理技师鉴定试点工作;探索烟叶分级技师培训与鉴定模式,并进行试点;研究部署卷烟商品营销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如具备条件年底前开展一次试点工作。
国家局鉴定中心将根据行业经济发展和企业的需求,总结以往考核标准、模式、方法和范围等方面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技师鉴定的技能题库,提高技师技能鉴定的质量,充分发挥技师鉴定在整个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中的导向作用。
四、加快职业标准、鉴定指南、培训教材的开发,完善题库建设
国家局(总公司)负责组织全行业职业标准、鉴定指南和培训教材的开发,领导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组建专业专家队伍等项工作。国家局鉴定中心负责具体实施上述各项工作。
加快题库建设是国家局鉴定中心今年的重点工作。要依靠企业、教育培训部门的力量,充分利用烟草学校的各种资源,借鉴先进的开发技术,有计划、有组织、高质量、高效率地开展题库建设,全面推进模块化鉴定方式,满足全面开展鉴定工作的需要。今年题库建设以烟叶分级工和烟叶调制工题库开发为中心,建立烟机设备高级修理技师鉴定理论题库,落实制丝修理技师、滤棒成型修理技师题库开发工作,扩充包装修理技师、卷接修理技师的题库数量,提高和完善卷烟商品营销员题库质量。按照劳动保障部对鉴定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升题库质量,逐步对现有各职业(工种)的题库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逐步建立起符合国家题库要求、具有烟草行业特色、以提高职业技能为核心、以模块集合为特征的知识和技能题库。
五、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络,加强鉴定信息的分析、汇总和整理工作
建立健全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络,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加速信息传递工作。进一步做好鉴定需求、鉴定实施、鉴定结果和鉴定质量控制等鉴定信息的分析、汇总和整理工作。总结鉴定工作的经验,探索鉴定管理、鉴定模式、考评技术等方面的新模式、新思路,在全行业进行推广。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信息员和专家四支队伍的建设,通过制度化培训,对四支队伍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升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同时,四支队伍要全面实行聘用制,完善培训、使用、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制度,对优秀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淘汰。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考评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制、轮换制和派遣制。今年国家局鉴定中心将举办信息员、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培训班。
各省级局(公司)人劳部门及鉴定站,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确定今年的工作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真正做到从实际出发,脚踏实地地抓好各项鉴定工作的贯彻落实,开创鉴定工作的新局面。
工作鉴定意见十则(汉语拼音教学部分测评意见)
一、测评对象使用“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的一年级学生。
二、测评时间汉语拼音部分教学结束之后。
三、测评内容
(一)测评学生能否准确地拼读汉语拼音音节。
(二)测评学生能否准确地认读教材中汉语拼音部分要求认识的生字。
四、测评方法
(一)测试方法
1.拼读音节的测试方法。
(1)使用四年级以上各册语文教科书后的生字表,让学生认读生字上的音节。
(2)可以从生字表中的任何一行开始让学生认读。认读50个音节,统计认读的正确率。
(3)学生拼读时,教师不催促,不作提示,只对读错的音节做上记号。如果学生开始拼错,后又自行纠正,应视为正确。
(4)测试个别进行。可由教师进行测试,也可培训几个高年级学生帮助测试。
(5)测试开始时的指导语:“请你从这一行开始拼读生字上的拼音,要看清楚,读正确。”
2.生字的测试方法。
(1)用汉语拼音部分所学生字组成的句子让学生认读。提供两套测试卷供教师选用。
(2)每套测试卷含汉语拼音部分所学的50个生字,少数几个未学过的字加注了拼音。学生认读时教师不催促,不作提示,只对读错的字做上记号,学生开始读错,后又自行纠正,应视为正确。加注拼音的字学生如果读错不必作记号。
(3)测试个别进行。可由教师进行测试,也可培训几个高年级学生帮助测试。
(4)测试开始时的指导语:“请你准备一下,把这几个句子读一读,要看清楚,读正确。”
(二)评价方法
1.拼读音节方法和认读生字均为50个。对学生的测试成绩以给“星”的方法进行评价。
50个全部读对,给5颗星。
读错1-5个,给4颗星。
读错6-10个,给3颗星。
读错11-15个,给2颗星。
读错16-20个,给1颗星。
读错21个以上,暂不给星。
2.鼓励成绩不够理想的学生针对自己的薄弱环节进行复习。可根据他们自己选定的时间再作测试,有进步就给加“星”。
五、统计分析
测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检验和改进学生的语文学习和教师的教学。测评后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统计分析。
(一)对学生个人学习情况进行记载和分析,作为学生语文学习情况的档案资料。
(二)对全班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找出成功之处和薄弱环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改进和完善以后的教学。
工作鉴定意见十则(矿度思想政治工作安排意见)
矿属各支部总支:
根据中煤政研会、省煤政研会年工作要点和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精神,结合我矿职工思想政治研究会的工作实际,及集团公司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公司全年奋斗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针对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研究会活动,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去,努力开拓思路,提出新的举措,不断开创政研会工作的新局面。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现将我矿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年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统揽政研工作全局
1、切实把学习贯彻届四中全会精神做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一主题,把握灵魂,领会实质,深刻认识新阶段我们党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实现什么目标。要用届四中全会精神统一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努力提高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认识,深刻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涵和根本要求。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要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完成集团公司确定的“年百亿,跨越发展”的工作任务上来,不断增强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贯彻“三个代表”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要抓住“第一要务”,牢牢铭记“两个务必”,深刻理解“三个代表”,不断总结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新经验,开拓新的领域。切实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收获转变为推动政研会工作的动力和良策,把学习到的知识和经验转化为做好政研会工作的智慧和力量。
二、选准课题,突击重点,搞好调查研究,为矿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参考。今年我矿政研会调查研究的重点课题是:
1如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2在实施“六大工程”活动中的具体体会和经验。
3在转换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如何调整建立,形成思想政治工作新体制和新机制。
4如何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深入开展“两比三争”活动。
5了解矿区文化建设的现状,存在问题及经验,探讨企业文化建设的新路子。
6下岗、困难职工等弱势群体现状调查。
7如何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方针。
8构建学习型组织全面提升广大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9在开展“春风进万家”活动中的具体体会和经验。
10如何做好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三、加强政研会自身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富于创新、勇于开拓、善打硬仗的政研干部队伍。
1、认真抓好政研会自身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全体政研干部要认真学习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
2、认真抓好政研会组织建设。要及时调整政研会领导成员,配备专职或兼职政工干部从事政研会工作,并将调整情况上报矿政研会备案。
导师鉴定意见范文6
【关键词】初中音乐 音乐鉴赏 鉴赏能力 有效途径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6.07.058
不同的学科对学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而随着现代教育的不断发展,学科对学生的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音乐作为一门艺术,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既要给学生以知识,同时又要注重提升学生的能力。音乐教学肩负着重要责任,首先应该教授给学生知识,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学生的鉴赏能力,这样才能使学生的音乐水平更上一层楼。初中阶段是培养学生音乐鉴赏能力的关键时期,本文就培养初中学生的音乐鉴赏能力的有效途径展开论述。
一、培养初中学生音乐鉴赏能力的重要性
本文结合笔者实际的教学经验就培养初中学生的音乐鉴赏能力展开论述。先分析培养初中学生音乐鉴赏能力的重要性,在使广大初中音乐教师认识到培养学生音乐鉴赏能力重要性的同时,也能够更好的激励学生提升自身的音乐鉴赏能力。
(一)音乐教学的题中之意
作为一名初中音乐教师,在实际的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的鉴赏能力,首先是音乐学科教学的题中之意。虽然初中阶段的音乐教学,是为了培养学生基本的音乐学科素养,然而培养学生的鉴赏能力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学生音乐鉴赏能力的提升,并非朝夕可就之事,需要学生在漫长的学习过程中不断提升。初中阶段,学生既需要掌握大量的音乐基础知识,同时又需要在教师的帮助下不断提升自身的鉴赏能力。
(二)提升学生音乐综合素质的要求
在初中阶段培养学生的音乐鉴赏能力,也是为了提升学生的音乐综合素质。音乐是一门艺术,不管是学生学习简单的音乐知识,还是想要在音乐学科学习的过程中取得理想的成绩,都需要具备一定的鉴赏能力。初中学生是一个极具创造性的群体,但是学生在音乐方面的鉴赏能力却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影响了学生在音乐方面的发展,教师应该将培养初中学生的音乐鉴赏能力放在重要位置。
二、培养初中学生音乐鉴赏能力的有效途径
音乐作为一门艺术,学生想要从更高的层次去掌握该学科的知识与内涵、提升自身的鉴赏能力,既需要学生掌握扎实的基础知识,同时还需要学生具有较强的感悟能力。本人作为一名初中音乐教师,在实际的教学中不仅兢兢业业的对学生进行理论知识的讲解,还致力于培养学生的音乐鉴赏能力,在实际的教学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在此与大家分享。
(一)扎实掌握基础知识是进行音乐鉴赏的基础
较之于学生对音乐基础知识的学习,学生的音乐鉴赏能力对学生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教师在培养学生音乐鉴赏能力的过程中,不能凭空开展培养活动,应该将鉴赏能力的培养建立在学生扎实掌握音乐基础知识的基础之上。所谓鉴赏,是对作品的品评,学生只有掌握了扎实的基础知识,才能从理论的高度进行正确的评析,因此,本人建议初中音乐教师在培养学生音乐鉴赏能力的过程中,首先应该注重对学生进行基础知识的教学,将能力的提升建立在扎实的基础知识之上。
(二)教师的示范十分重要
初中学生的学习时间比较紧张,同时音课又未被列入考试范围内,这就导致部分学生不愿意花费更多的时间进行音乐学科学习。较之于对学生进行音乐基础知识的教学,培养学生的音乐鉴赏能力对教师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学生没有更多的时间通过个人的研究与探索去提升自身的音乐鉴赏能力,那么教师对学生的示范就显得示范重要。为了通过有效的示范提升学生的音乐鉴赏能力,教师在实际的教学中应该对一些音乐作品进行鉴赏,并将自身的体会与学生分享,使学生理解什么才是真正的音乐鉴赏,并使学生掌握进行音乐鉴赏的方法。
(三)为学生提供进行音乐鉴赏的机会
对于同一首歌曲,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见解,而这些往往停留在感官层次,为了提高学生的音乐鉴赏能力,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应该为学生提供更多进行音乐鉴赏的机会。结合实际的教学经验,本人认为教师先应该让学生鉴赏一些较为简单的音乐作品,使学生能够快速感触到进行音乐鉴赏的内涵,提高学生的信心。再逐渐引导学生去鉴赏一些难度较大的作品,进而达到逐渐提升学生的音乐鉴赏能力的目的。教师为学生提供更多进行音乐鉴赏的机会,使学生的鉴赏能力得到了实际锻炼,对提升学生的音乐鉴赏能力有很大的帮助。
(四)为学生进行音乐鉴赏提供广阔的空间
音乐是一门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的学科,同时也是一门具有较强艺术性的学科,学科的特点决定了教师在培养学生音乐鉴赏能力的过程中,要为学生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上文已经提到,对于同一首音乐,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观点与见解,初中学生是一个十分有主见的群体,同时学生的思维十分活跃,会产生多种不同的观点与见解,这就要求教师在培养学生鉴赏能力的过程中,一定要为学生提供较为自由的空间,使学生能够大胆的进行想象,发表个人独到的意见。为了鼓励学生自由的进行音乐鉴赏,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对于学生较为独到的见解,应该及时给予鼓励与表扬,这样既能够提升学生的音乐鉴赏能力,同时又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五)将培养学生的音乐鉴赏能力与实际生活结合起来
导师鉴定意见范文7
财政部曾于2001年11月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后又在2002年2月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导致这一变动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准则项目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对象、内容、范围等存在着许多重大争议。本文综述了《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并提出有关探讨。我们认为,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许多争议不仅涉及到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和会计服务行业的发展问题,在更深层次上也反映出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理论体系的认识上还存在着不少差异。对有关争议的探讨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在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开展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一系列问题,也为会计界研究内部控制理论及实务提供了新的角度。
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性质的界定
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形成于《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在总则部分已经把“管理建议书”和专门接受委托的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了区分,表现为“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内部控制专门进行审核,并提出管理建议,不适用本公告”。中国证监会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界定也有一个变化过程,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变化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内部控制评审报告”。于是,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涉及内部控制的专门性鉴证业务的规范既有别于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中的“管理建议书”,同时在制订《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时又和中国证监会最初提出的内部控制“管理建议书”的要求存在规则制订时间上的差异。因为《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的立项起草工作从2000年底开始,当时关注的是证监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新要求。由于在我国现有的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下无法对“评价”进行明确的性质界定,同时考虑到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评价涉及到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而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又早已存在对内控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在规则制订初始便将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界定为“审核”。
根据美国的会计服务框架,审核(examination)与审计的区别通常在于对象不同。例如,审核对象可以是未来的会计信息(即盈利预测审核)或内部控制结构。但审核在取证范围上同样是广泛的,保证程度为高水平,意见表述形式为积极式,在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没有限制的(Arens和Loebbecke,1997)。正是由于这种认识,使得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从一开始就非常沉重,加之要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国在征求意见稿的形成以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尤为敏感。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纷纷指出:一方面,在公司治理结构远未具备一定基础的环境下,注册会计师从事该项业务风险过大,且成本极高,责任过重;另一方面,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尚未充分建立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执行此项业务缺乏必要的尺度和标准。相应地,征求意见稿对内部控制的保证程度、意见表述形式以及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争议不断。
在这种争议之下,我们查阅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证券公司审计与会计指南为依据,我们发现:其保证程度较低,并以消极保证的方式进行表述,同时对报告的分发和使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以下是从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的有关摘节:
“……我们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未必已披露出按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制定标准属于重大缺陷的所有内部控制事项。……在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方面,我们没有发现按照上述界定所指的重大缺陷。”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董事会、管理当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定的自律组织]以及其他遵照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17a-5条(g)款对已登记证券经纪与交易商进行监管的监管机构使用。本报告并不希望、也不应被除了上述特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方面使用。”
从上述示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并未施加很重的压力和责任。显然这与SEC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标有关。由此可见,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争议,关键在于我们有必要了解报告需求者和使用者的政策制订初衷。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形式要求考虑,或许监管者希望借助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发现公司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也启发我们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定性时,可以采取“审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业务报告类型,在合理保护会计服务行业发展的前提下提供能够满足报告使用者需求的有效供给。当然,这个问题一方面涉及到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框架的重构,另一方面也有待于各有关方面的共同探讨和协调。
内部控制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之间的关系
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并运用控制测试评价控制风险,最终确定检查风险的大小和重要性水平的高低,实施相应的实质性测试。在此过程中,对内部控制作出评价的目的主要是合理确证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漏报。那么这种目的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是否一致呢?从目前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来看,并不仅仅局限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往往还涉及到确保经营效果和效率以及遵循适当的法规等目标。因此《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将审核范围限定在“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上的做法,即使在形式上也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分歧。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将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限定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那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能否实现目标上的统一?在《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观点认为这两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即内部控制评价中内部控制是“结果”,而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是“手段”。但是我们在参考了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之后发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的,因此其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的似乎与我国会计界及有关政策制订部门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以下为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中有关段落的示例:
“在计划并实施对X公司(以下称”贵公司“)20X1年度(会计期末为12月31日)的合并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贵公司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情况,目的是为了在对合并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
根据这段表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内部控制报告的目的显然在于强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的目标是一致并相互加强的。另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SEC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有以下说明:
“如果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报告应当对注册会计师所关注到的缺陷做出描述,并指明这些缺陷将不会影响针对会计报表做出的审计报告。”
上述报告示例中的措辞体现出SEC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将内部控制评价与其会计报表审计相联系的协调性。我们认为,SEC的这种政策取向有助于明确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和作用,即这种内控评价报告是为了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因此对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首先,能够有效促使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进一步地(或实质性地)关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相关控制及其对会计报表的潜在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便于我国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的协调与形成。第三,能够在注册会计师擅长的领域内发挥其作用。SEC的这种观点对于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同样具有一定的启示。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将该界定与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内部控制报告格式与内容进行比较,我们认为并不存在原则性的差异,因此提出可以考虑对《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的有关内容做出适当修订。
关于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含义的界定
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的性质、内容、结构体系等的讨论在近年来开展得尤为热烈,在探讨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问题上则争论得更加激烈。首先,何为内部控制的“完整性”?有没有一套适用于各种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的完整内控?这是征求意见稿讨论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大争议。事实上,不同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之所以需要内部控制,是为了实现该主体的特定控制目标,各主体的控制目标差异往往导致内部控制具体做法的差异,此外,内部控制还应建立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因此并不存在完美无缺的内部控制(吴水澎、陈汉文、邵贤弟,2000a)。还有相当一部分观点提出,即使是同一个会计主体,对于不同的管理者,由于其管理风格和管理水平的不同,内部控制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存在差异的,相应地,评价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就显得缺乏必要了。
其次,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一般指内部控制设计上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这一点的争议主要在于设计合理与执行有效的标准是什么。财政部已于2001年6月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而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建设的总体思路,这只是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开始(刘玉廷,2001),我国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尚待在未来若干年内逐步建立。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即使在证监会于2001年1月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也没有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明确的界定。除了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上的不完备性,被评价单位采用的内部控制标准由谁制订,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同样是一个重大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在目前阶段尚难以解决,我们认为,可考虑待我国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后,由有关方面共同探讨、协调,以便确定公认、合理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评价是否限于会计相关控制,还是扩展到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根据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的提法,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内部稽核控制等。显然,这些内容中已经包含了会计相关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如环境控制中的治理结构控制、管理思想控制、员工素质控制等。而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在定位上采用了“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的意见,并不包括组织结构控制和人员素质控制等内容。相应地,在内部控制评价内容上采用财政部的标准与采用证监会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目前的执业水平而言,将内部控制评价范围限定在会计相关控制方面还是合理的,如果要对会计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做出评价,则有必要考虑自身的胜任能力和法律责任。因此,征求意见稿在总则部分强调了对“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核。这一点显然与目前证监会的要求存在一定距离,也构成了一项主要争议。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时点与时段之争
内部控制的评价应针对某一时点还是某一时间段(期间)?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内部控制是持续运行的,不存在仅在某一时点上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某一时点上的内控没有任何意义。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应当反映出在评价当日那个时点上的内部控制运行状况,但作出该时点内控是否执行有效的结论并不意味着仅仅考察该时点,而是需要考察一个合理期间内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如果注册会计师在面对特定委托要求其对一定期间的内控做出评价时,也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评估有关风险和成本因素。吴水澎等(2000b)认为,应“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整个年度的审计与报告”,理由是某一时点有效的内部控制不能保证年度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或企业在整个经营期间内守法经营。潘秀丽(2001)认为,“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期间,应当与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且准备公布的会计报告所覆盖的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为准。”Arens和Loebbecke(1997)指出,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时间范围应由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共同商定,同时应考虑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目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中,我们没有发现对评价涉及的时间范围所做出的要求。
导师鉴定意见范文8
病历书写是医院医疗工作的基本内容之一,病历文书的质量体现了医院的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更体现了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健全、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病历已成为解决医疗纠纷重要的法律依据。因此严格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是对医疗机构人员监督管理的关键所在,以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此就一起关于某医院伪造病历导致医务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案情摘要
2011年5月我局接到关于辖区内某民营医院的投诉举报,举报该医疗机构口腔科T医师有伪造病历的行为,同时提供“Y”患者的时间为“2007-×-×”和“2009-×-×”的《上海××医院门诊病历》的复印件,以及《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意见书》(华政[2010]物证(文)鉴字第×××号)的复印件,要求查处。接报后,我局即对该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查见“Y”患者的时间为“2007-×-×”和“2009-×-×”的门诊病历复印件3页,诊治医师签名为“T”,查见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检鉴定意见书》(华政[2010]物证(文)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为“检查姓名为‘Y’的《上海××医院门诊病历》上的日期为‘2007-×-×’至‘2009-×-×’的病历记录字迹系一次性书写形成”。查见T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上海××医院,执业类别:口腔专业。经调查,Y患者于2005年入该院口腔科行拔牙矫正治疗,由L和Z两名医师治疗。2007年T医师开始接手该名患者治疗,2009年T医师给患者行上颌扩弓及右侧上下牙齿交互牵引。经过一年治疗,患者上下前牙中线基本对齐,右侧上下牙反合解除,基本达到颌接触,拆除托槽,保持治疗。T医师接手“Y”患者后,将该患者的就诊情况记录在大病历上。由于之前的就诊记录是记录在门诊病历上,为了保证患者的门诊病历完整性,T医师将其记录在大病历上的记录一次性补记在门诊病历上,导致了患方提供的时间为“2007-×-×”和“2009-×-×”门诊病历的病历记录是一次性书写。
二、案件处理
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询问和收集各种证据后,经合议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我局认定T医师存在伪造医学文书的情况,给予其警告行政处罚,执行方式为自觉履行,执行结果为完全履行,目前本案已结案。
三、分析与思考
(一)违法事实认定1.司法鉴定结论的运用鉴定结论是一种认识意见和“理性认识”,是专业人员运用科学知识和手段对客观现象的认定,证明力较高。〔1〕在本案中,患方提供的文书检验司法鉴定结论是证明该名医师是否伪造病历的关键性证据。在行政程序中,作为行政机关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因此在本案中,我局审查判断该份文检鉴定结论时十分谨慎,重点有以下三个方面:(1)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机构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为L、×,查见执业证号为××××××××××和××××××××××,查见鉴定专用章。(2)鉴定程序是否违法。本次鉴定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委托进行,根据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程序依法进行。(3)鉴定结论是否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该份文检鉴定意见书包括基本情况、检验分析、鉴定意见和鉴定人签名,内容完整。经过行政程序证据审查,确认该份文检鉴定意见书的客观真实性,予以采纳。2.证据链的形成如果仅凭上述文检司法鉴定书认定该名医师伪造病历,就会形成孤证,证明力不够,所以积极调查取证成为本案的重要步骤。经过对该医疗机构该名口腔科医师的询问得知:T医师在接手该名“Y”患者后,给该名患者的就诊记录是记录在大病历上,为了保证患者的门诊病历完整性,T医师将其记录在大病历上的记录一次性补记在门诊病历上,导致了患方提供的时间为“2007-×-×”和“2009-×-×”门诊病历的病历记录是一次性书写。对该名医师获得的询问笔录成为印证司法鉴定书结论的重要证据,两者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为认定违法事实奠定了基础。
(二)法律法规的适用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然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属于医疗操作技术规范,有违反条款,无行政处罚条款,无法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八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八)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该《办法》的制定目的在于通过对医疗机构积分管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处罚主体为医疗机构。承办人员经过讨论认为,该办法须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应,然而没有适用的法律条款,所以决定不将《办法》作为处罚依据。最终承办人员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认定该名诊疗医师为行政处罚对象,旨在从个案来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为提高病历文书质量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三)思考与建议病历质量是医务人员的名片,是医疗质量的保证,体现的是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反映的是医师的科学态度和严谨学风。因此医务人员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懂医还要懂法,只有提高病历书写质量,确保病历客观真实,才能真正地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和患者;只有用科学、审慎的态度对待每一位患者、每一份病历,切实提高以病历质量为重要标志的基础医疗质量,才能从源头上积极有效防范医疗纠纷,认真落实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实施,(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真正确保医疗安全,营造良好医风氛围。病历书写是临床医师不可缺少的重要的日常工作。病历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真实地反映疾病发生、发展、诊断与治疗过程和病情转归的医疗文件,它不但是医学科学的基本知识、理论及技能在临床研究、教学、经验总结、成果推广及法医学鉴定等方面不可缺少的宝贵资料,同时也是检验每位临床医师基本功和素质高低的客观指标。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和医师采取治疗措施的知情权促使病历作为医疗机构的重要文书逐步走向公开。一旦产生医患纠纷,病历就是公平、公正、公开处理纠纷的有力法律依据。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各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应准确把握病历书写的及时性、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法律性和准确性,要注意以下几点:(1)所有内容与数字必须确实可靠、简明扼要,避免含糊笼统及主观臆断;(2)各种症状和体征,应用医学术语记录,不用医学诊断名词;(3)多写客观资料,少写主观记录;(4)各项记录内容应客观及时填写,文词简洁确切。本案中,投诉举报人正是抓住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漏洞,以及医务人员病历书写的疏忽,提供了两份诊疗时间不同、病历却统一誊写的有力证据,给医务人员在规范病历书写方面敲响了沉重的警钟。只有强化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保证病历文书客观真实,才能积极有效防范医疗纠纷。
导师鉴定意见范文9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医疗保健服务与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设立母婴保健专用资金项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建立有利于母婴保健工作的各项制度。
第四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市和区、县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妇联、工会等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医德规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条 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本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第八条 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区、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婚检机构)负责指定范围内的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并对接受检查人员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所批准和指定的婚检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第九条 婚检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增加或者减少检查项目。
区、县婚检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病例,应当转到市婚检机构确诊。
第十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前三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婚检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一条 婚检机构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发现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中注明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经男女双方同意,按照医学意见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婚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市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收费标准,所收费用用于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是指妇女从怀孕开始至产后四十二天内,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为孕产妇和胎儿、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 对接触可能导致胎儿发生先天缺陷的有害因素的怀孕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健康检查结果提出医学指导意见。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学指导意见,安排女职工从事适宜的劳动。
第十五条 生育过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对已接受医学检查的,应当出具诊断证明。
第十六条 医师在诊治活动中,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建议其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遗传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医师对被诊断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建议孕妇到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
经产前诊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八条 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结扎手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接受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并全额报销手术费;无报销渠道的,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给予报销。
第十九条 提倡孕产妇住院分娩。乡、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创造和改善接纳孕产妇住院分娩的条件;遇有高危孕产妇,应当将其转到有监护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
第二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出具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家庭接生的,由接生员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并由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孕产期保健档案,执行国家规定的监测、报告、评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擅自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确需鉴定的,必须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二条 推行母乳喂养。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住院产妇创造母乳喂养的条件,指导母乳喂养。
哺乳期女职工所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哺乳创造必要条件,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乳母禁忌的有害作业。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街卫生院根据职责分工,提供下列婴儿保健服务:
(一)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
(二)对婴儿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
(三)提供有关母乳喂养、合理膳食等科学育儿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婴儿保健服务。
第二十四条 新生儿出院或者出生后一周内,抚养人应当到产妇所在地的乡、镇、街卫生院进行登记,按照儿童保健制度建立保健卡册。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新生儿接生单位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和送检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的筛查工作,对新生儿接生单位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质量监控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婴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托儿所、保育院卫生保健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托儿所、保育院应当具备保护婴儿健康的卫生条件,并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入托儿童以及保教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实行二级终结鉴定制,市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果、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结果或者诊断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区、县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应当向鉴定委员会提交有关材料,填写《母婴保健技术鉴定申请表》,并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第三十条 区、县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受鉴定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出具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发现疑难病症的,出具医学技术鉴定证明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人对区、县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鉴定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市鉴定委员会依前款程序,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从事下列母婴保健服务项目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婚前医学检查;
(二)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
(三)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
(四)早孕医学检查、产前检查和接生。
第三十三条 在医疗保健机构内从事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医学学历和技术职务,接受专门培训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
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专门业务培训,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家庭接生工作。
第三十四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审验一次。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设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质量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遗传病诊断证明、产前诊断证明的。
前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八条 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执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母婴保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导师鉴定意见范文1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精神,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紧紧抓住技能培养、考核评价、竞赛选拔、岗位使用、表彰激励、技术交流、合理流动、社会保障等环节,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培养一批数量充足、规模宏大、结构合理、技艺精湛、作风过硬的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为企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技能人才保证。
二、目标任务
(一)“*”时期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总体目标
“*”时期,我市要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到2007年底,我市高级技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0%以上,人数累计达到6万人,其中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5%以上,到2010年要达到28%以上,人数累计达到9万人,其中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5.5%以上,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年,全市要培养高技能人才12000人,其中培养新技师1800人。
(二)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目标
“*”时期,我市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的企业,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人数要递增10-15%。到2007年底,全市各类重点企业内的高技能人才(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占企业技能劳动者总量的比重要达到25%以上,各类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28%以上。到2010年底,全市各类重点企业高技能人才(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占企业技能劳动者总量的比重达到32%以上,各类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35%以上。企业从事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三、工作原则
1、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的评价体系。评价体系建设要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评价鉴定内容与生产实际相结合、职业资格认定与使用待遇相结合,逐步建立和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2、改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方式。企业可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
3、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过程的质量督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评价鉴定过程的质量督导,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指导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鉴定工作,保证评价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评价方式
建立符合企业特点的评价鉴定模式,要从企业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出发,突出特色,分类实施,采取灵活多样的鉴定方式。
1、对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职业技能社会化考评的方式确定相应的理论知识和技能鉴定内容。对已经建立国家或省级题库的职业,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题库中抽取的试卷内容进行30%左右的调整;对尚未建立国家和省级题库的职业,企业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岗位要求,组织专家命题,并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后使用。以真实、具体、全面反映职工实际能力与水平。
2、对非通用职业(工种)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特有或特定条件下的职业(工种)的鉴定,可由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鉴定规范,结合岗位实际要求,编制鉴定大纲和鉴定要素细目,采用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将考核的过程贯穿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与职工实际工作岗位的职责和任务相对应。理论考试可结合岗位实际,采取定期统一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可采取现场作业评定法、产品抽样评定法、模拟、仿真操作评定法和典型工件加工评定法等方式进行。
3、企业可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技术攻关等活动,来发现和选拔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带头人。对在各类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可按我市有关规定直接晋升技术等级或破格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4、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特点,采用模块式考核方式。企业可采用职业功能分析法自主开发相应的鉴定模块,鉴定模块可按主辅结构划分为基础性模块、主体性模块、辅模块;按技能结构划分为基本技能模块、岗位技能模块、日常技能模块;按生产特点划分为工艺模块、工序模块(如维护、修理、安装、调试等模块);按生产线各岗位之间联动关系可划分为独立操作型模块、助手配合型模块、模拟口述型模块等,以全面真实评价职工的综合能力。
5、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及以上高技能人才鉴定,可按照《关于无锡市开展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劳社培[*]22号)、《关于在我市开展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意见》(锡劳社培[2004]10号)和《关于完善我市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意见》(锡劳社培[2005]12号)的要求实施,对业绩特别优秀的职工,可按规定直接晋升技师或高级技师。企业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技术骨干,因历史原因未获得相应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国家高级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考核鉴定。
五、工作要求
(一)确定试点
市、市(县)区可各确定1-3家大中型企业作为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的试点单位。试点企业要按照国家、省和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配置场地、设备和检测仪器。试点企业要制定本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职业领域、评价内容、主要措施、经费筹措、实施步骤等内容,方案经相应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备案后组织培训、鉴定。试点企业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切实抓出工作成效;要结合岗位生产实际,创造性地开展职工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探索企业认可、职工欢迎、符合技能培训、鉴定规范的评价方法。我市将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开。
(二)建立机制
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是加快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把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产品升级以及对职工的培训、薪酬、劳动合同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作为企业总体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加以落实。要充分运用评价鉴定手段,在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凭技能水平得到使用提升,凭业绩贡献确定工资待遇的激励机制,实施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人才保障政策。
(三)强化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和指导企业制定鉴定要素细目或鉴定大纲,开发配套的鉴定题库(卷库)和教材等系列技术资源,为企业培训和鉴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要加强企业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与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考评人员队伍。要加强质量督导,完善企业鉴定考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鉴定的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管理规程、确保企业鉴定质量。
六、组织领导
1、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企业要切实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企业经济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企业党委、行政的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目标。企业党委、行政要专门听取高技能人才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提出相关要求。积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人事劳资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广大职工广泛参与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新格局。
导师鉴定意见范文11
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师的权威性标准,也是衡量注册会计师业务质量的尺度,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注册会计师协会非常重视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并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拟订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经财政部批准施行。从1995年第1批独立审计准则起,到2003年5月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先后制定6批独立审计准则,共48个项目。,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独立审计准则体系。
独立审计准则的施行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是促进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政府对上市公司监管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来自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对此出具的审计报告。在某种意义上,注册会计师通过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间接地实施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提高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二是维护了证券市场秩序。证券市场是重要的资本市场,注册会计师通过为投资者提供相关、可靠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和安全感,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三是推动了国有的改革。注册会计师通过提供审计等服务,对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起到了推动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在全行业大力开展诚信建设。近年来,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中,存在不少有违职业道德的现象,比如会计师事务所竞相压价、不顾质量恶性竞争,为保收益不计后果接下家,面对干预和压力不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谨慎原则而违心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等等,需要通过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和强化职业道德以解决。针对行业当前紧要解决的突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并通过约请注册会计师谈话,提供技术支持等多种方式,促使注册会计师提高执业质量。二是修订独立审计准则。针对一些注册会计师以披露代替发表审计意见的做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审计报告准则》和《持续经营准则》,遏制以披露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三是增强独立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今后的工作重点将转向增强独立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和对独立审计准则体系进行补充、修订与完善。为了增强独立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近期起草了《审计报告指南》和《证券公司审计指南》,为注册会计师提供技术指导。
二、国内外审计环境的变化对制定独立审计准则提出新要求
近年来,国内外出现了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案,致使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动摇了社会公众对审计报告的信任。因此,世界银行及其他国际组织极力促使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更加积极地关注公共利益问题,以代表国际职业界扮演监管角色,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对此给予积极的回应。1999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决定取消会员委员会(MembershipCommittee,成立遵守委员会(ComplianceCommittee),并于2000年5月在爱丁堡召开的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代表大会上修改了章程。遵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确保所有会员组织履行其会员义务,使得会计师联合会能实现“以协调一致的准则,在世界范围内更快地发展会计职业,为公共利益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的目标。
同时,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快审计准则的制定步伐:一是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改组为“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AuditingandAssuranceStandardsBoard)。国际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制定机构是社会公众和监管者极为关注的准则制定机构,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平行一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决定将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改组并更名。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的目标主要包括:(1)针对会计报表制定审计准则和指南,使其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被注册会计师、政府、证券监管者等所接受,从而加强公众对全球审计职业的信心;(2)针对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制定鉴证准则;(3)关于审计和鉴证业务的其他文告,促使公众了解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和责任。二是国际审计准则体系已经发生重要变化。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已将审计纳入鉴证业务(AssuranceEngagements),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分为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RelatedServices)。鉴证业务针对的对象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系统与过程(SystemandProcesses)、行为(Behavior)等。针对会计报表的鉴证业务,有会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AuditandReview);针对财务信息的鉴证业务,有财务信息审核业务(Examination)。上述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有所不同,审计提供的保证程度最高。相关服务针对的对象是财务信息,包括商定程序和信息编制业务(Agreed-uponProceduresandCompilation),两者不提供鉴证意见。三是对审计报告准则等项目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为了重树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息,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目前正在修订和起草一系列审计准则,包括《审计风险模型》(此项目包括《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与评估重大错报的风险》、《审计师对评估出风险的反应程序》和《审计证据》三个文件)、《适度保证》、《对国际会计准则(IASS)的遵守》、《集团审计准则》等项目。
近年来,我国注册师执业的环境变化也非常大,要求我们对此加以关注:一是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以后,我国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风险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注册会计师不屈从于来自客户以及其他方面的压力,严格执行独立审计准则,敢于坚持自己的正确意见,大胆说“不”。但是,随着上市公司被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增多,通过发现,有些注册会计师在发表审计意见时采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表述方式,以此达到既不得罪客户、又能够规避自身责任的目的。独立审计准则的严肃性受到,贯彻和落实打了折扣。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审计准则时,在保障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基础上增加明确性,减少模糊性,使独立审计准则得到贯彻和落实。二是无论是公众还是政府部门,都对注册会计师履行的职责提出了很高的期望,越来越强调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发现公司舞弊行为上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并对独立审计准则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当前的形势,有必要对有关独立审计准则项目做进一步研究,并拟对一些独立审计准则项目进行修改和完善,严格审计程序,以使注册会计师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三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会计师事务所从脱钩改制逐步向合伙制推进,已把注册会计师培养成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如何缓解当前注册会计师面临的一系列社会需求和行政司法压力,对我们做好独立审计准则制定工作提出了现实要求。因此,要兼顾社会公众和注册会计师的利益
三、新出台的独立审计准则针对性强
针对当前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两项准则,拟订了一项准则,经财政部审批同意,并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和社会公众的关注。
一是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原审计报告准则”),对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施行六年来,本身暴露出一些缺陷,并在实务中产生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大为降低。此外,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的要素和格式与国际惯例存在一定差异,妨碍了审计报告的通用性。因此,急需对原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修订。修订主要体现在:(1)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承担的责任更加明确;(2)标准审计报告格式由两段式改为三段式;(3)明确了审计报告日期的含义;(4)删除了审计报告意见段中的“一贯性”;(5)严格规范了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具体情形;(6)将“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导师鉴定意见范文12
一、国家税务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出台和实施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为注册税务师行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而国税发[200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和国税发[2007]10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准则,适应了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迫切需要对促进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2006年3月审议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变动对注册税务师的知识更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国家对从事税务的从业人员出台了相关的执业准则。注册税务师可根据需要,对所从事的业务通过审查核实,运用书面报告来表述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签发报告书成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重要标志。在税务服务过程中,签发出具的报告只要具备了鉴证性的全部特征得到认可,就可以归为鉴证类。注册税务师行业必须抓住机遇,大力发展所得税鉴证业务,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注册税务师所得税鉴证执业标准体系与业务管理体系的建立
伴随新税法实施,注册税务师所得税鉴证执业标准体系与业务管理体系的建立也势在必行。注册税务师所得税鉴证业务管理体系的合理构建,是注册税务师在经济社会中拓展所得税鉴证业务的制度保证。而注册税务师所得税鉴证业务执业标准体系的建立是拓展所得税鉴证业务的技术和质量的保证。建立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职业指南三个层次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标准体系框架,符合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特点。基本准则分为所得税鉴证基本准则和所得税服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按照所得税鉴证项目和所得税服务项目的范围分别制定执业指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准则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准则,将鉴证报告标题规定为“鉴证事项加鉴证报告”,针对不同的鉴证事项,报告标题各不相同。在注册税务师所得税鉴证业务管理体系的构建中,应准确把握税务机关、行业协会、税务师事务所在涉税鉴证业务管理体系中的定位,使每个角色发挥最大的效能,为税收工作服务,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注册税务师协会应该在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能力,为执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下工夫,重点加强质量控制管理、职业道德教育和考核奖惩。在进一步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和强化管理方面下大工夫,按照作业流程实施环节控制,促进所得税鉴证业务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
三、新税法下所得税鉴证业务中的执业独立性
(一)在所得税法制体系中没有针对注册税务师的系统的责任承担条款,难以对抗经济利益的吸引,这与所得税税鉴证业务对执业质量和法律责任的高要求极不相称。现行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设计中,对税务机关的过度监管是改制不彻底的表现,也破坏了行业独立性。我国大部分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意识中缺乏对自己的职业特质全面、客观的认识。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执业选择破坏的即是注册税务师的独立性,影响客观的执业立场。事务所为维系业务关系而受自身和客户的双重利益驱使,是破坏独立性的最常见表现。税收支出构成企业的成本,市场主体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必然会拼命追逐税收利益。涉税鉴证业务的广泛开展使一部分纳税监管责任从政府部门移向注册税务师,对独立性产生更大的破坏。竞争带给每个事务所以生存的压力,迫使他们想方设法排挤竞争对手,鉴证公信力大打折扣。
(二)委托制度是事务所承揽业务的唯一合法途径。所得税鉴证业务的严肃性要求增强执业各方面的谨慎,要求事务所对每笔业务的鉴证客户基本信息和承揽情况上传至管理中心的信息系统进行初步的备案和资格审查;可以在省辖区内率先推行统一收费下限,并严格限制上浮比例;统一收费可以同时鼓励跨区域执业,打破区域垄断经营和刚性分割市场,从而切断购买鉴证意见的途径,保证执业独立性;组织人员对鉴证业务进行初步的抽查与再复核,事务所应按规定对执业人员进行再培训,保持执业的先进性。对涉税鉴证成果的信赖意味着行政责任的部分转移,同时也是监管责任的加重。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对辖区内个案的涉税鉴证全过程的复核性检查以及对客户业务关系的再考察充分做好涉税鉴证工作的配合。
(三)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促进了所得税鉴证业务的广泛开展,也赋予注册税务师以新的历史责任,客观上要求更完善的立法机制保障。因此强化注册税务师队伍的社会责任感和执业公信力至关重要。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法律的级次上确定注册税务师在经济领域的地位,用社会监督来约束其执业独立性,强调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通过一系列处罚细则的制定来界定违法人员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真正起到警示作用。所得税鉴证业务覆盖面的扩大使企业的整个涉税环节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要求服务主体拥有更客观的立场,提升所得税鉴证业务的社会认可度。
四、所得税鉴证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还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需出具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销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注册税务师所得税鉴证业务的要不断发展,才能在社会中介机构中取得自己的立于不败之地。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并相继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拓展涉税鉴证业务的规定。一些大城市的税务机关还对涉税鉴证业务,如: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及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等做出了相关规定等。又如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注销等事项一般情况下不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其合并、分立、注销过程中容易出现税收监管脱节的情况。我国的国有企业广泛进行了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改制的形式包括整体原续型重组、合并式重组、分立式重组等。需要针对不同情况,对申请清算的企业进行专门的税务审计,计算清算所得,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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