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篇1
学校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招收学生,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1、各地成立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校车安全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校车联席会议,研判安全形势,明确安全责任,采取得力措施,维护校车安全运行秩序。校车公司和学校、幼儿园成立相应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专班,校车公司经理或自购校车的校(园)长是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的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是具体责任人;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为校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2、学校和幼儿园使用的校车和校车驾驶员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保养维护。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用作校车,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驾驶人一律不得聘为校车驾驶员。
3、学校和幼儿园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学校和幼儿园必须与校车提供者或校车服务公司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提供者或校车服务公司要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学生接送安全协议书》,并与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签订责任书,明确学校(幼儿园)、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校车驾驶员、校车提供者或校车服务公司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做到“环环相扣,无缝监管”。
4、校车公司要制订校车乘车“实名制”管理办法。按照定人员、定车辆、定线路、定时间、定座位、定随车照管员、定制度、定标识、定配置、定站点(不在国道边、省道边等交通繁忙的地方设置站点)的要求,积极配合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有序乘车
,并做好运行台帐记录。
5、学校和幼儿园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超速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予以制止。在运载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随车照管人员,负责车内学生乘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设立上下学站点的村镇,要将乘车地点和时间告知每位学生和家长,并实行路队长管理,保障学生按时乘车和路途安全。
6、学校和幼儿园对固定接送学生的校车,要根据承载人数编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发给每位乘车学生及家长,以便接受监督;校车司乘人员要对照座位表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不系安全带等违规行为,并与学校(幼儿园)和学生家长做到乘车学生交接工作,履行好交接手续。
7、学校和幼儿园租用校车时,要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把好车辆质量关和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关,建立完善的车辆运行情况、安全技术状态、保险情况、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信息等资料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8、实现校车管控智能化。按照《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校车公司和自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安装校车实时监控平台,配备GPS监控网络和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安排专人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掌握运行动态,记录运行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运行行为。
9、校车公司和自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每月必须召开一次校车驾驶员安全会议,总结当月校车安全运行情况,通报违规处罚结果,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交通事故案例和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强化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意识。校车公司要配合学校、幼儿园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季度开展一次乘车学生逃生演练活动,提高学生乘车安全知识水平和逃生技能。
10、校车在运送学生时除随车照管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任何人员。学校和幼儿园配备的专用校车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客货运输,更不得租给他人。学校和幼儿园租用的校车在非服务于本学校、幼儿园的时间内必须将校车使用的专用证牌收回。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件》、《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全镇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实行“校车准运证”制度,加强对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杜绝超载、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及七座以下车辆、报废车辆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上路行驶,促进校车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坚决遏制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工作职责
镇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镇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一)教育部门职责。将校车安全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重要内容,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人。定期了解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需求,会同镇派出所、安监所汇总分析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随车照管人员,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交通安全教育。
(二)派出所职责。建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园上下学车辆户籍化管理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排查、设置与维护工作。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核查,依法打击违法使用校车标牌行为和非法从事接送中小学生与幼儿上下学的车辆,及时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三)安监所职责。将校车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纳入安全综合督管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镇政府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度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镇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各村(居)、各有关单位要把责任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因工作责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
(二)规范管理、加强配合。各责任单位既要按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建立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通过联席会议制度,互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篇3
关键词:小学;校车;安全管理;问题;对策;分析
当下的小学校车核心用途即为接送学生上下学,以这样的形式为学生和家长提供便利,顺利解决上学难和下学难状况。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小学安全事故频发,校方应该对其加以重视。校车不安全现象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学校正常教育机制和体系,不仅如此,社会也会遭受到严重影响。时展与社会进步,校车安全问题现在已经受到各方重视,稳步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力度刻不容缓,我们应该在及时发现问题的同于予以对应办法合理解决,将危险度降到最低。
一、小学校车安全管理环节中滋生的问题分析
国家和社会这两方面都对校车安全问题重视起来,随之拟定了相关法律发规且成效显著,但是部分地区中的小学校车安全事故还是不断出现,规定实施力度不深、波及范围相对较窄,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产生主要涵盖了驾驶技术不佳诱因和车辆质量未达标诱因等。
因为少有系统化管理模式介入,导致校车安全管理一致性要素严重缺失,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起来比较艰难,因此要针对细节化管理内容予以完善,最为常见的就是对小学校车本质质量要求和校车驾驶员技术等,上述要素均需要作出较为正规的统一和规范。小学校车购买资金和报废处理以及行驶安全等事项也要都透彻规定,遏制各种不良状况和行为出现。校车运营阶段,系统化管理实施可以提升运行效率,校车对学生而言会变得愈加便利,要凸显公益性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将校车运营风险降到最低。
政府向学校提供资金进行校车购置和运用,政府一方或者学校一方的责任就是对校车进行管理,此种管理模式是直接性的,校车质量安全会得到全方位、多角度的保证,为校车提供固定检修和正规日常全面检查,校车驾驶员筛选也颇为严格,因此,此种校车安全管理效果具备一定成效;市场型校车运营中,企业和个人负责校车营运,此时与学校之间达成共识且签订相关协议,但是此类经营商一般情况下均将利益获取放在首位之上,学生安全此时得不到有效保障与维护。资金不足也是主要诟病,有的学校因为资金方面受到限制,但是还想借助特色校车来吸引家长投入,因此只能是运用后一类办法予以操作并达到资金节省目的,但校车安全问题却被忽视了。
二、校车安全问题的解决对策
1.健全制度
学校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准备时,学生群体一同乘车的交通风险便会S之而来,所以要想保障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问题,就要针对特殊情况和校车运用特点等进行校车安全管理结构体系创新构建。第一点是完善制度,按照调价规定进行不同类型规章制度进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
成立专职性、特殊性的校车安全管理队伍,由专职领导负责,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到责任到人,确立第一责任人,与此同时,让班主任和教师以及车主、监管人员共同签订责任协议,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要素予以深度细化,达成真正意义上的责任层层落实。再者就是采购制度合理制定和校车检查制度及维修制度的制定,还有就是校车与家长接送制度、驾驶员选拔制度制定等,以各种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为后续校车安全运营奠定基础,综合保证学生群体人身安全。
2.意识强化
保障校车乘车安全的关键点始终在人,并不在于车,所以需要加强教师、学生、家长和驾驶员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针对校车驾驶员,需适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以定期教育模式和重点教育模式为主,将驾驶员职业道德和交通法规内容以及急救知识内容等进行全面教育和传达;教师方面,对教师群体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工作组织,使得每位教师职工都要具备安全意识,对校车安全问题重视起来,最大限度上降低校车安全风险;学生中,教师要多进行安全事件讲解,赋予其自我保护精神,通过多媒体课件播放,生动形象的在课堂上进行安全教育,校内组织安全演戏活动,使得学生能够亲身去体验交通规则内容,随之努力学习交通指示具备自我防御能力。
3.高效预防
为了全面避免重大交通事故出现,中小学务必建立校车安全事故预防策略,首先是驾驶操作前的办公室登记和办公室记录以及车况检查等,之后在此基础上详细检车和分析学生人数信息、姓名信息,要配备医药箱。驾驶途中,要制止学生车内不安全行为出现,监督驾驶员,使其按照规章制度进行驾驶,驾驶途中故障出现,要及时的将学生转移到安全地带,实施及时有效的故障排查,特殊问题予以特殊处理,做好高效、正确的应急方案,以保障全体人员安全。
三、结语
旨在有力解决小学上学交通和放学交通困难的问题,城乡地区相继开始实施校车接送,但是期间随之而来的则是校车安全问题,应该通过科学有效的办法解决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之后在此基础上强化安全程度,保障学生们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1]大力度推进“校车安全工程”――兼论国外校车安全管理经验[J].刘亚娜.理论探索.2012(01).
[2]发展我国校车市场的关键路径:立法先行[J].丁芝华.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0(01).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篇4
关键字:校车安全;管理;政府职责
前段时间,各地接连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引发公众对学生安全的担忧。校车承载的是花朵般的孩子,校车安全牵动着每个家庭的神经,关系着整个社会的未来。那么我国关于校车安全管理的现状是怎样的?谁应该为校车安全负责?校车资金谁来承担?校车安全谁来监管?乘车安全又怎样保障?又如何解决校车安全的顽疾呢?本文将就此些疑问一一展开讨论,以期望为我国的校车安全管理的发展献出绵薄之力。同时期待《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早日出台,使我国的校车安全管理早日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一、 我国校车安全管理的现状
校车在我国的历史并不是很长,但是发展速度却很快。本世纪初随着经济发展以及教育资源的不断整合,校车在我国应运而生。其实在校车发展的最初几年,为了保障校车安全,防止和减少校车事故的对广大学生和家庭所造成的伤害,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校车运行中的安全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山东省公安厅、教育厅、安监局联合了《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全国其他各省市也在一些立法、地方规章、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中对校车安全问题做了规范。这一系列举措在现实的校车安全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在校车安全管理上的严峻形势。同时也为我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走上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道路奠定了基础。[1]
但是,校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校车安全事故在全国各地仍时有发生。如2010年,湖南衡南“十二・二七”校车坠河事件,一辆载满20名小学生的三轮车坠入河中,造成14人死亡,多人受伤;2011年8月、9月,海南三亚、海口分别有一幼儿园在学生下车后未清点人数就关闭车门,各至一名幼儿遗留车内窒息死亡;2011年11月,甘肃正宁一幼儿园校车(核载9人、实载64人),在大雾天气下逆向超速行驶,与迎面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成正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43人受伤;一时间,黑校车、血色校车、山寨校车以及关于校车的安全管理成为了舆论焦点,同时也说明了我国在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状况令人担忧。
二、我国校车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校车安全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实践中我国校车管理所暴露出的弊病,我国当前校车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校车安全意识薄弱。
虽然各级政府已经颁布了许多关于规范校车安全的管理规章,各级学校也采取了多种措施,但安全漏洞仍然存在。政府、学校、家长的校车安全意识仍然薄弱。
(二)中小学幼儿园分布不合理和教育资源短缺。
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盲目撤并和减缩当地农村中小学校,导致学生距离学校很远被迫选择乘坐校车往返学校。另一方面,由于学校经费不足,校车数量严重短缺且大部分校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农村等教育资源缺乏的偏远地区情况更加严峻。[2]
(三)校车性质不明确,经费供给不足。
许多学校由于缺乏必要的经费导致专业校车被非正规车辆代替。谁应该为校车服务买单?首先必须明确校车的性质。校车服务牵涉到众多学生和家庭,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同时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在消费时所具有竞争性,校车服务应该属于准公共物品,很显然政府必须担负起责任,为校车提供资金支持。[3]
(四)缺乏合理高效的校车安全管理体制。
在校车安全管理的整个过程中,政府部门保障乘车安全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校车安全管理涉及诸多管理部门,政府、教育、公安、财政、质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等。
(五)缺乏针对校车日常管理的详细制度。
许多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不完善,大多粗糙简单甚至没有规定。有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和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关于校车驾驶人员和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不明确,甚至没有配备合格的驾驶员和随车照顾人员,同时校车驾驶人员对超载、超速甚至逆向行驶习以为常,随车照管人员责任心不足粗心大意。
三、 完善我国校车安全管理的建议
结合《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的讨论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校车安全管理:
(一) 政府、学校、家长、社会必须提高校车安全的意识。
校车安全关系着广大幼儿和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关系着众多家庭的幸福生活,也关系着祖国的未来。为了孩子的生命安全,政府、学校、家长,社会必须提高校车安全意识,拒绝不合格校车、黑校车上路,把校车安全做为重大问题高度重视。同时必须在全社会优化校车行车环境,树立校车优先的行车观念。
(二) 合理布局中小学幼儿园,加大教育资源薄弱地区的投入,政府部门把校车服务纳入财政预算体系。
政府在学校布局调整时必须充分考虑走读学生的乘车需要。在国际上,解决学生上学路途遥远的问题通常有两种办法,一是发展校车,二是寄宿制。[4]政府部门应该把校车纳入农村布局调整的整体框架,实事求是、统筹考虑,合理调整中小学幼儿园布局,尽可能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寄宿学校。通过前文分析可知,校车服务属于政府公共服务的范畴,政府需加大对校车的资金投入、政策扶持力度,需承担校车购买服务的责任。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发展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5]
(三) 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的校车安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校车安全管理过程中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必须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政府负总责,统一领导、统一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同时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四) 细化校车安全日常管理的内容。
首先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要肩负起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校车是流动的校舍,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是保证校车安全的主体,因此学校和校车服务单位应当对校车的安全负责。[6]其次,要明确校车驾驶人员及随车照顾人员的职责。包括驾驶人员及照顾人员的资格准入、工作细则、心理素质、责任心等方面的要求。最后,优化校车运行环境。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相关法律必须明确规定“校车特权”,如优先通行权、专用车道权、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等待、禁止超越等权利。
结语
本文认为,完善我国校车安全管理,需要:
(1) 全社会都要树立校车安全大于天的观念,学校、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更要把校车安全做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校车的性质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政府必须将其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校车供给的合理充足。同时合理布局中小学校幼儿园,倡导就近入学,优先发展公交事业。
(2) 完善校车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多管齐下,形成政府主导,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多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多方联动的工作体制和机制。面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由于,疏于管理而造成损害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唯有此,才能把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3) 完备校车日常管理的内容,使校车管理逐渐系统化。学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驾驶人员、随车照顾人员的责任都应当清晰。校车运行环境也应当优化。
[参考文献]
[1]丁芝华.我国校车安全管理的现状、问题与完善对策[j].中国安全公共政策(学术版),2010年,(4 ).
[2]张宪民.市政府五项措施治理校车安全[N].重庆商报,2011年11月22日(3).
[3]廖清林.论校车安全管理中的政府职责[N].海南日报,2012年2月17日(6).
[4]张春铭.确保校车安全政府应履责[N].中国教育报,2011年11月20日(2).
[5]《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条第3款,(2011年).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篇5
2011年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要求制订《校车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生安全具有超越政治、文化等特殊性,条例的制定应充分吸收国外校车管理的立法与实践经验。欧美国家,尤其是美国校车立法与运营经验十分丰富,应当尽可能吸收借鉴,不宜过分强调国情的差异。对条例的制定试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校车的界定不宜过大。条例所界定的校车宜现定于接送未成年在校生的专用车辆,而不宜扩大,这有利于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的制定,也有利于这些特殊政策的执行。
政府应当是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条例的制定应体现政府责任原则,政府的角色应从对学校自用或租用校车的管理者,向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转变。避免过度强调政府的行政管理者角色,而淡化了校车服务提供与安全保障者角色。
应当明确校车的法律地位。一是明确将校车列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纳入公车保障范围。二是至少应赋予校车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同等地位,列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范围。目前,全国各地的运钞车均有强有力的运行保障且管理规范,可以参考将校车纳入运钞车统一管理体系,按照同样的安全标准组织运行。
应当明确校车的资金保障。校车资金来源,应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保障。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遵循市场的基本原则最有效地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重要途径,建议条例明确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市场化运营机制。考虑到我国目前还有大量学校自备校车及租用校车的现状,以及财政保障的难以一步到位,可以规定一定的过渡期。我们认为,条例不能回避校车的资金保障,不能将校车的配置责任交给学校。否则一方面校车的安全管理仍然难以在短期内有明显的改善,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因学校、地域等的差异导致校车服务的不平等性。
应当明确校车的硬件配置安全技术标准。考虑的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的特性,可以将校车硬件配置的安全技术标准授权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国家标准委员会已于2010年制定了《专用小学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条例可以责成国家标准委员会在此基础上拟定《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应当明确校车的专用外观与标识。校车适用专用外观与标识是国外校车安全管理的重要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建议将黄色明确作为校车的专用外观。
应当明确校车运行的优先权。在赋予校车特种专用公务用车法律地位的同时,条例应当进一步细化校车的优先权。校车具有特权是保证校车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与具体体现。通过给予校车路上特权,如视“超越正在停靠和上下学生的校车”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被国外实践证明了的提高校车安全的有效规定。建议条例明确将超越正在停靠和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行为界定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明确规定校车司机的特别资质要求。校车司法应当具有远高于一般机动车驾驶人的资质,例如须工作责任心强、技术熟练、驾驶经验丰富、身心健康等,并应接受相关特别培训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客运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考虑到校车司机是校车安全的阀门,条例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在对校车司机提出高要求的同时,也给与校车司机较好的职业保障,例如可以明确校车司机应为学校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篇6
近日,省市县、省市县、市区先后发生重特大校车事故,近期我市也接连出现接送学生车辆超载违章等情况,再次敲响了我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的警钟。对此,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批示。11月6日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校车管理的紧急通知》;11月28日召开全市学校安全工作会议;12月6日、12月16日市政府再次对校园安全、校车管理专门召开了调度会。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和安全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交通等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全面落实有关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要求、开展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校园安全工作再动员、再检查,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状况、驾驶人员资质、车辆和学校签定安全责任书情况、车辆运输保障措施四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严禁车辆违规、“带病”运行,严禁无载客运营资质的车辆接送学生。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都要依法进行安全检测,并在公安部门备案,学校不得借用、租用没有有效安全检测证明的车辆接送学生。各学校要建立学生乘车明细台账,每日乘车需要有两名以上管理人员签字,有专人负责向教育行政部门汇总上报。凡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未按时汇报的要严肃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在接送学生时,校车要按规定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最近3年内任何一个记分周期无违章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对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与校车不符,以及不具备相应车型3年以上驾驶经历的,一律禁止驾驶校车。
市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每周将校车治理情况书面向市政府报告,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校车使用单位一把手责任。
二、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学校交通安全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建立校车管理台账,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县(市、区)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对非法营运进行严厉打击。各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三、大力加强学校内部治安管理工作
学校要将校园治安安全置于各项工作的优先位置,建立健全“全员目标、全员责任、全程管理”的校园治安安全管理体系,实现教职员工人人参与学校治安安全管理,人人具有治安安全工作职责。
依法加大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清缴力度。严禁学生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带进校园,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排查清缴活动,公安机关要配合学校每学期开展两次集中清缴。对每次清缴要建立登记制度。对校内发生使用刀具等危险物品造成学生伤害案件的,要追究排查人员的责任。
加强校园治安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各级教育部门每月、学校每周开展一次治安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治安安全隐患,要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视同发生事故追究学校的责任。学校要从政法部门聘请法制副校长,建立法制副校长或包校民警定期到学校排查化解问题,指导学校加强安保工作,有针对性地配合学校做好有不良行为学生工作的制度。
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各级教育部门和在校学生1000人以上的学校要全部成立法治安全科(处),负责校园治安等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要按照规定配齐配强专职保安人员,配备必要的安防器械;各学校都要安装电子视频监控(要专门安装对值班室的监控视频)、报警等技防设施,并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网;要努力实现监控全覆盖,电子监控系统要覆盖学校出入口、围墙、教室、操场、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等关键部位,监控室明确专人值守。
四、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各种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教育部门要定期对校舍、相关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学校予以维修、改造。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对校舍、场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完成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予以维修、改造。
五、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规,切实搞好学校饮食卫生安全
学校要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监督抽验。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三证”:卫生许可证、餐饮人员健康证和相关部门培训证(或资格证)。
学校食堂要建立健全五项管理制度:一是主副食留样制度(时间48小时,食量不少于100克,冷藏);二是定点采购制度(如大宗商品米面油等集中采购,肉、菜等定点采购);三是索票登记制度(采购食品要索证索票,应定点集中采购并有合格品牌);四是学习培训制度(学习食品卫生法等法律规定,卫生操作规范、食物中毒常识等);五是隐患排查制度(严查食堂采购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的隐患,严防“地沟油”等不安全食品流入校园)。
学校食堂要尽可能自营,让利于学生;自营有困难的要由信誉度高的饮食经营公司承包经营,但学校要有监管,签定安全协议,要保证低价质优菜品供应和主食价格稳定。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篇7
学校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我县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监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完善机制,积极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宣传,狠抓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扎实开展学校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学校安全工作稳步推进。
我县始终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听取分管领导和县教体局、县公安交警大队的专题汇报,并就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3月19日泰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我县即于3月20日召开了全县学校安全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布署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校舍安全、消防安全、校园治安、教学安全、饮食卫生等工作。县教体局、县公安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场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沟通,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全力推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同时,各学校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订了工作方案,确保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各学校始终把安全管理工作摆在首位,建立了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配合县交警大队在学生上学、放学的关键路段值班,切实做好学生护送工作。落实校车安全防范责任,切实将责任层层分解,细化到岗位、落实到人。县教育局和各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学校和校车管理人员、驾驶人、随车教师签订校车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责任,进一步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校车管理责任网络。同时,强化责任追究,以严格的责任追究制确保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对有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章行为的驾驶员,坚决予以辞退或解聘。县交警大队严格做好接送学生车辆的资格审查工作,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加强了路检路查、上路执法、对接送学生的车辆实行逢车必查,不放过一辆违规违法车辆,坚持做到“四见”和“三不漏”,对查获的违规违法行为一律走上限处罚。县交通局严格道路经营许可,严把道路运输准入关,严厉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接送学生的车辆,同时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县安监局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把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
突出中小学生、客运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者和农村群众四个重点对象,扎实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不断创新宣传模式,通过宣传车、宣传展板、宣传教材、宣传单(画)、横幅、标语、宣传课、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到客(货)运企业、学校、农村、家庭等地开展宣传活动,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时还邀请媒体记者随警作战,及时报道行动情况,曝光交通违法行为,增强宣传效果。通过针对我县辖区道路交通实际情况,交警部门还制作了交通安全宣传片在电视台播放。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教育,教育学生养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爱护交通设施的良好习惯,切实增强师生交通法规意识,严防各种校车交通事故发生。
各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校车接送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同时坚持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促进校车管理工作规范化。各学校建立健全车辆维护保养记录、出车前检查、跟车值日老师记录等一系列台账,为校车精细化管理打下基础。
一是加强领导。成立由县教育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县安监局、交通局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对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集中整治。二是明确重点。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校车数量、车况、喷涂标识情况、参保情况以及各学校校车、驾驶人档案建立、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会议记录等方面情况。三是加强配合。各成员单位加强信息沟通,紧密协作,每次专项督查,均制订具体行动方案,突出整治重点内容、重点环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参与整治行动的人员在整治过程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严格落实接送车辆“五不出车制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杜绝了超员超载、驾驶员无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不符、使用农用三轮车或报废客车载客及带病运营等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抓好落实,明确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目标,强化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强化路面执法工作,全力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县学校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2、全力预防交通事故,夯实学校交通安全防护堤。分析剖析事故原因,查找薄弱环节,针对事故盲点,对症下药,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治理道路安全隐患。加强恶劣天气期间道路管控力度,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3、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升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突出中小学生、客运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者和农村群众四个重点对象,创新宣传模式,扎实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4、开展各种专项整治行动,严点交通违法行为。为切实加大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力度, 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县交警大队将在全县继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酒后驾驶、闯红灯、不系安全戴、摩托车超员等重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故意遮挡、污损、非法使用机动车号牌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和全县开展公路客运交通安全教育整治行动,着力构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教育的长效机制。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篇8
【关键词】美国; 校车; 制度; 启示;
美国校车发展已有近两百年的历史,从最初的马车到现今的专用巴士,可以说美国在校车运行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反观我国,据不完全统计,仅2010年10月~ 2011年9月,不到一年时间,就有20余起校车事故发生,而因校车事故死亡的人数已超过矿难。我国校车安全问题如此严峻,如不及时有效地解决,不但学生的生命安全无法保障,而且对学生的教育成长也十分不利,而美国完善的校车运行机制,将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美国校车运行制度
历经近两个世纪的发展,美国在制定校车运行制度及实行方面已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模式。
1.完善严格的校车制造标准
美国是国际上校车标准最完善的国家。联邦政府总共颁布了60项关于汽车安全的标准,其中37项针对校车,而《 校车行人安全装置 》《 校车翻滚保护 》《 校车车身连接部分强度》《 校车乘客座椅和碰撞保护》被视为4类最重要的校车标准。美国不同的管理机构从1966~2000年一共颁布了37项联邦机动车辆的安全标准,其中6个标准对校车有相应的规定,分别是《 灯具反射装置和相关装置 》《 后视镜 》《 燃油系统完整性 》《 压缩天然气燃油系统的完整性 》《 客车紧急出口车窗 》《 液压制动系统 》。[1] 在如此高的标准下,美国又有专门的厂家负责生产校车,因而其车辆的主动安全和被动安全都远远高于一般的客车。为确保校车运行安全,美国很多州规定校车专用黄色,其他大轿车使用这种颜色即为犯法。校车的全车身使用黄黑色条,并使用全天候情况下都能视认的荧光钻石级反光材料制作校车警示标志,以提高警示幅度和效果。[2]这种高标准使得美国校车素有“客车的设施,卡车的骨架”之称。
2.“苛刻”、全面的校车特权
美国除在法律、标准上为校车设备、制作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在法律上赋予了校车种种通行特权。在美国,校车的待遇与消防车、救护车、警车是一样的,甚至更优。联邦政府在1992年修订《 车辆统一法典 》对校车让停作了详细规定,例如,在校车停车、上下学时,任何车辆包括警车、救护车和消防车必须处于完全停车的状态,且必须停在离校车不少于20英尺的距离之外。[3] 在全美国50个州,都有一条同样的规定:超越正在停靠和上下学生的校车是最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各州还制定了违反校车让停规则的具体处罚措施,在2001年“9・11”事件后,美国立法将校车纳入政府反恐怖安全监视系统,任何对校车的攻击将定为联邦罪行,要判20年至终身监禁。[4] 在多种特权的共同保护之下,美国校车自然成为最安全的交通工具之一。
3.多维度、高层次的驾驶员筛选标准
在美国的校车运营中,驾驶员充当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不仅直接负责校车运行的安全,也在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安全意识等方面上承担表率作用。[5] 因而联邦和各州政府在立法上对驾驶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工作内容和程序都作了详细规定,包括需要达到的最低年龄,持有的驾驶证类型,需要通过的专业培训以及体检、药物与酒精检测,犯罪和违章记录的调查等。在选用程序上则规定校车驾驶员的选用需要经过当地教育部门、交通或其他主管部门的考核、审批。任职后,对驾驶员从个人生活习惯的一般要求到校车的日常检查、卫生清洁、营运和乘员管理、行车安全甚至对学生的上下车安全,以及紧急事件的处理均有明确的规定。
4.权责分明、公私共济的管理模式
在美国,国家、州及当地政府共同管理校车服务。由于校车涉及学生的交通安全,因此也是为数不多要求国家进行规范和介入的行业。美国的校车实行“官方立法,民间自治”的管理模式。联邦政府负责规范以及校车各方面的底线,日常的管理则来自州政府层面,而民间又以各种协会、联合会来组织自治及开展与校车有关的志愿活动。[6] 在美国校车管理机构中职责都有明确规定,比如作为管理机构之一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管理着60多个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其中包括若干专门适用于校车的标准。在运营方面,美国校车采取的是商业经营的形式。由政府规定路线,招标拍卖经营权,学校负责监督和制定规则。此外,美国政府对校车产业的补贴则是这个每年有100多亿美元产值的产业在如此高的标准下得以生存和不断发展的重要支撑。在美国,校车所需的费用是由财政支出的,各级政府财政对校车产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每年每个学生的校车补助为400多美元,学生免费乘坐校车。[7]
5.多主体、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宣传
美国校车教育包括社会、学校和学生。学校每年定期举办如何乘坐校车、如何防止交通事故的培训课程,通过观看录像、课堂讲解、实际演练使相关知识深入人心。美国还有专门的校车驾驶、校车章程、校车事故鉴定培训学校,每年定期举办各种培训班和研讨会,进行和校车有关的各种安全宣传活动。民间甚至成立全美校车协会,开设专门网站进行各种宣传、展示、推介等活动。
二、我国校车运行现状
1.立法滞后,违规惩戒不力
目前,我国仍然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校车运行法规,即使有2010年2月颁布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强制性全国标准,校车事故依然频发。原因何在?强制标准落实不到位,相关立法的威慑力不够。标准化校车的高成本让很多学校望而却步,而法律上对这些标准并未具体强制落实到各个学校。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学校选择将标准搁置,未达标准的校车甚至“黑校车”上路就十分普遍了。2011年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强调校车享有优先通行权,不避让校车的车辆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罚款。而这种惩处力度与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相比是远远不够的。[8]
2.“黑车”为主力,安全隐患大
随着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过去“一村一校”已变为“多村一校”。在城市则由于家长普遍为孩子追求更好的教学资源而择校。因此,不论在农村还是城市上学远的问题都凸显出来。农村交通不发达,经济条件有限,各种农用车、拖拉机甚至拼装车、报废车等“黑车”应运而生。在城市,因正规校车公司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学校不愿或无力承担运输成本,导致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存在着相当规模的个体运输户。这些个体运输户在车辆性能上,远不能达到校车技术规范;从运营资质来讲,个体户不具备运营素质。而这些车大多超载严重,违规现象普遍。总的来看,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校车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3.管理缺位,各方职责不明
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袁桂林教授去年执笔的课题就是“校车安全”。在他看来校车乱象的直接原因是教育部、公安部、交通部事权不明。这个性命攸关的大事,实际上“无人负责也无人管理”。[9] 由于缺乏财政支持和各部门协调管理,从校车的选用到上路运行都存在诸多问题。关注校车本应是全社会的事,不仅政府应该重视,学校、家长也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而当前,大多数学校迫于经济利益,认为只要将学生送出校门就没有责任,对各种违法行为置若罔闻。在农村,学生大多为留守儿童,父母根本没有尽到对孩子的监护义务。在城市,父母工作忙,学校的作息时间又与家长们的工作时间不一致,部分家长无条件接送孩子上下学,孩子们上下学就依靠校车接送。而学校接送车普遍偏少,超载、违规校车等应运而生。
4.驾驶员素质良莠不齐,安全意识淡薄
我国校车驾驶员的总体情况是素质良莠不齐,整体偏低。有的虽有法定的驾驶员资格,但驾龄偏短,有的驾驶的校车与标驾车型不符,个别驾驶员甚至连驾驶执照都没有。大多数驾驶员缺乏安全教育,安全意识淡薄。四处泛滥的“黑车”大多雇佣外地驾驶员,流动性大。更不必说驾驶员的普遍逐利性,为盈利改装车内结构,超载人员。
5.安全教育缺失,学生自我安全意识弱
当学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校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家长省钱图方便时,学生们就十分被动了。他们相信学校、家长会对他们负责,理所当然地坐着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的“黑车”。每天学生上学、放学路上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随处可见,上车拥挤,追追打打,把身体伸出车外……驾驶员对这些行为视而不见,不加劝阻。学校又不重视安全教育,从未或很少对学生进行安全乘车及车祸自护的相关教育,导致大多数学生在安全乘车方面形成知识盲区。
三、美国校车运行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借鉴美国的校车运行制度,加强我国校车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抓紧立法,严格执法,为校车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在校车安全备受关注和质疑声中,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牵头起草的《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立法上的进步,尽快促成这部法规的问世则是当务之急。与此同时,省级和地方政府也应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地方法规,为校车安全运行提供实际可行的法律保障。在制定法律时,首先必须明确校车的优先地位,对政府责任、安全监管、校车技术标准、财政支持和违法惩戒等予以明确规定。在明确教育、公安、交通、财政、安监等政府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种管理机构,强调责任追究,做到既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进一步提高校车管理成效。
2.落实经费投入,鼓励市场运营
综观多起校车事故,把二手车当校车用、超载严重等是校车普遍存在的现象,究其原因,“差钱”可以说是根本原因。相关人士计算过要满足标准化校车的供应,全国共需要1万亿元资金,如果分5年投入,每年需要2000亿元。这相对于如去年财政收入上10万亿元、CDP上40万亿元的我国来说比例并不大。而且校车的标准化运营并不一定完全要由国家买单,首先,可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形式。国家对校车生产商给予政策性优惠,以鼓励企业生产优质校车。其次,可将校车管理逐步推向市场,鼓励建立一定规模的校车租赁企业,这既有利于整合一个区域内的校车资源,又可以依托正规化的企业管理来推动校车的规范化。[10] 为减轻学校和家庭的负担国家可对学生的车费进行适当补贴,不同的区域和城乡可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
另外还可以考虑国有企业对校车产业的投资。国资委副主任在新闻会上表示:国有企业是属于国家的,属于人民的。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的,属于全体人民的储蓄,一旦以后国家需要钱,完全可以动用。[11] 现在正是国家需要钱的时候,国企应该慷慨解囊,让公众从中真正受益。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国家应加大修建公路的投资,逐步扩大公交系统覆盖面。
3.提高驾驶员审核标准,加强安全教育
首先,国家应加紧有关校车驾驶员选用标准的制定,在提高其技能标准的同时,还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素质教育,尤其是对驾驶员遵纪守法和安全运行意识的培养,加强驾驶员紧急事件处理能力的训练。为吸引更多优秀驾驶员的加入,鼓励在职者尽责工作,可提高驾驶员的相关福利,使其收入稳定。其次,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对驾驶员的平时工作加强评估,做到重赏重罚,提高其工作的警惕性和积极性。
4.加强安全宣传,创造良好环境
我国校车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便是社会、学校、家长、学生安全意识不高,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校车安全运行宣传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教育、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开展各种形式的校车安全宣传活动。提高校车驾驶员、学生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在全社会中树立校车优先意识,形成严守交通规则的氛围和习惯。与此同时,学校应完善交通安全责任制,严格对校车的管理监督,加强对校车安全知识教育。家长也应切实承担起对校车安全的监督义务,摆脱侥幸心理,保障学生安全。
总之,美国的校车运行制度启示我们:只有政府、社会、学校、家长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才能为学生的平安求学路撑起一把保护伞。
【注: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社会排斥与流动儿童的教育公平研究”成果,项目批号:2011jytp080。】
(作者单位:湖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湖北 黄石,435002)
参考文献:
[1][6][10] 许峰.美国校车运行制度对河南省的启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0(6).
[2][8] 刘建军.美国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J].道路交通管理,2008(6).
[3]丁芝华.美国的“校车让停法”推介[J].交通企业管理,2008(12).
[4]王培祥.近200年历史铸就的北美校车文化[J].商用汽车,2010(7).
[5]丁芝华.美国校车驾驶员立法研究[J].交通企业管理,2009(4).
[7]李满贺,王文来.民工子弟学校校车安全问题及对策[J].道路交通管理,2005(12).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篇9
学生上学期间交通安全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切实加大对学生上学期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力度。
各乡镇、街道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和“疏堵结合,防治并重”的工作方针,加大统筹和投入力度,明确分工,健全制度,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接送学生车辆”运营与管理机制,切实解决学生上学期间的交通问题,保障广大学生(幼儿)的生命安全,逐步构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学期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各职能部门合作机制
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学生上学期间交通安全问题齐抓共管的局面。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车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组织开展校车专项治理和交通安全传教育工作,统筹安排辖区内校车运营,制定校车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二)教体局:指导和监督学校履行校车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将校车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督促学校对师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时汇总校园周边地区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向市政府汇报,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对校车驾驶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安全教育,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
(三)公安局:负责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及驾驶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核发校车标识,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责任民警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并建立台帐,维护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与学校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落实校车交通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完善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负责查处、打击接送学生车辆的违法违纪行为;协同教育部门,对超员超载严重以及屡教不改的校车给予责令撤销校车资格、停止统一接送资格等处罚;各基层公安派出所在履行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的同时,要指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主动配合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校车的日常安全管理,全面掌握辖区内校车情况并建立台帐。
(四)安监局:将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的重点内容进行部署,督促有关单位共同落实监管责任,维护广大中小学生和幼儿的生命安全。
(五)交通运输局:科学合理安排农村客运工作,优化调整城市公交线路,统筹配置交通运输资源为学生、幼儿服务。负责查处、打击非法营运的车辆接送学生。
(六)住建委: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开展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完善城乡校园周边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
(七)中小学幼儿园: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正常教学计划,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教育家长、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及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在开学前主动将作息时间通知辖区交警部门并主动配合交警部门建立校车台帐;专人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学生上学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加强对自有车辆的管理,聘用校车驾驶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必须与车辆所有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档案,并报市教体局和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组织师生外出集体活动包车,必须报告市教体局和公安交警部门审查,并指定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深入排查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共同报请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整改。
三、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消除学生上学期间乘车安全隐患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合作机制。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公安交警、教育、交通、住建、安监等相关部门紧密协作,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表彰先进,推广成功经验,研究解决校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强化校车管理。
(二)广泛动员传教育。教体局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密切配合,运用上交通安全教育课、校报(刊)、广播站、讲座、班会、板报、传栏、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等多种形式,对中小学、幼儿园领导、教师和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面向学生家长的交通安全传教育活动,使学校、家长、校车经营单位、驾驶人员和中小学生及时了解、遵守相关规定,大力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摒弃六大交通陋习”、“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自觉抵制乘坐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接送学生车、报废车、载货车、拖拉机,不乘坐超员车辆。
(三)扎实开展接送学生车辆的排查和检验工作。教体局和公安交警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自有校车和租借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及驾驶员、行驶时间、行驶路线等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逐校(园)进行,见车见人,不留死角。对所有接送学生车辆(含校车和学生家长协议租用接送学生的车辆)登记造册,逐步建立校车动态监管机制。对辖区内所有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记入校车管理档案,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四)统一校车标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公安交警部门会同教体局制订接送学生专用校车的统一标识或标牌,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交警部门对全市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性能和驾驶人资格审核把关,核发校车标牌,喷涂校车标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做到定车辆、定时间、定路线、定驾驶员、定核载人数,对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取得校车标志的,不得接送学生、幼儿。校车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其他旅客运输业务,严禁超载。新增校车或原校车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到教体局和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五)实行校车专项补贴。研究制定校车专项补贴政策,建立专项整治奖惩制度。将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经审核取得资格并纳入统一管理的校车,在税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到接送学生工作中来。
(六)进一步优化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的班次、站点。交通运输局应科学合理增加农村客运班线和班次,对现有公交线路、农村客运班线进行进一步优化和有序延伸,以方便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学生乘坐公交车、农村客运车上下学,着重解决农村学校寄宿制学生周一、周末上下学的交通问题。
(七)统筹安排、合理调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统筹安排辖区内校车运行线路、站点和时间,最大限度发挥校车运送学生的能力。教体局可根据农村各中小学实际情况,实行分年级、分时段的错时放学制度,尽量避免形成人、车流高峰。
(八)完善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住建委、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对学校及周边地区的交通安全情况、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信号、标志标线、交通护栏等)以及事故多发点、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根据摸排情况,增设或更新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确保学校周边地区交通设施清晰、完善。
(九)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加强对校车运行重点时段和路段的巡逻管理管控。严厉查处校车超员、超速、酒后驾驶、无牌无证以及报废车、不合格车辆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打击校车超载行为,坚决取缔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并及时向教体局通报。
四、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篇10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 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关注学生乘车安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校车管理机制
第八条 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案,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承担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条例》的规定,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三)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
(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
(五)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二)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三)依法发放校车标牌;
(四)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转让、挪用校车标牌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
(六)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七)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二)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三)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四)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校园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安装减速设施,设立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警示牌,完善校园周边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电、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二)会同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建立完善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人员负责学生上学时下车至学校和放学时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三)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引导学生及其监护人拒绝使用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
(五)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按照规定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二)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三)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四)建立校车档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五)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保持监控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违反操作规定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学生上车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打闹等危险行为;
(五)清点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下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生上学时上车前和放学时下车后的安全。
鼓励学生监护人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 校车服务提供
第二十条 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第二十一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学校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实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并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接送方案和责任书应当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规范的校车档案,建立校车与驾驶人基本资料、运营情况和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等方面的详细台账。
第四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 校车使用按照《条例》实行许可制度。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校车使用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七)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
(八)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运行方案、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对校车运行方案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使用许可批准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领取表,并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告知申请人。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使用许可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八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禁止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十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一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章 校车驾驶人
第三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据《条例》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示审核意见,第五项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示审核意见,第六项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诊断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按照规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六章 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
第三十六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三十七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停车时,应当正确使用停车警示标志。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四十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设置的停靠站点停靠,车辆停稳后方可上下学生,学生全部离开车辆到达安全区域后,车辆方可开动。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四十一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四十二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四十三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第四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指派专门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岗位培训;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五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将校车安全设备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
校车驾驶人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和刹车装置制动前离开驾驶座位,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有吸烟、聊天、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四十八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接受学校的监督;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驾驶人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学校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终止其接送学生服务,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上下学道路符合客车安全通行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应当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开通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
第五十一条 学生监护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租赁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不得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的;
(二)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校车驾驶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不严格,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校车运行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四)对校车违法行为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作出许可决定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条例》规定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未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的;
(二)未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未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的;
(四)未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的;
(五)未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或者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规定义务的;
(六)未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者未履行校车安全维护义务的。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转让、挪用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
(三)对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分的;
(六)发现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或者有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
(二)未建立校车安全乘车管理制度的;
(三)未安排人员保护、引导学生上下车的;
(四)未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的;
(五)未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学生监护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租赁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或者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用于接送小学生的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本办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具体过渡期限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儿园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举办者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车辆,其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送幼儿专用车辆的购置、运行与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批准使用车辆接送幼儿的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校车管理制度制定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 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中国校车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接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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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