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为“一稿多投”辩
再为“一稿多投”辩
方鸿儒
1、附文《为“一稿多投”辩》乃发表于1993年12月19日由笔者当年原南业大好友徐华泉先生责编的《新闻报》“三原色”副刊。
2、笔耕生涯四十年,发表作品上百万,几乎悉为“一稿多投”之收获。若听信所谓不得“一稿多投”的霸王条款,则至今笔者恐怕了无文稿问世。或许即便有拙稿挣扎着出世,但恐怕也要于百万字打了99折也。
3、“一稿一投”的前提是:责编是有担当、有良心,很勤勉的“嫁衣人”。用稿与否,三日内必回复,以便卖稿者“另行它投”。否则,则免谈。
4、窃以为“一稿多投”是卖稿者,投稿人保护自己投稿权的唯一手段与对策,是“天赋权利”(见附文)。对付“泥牛入海”,惟有“天女散花”。
5、宣称“对‘一稿多投’者的稿件不用”。坦率而言,时至今日,方某早已不屑于对拙稿的用与否。你用,方某自然不胜感谢;倘不用,则藏之宝山,传之其人矣。
6、笔者曾在《我的“炒股”生涯》一文中宣称:“如果连方鸿儒也输了,则股市中几无赢家矣。”同样,倘若连方鸿儒的文章你都不敢用,则你那无论是纸媒还是融媒悉无足一读矣——方某从不读他人文章!
7、在了无文字、篇章值得一读的当下,人类的文章已堕落、退化至于表情包(象形文字)、AI(机器人)的阶段,还在咋呼“不得‘一稿多投’”,是否觉得可笑之至,无聊至极么?
附文:为“一稿多投”辩
窃以为“一稿多投”虽为某些编者所感冒、所讨厌,但在作者毕竟属他的“天赋权利”,是毋庸多议的话题。但最近接连拜读到数则谴责“抄袭”的大文,在被“剽客吃药”之下,居然一并将“一稿多投”亦捆绑了,颇有点“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味道,故而终于还是憋不住,亦想着来饶舌几句。
其实要说“一稿多投”亦非今日始有的新鲜事。据传大名鼎鼎的胡适博士在他当年乳臭未干,尚未饮誉文坛时,所使唤的伎俩便是“一稿多投”。他的那篇著名的《文学改良刍议》,便是正稿投《新青年》,副稿投纽约《时代周刊》的。盖亦是他老先生日后成了“一代文宗”,盛名之下,便无人敢旧事重提,揪他的小辫子罢了。至于投了退,退了投,十投百投之下,方得以出笼的事例,在文史报坛上几乎不胜枚举。
我估摸着,大凡“卖文者”,在缺乏“不鸣则已,一鸣惊人”的天分与“藏之宝山,传之后人”的耐心时,大抵都走过一段“投稿机器”的坎坷路,似大可不必以至为“吃药”的。有道是“人一阔脸就变”,由昔日之“投稿机器”升格为今日之“退稿机器”,既操了稿件生死予夺的大权,屁股挪了地方,说话、行文的口气,腔调便往往高八度了,将自己昔日曾经作为亦以为是“不光彩”的了。
对“一稿多投”的不良动机,有先生断定是出诸“急于发表或扒分心切”。名利诱惑之下,什么丑恶的事都干得出来,又何论区区“多投”(“多投”毕竟非“多用”)!但一概而论以“发表”与“扒分”论“多投”之不当,似亦失之简单与浅薄了。
经常写稿得朋友都知道,“文路”一通,便很可能苦于“朋友”(熟识与并不熟识的编辑)相约稿。平心而论,“投稿”至此,“发表”在其次,看重的是“友情”。情急之下,便虽不算慎重却到底是真情可鉴的将手中正爬的东西一并“多投”了出去。其本意原不为“急于发表”,只想着通知朋友一声:“别急,哥们正写着呢。”孰料这无意的“多投”,居然时隔不久亦鬼使神差般地被“多用”了,在不知情由地“第三者”看来,自然也就是“扒分心切”了。
有了所谓的“多投”,便亦有所谓的“对策”。有“心存厚道”的老先生便循循善诱地告诫“卖文者”:“希望作者与编者商量定个日期,两个月还是三个月?倘不见用,便可另投。”但据我所知《著作权法》似对此早有说法:“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投稿,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刊、杂志社再投。”如是,则“商量”云云,又从何说起!
诚然,彼此“商量定个日期”可以省却不少麻烦与误会,但细思之下,“多投”,乃至“多用”恐怕仍会发生。有时在编者或因某种宣传与版面需要而“超时发表”,或因生活节奏的加快一时又未及时通知,而在作者又误以为“时限”早过,又“急于发表”,便贸贸然“再投”。孰料“再投”之下,便可能被“多用”了。怪谁?其实谁都没错,是真朋友,只需道一声“抱歉”就是了。
坦诚而言,所谓的“一稿多投”,在我看来,单须不是“假冒伪劣”,而是货真价实的“心灵产儿“;不是什么”东文西投,西文东投般的远距离剽窃“,而是夜深人静之际的独自耕耘,即便“多投”亦就多投了!“多投”几次,抑或便投出一位什么“博士”或“新秀”来亦未可知的。
前不久,笔者正恰得《杂文报》赵敏先生大札,函云:“寄我的大作编上后,却发现已赫然载于《******报》,不得已撤了下来。今后你给我的稿件可以再投,但请不要给中央级报刊,因为影响大,读者会有意见的。”如此“心存厚道”的编辑朋友,较之某些先生的“什么”顶多不发稿费,再通知本人一声“的小肚鸡肠,确实令人好生感动。(原载1993.12.19《新闻报》)
《再为“一稿多投”辩》




